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6.1
❖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1.4、1.5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3.1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2.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5.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6.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6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每页脚注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文字突出显示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 | 多久 4.1 保险费的交纳 | 7.其他 |
1.1 基本保险金额 | 4.2 效力中止 | 7.1 |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 | 险金限制 4.3 效力恢复 | 7.2 |
1.3 保险期间 | 5.如何领取保险金 | 8.需关 |
1.4 等待期 | 5.1 受益人 | 8.1 |
1.5 保险责任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8.2 |
2.我们不保什么 | 5.3 保险金申请 | 8.3 |
2.1 责任免除 | 5.4 保险金给付 | 8.4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5.5 宣告死亡处理 | 8.5 |
3.什么是保单红利 | 5.6 诉讼时效 | 8.6 |
3.1 红利分配 | 6.如何退保 | 8.7 |
3.2 红利领取方式 | 6.1 犹豫期 | 8.8 |
4.如何交纳保险费 |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 | 续及风险 8.9 |
权益现金价值保单贷款
注的其他事项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效力终止
投保年龄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未还款项
合同内容变更争议处理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保人寿[2023]两全保险 023 号
海保人寿财富宝(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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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财富宝(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➊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
1.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 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1.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xxx的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
1.4 | 等待期 |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1以外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1.5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17 周岁2 100% 18-40 周岁 160% |
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导致被
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3数-1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➋ | 我们不保什么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等待期”、“4.2 效力中止”、“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8.5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脚注 1 意外伤害”中文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
❸ | 什么是保单红利 | |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红利的确定和领取。 | ||
3.1 | 红利分配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和非保证的。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 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4分配给您,每个保 单年度我们会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
3.2 | 红利领取方式 |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并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
3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❹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对您的影响以及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保险费的由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交费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
4.2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 利,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 |
4.3 | 效力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❺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迟延外,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
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5;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3)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满期保险金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特别注意事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5.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 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果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 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依法协商确定。 | ||
5.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❻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
❼ | 其他权益 | |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7.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7.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 的效力中止。 |
❽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该注意的其他事项。 |
8.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
8.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8.3 | 效力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 (3)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4)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5)其他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
8.4 | 投保年龄 |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
8.5 |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8.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 ||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 ||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 ||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 | ||
费。 | ||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上述规定的我们解除合同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派发红利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9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