本保险合同的英文简称 OTA。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安心境外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7]字第 1-36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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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2-4
第一条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2 |
第二条 | 投保范围 | 2 |
第三条 | 保险责任起止期间 | 2 |
第四条 | 保险金额 | 2-3 |
第五条 | 保险责任 | 3 |
第六条 | 责任免除 | 3-4 |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4-7
第七条 | 保险费的交付 | 4 |
第八条 | 合同的撤销 | 4 |
第九条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4 |
第十条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4-5 |
第十一条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5 |
第十二条 | 保险金的申请 | 5-6 |
第十三条 | 如实告知 | 6 |
第十四条 |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 6 |
第十五条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6 |
第十六条 | 地址的变更 | 6-7 |
第十七条 | 争议的处理 | 7 |
第十八条 | 管辖法律 | 7 |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8-10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安心境外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投保单、所附条款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保险合同的英文简称 OTA。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60 天至 70 周岁(2)之间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本合同对非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承担各项保险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留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国旅行的目的地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照上述非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保险责任起止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起止期间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和保险到期日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交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为前提。我们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中国境外(3)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4)而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按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计算。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致成附表一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所致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给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5)的医师(6)诊断,烧伤深度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7)面积
10%以上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上三项保险金给付的总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醉酒(8)、自杀、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所致事故;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七、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管制药品(9)、处方药物(10)及毒品;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跳伞、攀岩运动(12)、探险活动(13)、武术比赛(14)、摔跤比赛、特技(15)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16)或感染艾滋病毒(17)(HIV 呈阳性);
十二、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动,或被保险人前往被宣告为紧急状态地区旅行者;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
十四、被保险人搭乘除飞机外的其他空中运输工具或非固定航线的航班期间(如私人租赁或观光性质的飞机等);
十五、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
十六、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xx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和大洋洲地区;非洲:阿尔及利亚、xxx、索马里、西撒哈拉和圣xxx;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xxx群岛、密克xx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xxxx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xx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日计算,您应按核定的保险费一次交清。
第八条 合同的撤销
一、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前,因拒签、改变或取消原有行程的,您可向我们申请撤销投保,经我们同意,在扣除手续费(18)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二、您要求撤销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被拒绝发放签证的证明。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我们给付意外残疾、意外烧伤保险金累计达本合同保险金额时;
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效力终止的情形。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在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若您无异议,意外残疾、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我们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因受益人确定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19)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20)导致的延迟除外。
如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我们,而导致无法证明因意外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身故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本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护照;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殡葬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所需的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申请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护照及身份证明;
3.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18)或医师(19)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病情证明资料; 4.如为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所需的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四、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之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我们自接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或其他理赔申请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在申请理赔期间,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您、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如果您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在保单所载生效日以前,您可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责任生效日期。您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生效日期,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生效日的书面协议。您要求变更生效日期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
2.变更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管辖法律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三章 名词释义
您(1)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周岁(2)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中国境外(3)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也按中国境外处理。自于中国海关离境手续办理完结时起至中国海关入境手续办理完结时止。
意外伤害(4)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且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
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
医疗机构(5) :是指在中国境内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指定或认可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及同等级别的医院。
医师(6) :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您、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上述三者的配
偶、直系亲属除外。
Ⅲ度烧伤(7) :是指伤及皮肤真层,甚至可深达皮下、肌肉、骨等部分的严重烧伤。
醉酒(8) :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管制药品(9)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处方药物(10) :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潜水(11)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12)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13)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
等活动。
武术比赛(14) :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15)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艾滋病(16)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毒(17)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手续费(18) :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为所交保险费的 35%。保险事故(19)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不可抗力(20)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最高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1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注 1)、(注 2) | |
2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3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4 5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100% | |
6 | 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3) | ||
7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4) | ||
8 | 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 ||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注 5) |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注 5) | |||
第二级 | 9 10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6) 十手指缺失的 (注 7) | 75% |
第三级 | 11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 |
全丧失的 | |||
12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 ||
13 | 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8) | 50% | |
14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9) | ||
15 | 十足趾缺失的 (注 10) | ||
第四级 | 16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
17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18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19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30% | |
20 |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 ||
21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11) | ||
22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五级 | 23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24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25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26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20% | |
27 |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 (注 12) | ||
28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29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3) | ||
第六级 | 30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 | |
指缺失的 | |||
31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15% | |
的 | |||
32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七级 | 33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 | |
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
34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1) 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6)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7) 手指缺失是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8) 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赫兹。
(9) 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 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1) 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 4 种语言机能中,有 3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2)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3)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