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俱樂部(法人名)與選手契約書<範本>
○○俱樂部(以下稱甲方)與○○選手(以下稱乙方),為甲方之足球事務營運管理,雙方同意共同遵守本契約書之規定,特簽定本契約書(以下稱本契約)。
第一條 誠信正直行為
乙方擔任甲方所組織訓練球隊之選手,參加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體系之下各法人辦理之比賽、活動時,應遵守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甲方之所有規定,並誠實履行。
乙方應保持最佳的身心狀態,為甲方發揮、提升自身最大的體能和技術水準,並且能發揚運動精神,在比賽時遵守公平競爭原則。
乙方不論在公開或私人場合,應積極維持良好形象,不得有對甲方及台灣足球的形象及聲譽造成危害之表現。
第二條 履行義務
選手應履行下列各項之義務:
1.參加甲方指定之比賽。
2.參加甲方指定之訓練、集訓、研習。
3.參加甲方指定之公益活動、球迷活動、媒體宣傳活動、贊助商宣傳等活動。
4.使用甲方所提供之比賽、訓練服裝及裝備。
5.接受甲方安排之健康檢查、身體能力檢測、預防處理及治療。
6.即時向甲方報告自身健康情況和傷病狀況,並遵從甲方指示治療。
7.參加各級國家隊的訓練、集訓與比賽。
8.接受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和其他賽會指定之禁藥檢測。
9.集訓、比賽時,接受甲方餐飲、住宿及交通工具之安排。
10.居住場所需經甲方同意。
11.出席參加非甲方安排之公開活動,需經甲方同意。
12.從事兼職工作需經甲方同意。
第三條 禁止事項
1.不得對外透露甲方、聯賽營運單位之非公開資訊。
2.不得對外透露比賽、訓練之非公開資訊。
3.使用禁藥之行為。
4.未經甲方同意,出席參加非甲方安排之公開活動。
5.未經甲方同意,代表其他俱樂部或球隊參加任何比賽。
6.從事影響比賽結果之不正當行為。
7.從事影響其他俱樂部或球隊之不正當行為。
第四條 酬勞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下列酬勞;該酬勞包含所得稅。
1.基本薪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薪資新台幣○○元。
2.如乙方參賽場次、時間未達到甲方要求時,甲方得酌減上述薪資。
3.乙方因參加各級國家代表隊訓練、集訓、比賽致使傷病而無法參加甲方安排之訓練、集訓、比賽時,甲方應全額支付乙方薪資。
4.乙方因傷病而無法參加甲方安排之訓練、集訓、比賽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不得少於原薪資60%的薪資。但傷病原因係因乙方因違反法令或不可歸責他人之過失行為所致者除外。
5.甲方支付當月薪資的日期為次月之○日。
6.本契約到期終止之日或因解除、撤銷時,甲方不再支付上述薪資。
7.酬勞若有增、減等變更時,應由甲乙雙方合意後行之。
第五條 費用負擔
乙方因甲方安排之各種活動所花費之交通費、住宿費由甲方負擔。
第六條 工作與休假
1.工作期間係指聯賽的準備期、完整賽季與及盃賽。
2乙方在上述工作期間內,每週享有由甲方安排至少1日之休假,其他休假依照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3.甲方安排之訓練、集訓、比賽及各種活動、講習等,以一天不超過8小時
為限。
4.全年賽季結束後,乙方享有連續兩週以上的休假。
5.甲方提供乙方每年至少1次往返探親之機票費用。(外籍選手)
第六條 肖像權
1.有關乙方的肖像、影像、名字等報導,甲方有權利使用。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肖像進行營利行為。
3.甲方在球隊宣傳、推廣足球及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時,得無償使用乙方肖像。
4.甲方經乙方同意在進行營利活動而使用乙方肖像時,乙方應獲得其中40%
之收入。
5.乙方使用自己肖像進行營利活動時,須經甲方核准;甲方應獲得其中60%
之收入。
6.有關乙方因肖像權所生之收入,一律由甲方代為支付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 甲方契約之解除
乙方若有下列情事發生之時,甲方得以書面方式解除本契約。
1.違反本契約時,拒絕或屢次不遵從甲方之規勸。
2.乙方因傷病而造成永久喪失足球競技機能。
3.隱瞞重大傷病,無法正常參與訓練及比賽。
4.無法取得或喪失參加比賽資格。
5.違反甲方內部管理規約,拒絕或屢次不遵從甲方之規勸。
6.違反中華民國刑法,一審受法院宣判徒刑者。
7.甲方因乙方違反上述情形而欲解除契約時,仍應支付乙方當月薪資。
第八條 乙方契約之解除
甲方若有下列情事發生之時,乙方得以書面方式解除本契約。
1.甲方超過本契約薪資發放日期一個月仍未發放時。
2.無正當理由連續3場缺席正規比賽(聯賽、盃賽)。
3.被主辦單位除名。
4.甲方以強制、詐欺方法使乙方進行訓練、比賽或從事非法活動。
5.乙方因各種原因需退隊時,應於15天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共同確認。
第九條 處罰
乙方若有下列情事發生之時,甲方得以書面規勸或向乙方收取懲罰金:
1.比賽中受到警告、退場或停止出場之處分時。
2.不服從甲方依本契約所為之指示時。
3.違反甲方內部管理規約,拒絕或屢次不遵從甲方之規勸時。
4.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時。
第十條 契約期間
1.本契約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止。
2.甲方在聯賽主辦單位規定的期間內,對於登錄名單之變更,應以書面通知
乙方。
3.前項通知未寄達時,視為甲方無意簽約,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移轉隊籍證明。
第十一條 契約之修正
x契約之修正,甲乙雙方一律採書面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口頭約定方式一律不採之。
第十二條 紛爭之解決
1.甲乙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或解釋產生爭議時,應先以最大誠意協議解決。
2.前項決議經30日仍未解決時,甲乙雙方得依序尋求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調解。
第十三條 契約書之保存
x契約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由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保存。
契約簽約日
西元○○○○年○月○日 西元○○○○年○月○日
甲方:○○○ xx:○○○
代表人: (xx) 代表人: (xx)
(親簽) (親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