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合同风险,维护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区建管委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的经济类合同、协议(以下统称为合同)。
第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以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实行合同承办人制度,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应当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明确一名具体承办人(以下简称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合同签订前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或商谈工作,确保合同签订时间不晚于合同履行时间;
(三)合同需提请委办公室、执法管理科进行共同审查;
(四)负责所承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所签订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
(六)妥善管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将合同文本归档。
第六条 委办公室负责合同的经济性审核和登记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合同涉及的经费是否有资金保障;
(二)审核合同的付款方式是否合理;
(三)负责合同的签章管理;
(四)登记合同的台账,并对合同进行编号管理;
(五)合同首付中形成往来款的,进行往来款管理并及时督促合同签订部门催讨或支付。
第七条 委执法管理科负责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合法性审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合同的合法性及条款的完整性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负责联系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合同审查;
(三)牵头合同纠纷的调解、诉讼或仲裁工作;
(四)宣传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和签订
第八条 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均应订立书面合同。5000元以下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订立书面合同。
第九条 合同签订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谈判。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由相关业务负责人和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负责合同的谈判,并将谈判结果向部门(单位)领导汇报。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承办人拟订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规范严密。
(四)审查。合同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委办公室、执法管理科负责对区建管委承办的合同、其他经授权以区建管委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
提请审查前,需填报《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合同文本审查单》(见附件)。至少在合同正式签订5个工作日前提请审查,必要时委执法管理科会同法律顾问共同审查。
(五)签订。合同文本由委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加盖公章,由委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签订。合同承办人送呈领导签订合同的时间不得晚于合同履行时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合同承办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事宜。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在发现或得知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的通知或文件时,合同承办人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给对方的答复文件须逐级审核。
第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审查程序与订立合同的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后,应及时逐级请示,并在有效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
由于超过有效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承办人在得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电话及口头通知等信息后,应当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正式通知。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同时应迅速收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证据。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委执法管理科应协助合同承办人确定仲裁或诉讼方案及代理人,报部门(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生效后,由委执法管理科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具体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委执法管理科要切实加强对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管理的情况和行为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一)签订的合同条款有严重缺陷的;
(二)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
(三)未按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手续的;
(四)应当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五)未正确履行合同的;
(六)发生合同纠纷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擅自放弃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的;
(八)应当进行合同审查而没有送审的;
(九)其他失职行为。
上述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委党群科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层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合同文本审查单
附件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合同文本审查单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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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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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主体及 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
(需填写双方名称及对方当事人相关资质等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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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情况的说明: (需写明合同期限,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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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 分管领导: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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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 分管领导: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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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管理科意见:
负责人: 分管领导: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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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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