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六、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四)主要经营模式”中修订或补充披露了唯一网络的服务模式、大客户和中小客户 的认定标准、按预付费模式和对账模式的收入构成情况、在 IDC 服务提供过程所承担的角色及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