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
〔2021〕6 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以全权委托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事项的全过程管理。上述委托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订立的,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双方开展合同全过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订立合同应以平等协商
方式进行,就委托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达成合意,并对各自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
(二)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双方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权责清晰原则。合同双方应严格限定各自责任范围和权利义务,委托方对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性等负主责,受托方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应保持独立性,对评价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责。
(四)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开展合作,委托方应当树立良好信用意识,加强履约管理,受托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过程中保持诚实、客观、公正。
第五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一)合同双方的相关信息;
(二)委托事项名称;
(三)委托事项内容;
(四)工作要求;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履约验收;
(七)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档案管理。
第六条 合同双方的相关信息一般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第七条 委托事项名称一般包括评价年限、评价业务事项等。
第八条 合同应细化明确所委托事项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范围、工作程序及工作成果等。
第九条 合同应明确对受托方的具体工作要求,包括受托方的人员配备、完成时限、质量要求、工作纪律、回避事项、保密义务等。
合同应明确主评人并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应要求工作组成员保持相对稳定。应约定受托方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明确回避情形和期限,确保受托方与评价对象相分离。应明确受托方对评价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在人员配备、培训指导、协调配合、履约验收、质量控制、费用收付、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评价服务验收应坚持质量导向,合同中对评价服务验收要求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评价业务的费用计算方法、整体价款、具体支付的条件及方式等。
第十三条 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具体情形、方式、程序等。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归档范围、归档方式、档案保存期限等。
第十五条 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相关条款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并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应与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保持对等且能够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应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磋商,必要时开展评估论证、资信调查等,确保订立的合同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应履行好以下责任:
(一)应明确具体承办的内设机构,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务;
(二)负责履行本部门在合同中的各项义务,积极与受
托方及相关单位沟通协调,推动合同有效履行;
(三)加强履约管理,跟踪掌握受托方的工作进度、质量、规范性等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受托方应履行好以下责任:
(一)负责履行本机构在合同中的各项义务,积极与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沟通协调,推动合同有效履行;
(二)建立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绩效评价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履行风险。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委托事项、履行期限、合同价款等,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合同履行中需增加服务量或服务费用的,应在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定解除的情形发生时,可以解除合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解除合同:
(一)委托合同确定的评价任务取消;
(二)受托方人员配备发生变化导致丧失履约能力;
(三)合同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或预期违约;
(四)不可抗力等其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合同解除前,委托方应首先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
后决定解除合同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
知并协商解决合同解除有关事宜。涉及违约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受托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不得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对受托方依法依规开展的评价业务进行不当干预。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应将受托方的评价工作质量与费用支付挂钩,以强化对受托方的激励与约束,具体挂钩办法应在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恶意串通,或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公职人员在合同全过程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监督评价局、预算司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