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和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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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专属)
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免责条款:一、 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四、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2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
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20日的期间。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五、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 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7.5条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本人已理解责任免除、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事故通知、犹豫期、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的内容,同意并接受上述条款内容。
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免责条款:一、 责任免除条款:
被保险人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和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6项情形或第8-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7.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8.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10)为准);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
(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
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期
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或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或因下列第2-6项情形或第8-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鉴定频率:
我们享有对被保险人是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进行复核的权利。
我们有权自首次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之日起根据被保险人的状态每年定期就被保险人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进行重新鉴定,直至本合同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给付完毕,您、被保险人及其他照料被保险人的人员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您、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照料被保险人的人员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对被保险人进行功能损伤失能状态鉴定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三、 犹豫期条款: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2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合同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20日的期间。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 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 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
序号 | 功 能 损 伤 状态分类 | 功能损伤状态要求 |
1 | 心脏特定 功能损伤 | 因器质性心脏病经系统治疗 6 周后,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1性的体力活 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2IV 级,即心脏病病 |
1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
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 ||
2 | 呼吸特定功能损伤 |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
3 | 肾脏特定功能损伤 | 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GFR (肾小球滤过率,单位为 ml/min/1.73m^2)<15,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九十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首次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4 | 消化系统特定功能损伤(满足肝脏严重损伤或肠道严重损伤) | 1.肝脏特定严重损伤 慢性肝部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急性或病毒性肝部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2.肠道特定严重损伤 (1)因克罗恩病(Crohn 病)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克罗恩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2)或因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 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5 | 运动特定 功能损伤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含)以上肢体 3的运动功能丧失,每肢三大 关节中的两大关节永久不可逆地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 4在 2 级(含)以下。 |
6 | 神经系统特定功能损伤 | 因脑出血、脑栓塞、脑梗塞、脑炎或脑膜炎、或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的长期功能障碍。 上述脑出血、脑栓塞、脑梗塞、脑炎或脑膜炎或因机械性外力而导致的脑部损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和 CT、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长期功能障碍指自上述疾病确诊或脑部损伤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3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4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诊断或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仍存在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5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和未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 | 骨髓特定功能损伤 |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再生障碍性贫血,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计数 <20×10^9/L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
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