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4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发包人: 开化县水电实业公司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 年 月 日接受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响应,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合同工程的公选文件、响应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3.1 合同工程内容:开化县水电实业公司池淮电站升压站外侧挡墙修复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预算。
3.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开化县水电实业公司池淮电站升压站外侧挡墙修复工程
工程地点:开化县池淮电站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2 承包方式
承包人就本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材料、施工安全等实行总承包。
3.3 施工队伍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 。
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本合同在实施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不符合现场施工要求,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整改并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相应后果自行负责。
3.4 工程承包价格
3.4.1 本合同工程采用预算价(45848元),报下浮率最高者中标,承包价格为<工程预算造价-暂列金额>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价格*中标下浮率(结算价格不能超出预算价格)。
3.5 施工场地交接
3.5.1 发包人负责将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电源以及施工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边缘,施工区域范围内的通电、通路、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5.2 工程验收后符合质量要求,自双方签署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的七日内,承包人的人员、机具、材料必须全部退场并清理好施工现场,若拖延清场则按拖延工期处理。
3.6 工程质量及其管理
3.6.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有关设计说明和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记录和检验,通过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其他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达到设计要求,且一次性验收合格。
3.6.2 所有隐蔽工程,经双方检验合格鉴证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7 工期及开工要求
3.7.1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单后第三天起算,承包人应在合同工期范围内完成公选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
3.7.2 合同工期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作相应顺延:
(1) 重大设计变更而确实影响到施工进度。
(2) 不可抗力因素。
(3)其他非承包人因素影响进度。
上述工期必须在发生后的三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3.8 设计变更
3.8.1 承包人应严格依据现场实际情况,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所有设计变更,包括承包人因施工实际需要提出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等,均须由发包人签证同意并出具联系单才能实施。
3.9 工程材料供应
3.9.1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需的筑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所有材料均须有合格证、质保书或试验报告。如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发包人有权制止使用,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3.9.2 发包人若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其复验费由发包人承担;复验不合格,其复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3.10 工程验收与保修
3.10.1 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技术交底资料、国家和省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直至验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3.10.2 工程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1 双方责任
3.11.1 发包人
(1) 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 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3) 组织对工程的骏工验收。
3.11.2 承包人
(1) 承包人按合同工期要求进行施工。
(2)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完工和交付。
(3)在工程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无偿修理。
(4)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做到xx施工,xx管理,保持现场清洁,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和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施工中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2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3.12.1 本工程价款支付约定如下:
(1)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后,发包人根据实际工程量价格并按照中选下浮率结算工程款,按照总额97.5%金额给承包人。
(2)余款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可用保函替代,质保期满一年后视情况退还;
3.13 奖罚
3.13.1 质量奖罚: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一次性验收合格等级标准,不奖不罚;如果一次验收为不合格工程,则承包人除承担返修至合格工程的费用外,还将处以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罚金。
3.13.2 工期处罚:工程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二处罚,超过五天以上,一次性扣完工期违约金。
3.13.3 安全处罚: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全部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将处以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罚金。
3.14 违约责任
3.14.1工程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3.14.2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者,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3.14.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终止承包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3.15 附则
3.15.1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
(1)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 合同履行中,双方就有关问题协商一致,达成的纪要或协议;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所有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合同签订之前产生的附件与合同正本有矛盾之处应以合同正本为准。
3.15.2 公选文件合同主要条款未尽事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执行。
3.15.3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至工程完工、按合同保修期满,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失效。
3.15.4 本合同双方如发生争执,双方协议及有关部门调解无效者,可向开化县人民法院诉讼。
3.15.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开化县水电实业公司池淮电站升压站外侧挡墙修复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同施工合同。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