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运动赛事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为:C00001730922018082304072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教育机构或其他青少年运动组织机构均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青少年运动员”是指投保时年龄介于 3-28 周岁之间在校注册学生, 具
定,
。不论是否有相反规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运动或比赛”的具体范围可包括足球、篮球、排球、橄榄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毽球、桥牌、田径、游泳、健美操、健身操舞、射击等单项运动或比赛或综合性运动赛事,
不论是否有其他约定,
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
,青少年运动员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残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分为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人辅助器具费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护理费和交通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青少年运动员,使其遵纪守法。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及体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
;
(二)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被保险人收到青少年运动员或其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 险
人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
(三) 青少年运动员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包括:
1.青少年运动员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青少年运动员残疾的,需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 伤残程度证明;
2. 青少年运动员安装辅助器具的,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辅助器具发票;
3. 青少年运动员在医院进行治疗的,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青少年运动员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住院证明。
(四)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
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五)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证明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青少年运动员或其监护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
,
(二) 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
(三) 在保险期间内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
,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
,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
,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投 保人。
后,退还
【教育机构】 包括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等普通教育机构以及专科、本科、研究生等高等学历层次的高等教育机构。
【保险人】 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来往路途中】 指在被保险人组织下青少年运动员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被保险人训练地、集训地、比赛地的合理路线的来往途中。
已承保期间 (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运动赛事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为:C00001730922018082304072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运动赛事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因比赛运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对应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 保险xxx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条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第四条 释义
【第三者】 指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保单载明的参赛人员以及比赛或训练过程中场内运动员之外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及组织机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运动赛事责任保险附加急性病保险条款注册号为:C00001730922018082304062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运动赛事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 在承保期间内,参赛人员突发急性病(包括: 大叶性肺炎、急性胃穿孔、急性胃扩张、急性阑尾炎、急性食物中毒,中暑)并因此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对于因此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分为每人急性病身故赔偿限额和每人急性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具体限额及免赔额( 率)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C00001730922018082311111
x经合同双方同意,因发生主险保险责任项下约定的保险事故,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的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本附加险项下承保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主险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约定比例 ,且在主险各项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 ,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责任保险附加运动赛事自费和项目费用保险条款注册号为: C0000173092201810112155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责任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
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主保险合同承保的参赛人员或运动员发生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承担赔偿责任:
(一)美容缝合手术费及材料费;
(二) 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植牙费、牙齿相关的材料费,但疾病导致的牙科治疗除外;
(三)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凭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证明, 需要一次性配制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以下损失、 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疾病导致的牙科治疗费用;
(二)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各赔偿项目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 由投保人、 保险人 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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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 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
2000 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间的四种语言机能中, 有三种 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 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 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 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 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