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负责人:
住址: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扶风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一、乙方指派执业律师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确保指派的执业律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2.具有良好的执业经验,法律业务能力强,具备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解决实际的能力;
3.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4.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惩戒。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从业资
格证。
........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指派律师。如所指派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后,另指派符合要求的律师接替。
二、乙方及指派律师的服务范围
(一) 日常法律服务
1.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
2.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3.为制定、审查涉法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咨询、修改意见;
4.受委托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5.参与政府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政府合同或重要的法律文书;
6.参与处理疑难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7.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对受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8.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提前介入并参与:
1.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2.涉及征地拆迁、社会影响面大的重大项目;
3.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的洽谈;
4.涉及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三、甲方的义务
(一)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保持日常联系,并给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向乙方或其指派律师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如变更联系信息,及时告知乙方或者指派律师;
(四)按照约定支付服务报酬。
四、乙方及指派律师的义务
(一)勤勉尽职,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三)按照甲方要求的形式提供法律意见。需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应当由指派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五)在合同约定范围和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六)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八)乙方或者其指派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保密义务
(一) 乙方应对甲方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有关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二)乙方在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当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六、利益冲突
乙方在承办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法律关系相对人为乙方的法律服务客户或与乙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及时告知甲方。
七、聘请年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服务报酬
(一)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年聘金):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第 方式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按年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费用为 元/年(人民币),支付方式为:
1.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年度服务费。
2.分两次支付: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的 %,即 ;余款在合同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二)专项法律事务服务费用:其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按照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三)乙方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九、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严重违反约定的义务,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或请求拒不恢复充分完全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以及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十、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经双方同意,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合同予以变更及补充。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指派律师的;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
4.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
6.其它违反第四条对应义务之一的;
7.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服务报酬的。
十一、通讯与联络
甲方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联络、沟通,并按以下通讯方式发出或接收相关通知、文件及资料:
甲方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联络、沟通,并按以下通讯方式接收或提交相关通知、文件及资料:
乙方联系人:
传真:
邮箱:
十二、争议解决
x合同履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县司法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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