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E 抵贷”产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
(适用于“E 抵贷”产品)
编号: 年 字 号
借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贷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详细信息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
贷款人、借款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额度币种及金额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个人循环贷款(“E 抵贷”产品)的贷款额度。额度币种、金额等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条 额度有效期
额度有效期届满,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协议的终止事由。贷款人、借款人双方依照本协议已叙作的贷款,按照本协议和有关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应履行完毕。
额度有效期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条 使用额度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借款人可分次循环使用本额度: 1、本协议已生效;
2、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开立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账户;
3、担保合同已生效,担保已有效设定;
4、额度使用时本协议项下授信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授信条
件;
5、贷款人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额度使用
本额度由借款人根据需求分次循环使用,根据使用渠道的差异:
1、借款人使用贷款人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进行自助提款的,以系统记录为借款依据和协议,与贷款人约定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发放方式等。贷款人向借款人指定账户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发放贷款的有效依据。系统记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系统记录中未约定的内容适用本协议,本协议与系统记录共同构成完整的借款合同。相关要求见本协议第十三条。
2、借款人通过网点或贷款人客户经理提交的用款申请,每笔提款金额不超过剩余有效贷款额度,用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且不超过额度剩余有效期,每次提款均需签订《个人循环贷款合同(适用于“E 抵贷”产品)》。
第五条 额度调整及冻结
在额度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或其经营企业的征信变动情况、个人收入或企业经营变动情况、押品变动情况(如有押品)等因素,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贷款额度下,对贷款额度实施调整。
如借款人在贷款额度生效后一个月内未提取贷款,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重新进行资信调查,并根据借款人最新的资信状况调整贷款额度金额,或提前终止贷款额度。
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冻结本额度,暂停额度项下贷款发放:
1、在贷款人办理的单笔贷款出现了两期逾期;
2、在贷款人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3、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出借款人在同业贷款中三期逾期;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挪用贷款,如将贷款资金挪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挪用于虚增财政收入、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金融资产投资、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领域;
5、抵、质押物价值出现暂时性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况;
6、借款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或股东的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7、借款人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8、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拒绝;
9、借款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贷款人认为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0、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贷款
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行为;
11、借款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12、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13、贷款人认定的应予冻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额度解冻
借款人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贷款人可以对已冻结的额度予以解冻: 1、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三期以上(含三期);
2、借款人归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正常使用三个月以上;
3、借款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记录已改善并已偿还同业逾期贷款;
4、借款人挪用贷款行为已经纠正;
5、抵、质押物价值已经回升合理水平,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贷款人抵(质)押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6、本协议第五条所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且不影响其信用和还款能力;
7、贷款人认定可以解冻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额度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终止额度的使用,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并有权宣布额度项下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1、借款人、担保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借款人从事或涉嫌从事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3、借款人涉入诉讼或仲裁案件而导致财产被强制执行,履约能力严重不足;
4、借款人发生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或其他导致其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
5、借款人在贷款人的两笔(含两笔)以上贷款分别出现了两期(含两期)以上的逾期;
6、借款人在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签署的贷款合同项下发生违约;
7、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
8、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查出借款人在同业贷款出现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9、抵、质押品价值出现严重下降,或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0、若抵押物为商铺,发生商铺连续 6 个月以上空置情形;若抵押物为房屋,发生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情形;
11、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
12、如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借款人或其“交易对手”等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或者借款人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使得贷款人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
1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挪用贷款;
14、贷款人认定的需要终止额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担保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依据本协议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担保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九条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3)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4)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或借款人、担保人账户被查封,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担保等。
(5)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定期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借款人应当确保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自助提款时输入的各相关要素准确无误,
借款人应自行承担因输入错误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7)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或贷款人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8)借款人确保还款资金来源合法;
(9)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0)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借款的清偿顺序。
第十条 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贷款人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借款人信息,均构成借款人保密信息;除下述情形外,贷款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经借款人另行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贷款人因税务、审计、诉讼/仲裁/调解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3)其他 。
上述情形下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借款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借款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借款人的行为。
关于个人信息授权的未尽事宜,具体详见《个人信息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及《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2、双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3、双方同意,对于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上发起贷款业务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借款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登陆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及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并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因借款人遗失银行卡、登陆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或 USBKey数字安全证书,将银行卡、手机、动态口令牌或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转借他人使用、借款人手机自身故障或其他借款人原因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本合同项下贷款申请过程无任何中介机构参与,不存在任何中介费、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5、如借款人对业务、收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贷款人 95566 客服热线、或到贷款人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如果借款人认为贷款人行为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也可通过 95566 客服热线、营业网点进行投诉,受理借款人的问题后,贷
款人会及时、妥善处理,并在 15 天内给予借款人答复;如借款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也可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机构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以保护借款人的正当权益。
6、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含住址、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等诉讼阶段所有程序,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书、告知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支付令等)。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仲裁机构、法院可通过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借款
人信息”中填写的借款人手机号码(短信),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送达到借款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上述地址或方式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将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地址、方式。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或方式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或方式。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款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为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的条款;如发生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7、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划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
凡因履行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并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依法向借款人具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手续的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填写“/”)
一、合同签订人信息 | |
(一)借款人信息 | |
姓名 | |
身份证件号码 | |
住址 | |
邮编 | |
电话(手机) | |
(二)贷款人信息 | |
名称 | |
负责人 | |
住所地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二、额度信息 | |
贷款额度号 | |
额度币种 | 人民币 |
额度金额(大写) | |
额度金额(小写) | |
额度起始日期 | |
额度终止日期 |
三、担保信息 | |||
□ | 由 |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 ) |
□ | 由 | 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 | ) |
□ | 由 |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 ) |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渠道提款适用条款(备注说明:本条款仅适用于通过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提款,线下渠道提款不适用本条)
(一)贷款用途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如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归还贷款人及他行(含非银行机构)贷款、信用卡,不得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定。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人每笔提款金额不超过剩余有效贷款额度,具体金额以系统记录为准。
每笔提款的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不超过额度剩余有效期,具体期限以系统记录为准。
(三)利率与计结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均为单利。
本合同项下贷款均采用浮动利率方式,贷款利率按日息计算,日利率=贷款利率/360。计息天数为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至该笔贷款结清为止。
本合同项下每笔提款的首次定价日为系统记录的实际放款日,浮动周期为:以实际放款日为起算日,每满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各浮动周期内,采用加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加基点 或 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
就每笔提款:
首期(自其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放款日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进行加减点(贷款期限 5 年期(含)以内的,对应 1 年期 LPR;贷款期限 5 年期以上的,对应 5 年期 LPR),具体加减基点以系统记录为准。
在重新定价日,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进行加减点(贷款期限 5 年期(含)以内的,
对应 1 年期 LPR;贷款期限 5 年期以上的,对应 5 年期 LPR)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具体加减基点以系统记录为准。
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参考利率(即上述条款约定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生调整或取消,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参考利率的变更事宜。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如借款人不接受上述利率变更的,应在通知发布后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视为借款
人接受上述利率变更。
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加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双方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加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2)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更优惠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并确定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及优惠期。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贷款人将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借款人上述优惠信息,其中,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在执行国家利率加减基点数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执行期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 3 次(含 3 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合同执行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系统记录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贷款逾期后涉及重新定价日的,从重新定价日起,罚息利率在重新定价日利率基础上加收。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系统记录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具体付息方式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四)提款条件
1.借款人在电子银行渠道签署《资金用途承诺函》。
2.对于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填入指定的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填入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并上传用途证明相关材料。
3、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五)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一是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提款申请时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但不可进行中行账户转账及非 中行同名账户转账。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人过往行为 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及调整单日贷款支付限额,借款人单日自主支付金额不 得超过该限额。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 60 日内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二是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贷款人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及调整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借款人受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限额。
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六)贷款的偿还
以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申请贷款时点击确认的并经贷款人最终审批的还款方式为准。包括以下方式:
1.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各期只偿还利息,贷款人在每期指定扣款日(以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展示的贷款还款计划为准)扣收本期贷款利息,各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各期计息期限天数×适用日利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
×计息期限天数×适用日利率。
借款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指定还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正常还款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款。借款人保证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账户币种应与还款币种相同,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到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提前偿还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或部分偿还单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贷款人在贷款的正常扣款日或到期日均不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
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任一银行账户中(包含定活期账户和本外币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牌价计算)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系统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贷款人扣款交易时间为准。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
若因借款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其还款账户被贷款人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从而导致借款人贷款到期时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借款人还款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款,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借款人自助贷款操作正常进行的非贷款人过错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七)违约事件及其处理
1、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未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5)发生抵/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抵/质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
(6)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借款人拒绝;
(7)借款人、担保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8)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9)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0)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
(11)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向贷款人申请提供适当简化的受托支付交易证明材料,但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误导;
(13)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压降授信额度、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等;
(5)下调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所有授信资产的风险分类;
(6)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7)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8)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9)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10)依法处分抵(质)押物;
(11)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2)行使其他担保物权;
(13)要求借款人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14)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八)提前还款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或部分偿还单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系统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借款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3、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的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金额,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息。借款人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本借款合同第一部分所指定的还款账户或经由借款人确认的其他还款账户。
4、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贷款人扣款交易时间为准。
5、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贷款人系统会重新计算借款人剩余应还款本息。
6、对于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贷款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2、借款人签字。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声明: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贷款人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并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或加下划线的条款。本人自愿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