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N5115252023000047
项目编号:X0000000000000000
2022 年文江镇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云山村黄草坪山坪塘建设项目)
施工合同
采 购 人: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
施工单位:四川泰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发包人(全称):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xxxx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工程名称:2022 年文江镇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云山村黄草坪山坪塘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高县文江镇云山村
3.项目编号:X0000000000000000
4.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5.工程承包范围:具体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7 月 5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11 月 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 标准。
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陆仟肆佰元整)(¥1316400.00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磋商文件;
(5)响应文件:
(6)评审报告;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7 月 5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xxxx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xx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xxx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510100MA61R1UE46
地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 x X x 000 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644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金仙桥支行
账号: 账号:5105 0144 6408 0000 1848
1、本项目通用合同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 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2.1 监理人:
名称:四川创江水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 0-0-0 x。
1.2.2 设计人:
名称: 四川启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水利行业专业丙级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xx 0 x 0 xx 0000 x 。
1.3 工程和设备
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3.2 永久占地包括: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主要 包括管道埋设、阀门井等永久设施需要占用范围的用地。
1.3.3 临时占地包括: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
承包人驻地建设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弃土场、
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通道、临时便道、便桥等,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
1.4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合同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1.5 标准和规范
1.5.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及国家颁布的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标准 。
1.5.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5.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
单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以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磋商文件;
(6)响应文件:
(7)评审报告;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1.7.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 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项目施工全部内容。
1.7.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打
款资料等一切必要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复印件加盖鲜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递交之日起 3 日内。
1.7.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准备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8.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8.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xxx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工程管网沿线交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阀
门井材料进场交通协调由发包方负责,其他以工程用地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9.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
发包方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本工程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10.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本工程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
1.10.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 。
1.1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姓名: ;
身份证号: ;职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监督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承若及本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xx施工。签署相关技术文件,审查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决算有关的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协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协调。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已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书、现场收方签证、
施工图片、检测资料等一切必要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原件 1 套,复印件 2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个日历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步递交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完成深化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b.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无。
c.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相应
责任并符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由发包人负责协调。
d.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e.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无。
f.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
应费用。
g.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h.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职能部门要求。
i. 消防相关工程、资料完善并确保通过消防验收。
j. 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效益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k.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承
担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内包含的相应税金。
l.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自行协调好xx关系,若施工期间发生一切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发包人确定的合法合规工程更改,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xxx ;
身份证号: 51102519891122094X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川 2512013201484259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川水安 B(2019)00658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天,由发包人派现场代表负
责考勤,无特殊原因的,项目经理考勤天数未达 22 天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发包人须在承包人提供响应文件承诺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故缺席图纸会审、
技术交底、工程例会等工程会议或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无故缺席(脱岗)不在施工现场,
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
同,没收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
同,没收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合同签
订完成 7 日内。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
施工合同,没收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经项目经理批准,总
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同意。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没收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3.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中标价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规定时间内,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 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发包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注:出具保函的主体应当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依法成立且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机构。
收款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提供。 3.7质量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质量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质量担保的形式、金额:结算审定金额的3%;
承包人提供质量担保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年;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2、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6、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单位;7、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8、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审核,业主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及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厂家是否与施工单位投标内
容相符,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11、抽查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2、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的争议;1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xx施工;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质检运行报告,报业主和有关监督部门;16、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7、组织对施工单位主要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及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检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是否已提供相应产品的合格证;18、审核竣工资料、工程结算以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20、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22、对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及其他问题进行处理,包括调查和分析、责任划分、整改
(返修)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有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与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xxx ;职务: 总监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JLG2012510496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0000000000@XX.XXX;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相关文件规定的一切事项均可确定;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照用合同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于承
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4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xx施工费包含在工
程款中。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3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 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 3 日。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1 日。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1 日。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竣工天数*3000元/天,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前述款项。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款的 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大雪、洪水等恶劣天气;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1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4.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2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必须经发包方、使用单位、监理人
和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工程变更。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高发改[2014]33 号)和《高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办发〔2021〕8 号)文件执行。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类似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 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作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公布的信息平均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按发包方调查认定价格进入组价)并以组价后的综合单价下浮(下浮百分比等于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差值除以招标控制价)支付。
(3)以上价格的结算价均以有关部门审定价格为准。
(4)因变更耽误时间,工期按实顺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赔付因工期顺延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5 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5 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定价并实施。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过程中约定的材料价格涨价风险因素及其他风险,并将风险因素已考虑在合同价中,除另外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与人工费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调整外,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一律不调整。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比例 30%)。
预付款支付期限:采购合同签订合 7 日内,付 30%的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现行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1.1 总价措施项目的计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xx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包干计取,结算不作调整;进度支付时按发包人确认后的工程形象进度比例按月计量。
安全xx施工费的计量、支付与结算按川建发〔2017〕5 号执行。
12.3.1.2 规费的计量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承包人规费费率计量和结算。
12.3.1.3 税金
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度支付。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月按照核定完成工程量产值的 80%支付进度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采购合同签订7日内,材料设备进场付合同价的30%预付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每月按照核定完成工程量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项目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 97%,结算审定价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终止后按程序一次性无息退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 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 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7 工作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发包人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进行工程竣 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竣工天数*3000 元/天,发包
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前述款项,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 10%。
13.3.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后 7 日内。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一切必要文件资料。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5 个工作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项目审结(以财政审结文件为准)后 15 日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工程竣工结算需经发包人或监管部
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审核,且承包人所报送的竣工结算金额应严格控制误差;审核咨询服务费按川价法(2008)141 号文件执行。
14.3 最终结x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质保期 2 年到期后 7 日内。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自收到承包
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7 日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自收到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7 日内。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发包人预留结算审定金额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 2 年满后无息退还,缺陷责任期如有返修,承包方接到保修通知书后七天内必须到场保修,否则发包方可请他人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在保修金中支付。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竣工结算审定价的3%;
(2)竣工结算审定价的3%;
(3)其他方式:无。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保修书约定。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 小时。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逾期开工、逾期竣工或逾期履行其他义务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逾期一日,均应当向甲方支付 3000.00 元违约金。任何一项逾期达七日以上(含七日)延迟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达叁日(含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该无条件于解除合同之日起两日内退场,双方于乙方退场后结算。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何一项义务,经甲方通知其限期两天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违约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按相关规定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发包人或监理方对承包人的工期处罚、相关人员不到岗的处罚等,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发包方一旦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不予退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7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
进建筑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16]166 号)文件要求执行,在当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纪委分别派员组成。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3 个月。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报酬。其他事项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解决时由工程所在地法
院起诉判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条款
1.当承包人发现有关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任何含糊或错、漏、 碰、缺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就此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报业主批准。上述含糊、差错、遗漏或缺陷应以国内现行规范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来解释处理,承包人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缺陷从中索取利益”。
2.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每月按照核定完成工程量产值的 80%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 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 97%,结算审定价剩余 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终止后按程序一次性无息退还。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完整规范的增值 税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
3.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宜人社发[2021]28 号、宜人社发[2022]38 号等执行。
4.采购人发现安排在施工场地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 要求时,承包人根据采购人要求及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进展要求配备,必须满足工程需要。
5.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管理,按照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 法》的通知,高府办发【2021】8 号文件规定执行。
6.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合同总价金额的 30%的工程预付款。
7.承包人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分包、产值置换等可能措施,确保本项目不少于
70 %的建筑产值留在宜宾市高县,若承包人未按承诺将建筑业产值留在宜宾市高县的, 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减少 1%,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 5%作为违约金,承包人留在宜宾市高县的建筑业产值低于 60%,发包人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四川泰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保期:详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 39—42 条。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本项目的保修期限为 2 年。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的 3%计算,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按合同约定,不计利息。承包方接到保修通知书后七天内必须到场保修,否则发包方可请人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在保修金中支付。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公章):四川泰鸿发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曾浩 法定代表人(签字):杨晓红 2023 年 7 月 5 日 2023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