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381MA4RPNB832
合同编号:
共 享 经 济
服 务 外 包 协 议
6.1
乙方:湖南金财聚惠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00xxxXXXX Xx0000
鉴于甲方(企业)从事 业务,为促进业务快速发展,需大量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简称“自由职业者”)为其提供 服务;乙方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共享经济资源平台,可以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匹配适合的自由职业者资源,并提供综合一体化共享经济服务。
第一条 词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自由职业者:是指甲方将其业务委托乙方将业务内容发布于共享平台,能通过自己的人工、设备以及专项技能等元素,独立地承接并完成共享平台的工作任务,从事前述服务的经营活动,收取相应服务收入并自负盈亏的自然人。该自然人与甲方、乙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该自然人与甲方、乙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约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约束范畴。
2、自由职业者共享服务:是指xxxx共享平台为甲方提供的一系列匹配、服务自由职业者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为甲方在共享平台上提供一个账户;
2.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 向乙方推荐筛选的自由职业者名单,由乙方在名单范围内进行资质审核工作,但甲方对筛选名单负责,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3在共享平台上提供自由职业者的服务记录;
2.4甲方确认自由职业者的服务收入金额后,向乙方平台提交结算单,乙方向该自由职业者结算该服务收入(相关自由职业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税务部门要求等规定执行) ;
2.5允许甲方在共享平台上查询以上所有服务记录。
3、自由职业者服务收入:是指根据自由职业者完成的服务内容,由共享平台计算并经甲方确认的,应向自由职业者结算的服务收入金额。为免疑义,自由职业者实际收到的服务收入应当是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税款之后的税后收入。
第二条 共享服务提供的方式概述
1、本协议生效后, 乙方为甲方开通共享平台账户并授予甲方使用共享平台的权限,共享平台基本功能如下,具体以平台实际提供的为准:
1.1充值: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向共享平台账户内充值。甲方充值成功后,共享平台账户将显示“账户可用余额”,该可用余额可全部用于结算自由职业者的服务收入和对应的基础服务费,若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甲方账户内仍有余额的,且甲方于协议有效期内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可将未开票余额提现至甲方指定账户。
1.2结算:甲方将乙方匹配成功的自由职业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收款账号、服务收入等信息上传至共享平台,由xxxx共享平台根据前述信息,结合本协议约定完成结算。
若甲方上传信息完整、真实且符合共享平台相关要求,则甲方可向乙方提交结算指令,甲方提交结算指令即视为甲方已经认可并验收自由职业者的服务内容,乙方收到结算指令后将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成相应自由职业者的服务收入;若甲方上传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共享平台相关要求,则共享平台将无法通过该结算请求,之后由甲方对上传信息进行补正,对此各方均予以认可。
1.3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可通过共享平台“开票申请”功能向乙方提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申请,乙方审核开票申请并确认信息无误后将发票邮寄或发送给甲方。
1.4查询和对账:甲方可通过共享平台查询自身账户内充值、结算、开票等有关内容的详细信息,以此完成对账。若甲方对自身账户内任何信息存在异议的,应于乙方结算自由职业者服务收入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应视为甲方认可共享平台的服务内容以及相关信息。
2、由于共享平台本身的局限性,平台实际使用情况可能与甲方预期有所差异,甲方对此予以认可。甲方应按照平台各页面的提示进行操作,若甲方未遵从本协议或平台相关页面的说明、提示、规则等,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且乙方免于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甲方在使用平台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系统审核、人工审核等过程,甲方接受该类过程可能产生合理时间的延迟。
3、共享平台并非银行,本协议项下涉及的资金转移均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实现,甲方予以认可并接受资金在转移途中产生的合理时间。
4、对于甲方已经充值至共享平台的款项,不同于银行存款,不产生存款利息,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合作内容
1、甲方自行筛选符合要求的自由职业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自由职业者身份信息进行审核。乙方代甲方向符合要求的自由职业者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并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授予的委托代征权限向自由职业者征收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相应税款。
2、依照代征权限,乙方可以进行代征的范围仅限于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个人,即本协议项下的自由职业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业务指标有明确要求的需与自由职业者另行约定,未约定的视为甲方无业务指标要求。如因此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承担甲方因与其客户、合作伙伴、自由职业者等合作方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劳务争议、费用结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2、甲方应当如实按照自由职业者所提供的服务生成付款申请单(记载金额应为自由职业者的含税所得)、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并独立承担与自由职业者有关的法律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其筛选的自由职业者符合乙方的准入要求(详见本条第6款),并保证其从事的业务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及乙方风控管理要求。提供的服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妨害社会风化、不损害自由职业者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充分保障自由职业者及乙方各项合法权益。因违反前述约定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甲方自行处理。
4、甲方及其客户、用户及自由职业者应当明确个人承包业务的规则,向乙方提供并确认真实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职业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数量、服务收入计算标准,且甲方应保证前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甲方应当且在业务规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及其自由职业者。因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欺诈、延迟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或自由职业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本义务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后转移至乙方。因甲方或自由职业者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缴纳税款义务的或甲方不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及乙方对业务运营、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的,或甲方的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如:洗钱、偷逃税、传销等),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报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1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
6.2与甲方(含关联企业)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人员;
6.3甲方(含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股东;
6.4不符合乙方代征范围的人员。
前述关联企业指与甲方相互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权;或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权;或对甲方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与其他利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近亲属关系)。
若自由职业者需要证明其不是上述规定中的人员,需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乙方提供的共享经济服务。
甲方应当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自由职业者的个人信息已经过自由职业者本人同意,且乙方有权在履行本协议时使用自由职业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收款账户信息、电话号码、接单数量及费用等)。因甲方原因导致自由职业者的个人信息和乙方的运营数据被泄露、窃取、篡改等,责任由甲方承担(上述信息和数据提供给国家机关用于合法用途的除外)。
甲方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在乙方共享平台进行账号操作,并妥善保管共享平台账户的登录账号及密码。在前述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甲方应主动、及时地办理账户的交接并修改密码。甲方操作过程中不得将系统账号、密码及手机号验证码交给其他组织与个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凡是基于甲方账户向乙方平台发送的指令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平台基于前述指令所进行的相应操作甲方均应予以认可,此后甲方不得以工作人员没有得到授权而抗辩。因甲方管理人员和使用账户不当而对自身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确认甲方筛选的自由职业者是否适用于本协议,有权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排查甲方招募人员的社保缴纳主体记录。
2、乙方应当遵守委托代征的相关规定,按照其所在区域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甲方委托的代征税款事宜,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事宜未按时完成或产生法律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3、若甲方与自由职业者有不涉及乙方的其他业务合作,乙方就此合作无需履行代征税款的义务。
4、乙方对于自由职业者的个人信息和甲方的运营数据具有保密义务,因乙方原因导致自由职业者的个人信息和甲方的运营数据被泄露、窃取、篡改等,责任由乙方承担。上述信息和数据提供给国家机关用于合法用途的除外。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需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为甲方所提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个人所得(含税)及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基础管理费。
1.1 甲方在要求乙方支付自由职业者个人所得(含税)之前,需生成付款申请单(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职业者姓名、身份证号、收款账户信息、接单数量及费用等信息),甲方通过技术对接或者手工上传数据文件将数据上传至结算系统;
1.2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需依据甲方提供的业务确认单向对应的自由职业者付费。
1.3 乙方每月向每位自由职业者所支付的个人所得(含税)限额为 壹拾 万元人民币(含);一年向每位自由职业者所支付的个人所得(含税)限额为壹佰贰拾万元人民币(不含)(特别提示:不超过120万是强制性规定)。
1.4 乙方收取基础管理费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基础管理费=结算期间内全部自由职业者活动的个人所得(税后)×基础管理费费率+付款手续费(如有);
上述“基础管理费费率”的标准按照甲方每月结算的基于自由职业者活动的服务收入(税后)情况计算:基础管理费费率为 %;(0至9.8万(含))
1.5 其中,上述“付款手续费”的标准为:
¨甲方支付自由职业者佣金至银行卡金额小于1000元(含),每笔加收 元付款手续费。
¨甲方支付自由职业者佣金至个人支付宝钱包金额小于1000元(含),每笔加收 /元付款手续费。
2、乙方向甲方开放费用发放系统权限,甲方根据系统要求进行发放。乙方在甲方完成发放操作的当日,向符合发放要求的自由职业者进行付费并逐笔收取基础管理费。甲方可以基于乙方结算系统查询付款详情和完成对账,乙方根据实际结算服务费金额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甲乙双方就该事项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乙方收取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在付款前由乙方书面给甲方确认。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送达至本协议注明的地址或原协议有效地址,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5、甲方保证自由职业者可自行在甲方处查询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途径等信息,如双方对查询结果有任何异议的,由甲方与自由职业者自行解决,乙方应予协助。
6、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而导致的一切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向自由职业者结算其服务费用的而导致的一切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终止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2、如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
2.1甲方安排自由职业者从事违法、犯罪或者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活动的;
2.2甲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属于第四条第6款任意情形之一的;
2.3甲方向乙方申请预开发票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服务费的;
2.4甲方破产或被取消营业资格的;
2.5其他甲方拒绝或未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应履行的职责、义务的;
3、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
3.1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的;
3.2乙方未按约向自由职业者支付费用的;
3.3乙方破产或被取消营业资格的;
3.4其他乙方拒绝或未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应履行的职责、义务情况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最高发放月份总服务费金额的0.05%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支付的基础服务费将不予退还。
3、协议有效期内,因乙方原因未向自由职业者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0.05%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保密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资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对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国家执法/行政机关除外)。
2、保密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到协议正式解除后贰年内。
第十条 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及附件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如另有补充协议的,该补充协议及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通知
甲乙双方需保证协议注明的地址(未注明则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可以有效送达,地址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另一方,未及时告知导致不利后果的,由变更方承担。以挂号信、EMS或快递发出的,在邮戳日/妥投日的5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 壹 年。本协议到期前,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合作进行沟通,继续合作的应签署书面续签协议,续约期限为 壹 年,若双方未在本协议到期前达成一致的,则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2、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如使用电子签章,其法律效力与纸质文件盖章同等。
第十四条 其他
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以外签署的其他合同不符合乙方业务范围,则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