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合 同
编号:
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
交易平台: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有限公司发行人: 深圳前海中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认购承诺书
本人就认购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以下简称“众筹所”)登记、托管、挂牌的“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以下简称“本期产品”)相关事宜,xxxx如下:
1、本认购人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以及本期产品法律文件中对合格投资者或其特定的要求;同时,本认购人拟用以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否则本认购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对本期产品的认购是本认购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本认购人愿按照本期产品法律文件规定认购本期产品,并依照法律文件规定和要求,将认购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法律文件中规定之账户。
3、本认购人完全理解和接受本期产品相关的所有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期产品相关的《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产品说明书》、《风险承诺书》等)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承认并接受与本期产品相关的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登记、资金划付、追索权行使等),并协助办理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4、本认购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完全接受并遵守与本期产品相关的管理制度与监管规定。
5、本《认购承诺书》一经签署即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本认购人愿意承担与之相关的各类风险与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投资者:(通过网页点击确认方式签署)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认购协议
甲方(发行人):深圳前海中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乙方(认购方):(通过网页点击确认方式签署)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丙方(第三方服务平台):贵阳互联网保险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运营“金筑财富”平台)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互联网金融特区大厦 12 楼
甲方为本协议项下“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发行人,乙方为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以下简称“众筹所”)和金筑财富平台上的实名注册用户,丙方是为乙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和投资理财服务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服务平台。
鉴于:
甲方拟将本协议项下“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通过众筹所进行登记、托管、挂牌募集,甲方委托丙方对本协议项下“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进行承销,乙方通过金筑财富平台获取本期产品信息并完成认购,认购资金进入众筹所第三方银行存管账户,发售成功后,众筹所与甲方统一结算,最终认购确认结果以众筹所登记为准。为规范以上发售及交易行为,甲、乙、丙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认购价款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的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为 元。第二条 产品要素
x产品预期收益率为 %/年(预期收益不作为未来业绩最终表现保证),期限为 天,投资风险等相关信息详见本产品《产品说明书》(指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说明书)。
第三条 甲方的保证及义务
1、甲方承诺“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已经在众筹所进行登记、托管和挂牌。
2、依据众筹所审定的有关文件向乙方介绍“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不得有任何夸大宣传或掩盖风险性质的行为或其它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
3、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贵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众筹所等部门或机构修改、废止业务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协议内容需要修改、废止的,甲方有权按监管要求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相应的修改并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承诺将会继续按照监管机关、众筹所等机构要求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其披露的关于自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乙方的保证及义务
1、乙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也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乙方或其资产的裁决、命令、协议、或承诺。
2、乙方本次认购行为以及交易款项来源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反洗钱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确认其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受贿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诺在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时,xx自律,不接受不当利益。
3、乙方承诺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对本产品的购买作独立的投资分析及决定。
4、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了解和理解《“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承诺书》的全部条款内容,对认购“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认购“盛世安居收益权众筹产品”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认识,清楚知悉其中的投资风险,经独立、审慎判断后仍做出投资决定,自愿签署本协议并承担投资风险。
5、乙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和流程。
第五条 丙方的保证及义务
1、丙方应恪尽职守,以诚实守信、谨慎管理的原则提供服务。
2、丙方有权对乙方、甲方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平台上交易各方真实存在并取得必要资质。
3、丙方有权对乙方、甲方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一定程度审核;任一方出现违约时,丙方有权在平台上向其他各方公开披露违约方个人或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协助各方维护自身权益。
4、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在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守约方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间接损失。
第七条 特别说明
在本产品到期前,投资者不能提前终止,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深圳前海中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公司”)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况时,资管公司有提前终止权。如因标的资产发行方提前终止本产品,资管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众
筹所和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和收益,投资收益按实际投资期限计算。
众筹所为甲乙双方的收益权众筹产品购买提供交易登记服务,但不对标的资产收
益权的预期收益及担保实现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与承诺。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的注册地、营业地或本协议履行地发生对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之情况;
2、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有权机构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的变动;
3、国家的政治、经济、金融等状况的重大变化。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通过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签署,各方均认可其法律效力。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各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当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协议生效
x协议通过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签署,各方均认可其法律效力。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协议文本
x协议壹式四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如有附件,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报备众筹所壹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