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JQ202105004标段编号:HJQ202105004001
唐悦路西延(真州路-站北路)道路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JQ202105004标段编号:HJQ2021050040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5 月 19 日
目录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唐悦路西延(真州路-站北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唐悦路西延(真州路-站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已由 扬州市邗江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唐悦路西延(真州路-站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x邗发改投【2019】219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唐xxxx(xxx-xxx)xxxx(xx)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市邗江区西区新城
2.1.2 建设规模:该工程全长 1200 米,规划宽度 26 米
2.1.3 合同估算价:3443.6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18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8 月 10 日(具体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工程竣工日期:2022 年 2 月 6 日
2.1.5 其他:/
2.2 招标范围:唐悦路西延(真州路-站北路)道路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方 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供电管道工程、弱电管道工程等。
3.1 申请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当具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B 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
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3.3.1☼投标人□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金额在 27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业绩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3.2 投标人以施工资质单位投标,须具备经扬州市建管处备案的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表;
☑3.3.3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4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5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6 投标人不属于《扬州市 2020 年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成果》中黄牌、红牌企业与个人并处于限制招投标活动期限内;
3.3.7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 3 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5 月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8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9 已完成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完善工作;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 交易系统 。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5 元,售后不退。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1 年 6 月 18 日 9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评定分离),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扬州工程建设信息网
(xxxx://xxx.xxxxxx.xxx)、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监督管理部门:扬州市邗江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招 标 人: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xxxxxx 000-0,xxxxxx 00Xx x: x x:000000
联 系 人: 联 系 人:xx
电 话: 电 话:0514-87880356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2021 年 5 月 19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000-0,xxxxxx 00Xxx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唐悦路西延(真州路-站北路)道路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本工程位于扬州市邗江区西区新城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工程全线具备铺设沥青混凝土面层前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归档完成后付至合 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 7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 定结算价款的 97%,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所有款项支付均需要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方能支付。 |
1.3.1 | 招标范围 | 唐悦路西延(真州路-站北路)道路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范围内的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供电管道工程、弱电管道工程等。 |
1.3.2 | 要求工期 | 总工期要求:180 日历天。其中: 施工开工日期:2021 年 8 月 10 日工程竣工日期:2022 年 2 月 6 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开工令为准)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包 | 分包要求:工程渣土外运的工程必须分包给具备《渣土运输车 辆许可证》、《渣土运输车辆交通安全证》和《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渣土运输企业作业。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 年 5 月 26 日 17 时 00 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2021 年 5 月 27 日 17 时 00 分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 | 3443.60 万元。其中,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为/万元, 具体内容为/。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商务标: ☼ 投标函;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项目经理简历表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获得荣誉(如有); ☼ 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如有); ☼2020 年度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成果文件(如有); 2、经济标: ☼ 工程投标报价; ☼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 施工组织设计; □…… 4、资格审查资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企业营业执照; ☼ 企业资质证书;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造师证书 ☼ 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含 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 工程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1 年 3 月—2021 年 5 月) ☼ 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1 年 3 月—2021 年 5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提供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内企业提供扬州市建管处发放的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信用管理手册;省外企业提供省建设厅发放并经扬州市建管处签章登记的信用管理手册) ☼渣土外运承诺书 ☼投标安全承诺书 ☼投标保证金收据或免缴证明材料; ☼其他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需要提供的资料 | ||
3.2.1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单价合同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历天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单(保函)、电子担保保函、银行转账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肆拾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递交的除外)。 账户名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邗江分中心开户银行: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 银行账号:590027168800028 其他要求: 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 1、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投标人必须从其单位基 本存款账户将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缴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及标段。缴纳时务必在备注栏注明缴纳码。基本帐户等有关信息,以诚信库中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为准,投标单位应及时维护、更新。 2、通过他行网银或手机银行转入“转账方式”请选择“普通转 账”,请不要选择“实时转账”“加急”等即时转账功能。“收款人开户行”在“村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查找 。采用汇票、同城、电汇等转账方式均正常支持。 3、投标人应当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递交至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4、投标保证金收据获取方式:采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方式转 帐的投标人提供进帐单;采用电汇方式转帐的投标单位提供银行电汇凭证,投标人凭以上单据原件、复印件到扬州市邗江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公室核实确认投标保证金到账后,由扬州市邗江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公室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据。5、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的均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二、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的 x项目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包括电子银行保函、 电子保险保单 (保函)、电子担保保函),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方式均需要按工程项目招投标“一标段一电子保函”的原则执行。具体办理流程及办理注意事项按照扬公易(2020)19 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6]28 号)第二十二条,对荣获市委或市政府年度 综合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可暂缓缴纳投标保证金,自表彰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 1、资格后审不合格或未被确定入围的单位在确定潜在投标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凭收据退还至原投标人基本帐户。 2、资格后审合格参加投标的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确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定后 5 日内由招标人提出,并经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邗江分中心财务室确认,无息退还至其公司基本户;招标人未提出的,将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自动退还至其公司基本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招投标监管 部门备案后五天内无息退还至其公司基本户。 |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允许 ☑不允许 |
3.7.4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 ☼采用 □不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 专用字符、徽标等 |
3.7.5 | 其他编制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如有)加盖数字证书中的电子签章。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实体投标文件(一张不加密的电子投标光盘,此光盘仅在因招投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评标时使用),网上投标文件(按网上电子化招投标要求通过系统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文件内容应与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并在光盘内刻录评标格式文件和 PDF 格式各一份。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 年 6 月 18 日 09 时 30 分 |
4.2.3 |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交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投标文件备份递交地点: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邗江分中心 开标室(百祥路 35 号邗江人防大楼四楼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邗江分中心开标室(百祥 路 35 号邗江人防大楼四楼 )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会现场并签到,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另外委托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 件按无效标书处理。 |
5.2.1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投标文件解密; (5)当众将电子文件进行数据导入,公布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予以记录,唱标顺序:随机唱标;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 ||
5.2.2 | 解密时间 | 现场解密的:进入解密阶段后 30 分钟内完成解密; 远程解密的:进入解密阶段后 30 分钟内完成解密。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按规定确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江苏省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语音通 知。 |
6.3.1 | 评标办法 | 评定分离 |
6.4.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 7 名 。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
7.1.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 7 分,其次 6 分,依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合同价的 5%万元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8.5.2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 | 扬州市邗江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0514-87903751 |
10.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1 | 10.1.1.1 下文中与“前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10.1.1.2 投标保证金收据需携带原件至开标会现场,否则将做废标处理。 10.1.1.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扬州市工程建设网”随时查阅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公示等内容。投标人查阅如有遗漏,或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1.1.4 投标登记与参加开标会及资格审查材料的项目经理必须一致,否则做废标处理。 10.1.1.5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x办(2018)23 号)”的要求: (1)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2)在中标人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10.1.1.6 项目投诉处理执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xxx字【2016】4 号文)。 | |
10.1.2 |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x办(2018)23 号)”的要求: (1)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 (2)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和“信用江 苏”(xxx.xxxxxxxx.xxx.xx)网站予以公示。 |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 | ||
1、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 | ||
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 ||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 | ||
考察,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 | ||
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 | ||
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 | ||
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 ||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 | ||
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 | ||
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2、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 ||
2.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 | ||
员数量为 7 人。 | ||
2.2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 定。招 | ||
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 | ||
采用“评定分离” | 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 | |
10.2 | 法的:定标方案 | 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2.3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 | ||
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 ||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 | ||
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 ||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 | ||
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 ||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 ||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 有资 | ||
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 “大甲方”) | ||
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 | ||
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 | ||
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 | ||
人员组成。 | ||
2.4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 | ||
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 | ||
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5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2.6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7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定标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未确定前应当保密。 3 、定标办法 3.1 本次定标采用票决定标法中的直接票决定标 3.2 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 N 分,其次 N-1 分,依此类推(本次 N 为 7,排名第 7 名的得 1 分),按照累计分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由定标委员会对相同得分单位再次票决确定排名。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4 、择优时可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1)企业实力 包括企业近 3 年的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类似工程业绩 等(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 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金额在 27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业绩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2)企业信誉 ①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颁发的各类奖项,如“鲁班奖”、“扬子杯”等。(奖项时间认定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②建设单位履约评价。 ③2020 年度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信用等级 (以各企业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截图为准)。 (3)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履约评价好的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的企业或者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 ②获得国家级荣誉多的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的企业; ③2020 年度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高的企业优于信用等级及分值低的企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注:1、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重新补充定标作候选人。 4、如定标候选人不足 7 家,则按实际合格单位确定定标候选人。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工程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
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的方案设计文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 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含非网上递交的设计文件)。投标文件备份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
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
(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
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招标控制价*95%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 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 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投标安全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并提供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详细评审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3.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商务标 ☑经济标 ☑技术标 3、评审顺序:同时评审技术标、经济标、商务标。 |
2.3.5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 法 | ☑优选法:优选数量 7 名(不足 7 名则全部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劣汰法:□淘汰比例 %;□淘汰数量 名 |
2.5.2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是□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具有竞争性 |
…… | …… | |
评标方案
序号 | 评审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一 | 技术标 | 施工组织设计 | 1、对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等内容进行评分 2、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等内容进行评分 3、对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 4、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等内容进行评分 5、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 6、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等内容进行评分 注:施工组织设计不超过 100 页 |
二 | 经济标 | 工程报价 | 1、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2、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 3、投标报价是否与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方 案相匹配 |
三 | 商务标 | 企业实力 |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2、2018 年1 月1 日以来企业承担类似市政的道路工程业绩 3、获得荣誉,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颁发的各类奖项,如“鲁班奖”、“扬子杯”等。(奖项时间认定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4、建设单位履约评价 5、2020 年度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 备注:商务标部分不单独评审,不进行综合评价,供招标人定标时参考。投标人相关材 料的真实性通过公示予以监督。 |
注:评标方案中对于商务标各节点不单独评审,不进行综合评价,仅供招标人定标时参考。如投标单位在商务标中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缺项,不作为否决其投标的依据。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3 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分值制订。
2.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评标委员会由本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
2.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施工组织设计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1 采用定性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2 采用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3 采用定性+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4 评审顺序一般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经济标,最后评审商务标,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审顺序,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5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本章前附表。
2.3.6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5.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局 制定
发包人(全称):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业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唐悦路西延(真州路-站北路)道路工程施工
2、工程地点:扬州市邗江区西区新城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 供电管道工程、弱电管道工程等。
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 程、供电管道工程、弱电管道工程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具体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2、关于质量的其他约定: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 改后工程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组成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件;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1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 话: | 电 | 话: | |||
传 | 真: | 传 | 真: | |||
开 | 户 银 行: | 开 | 户 | 银 行: | ||
账 | 号: | 账 | 号: | |||
年 | 月 | 日 | 年 月 日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关于工程合同、变 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以及其附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经双方确认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业主、监理、跟 踪审计等非施工方办公、生活区域等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扬州现行质量、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与工程相 关的现行图集、施工说明,江苏省、扬州市现行标准、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关于工程合同、变 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以及其附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经双方确认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免费向投标人提供 5 套(含竣工 图 3 套),投标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及相应配套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项目管理部成员表、已标价的工 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xx施工组织网络)、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竣工图、竣工结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 5 天提供切实可行的全部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以及项目管理部成员表、材料供应情况,在开工前提交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工程师提供当月工程进度统计表和下月计划,每周五向工程师提供周计划。采用Project/P3软件或经项目管理单位、发包人同意的类似进度计划软件编制,并免费
提供该软件给所有管理部门使用,一式五份(含电子档)报发包人批准。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其余文件提前 14 天报批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5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含电子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 天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 套现场图纸、相关图集、标准及执行 文件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室 |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工地现场办公室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
设施的约定: 按现状交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作为本工程使用。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承 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报价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通用条款,按图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招标控制价清单不一致,发生工程量增减,清单缺项、漏项的,施工单位需要及时办理签证变更备案流程。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监督承包人及监理执行合同 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签证、变更的确认,设备、材料的核定,工期及索赔的批准 。
2.2.2 项目管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 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资金拨付的建议权和否定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工期 延误、暂定价材料验收批准等 。
2.2.3 跟踪审计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按图施工、投资、变 更签证进行跟踪管控;进行结算内审;资金拨付的建议权和否定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工期 延误、暂定价材料验收批准等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移交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现状交付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提供完整的符 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叁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承包人提 供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 2 套,竣工资料三套(原件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否则每迟一天,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投标前承包人应充分踏勘现场, 承包人报价中应包括承包人自行接临时水、临时电费用,发包人无义务提供接水、接电位置,承包人自行想办法解决;报价中应包括承包人所需用的施工单位水、电等的一切配合费用,发包人不再因此发生任何费
用;施工中,由于现场临时用电及供水的负荷不能满足施工的需要,造 成投标人采取其它保障措施的,费用含在报价中,没有的认为含在报价中或已优惠,有的结算时不再调整;2)承包人承担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及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加工区等的安全、保卫、照明、封闭施工等责任和费用;同时包含但不限于临时设施、办公区域、生活区及材料加工区等场地由承包人自行寻找,费用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在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线四周封闭,高度不低于 3.5 米,全线设置喷淋等,满足《扬州市建筑工地围挡参照图集》,且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需要满足发包方提供的《关于对做好建筑工地封闭围挡和刊载公益广告工作的建议》。并按实际现场需要,提供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等,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3)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城管、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夜间施工证等手续,不得影响施工工期,并严格按照扬州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xx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不再支付费用; 4)成品保护涉及的所有费用已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工程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自己发生的损坏或因承包人保护实施不当而产生的第三方对成品(半成品)的损坏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对第三方成品的损坏负责赔偿;5)自行负责承担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6)施工过程中,要求现场工完料清,承包人应及时清除现场的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并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转移剩余材料,清除现场残物、垃圾或转移临时工作用具以及工程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清除现场垃圾不及时,发包人有权委派他人清除现场垃圾,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 7 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清洁,并以通过发包人工程师验收为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逾期未能执行,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7)本工程所用水、电由承包人统一挂表管理,水电费用按实结算,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及时缴纳给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8)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协调解决外部矛盾,不得以外部矛盾作为工期不能完成的理由;9)承包人负责做好迎接各类现场检查的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在投标中综合考虑;10)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的统筹安排下,积极配合整个项目的流水穿插作业,同时应配合和参与工程的验收和移交,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合同工期时间范围内积极和其他承包单位、供电、弱电、自来水、交安、绿化施工、检测单位等做好配合,应考虑燃气、自来水、强弱电、路灯等综合管网过路沟槽施工后,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沟槽回填,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让利时综合考虑,同时承包人需严格执行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产生的相关配合费用在投标中
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配合费用;11)电力管沟工程需 要中标方负责供电公司专项验收; 12)承包人无条件的配合发包人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相关开工手续; 13)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根据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统一布置及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的要求组织施工;14)承包人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约》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全施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到位,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xx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方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并有义务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配合,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奖惩规定;15)投标前承包人应详细踏勘施工现场,并应充分了解分析施工现场及xx可能会影响施工的一切状况,自行考虑并负责施工场地道路、材料进场道路、交通组织运输以及施工前的场地平整等,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将其拆除清运至场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施工过程中各种矛盾由承包人自行成立矛盾协调小组进行处理,发包人只提供适当的协助,因地方矛盾引起的工期延误,按规定执行,但要履行相关手续;17)承包人需要全线设置宽 5 米便道且硬化,做法按 50cm 砖渣+20cmC25 砼考虑,且报价中考虑包含但不限于便道的浇筑、拆除、拆除物外运、复垦等; 18)承包人的 10%以上灰土搅拌考虑预拌灰土,10%以下灰土搅拌考虑集中拌和,承包人需要按招标控制价中的要求搭设全封闭灰土拌和站。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 定,作为承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进度、质量、安全工作,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经济利益事项行使签字权,根据承包人授权对本工程合同的全面履行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
经理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每周至少 5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 工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该工程施工过 程中项目经理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每周至少 5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的现场考勤制度,有事离开须经发包人或监理同意,若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不在工地现场,发包人有权处以罚款 3000 元/天,连续 5 天或一个月内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组 织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须符合《扬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并对其处以 10 万元/次的经济处罚,且所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及所完成工程业绩等不得低于原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经理相应条件,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及 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经理。被要求撤换的项目经理应从速替换,无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重新进入现场工作。所更换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所完成工程业绩等不得低于原通过资格审查的相应条件,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正式签订合同前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及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认 为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其在现场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被要求撤换的人员应从速替换,无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重新进入现场工作。所更换的人员的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通过资格审查的相应条件,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每一人次处罚 5000 元;必要时,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 部门处理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通 用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工程施工过 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组织网络中的管理人员,如实际进场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委 派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质检员等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工程全体管理人员应全身心投入本工程工作。未经发包人批准,严禁脱岗或离岗,如有发生,每次罚款 1000 元/天,连续 5 天或一个月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必要时可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
中标人进场前,发包人对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等进行面试,面试通过的人员方可进场管理。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将对中标单位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工程开工前,由承包人购买安装经监理认可的人脸识别考勤机(该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上述人员人脸采集须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见证下录入,从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时间开始考勤,由监理负责每月导出考勤报表并签字确认,报送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如承包人未购买安装经监理认可的人脸识别考勤机和实行考勤制度,视为缺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资质不包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渣土、电力管网等,需要专业分包的需报发包人审批);需要专业分包以及特殊情况下发包人认为需要分包的。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本工程渣土外运必须发包给具备《渣土运 输车辆许可证》、《渣土运输车辆交通安全证》和《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渣土运输企业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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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分包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 行通用条款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合同签订前,承包人 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 5%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清,不计息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的职权:施工组织设 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核权;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施工进度、施工现场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结算工程量的审核权,具体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合同,但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工期延误、暂定价材料验收批准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工程质量 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改后工程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除质监 站、设计院等其他部门参加验收,承包人需提前 72 小时书面报告以便及时联系和安排外,其余均提前 24 小时即可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对现 场作业和现有施工方法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监理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并针对该工程特点,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施工中的全部安全责任及费用(包括承包人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第三方);3)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1)本工程必须达到安全xx工地的 相关要求。发包人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组织对现场安全xx评分,评分细则与相关规费挂钩,不符合规定的将采取经济处罚;2)严格遵守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现场总平面的规划、本工程安全xx管理要求和相关国家地方规定、标准。服从发包人与监理人统一指挥,发包人与监理人将组
织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 改,否则有权予以罚款,情节严重将勒令停工整改,相关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设置冲洗台,保证现场及城市路面清洁,做好现场防扬尘等措施;4)承包人必须做到随时将现场垃圾清理出场,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在投标时综合考虑;5)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做好全部硬化、排水、环境布置等工作。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需满足国家及扬州市相关消防管理规定,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现场临设的布置及其环境的日常管理及上述安全xx工作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该部分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收取。若不按其实施,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关部分安全xx设施费;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标准“十六条”要求及市区有关规定和部署,全面做好施工现场及土方临时堆放场地的扬尘控制工作,相关费用投标时综合考虑。承包人应采取控制措施使施工现场达到市环保和政府其它部门对建筑工地的要求,避免伤害或妨碍公众及周围环境,如因妨碍或伤害造成的行政处罚等其它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凡被省、市“攻坚办”、大气办通报、曝光的建筑工地,经查实后一律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每发生一次扣缴承包人违约金 10000 元。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含在工程 进度款中(不单独拆分支付),最终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在工程结算审计中调整。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 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7天提供全部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报监理批准。(批准和未批准的施工
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均需同时送报业主备案)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送达后 7 日历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发包人应于最迟第 7.3.2 项(开工通知)开工日 期前 7 天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组织监理、土建总承包单位移交给承包人;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
7.6 工期延误
7.6.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若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工期 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费用,只认可工期顺延,顺延时间双方另行协商:1)不可抗力;2)发包人未能及时组织设计交底,或发包人对已完工序进行设计变更的;3)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在建筑面积、结构形式、设计标准作重大调整,增加的工程量使承包人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实施进行的;4)非因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 24 小时以上的 。
7.6.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 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延误节点工期和总工期的违约责任,节点工期每逾期
一天,承包人按照 10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实际施工节点工 期超过投标文件中计划节点工期 7 日,发包人有权按上述条款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并将工程进度款暂停至下一支付节点拨付,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 5% 。
7.7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8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地震、水灾、暴风雪、十二级以上台风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严重自然灾害。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设施:其采购、运输、验收、检验、保管 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4.3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钢材,砼, 电缆,石材等),应按发包人要求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承包人提前一个月申报需要采购材料的规格、品牌(不少于 3 个品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等,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设施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包括但不限于钢材, 砼,电缆,石材等)承包人应当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8.4.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设施时,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 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议定。
8.4.6 承包人进场后一个月内提供材料总计划(包括需要发包人确定
颜色、品牌、规格、质量、价格等工程材料),承包人提供材料计划的
及时性应满足工期要求。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设备前须提供与规格相符的样品一份,
(包括但不限于钢材,砼,电缆,石材等)样品应在订购制造此样品材 料的30日历天前呈报。有关此样品的材料及加工步骤在被发包人工程师核准之前均不允许使用。每份样品都应有标签指示下列项目并附有材料的说明书、性能介绍、出厂报告、合格证明、在工程中的使用位置等,标签上应留有空间让发包人工程师写上意见及盖用核准章,经核准后方可批量进场。所有材料及设备应与样品相符,承包人应提供适合尺寸的样品作为方便对照之用。所有样品均为发包人所有,被发包人工程师核准通过的样品应成为日后用于对照的标准,承包人需在工地办公区选择一间有锁的样品室给工程师,以保存一份样品以便施工中对照。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中材料设备设施质量与样品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材料设备设施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提供发包人办公室一间及办公 座椅一套,项目管理办公室一间及办公座椅两套,跟踪审计办公室一间及办公座椅两套,监理办公室两间及办公座椅三套,配备办公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网络及电话机二台、传真机一台等(相应费用承包人在临时设施费中一并考虑)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 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 根据工程变更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00%,发包方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询价、认价的方式,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确定,并签署书面的认价文件,作为依据。如变更实施时不能达成一致,应先行实施,并按照通用条款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误差或工程变更导致分部分分项工程费 的变化,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
5)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 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2、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3、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通用条 款 10.7.1 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要求使用,按实际发 生结算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价格调整方式: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按《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xx价(2008)67 号文]文件执行。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了设计变更,签证,发包人要求变动 的内容,人工工资、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外的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由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已有项目
的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其相应综合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价格执
行;
2)由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
目,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类工
程价格执行,工程量按实计算;
3)由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
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
按照投标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提出相应综合单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
为结算的依据;
4)新增项目工程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其价格按照本条款第 1)、2)、
3)条执行;
5)所有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及新增项目工程的部分均按照 投标报价让利值同比让利;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GB50500-2013);2、执行 2014 年江苏省相关计价定额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每月 25 日前报本月完成工程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全线具备铺设沥青混凝土面层前付至合 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归档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 7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 97%,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所有款项支付均需要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方能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证明书签署日的 7 天内 。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补充条款执行,没有约定的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 款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终审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至 竣工验收合格后缺陷责任期满付清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无问题,一次性 无息退还。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保修通知 24小时内。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不予考虑相应损失及工期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另行 商议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另行商议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另行商 议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另行商议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合同价的 5%。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另行
商议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扬州市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保险必须按时依法办理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扬州市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保险必须按时依法办理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按通用条 款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执行通用条款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扬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应发包人的现场管理,根据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统一布置及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的要求组织施工。
21.2.本合同所有涉及同意、批准、确认、审核等行为的,需以书面形式作出。
21.3.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施工效果和质量要求,发包人一经发现,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的返工,直到符合要求的施工效果,由此产生的工程量和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1.4监理方或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下达停工令,承包人在3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报项目总监和甲方代表审批同意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整改费用,有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
21.5 承包人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约》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全施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到位,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xx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方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并有义务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配合,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是奖惩规定。
21.6 工程未交付前,乙方负责做好成品保护。如有损坏应负责维修,直至合格,其维修看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7 工程审计绩效费超过 5%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超过部分基本费+超过部分审计绩效费=(送审价-送审价*5%-审定价)*5‰+(送审价-审定价-送审价*5%)*5%。
21.8 中标单位进场后要进行封闭施工,按照上述要求设置围挡、同时围挡外需要按规定设置宣传标语。
21.9 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21.10 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限期退场,不按要求退场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使用不符合标准、规格、质量和品牌要求(包括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由于承包人验收把关不 严)的工程材料承包人无条件更换和返工,并按照不合格材料购进总额
的 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1.11 如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1.12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提供完整的通过验收的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
2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转包,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的规章,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一经发现,取消承包资格,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2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xx、安全、规范施工,保持环境整洁,减少扰民影响,并就工地围墙、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和门卫等做出具体安排,若有违章行为按规定处罚,一切责任自负。
21.15 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如因承包人(含劳务分包人)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产生任何纠纷、上访、事故、影响正常办公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发包人暂停拨付工程款、耽误的工期不顺延,剩余的工程款将优先支付承包人民工工资,并每次处承包人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须重点检查劳务分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并做好工资发放情况登记工作。
21.16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根据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统一布置及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的要求组织施工;
21.17 本合同所有涉及同意、批准、确认、审核等行为的,需以书面形式作出;
21.18 监理方或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下达停工令,承包人在 3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报总监和甲方代表审批同意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
21.19 电力管沟工程需要中标方负责供电公司专项验收。
21.20 本项目道路两侧有小区、村庄及工厂的出入口,在施工期间应采取临时交通措施,确保沿线居民能够正常通行及出行安全,发包人不支付费用;
21.21 本项目中存在部分乡道,宅基地,老桥及挡墙、涵管、电柜、垃圾、水电气等管线、地下不明障碍物、地上附着物清理等,承包人自行勘察现场,考虑拆除和保护,费用在投标风险系数中自行考虑;
21.22 投标单位需要考虑与综合管线等单位的配合服务造成的工期延
误,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工期不顺延;
21.23 拟建招标道路与xx道路的衔接,由投标单位在报价时自行考虑;
21.2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合理组织施工,不得因施工影响xx地块排水,如有,承包人自行考虑解决方案解决xx排水问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21.25 施工过程中具体采用何种排水、降水方式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且因降排水未降排干净,影响施工质量,承包人需要采取措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21.26 未尽理宜,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规定执行,保修内容为承包人施工内容(非质量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不
在保修范围)。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不按工程质量进行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
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绿化工程养护期 2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xx承包人不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
有权另请第三方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2 倍从保修金中扣除。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2: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 | / | / | / | / | / |
附件 3: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 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5: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业主”)与承包人
(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业主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 %~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超重、建筑登高架设专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业主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业主:(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6:
承诺书
致:(招标人)
若我单位有幸承建 (工程名称),我方承诺:
我公司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经理: (姓名)常驻工程现场,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每天不少于 8 小时,每周不少于 5 天。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做任何更换,若不经招标人允许,私自更换,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7: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
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健立和健全廉政制度。
(二)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四)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五)甲、乙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六)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发出或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
动。
(五)服从市场管理,并遵从有关规定,不提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
(六)不准预定框框、照顾关系,造成不公平竞争;
(七)不准向评委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
(x)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供应、材
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x xxxx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通过关系对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影响;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 1 至 10 万元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合同,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工程款的 1%至 10%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责任书,在 1- 3 年内不得进入扬州市工程建设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x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 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x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交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及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第五章 报价清单
1.1 工程报价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及暂列金额等;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 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投标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函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联合体协议书施工组织设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序号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 目负责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 期 |
拟分包计划表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材料品牌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单位(公司) 项目的投标,并接受对我公司的资格审查,我公司承诺:招标人提供了 3 个及以上不同厂家品牌的主要材料设备,本公司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如我公司未遵守以上承诺,贵公司可以拒绝我公司投标,如已中标, 可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公司诚实信用原则做出的任何处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拟定。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单位 (公司) 项目的投标,并接受对我公司的资格审查,我公司承诺:根据贵单位(公司)提出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和要求,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拟任项目经理 无任何在建工程项目。本公司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内容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该行为,贵公司可以拒绝我公司投标,如已中标,可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公司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的任何处理。
本单位xxxx:我单位如中标,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定。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xx施工措施费的投入和使用,编制、审核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确保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和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 将授权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承诺日期 | ||
联系方式 | |||
投标项目经理 (签名) | 承诺日期 | ||
联系方式 |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企业和承诺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