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 年4 月3 日证监许可[2009]28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6 月 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 元初始面值发售并不改变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
0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 年 4月起xxx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xxx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 3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 年 4 月起xxx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xxxxx,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1997 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
xxxxx,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xxx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xxxxx,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xxx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xx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
首席执行官。
xxxxx,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xx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 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 年至 2019 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xxx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 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xx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xxx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 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xxx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 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获学士学位,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84 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起xxx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xxx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xx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xxx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 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xxxx,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士学位。曾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xx女士,职工监事,ACCA 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获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xx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xxx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xxxxx,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xxxxx,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xxxxx,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xx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院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 30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11月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xxxxx,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xx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硕士。2002年7月进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年9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07年11月1日至2012年2月17日xxx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6月2日至2020年5月9日xxx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16日至2018年8月10日xxx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4日起xxx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8年2月10日起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自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起xxx安心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8年6月15日起转型为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0年5月9日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6日起xxx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9日xxx瑞福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xxxxx,硕士。2013年7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2019年7月17日起xxx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3日起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xxx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xxx瑞福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10日起xxx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 18日起xxx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xxx先生: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
xxx先生:2009 年 6 月 27 日至 2011 年 7 月 15 日;
xxxx:2009 年 6 月 2 日至今;
xxxxx:2020 年 4 月 10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xxx先生:总裁。
xx先生:投研总监。
xxxx: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xx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xxxxx: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xx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xx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xxxxx:权益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研究部副总经理。
xxx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策略官。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x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x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
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62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x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88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x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客服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5传真:0755-83195109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xxx
xx电话:95558
网址:xxxx.xxxxxx.xxx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公司网站:xxx.xxxx.xxx.xx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6传真:010-66426519
(11)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xx客服电话:95595 网址:xxx.xxxxxxx.xxx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xxx.xxxx.xxx.xx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61
(1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41
(1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网址: xxxx://xxx.xxx.xxx.xx/
(1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17)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
(1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
(1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2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 x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 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服务电话: 000-000-0000
(2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2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 xxxx://xxx.0xxxxx.xxx/
(2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0 x 00 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2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 00
x 0000-00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26)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2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
(29)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0) 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1504/15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3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3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3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网址:xxxx://xxx.00xxxxxx.xxx/
(3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1807-5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35)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
(3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7)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3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 00 x 00 x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
(3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网址:xxxxx://xxx.xxxxxx.xx/
(40)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4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 xx 00 x 222507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4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43)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xxx
(4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法定代表人:xx
(4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4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4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
(4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法定代表人:xx锋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5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
(51)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00 xxxxxxxx0 xxX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52)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X x(xx)0 x X00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xx
(53)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54)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55)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 0 xx 000 x-67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5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x 00 x 00X0、00X0 xx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5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 00 x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客服电话:9539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
(5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 0000 000
(6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楼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6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58
(6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6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6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大厦A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网址:xxx.xxxxxx.xxx.xx
(6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6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21)962503网址:xxx.xxxxx.xxx
(6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xX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6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0000.xxx
(7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 x 0 xx
xxx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000.xxx
(7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X00 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 0 xx 0 x
法定代表人:xxx
(7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x
xxxx: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易
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
(73)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定代表人:xx
传真: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7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7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xx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xx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7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38-1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
(77)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xx
xx电话:0000-000-000
(7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7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80)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xxx:xx
联系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xxx、xxx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
联系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xxx
x办注册会计师:xxx、xx。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4 月 3 日证监许可[2009]28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x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六、募集方式
x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七、募集期限
x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21 日至 2009 年 5 月 27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6 月 2 日生效。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x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
x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十二、认购费用
x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
认购费 | M<100 万元 | 0.6% | 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4% | ||
500 万元≤M<1000 万元 | 0.2% | ||
M≥1000 万元 | 1000 元/笔 |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x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49,706.7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x、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止到 2009 年 5 月 27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7,962,663,348.06 元,其中A类份额 2,752,510,240.71 元, C类份额
5,210,153,107.35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810,673.02 元,其中A类份额 471,069.15 元,C
类份额 1,339,603.87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75,658 户,其中A类份
额25,508 户,C类份额50,15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964,474,021.08 份(其中,A类份额 2,752,981,309.86 份,C类份额 5,211,492,711.22 份),已
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6 月 2 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x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x基金已于 2009 年 7 月 3 日起开始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定投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
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
申购费 | M<100 万元 | 0.8% | 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5% | ||
500 万元≤M<1000 万元 | 0.3% | ||
M≥1000 万元 | 1000 元/笔 |
注:M为申购金额
x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x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持有期<7 日 | 1.5% |
7 日≤持有期<1 年 | 0.1% |
1 年≤持有期<2 年 | 0.05% |
持有期≥2 年 | 0% |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x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2)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x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
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 日。
(4)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自 2009 年 7 月 3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发挥投研团队在固定收益、股票及金融衍生产品方面的综合研究实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综合发挥团队投资研究优势,基于利率和信用的专业化分析,优化组合管理,创造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公司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式)、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持有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中债企业债总指数+70%×中债国债总指数。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编制的、分别反映我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其中,中债国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记帐式国债;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流通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该两个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国债、企业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x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信用类债券投资组合,运用基本面研究择机介入上市公司股票及参与新股申购。综合发挥固定收益、股票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研究团队的力量,重点分析债券发行条款、公司资本结构及盈利增长趋势等因素,构建以公司债券等信用类债券为主体、新股申购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补充的有效匹配投资组合,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所谓信用类债券,是指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将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严格控制基金净值下行波动的风险。本基金通过宏观策略研究,对相关资产类别(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配置各种期限和信用等级的债券类产品并适度参与回购市场的投资;在预期收益高于预期风险的情况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如果新股的收益率降低,根据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原则,本基金将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分类资产配置自上而下进行债券投资管理,以达到提高收益和保持流动性的投资目标。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
的判断对债券类资产进行选择配置,同时也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选择配置。
分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投资人行为、品种间相对
价值变化、债券供求关系等进行分类资产配置。可选择配置的品种范围有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短期融资券等。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x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x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不同类属间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发行的信用类债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或企业信用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
x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3)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4)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对于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并通过灵活的仓位控制等手段来避免市场中的系统风险。
(1)仓位控制策略
x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股票市场的PEG(市盈率与增长比率)、未来宏观经济走势、政府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利润增速来判断股市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x基金行业配置采取相对集中的配置策略,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重点投资行业景气周期处于拐点或者行业景气度
处于上升阶段的相关产业。
(3)个股精选策略
x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判断,并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对股票的价值性作出判断。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在成长维度,主要从未来12 个月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公司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对股票进行考察。
(4)止盈止损策略
当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市场心理等因素导致基金股票资产跌幅超过设定的警戒线时,本基金将逐步减少股票仓位,把损失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当基金股票资产盈利超过设定的止盈线时,本基金将逐步降低股票仓位,以锁定收益。
(5)新股申购策略
x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F、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7、权证投资策略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利率走势、产业状况、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涉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x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
(4)、(7)、(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18,802,280.00 | 12.94 |
其中:股票 | 18,802,280.00 | 12.94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18,918,306.60 | 81.84 |
其中:债券 | 118,918,306.60 | 81.84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 6,175,563.33 | 4.25 |
8 | 其他资产 | 1,409,791.43 | 0.97 |
9 | 合计 | 145,305,941.36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18,802,280.00 | 17.00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8,802,280.00 | 17.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000858 | 五 粮 液 | 12,000 | 3,574,680.00 | 3.23 |
2 | 600600 | 青岛啤酒 | 30,000 | 3,469,500.00 | 3.14 |
3 | 600519 | 贵州茅台 | 1,500 | 3,085,050.00 | 2.79 |
4 | 603589 | 口子窖 | 25,000 | 1,692,250.00 | 1.53 |
5 | 603501 | xx股份 | 5,000 | 1,610,000.00 | 1.46 |
6 | 002701 | 奥瑞金 | 300,000 | 1,542,000.00 | 1.39 |
7 | 600597 | 光明乳业 | 60,000 | 864,600.00 | 0.78 |
8 | 600329 | 中新药业 | 30,000 | 842,700.00 | 0.76 |
9 | 603456 | 九洲药业 | 15,000 | 728,700.00 | 0.66 |
10 | 600884 | 杉杉股份 | 30,000 | 699,600.00 | 0.63 |
(2)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国家债券 | 11,595,859.40 | 10.48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0,705,000.00 | 9.68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0,705,000.00 | 9.68 | |
4 | 企业债券 | 11,379,900.00 | 10.29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50,039,000.00 | 45.24 |
6 | 中期票据 | 28,058,600.00 | 25.37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7,139,947.20 | 6.45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18,918,306.60 | 107.51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40205 | 14 国开 05 | 100,000 | 10,705,000.00 | 9.68 |
2 | 012102214 | 21 新投 SCP001 | 80,000 | 8,000,800.00 | 7.23 |
3 | 019645 | 20 国债 15 | 79,590 | 7,983,672.90 | 7.22 |
4 | 101773001 | 17 安庆城 投 MTN001 | 70,000 | 7,122,500.00 | 6.44 |
5 | 112461 | 16 龙控 02 | 70,000 | 7,034,300.00 | 6.36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5,955.6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390,226.78 |
5 | 应收申购款 | 3,608.97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409,791.43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3044 | 大秦转债 | 3,611,111.90 | 3.26 |
2 | 127005 | 长证转债 | 1,121,029.80 | 1.01 |
3 | 113011 | 光大转债 | 604,483.40 | 0.55 |
4 | 110063 | 鹰 19 转债 | 440,102.70 | 0.40 |
5 | 110043 | 无锡转债 | 84,510.00 | 0.08 |
6 | 110075 | 南航转债 | 9,831.20 | 0.01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收益增强债券 A 基金: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09 年6 月2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3.40% | 0.28% | -0.69% | 0.06% | 4.09% | 0.22% |
2010 年1 月1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 9.67% | 0.28% | 2.57% | 0.12% | 7.10% | 0.16% |
2011 年1 月1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 -4.14% | 0.30% | 6.08% | 0.13% | -10.22% | 0.17% |
2012 年1 月1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 5.69% | 0.22% | 4.11% | 0.08% | 1.58% | 0.14% |
2013 年1 月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 -0.10% | 0.28% | -1.49% | 0.12% | 1.39% | 0.16% |
2014 年1 月1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3.86% | 0.39% | 11.16% | 0.14% | 12.70% | 0.25% |
2015 年1 月1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 21.38% | 0.47% | 9.02% | 0.11% | 12.36% | 0.36% |
2016 年1 月1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 -0.71% | 0.22% | 2.29% | 0.12% | -3.00% | 0.10% |
2017 年1 月1 | 4.16% | 0.15% | -0.70% | 0.08% | 4.86% | 0.07% |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 ||||||
2018 年1 月1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 -2.50% | 0.31% | 8.68% | 0.09% | -11.18% | 0.22% |
2019 年1 月1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 5.05% | 0.26% | 4.70% | 0.08% | 0.35% | 0.18% |
2020 年1 月1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 9.32% | 0.43% | 3.06% | 0.13% | 6.26% | 0.30% |
2021 年1 月1日—2021 年 6 月 30 日 | -0.61% | 0.42% | 2.28% | 0.06% | -2.89% | 0.36% |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 98.59% | 0.32% | 63.60% | 0.11% | 34.99% | 0.21% |
2、建信收益增强债券 C 基金: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09 年6 月2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3.20% | 0.27% | -0.69% | 0.06% | 3.89% | 0.21% |
2010 年1 月1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 9.21% | 0.29% | 2.57% | 0.12% | 6.64% | 0.17% |
2011 年1 月1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 -4.53% | 0.30% | 6.08% | 0.13% | -10.61% | 0.17% |
2012 年1 月1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 5.48% | 0.22% | 4.11% | 0.08% | 1.37% | 0.14% |
2013 年1 月1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 -0.49% | 0.27% | -1.49% | 0.12% | 1.00% | 0.15% |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 | 23.30% | 0.39% | 11.16% | 0.14% | 12.14% | 0.25% |
12 月 31 日 | ||||||
2015 年1 月1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 20.90% | 0.47% | 9.02% | 0.11% | 11.88% | 0.36% |
2016 年1 月1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 -1.13% | 0.22% | 2.29% | 0.12% | -3.42% | 0.10% |
2017 年1 月1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 3.75% | 0.16% | -0.70% | 0.08% | 4.45% | 0.08% |
2018 年1 月1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 -2.91% | 0.31% | 8.68% | 0.09% | -11.59% | 0.22% |
2019 年1 月1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 4.65% | 0.26% | 4.70% | 0.08% | -0.05% | 0.18% |
2020 年1 月1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 8.83% | 0.43% | 3.06% | 0.13% | 5.77% | 0.30% |
2021 年1 月1日—2021 年 6 月 30 日 | -0.82% | 0.42% | 2.28% | 0.06% | -3.10% | 0.36% |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 89.42% | 0.32% | 63.60% | 0.11% | 25.82% | 0.21%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权证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 项、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的第 3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x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x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
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按投资对象和比例划分,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