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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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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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xx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
81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7、《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8、《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元:指人民币元
11、基金、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2、《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发起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17、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8、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23、投资者:指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4、本基金成立日: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25、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9、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32、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服务
3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3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3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4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3、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管理规定》、《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xxxxxx,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x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管理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发起人简况
住所:xxxxxxxxxxxxx 0 x 000 x-4289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 000 0000 0、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基金;
(2)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简况:同基金发起人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 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 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 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 本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2、基金托管人简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xx(xx)x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200336)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持有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及时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执行,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2)负责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分红和赎回款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本基金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规定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
1、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五)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
《基金合同》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迅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六)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
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或公证员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别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原公司的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别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一)基金的名称: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四)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一)设立募集期: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二)募集目标: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发行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四)发行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五)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六)基金认购的限制和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及方式加以其它限制,具体详见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一)成立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则基金可宣告成立;否则本基金不能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应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一) 投资者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基金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在实施日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不超过 T+7 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资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具体内容以相关公告为准。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有关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之间有关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二)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以上证 50 指数为标的指数;在法律法规允许时,本基金将转变为以上证 50 为标的指数的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目标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目标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目标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分股票,包括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50指数的股票。为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
(四) 投资理念
指数增强型投资是追求投资风险、收益和成本最佳匹配的有效途径。将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相结合可以弥补纯指数化投资的缺陷,在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超越指数的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 50 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在法律法规允许时,本基金将转变为纯股票指数基金,届时其业绩比较基准将相应改为上证 5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上证 50 指数作为目标指数。在资产配置上追求充分投资,不根据对市场时机的判断主动调整股票仓位;同时,通过运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先进的数量化投资技术,控制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追求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追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上的充分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在国债、股票、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主动配置。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75%;一旦法律法规不再限制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本基金除保留一定现金外将全部投资于股票,正常情况下,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5%。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会在规定比例上下的小范围内波动,基金经理小组及风险管理小组将对此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操作及一级市场股票投资。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 指数。基金将基本依据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构成权重,基于基本面研究进行有限度的优化调整,并借助数量化投资分析技术构造和调整指数化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定期对比检验组合与比较基准的偏离程度,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指数优化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此外,本基金将利用所持有股票市值参与一级市场股票投资,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进行优化的根本依据是国内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本基金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及行业的基本面分析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具体而言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
1) 公司基本面及竞争优势。本基金主要根据研究员的深度调研,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状况和竞争优势,对每只股票的盈利增长能力和盈利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
2) 股票相对价值。本基金主要基于不同行业的特点,并通过同行业比较、历史比较和成长性分析,努力发现那些与其同类个股或其本身所具有的盈利预期相比价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
3) 个股的市场机会和趋势。本基金还将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深度调研和对股价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市场信息的充分挖掘,分析个股的短期投资机会。
4) 股票的流动性。本基金主要根据对当时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及股票过往的平均换手率、交易量等因素的分析,对个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预测。
5)提前或延后指数成分股的变更。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编制人制定的指数编制规则,预测指数成分股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对股价的影响,提前或延后调整成分股。
6)非成分股的投资。本基金将及时把握一级市场上比较明确的盈利机会,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新股认购与增发认购,以提高收益水平。当研究发现个别基本面较好、股价被远远低估、存在重大投资机会的股票时,本基金也将适度参与这些非成分股的二级市场投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4.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七) 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② 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③ 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④ 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⑤ 目标指数的编制方法。
(2)投资决策流程
① 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员对指数成分股进行研究,出具投资评级意见,同时提供备选库中其他股票的投资建议书以及新股上市投资建议书;风险管理小组运用风险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有关报告;
②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编制人公布的指数成分股名单及权重,参考上述报告,进行投资组合构建和基金的日常管理;
③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
④ 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⑤ 基金经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组合的偏离度情况,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风险管理小组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2、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①监察部通过监控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②基金风险管理组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检讨和必要的调整。
(八) 基金投资限制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明确规定的关于基金投资的限制外,本基金对投资运作不设另外的限制。
(九) 禁止行为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 1.2%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 0.20%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中 4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简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当年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净值信息、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一)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 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 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
1、 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修改《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
(2)因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在“基金终止”中所述基金终止的情形时,本基金方可终止。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宜,如需书面告知本合同的当事人,应以下述方式作出书面通知:
1、 如通知基金发起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2、 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3、 如通知基金托管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4、 如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的方式。
(二)上述通知应当送达至相关当事人的下述地址或号码: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时登记的通信地址或其更改后的通信地址,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除外。
2、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邮政编码:
510620;
传真:020-38799488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邮政编码:
510620;
传真:020-38799488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58400370
收件人: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述信息的更改,必须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否则所有按照该当事方变更前信息作出的通知应视为有效送达。
(三) 送达
1、 以面呈递交方式作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 以挂号邮寄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
3、 以传真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通知,在公告发布当日即视为送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