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的英文代码为OTA RIDER1。
工银安盛人寿〔2017〕医疗保险 0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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➊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期间
1.3 基本保险金额
1.4 保险责任
1.5 责任免除
➋ 一般条款
2.1 合同的解除
2.2 合同效力的终止
2.3 受益人的指定
2.4 保险事故的通知
2.5 保险金的申请
2.6 如实告知
2.7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 保险责任条款 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 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该附加合同。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您 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 我们 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1.4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该附加合同与所依附的主合同的关系 1.1
☑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 1.5
条款目录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倍安心境外旅行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➊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倍安心境外旅行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工银安盛人寿倍安心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本附加合同由所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代码为OTA RIDER1。
1.2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同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1.3 基本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1(以下简称“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
......... ....
事故2或突发急性病3时,我们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4(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 .......
一、 住院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要住院治疗,并在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5住院满 36 小时后,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就每一保险事故该被保
险人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被保险人在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所发生医疗费用的责任,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授权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必需的加护病房费用。二、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住院治疗,并在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6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当地正常治疗直至可以转送回国的医疗费用及住院津贴由救援机构垫付并直接与当地医疗机构结算,结算金额不超过您投保时所选择计划的上限(结算汇率按账单日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以下各保险责任上限也以此方式计算)。
三、紧急救援服务
1、 紧急医疗送医及转运回国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用救护车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其认为最合适的所在国医疗机构。
(2)、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3)、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方式,以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
(4)、在对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作为正常乘客7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中国
境内。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护人员护送。
(5)、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6)、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作为正常乘客返回中国,救援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如发生更改航班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紧急援救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但需回收被保险人之原始回程机票。
(7)、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疗机构;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该次境外医疗急救责任终止。
(8)、被保险人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
除非发生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立即联系的紧急情况8,被保险人均
应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时立即通知救援机构,由救援机构进行紧急救援。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急性病),从事故当地到初诊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只要被保险人意识清醒或有陪同亲属一同旅行,救援机构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 24 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本款所有紧急救援责任及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被保险人转院
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医疗机构或者邻国医疗机构。
3、 遗体或骨灰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而身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书面遗愿或者其亲属的书面愿望(被保险人的书面遗愿优先)承担以下责任之一:
(1)、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的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之一的国际机场。救援机构将承担符合当地国家航空运输标准
的棺木的费用、一切相关必要手续费及正常的航空运输费用,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2)、当地火葬及遗骨转送回国。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亲属选择在当地火葬,救援机构将支付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国家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经济舱)费用。救援机构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手续的开支。
(3)、就地安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亲属选择在当地安葬,救援机构将支付就地安葬的费用。救援机构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4、 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而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救援机构可安排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有关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
5、 协助未满十六岁儿童回国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而住院或身故,造成随行的未满十六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儿童返回北京、上海或广州的国际机场并承担正常航班(经济舱)的费用。如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交通费用。
6、 亲属紧急探访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突发意外伤害事故或急病住院期间连续超过 8 天时,救援机构将支付其一名亲属至事发地往返经济舱机票及住宿费用。
7、 被保险人紧急回国处理直系亲属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或父母)突然死亡,而导致被保险人需要紧急回国,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并承担正常航班(经济舱)的费用。
8、 修养期酒店住宿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突发意外伤害事故或急病住院后,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修养,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酒店,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房间费用。
9、 紧急药物及医疗用品递送
根据被保险人需求,救援机构将协助为其安排递送治疗所必须的,而在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及医疗用品。救援机构将承担递送费用,药物及医疗用品的购买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所递送的药物及医疗用品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
10、 住院保证金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受事故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疾病时,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通知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咨询或安排住院时,如需担保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支付,在我们授权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可在基本保险金额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进行担保。如果救援机构无法安排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事宜,当被保险人回到境内或原出发地后,经我们批准确认,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11、 其他附加服务
(1)、24 小时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需要救助时,由救援机构提供 24 小时援助热线电话服务。
(2)、在线医生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游时,如因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情况需要医疗建议,可拨打救援机构电话得到救援机构授权医生通过电话提供的医疗建议。建议仅供被保险人参考,不作为诊断依据。
(3)、旅行证件遗失
x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救援机构将通过其网络资源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件补办要求及详细信息,协助被保险人尽快重新获得补办证件。任何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行李丢失协寻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搭乘商业航班旅行过程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路线的,救援机构将负责与航空公司联络或推荐其他服务机构,以协助该被保险人找回行李。任何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5)、翻译服务
救援机构的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需要在中国境外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以提供陪同翻译介绍及联系方式,但陪同翻译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6)、大使馆信息
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其所需的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的地址、电话及各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的地址、电话。
(7)、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请求下,救援机构将提供其所需的当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8)、紧急口讯传递
当被保险人住院或在中国境外遇到其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盗、被抢劫)时,救援机构可以代为向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友传递口讯(通话总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
以上第三项保险责任所承担的服务费用上限均以您投保时所选择计划的上限为准。
1.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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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保险人醉酒9、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按药品说明书使用非处方药除外)或管制药品10、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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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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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被保险人怀孕(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产前或产后检查、流产、分娩、人工受孕、不孕不育症、非以治疗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不在此限);
七、 被保险人因美容、外科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正、变性手术;
八、 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睛、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九、 被保险人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门诊、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十、 献血、非疾病治疗之输血;
十一、 既往症: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症、颈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不在此限)、红斑狼疮、牛皮癣等慢性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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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15、滑水、滑雪、
跳伞、攀岩运动16、探险活动17、蹦极、武术比赛18、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9、赛马、竞技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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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比赛、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摩托车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任何种类的拉力赛和竞赛,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登山运动、深海潜水、洞穴探险、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十四、 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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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2;
十六、 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十七、 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
十八、 温泉治疗、理疗、日光治疗法或美容治疗;
十九、 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二十、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一、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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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二十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3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十四、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活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
二十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区域、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除外;
二十六、被保险人置身于投保时被告知的不予承保的地域范围内。
➋ 一般条款
2.1 合同的解除
x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当主合同效力终止且按解除合同处理时,本附加合同也同时按解除处理。
2.2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四、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3 受益人的指定
除有特殊约定,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4
保险事故 的通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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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救援时,应立即拨打 24 小时国际援助电话,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被保险人在电话中应口头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保险人姓名、护照号、保险合同号。
二、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之地点及可以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其亲属的电话号码。
三、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服务。例如: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络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及初诊病况。
四、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由或将由其他救援机构或国家救援计划承担的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的其他保险单所承担的费用。
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救援机构应得到事发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丢失其旅行证件,被保险人应在事发后的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警并索取书面报警证明,否则,救援机构不提供本附加合同第 1.4 条第三项第 11.(3)点下为旅行证件遗失提供的服务。
2.5 保险金的申请
x附加合同为紧急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2.4 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第1.4 条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2.6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7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3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
4 授权的救援机构:指安盛旅行援助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5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6 实际住院日数: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收费凭证或出院小结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费)的日数为准。
7 正常乘客:指被保险人于医疗转送回中国境内时,在正常的交通工具内,不需占用多于一个的正常客位,并且不需要以担架作为辅助。
8 紧急情况: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急性病所致无法防止且急需外来援助的严重情况。
9 醉酒: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10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
11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4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5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6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7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8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9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20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
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24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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