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房屋抵押贷款
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x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
人(以下简称“贷款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于本合同附件一第 13 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
鉴于:
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一定金额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
2. 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相关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用于本合同附件一第 3 项所述之贷款用途。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 1 条 贷款
1.1 贷款种类: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2 项。
1.2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3 项。
1.3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4 项。
1.4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5 项。
1.5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6 项,但是:
(1) 利息的计算: 贷款项下的利息以实际发生的天数在一年三百六十天的基础上计算,包括利息期间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
(2) 在适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执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基准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不再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3) 在适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及本行相关政策调整浮动比例,调整后的浮动比例以贷款人出具的《个人贷款变更核准单》为准。
1.6 罚息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7 项。
1.7 本合同第 1.1 条至第 1.6 条的约定与贷款人出具的《放款通知书》有关内容不符的,以《放款通知书》为准,《放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8 除非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且该等文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符合贷款人的要求,或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 经借款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
(2) 借款人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用于放款及还本付息的还款账户;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xx、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4) 如有担保,则相关的担保人已书面同意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文件;如提供抵押,抵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提供质押,则质押物已交付贷款人和/或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5)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6) 贷款人合理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借款人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1.9 贷款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
除以下情况外,贷款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书面详细说明采取自主支付的原因,符合条件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须按照本合同附件二(划付授权书)的格式签署《划付授权书》,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一次性划入《划付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划付授权书是不可撤销的,一经发出,即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以上《划付授权书》指定的银行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视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1.10 贷款偿还:
(1) 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如果关于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则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外汇贷款的偿还应当使用与贷款相同的币种。
(2) 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账户,还款账户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8 项。借款人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借款人应付的其他款项。借款人如有以前拖欠未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在扣划时一并收取之前的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应付金额。还款方式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9 项。
(3)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需要变更还款账户或由于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等而需要对还款账户进行变更,借款人须在启用新还款账户扣款当月/期的还款日前至少十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该新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的新还款账户中,自动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如借款人未按前述约定将还款账户的变更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自行对借款人开立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处的账户进行查询,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应款项。
(4)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xx任何原因需要变更还款日期,借款人须在当月/期的还款日前至少十五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5) 如果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借款人未能及时向贷款人偿还到期应还贷款本息或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11 提前还款
(1)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应提前十五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 10 项的规定执行。
(2)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提前偿还的金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不作调整。
(3) 借款人根据本第 1.11 条约定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并且借款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0 项。
1.12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须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13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若为数人,各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要求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借款人履行部分或全部还款义务。
第 2 条 xx、保证与承诺
2.1 借款人的xx、保证与承诺
(1) 借款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或具有其他国家合法身份的外国公民,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4) 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的或借款人已知即将发生的可能对贷款人作出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决定或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5) 借款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拆迁、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任何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的发生,以及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发生通知贷款人。由于借款人的行为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借款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6) 如抵押物被拆迁,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督促抵押人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并重新设置抵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重新设定抵押,在抵押物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7)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须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8) 借款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本用于本合同列明的用途,并且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
(9) 如发生违约事件(见下文定义),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10) 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提供相应信息、资料和
/或协助;
(11) 不会因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而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12) 借款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为;
(13) 借款人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询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4) 借款人有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2.2 借款人向贷款人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借款人的上述xx和保证视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结合当时的事实和情形重复作出。
第 3 条 违约事件
3.1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下简称“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2)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4) 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
(5)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6) 借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7) 借款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xx、保证与承诺,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xx、保证与承诺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8) 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其他情况。
3.2 一旦贷款人合理认为发生了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行为并进行补救;
(2) 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借款人补救之日止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罚息;
(3)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4)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应付,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和支付发生的利息和其他款项;
(5)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该等扣划;为此目的,贷款人有权按照其正常业务中通常适用的汇率对上述账户中的款项进行兑换;
(6) 宣布行使或实现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有关的任何担保(如有),或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
(7)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8) 其他贷款人认为需要采取的合法措施。
第 4 条 其他条款
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它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2 无需事先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4.3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4.4 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列出的有关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方。在其他当事方依照本第 4.4 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关于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4.5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写明对方正确的通讯地址的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方的传真终端收到已经完全发送的回执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收到后方视为送达。
4.6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贷款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借款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贷款人书面确认,贷款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贷款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它权利的行使。
4.7 贷款人给予对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8 在任何法律项下本合同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4.9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任何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放款通知书以及提前还款申请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4.10 本合同自借款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进行公证的,本合同自借款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经有关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4.11 补充条款: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1 项。
4.12 合同份数: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2 项。
4.13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的要求对本合同的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贷款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借款人:
(授权签字人):
借款人:
(授权签字人):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
第 1 项 | 签约方信息 | 贷款人(抵押权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第 2 项 | 贷款种类 |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房屋抵押贷款。 |
第 3 项 | 贷款 用途 |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 。 |
第 4 项 | 贷款金额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第 5 项 | 贷款期限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放款通知书对贷款期限实际起始日与实际到期日另有约定的,以放款通知书中的约定为准。 |
第 6 项 | 贷款利率 | x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执行,利率最终确定应以贷款人的放款通知书为准: (1) 浮动利率。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的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上/下)浮 %执行;本合同项下首期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 %; (2) 固定利率。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的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本合同项下首期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 % |
第 7 项 | 罚息利率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_%,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100_%,罚息计算期间从违约使用之日起至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贷款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_%,罚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人发生违约之日起至借款人的违约被补救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且挪用该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高者。 对于适用浮动利率的贷款而言,在借款人违约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 收复利。 |
第 8 项 | 借款人还款账户 |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以下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户 名: , 账号: ,开户行: 。 |
第 9 项 | 利息支付和贷款偿还 | 借款人选择下列第 种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双周 □月 □季 □年 共分 期偿还,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以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1) 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日为 ,每期还款金额为 。 (2) 等额本金还款。还款日为 ,每期还款金额参见贷款人提供的具体还款计划表。 (3) 按月还息一次还本(仅限一年期贷款)。付息日为 ,每期付息 金 额 为 ; 还 本 日 为 , 到 期 还 款 金 额 为 。 (4) 其他还款方式: |
第 10 项 | 提前还款违约金 | 1. 提前偿付全部贷款。 (1) 在贷款发放后 12 个月以内(含)全部清偿的,违约金金额为贷款余额的 %; (2) 在贷款发放后第 13 个月至 36 个月(含)全部清偿的,违约金金额为贷款余额的 %; (3) 在贷款发放后第 37 个月至第 60 个月(含)全部清偿的,违约金金额为贷款余额的 %; (4) 在贷款发放后第 61 个月及之后全部清偿的,不计收违约金。 2. 提前偿付部分贷款。 (1) 自贷款发放后第 37 个月(含)起方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2) 每次提前归还金额不少于 元(币种/金额); (3) 提前还款后剩余的未付款项不得少于 x元(币种/金额)。 3、以下情况贷款人将视同借款人提前偿付全部贷款,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1)借款人在前 36 个月提前部分还款; (2)借款人虽在第 37 个月(含)后提前部分还款,但剩余未付款项低于规定金额; (3)借款人虽在第 37 个月(含)后提前部分还款,但两次提前还款日 期间隔小于 6 个月(含)。 |
第 11 项 | 补充条款 | |
第 12 项 | 合同份数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送抵押登记机关备案 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
第 13 项 |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 |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
附件二 划付授权书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本人与xx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 )(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本人特此通知贵行,本人申请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以□受托支付□自主支付的方式提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人签发此授权书给贵行,同意并授权贵行: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本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的贷款直接划转到以下账户内:
①□交易对手方账户□监管方账户□本人帐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划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②□交易对手方账户□监管方账户□本人帐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划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本人承诺,如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提用贷款,本人将根据贵行要求定期告知贵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本人同意,如违反该等承诺,即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贵行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本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等措施追究本人违约责任。
本人同意,如上述划付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贵行可拒绝进行划付。
2.本人将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在每一还款日前五日在借款合同附件一第 8 项所述的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和授权贵行于还款日从该账户内中直接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和授权贵行于还款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付金额和其他应付款项,直至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被完全清偿。
本人特此向贵行确认,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没有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本人进一步确认,借款合同中的xx与保证于本通知发出之日在各方面仍然是正确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承诺事项均已遵照执行,并且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本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不可撤销。贵行无需任何其他同意、授权、文件、证明等即可行使本授权书下的权利。
授权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