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码:11N76161362920242002
合同编码:11N76161362920242002
杨高北路航津路主题景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 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4-06-13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 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北路航津路主题景点工程
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
工程内容:本次工程建设主要以景点绿化工程和xx环境提升为主,内容包括对杨高北路航津路路口西北角增加立体绿雕,提升标识性,以及地面绿化进行提升。主要包括立面及地面植物栽植、景观小品、电气工程等。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力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采购文件和图纸(如有)所显示范围。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的总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6 月 10 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工期: 详见响应文件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竣工及移交时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一年中苗木成活率 100%,并且长
势良好。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xx玖拾叁万伍仟壹佰xxxxx
小写:1935199 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4-06-13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单位公章)地址:xxxxxxxxxxx 0000 x 000 x
承包人: 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xx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印发的
《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专用条款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 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24“施工阶段”是指项目从获得成交通知书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接管协议签订之日止的时间段,包括项目开工前准备、施工、竣工投入试运营期间质量整改的各个阶段。
1.25“保修阶段”是项目从移交接管之日起至发包人与接管单位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结束且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整改项目全部完成整改之日止的时间段。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修改为:上述合同文件中若🎧现不同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关键施工工艺要求,经发包
人同意,按最高标准执行,相应费用不增加。本合同条件的各组成部分应可互相阐释,原则上是一致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全面审查了合同文件,并得到认可。如果承包人发现合同文件内各部分之间有疑义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指明疑义事项,而发包人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指示🎧合同文件中疑义的哪一部分应被采用,承包人应当采纳发包人理解和指示。但此类指示不同于发包人要求的变更,承包人无权提🎧有关工期和费用上的任何索赔。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做🎧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
3.3 修改为: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及行业的有关本工程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如以上没有的标准、规范,按双方书面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执行;各类各级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一律就高不就低。各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自费
配备,如需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修改为:本工程施工图纸将由发包人在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分批供应。发包人共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8 套(含承包人编制竣工图所需 6 套),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可代为联系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修改为:承包人保证:对获得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图纸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料,均应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仅为完成本工程之目的正当使用。本工程完工后除按国家相关工程资料规定留存归档外,应全部交还发包人。同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
工程相关的任何信息公开或向与完成本工程具体项目无关的第三人披露,否则发包人有权提
🎧索赔。以上保密义务适用于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
4.3 修改为:所有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留一套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工程师和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a) 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
b) 审核并签署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申请;
c) 主持处理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安全事故;
d) 主持处理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与纠纷,组织处理索赔;
e) 组织单项工程、分期交工工程和项目的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相应的质检报告和验收报告;
f) 审核工程结算书;
g)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h) 主持本工程的工地例会;
i) 审核并签署项目竣工资料;
j) 发包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方明确施工监理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5.3.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详见响应文件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执行本合同授予的发包人工作和权力,有关委派和撤回须提前七天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5.4.1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受浦东新区财政局和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派,在浦东新区稽察办的管理下,按照财力项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财务(投资)监理工作。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项目负责人
7.1 承包人驻工地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详见响应文件职务项目负责人
(其余有关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职责见响应文件)
7.5 修改为: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服从。
7.6 增加:项目经理不允许更换、不得兼职其他工程的任何职务,并保证每周不少于 5天在现场工作。项目经理若要离开工地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需书面提🎧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天的违约金,其他岗位的管理人员不在
岗也要作🎧相应的违约处罚 0.5 万元/天。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
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
员、质量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新项目经理资质不得低于更换前的项目经理资质,且必须经发包人面试同意。如双休日或节假日施工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轮流到岗,否则处罚 1 万元/天。
8.发包人工作
8.1(1)增加:发包人为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本条款规定和其它有关发包人工作。完成的日期是以工程进度和不耽误承包人正常施工为前提。
8.1(2)不适用
8.1(3)修改为: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外界与施工现场的通道所完成的日期是:开工前。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现场内施工道路,费用自理。承包人借用施工区域外的道路及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1(4)修改为: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但不对有关内容的理解负责。发包人应尽量提供齐全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承包人参考。
8.1(5)增加: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有关证件、批件完成的日期是:不耽误正常施工为前
提。
8.1(7)增加:发包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完成的日期是:开工前 10 天。
8.1(8)不适用。
9.承包人工作
9.1 增加: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有关规定外,承包人尚需按发包人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以下工作发生费用均已包含在承包人磋商报
价内:
9.1(1)增加:发包人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内容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该部分工程设计曾经过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这部分设计质量负全责且有关设计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磋商报价内。
9.1(2)增加:承包人必须接受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承包人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理,并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若承包人不服从监理指令或不配合监理工作,视根据情节、性质严重程度,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1000元~2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以书面形式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 20 日内将罚款支付给发包人的指定账户。
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承包人负责在施工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向工程师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每单位工程开工前 15 天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相应进度、财务、材料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等资料;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承包人负责向工程师随时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
承包人负责向工程师提供的(年度、季度、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份数是:
2 份。完成的日期是:每年末、每季度末、每月末的 18 日。
9.1(3)增加: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及任何有权留驻现场的第三方人员。除因发包人、工程师或雇员的行动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一切现场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9.1(4)增加:承包人负责向工程师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是:面积和房间间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配备基本的办公桌椅和文件柜,安装直线电话一门。费用承担:除直线电话一门的日常通话费用外,其余已包括在承包人磋商报价内。
9.1(5)修改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磋商报价内。
9.1(6)增加:承包人负责未完和已完工程的保护(包括采取特殊措施等),至工程竣工交付,以及现场保洁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磋商报价内。
9.1(7)修改为: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负责做好周密的勘察,提🎧具体的、可行的、科学的方案措施,对工地现场影响地下管线、道路、xx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采用必要的加固措施,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施工红线外借地及青苗补偿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承担与土地权属单位的协调及办理证照工作。
9.1(8)增加: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xx施工的要求。职工临时宿舍及卫生设施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要求,保持xx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除达到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做到场地经过彻底清扫,整洁卫生,门窗明净,无灰尘;对工程
范围内已废弃的地下管线(需经管线单位确认)以及其它障碍物负责进行拆除与处理。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撤离现场前,必须按工程师指示恢复原有的市政设施及地形地貌。如承包人不能恢复原貌,由工程师另行委托,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1(9)增加: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公众便利或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以及对交通和邻近设施的干扰。
9.1(10)增加:承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若承包人委托发包人办理临水临电账户,需要在使用前预交给发包人相应的水费电费。
9.1(11)增加:承包人应签订、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各类协议书。
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发包人因此被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后,有权在对承包人的应付款中扣除。
增加:9.2-9.3:
9.2 承包人职责
(1)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同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至工程竣工交付,以及缺陷保修期完毕,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
(2)对属于本建设项目而非本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如采购人另行委托,承包人须接受,且本合同适用于该施工内容。
(3)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和本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
(4)承包人对本工程实施施工总管总协调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
程质量、施工技术、场内标准化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5)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应给予积极配合,除合同特别约定外,不得向指定分包单位或发包人要求追加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或者管理费。如承包人拒绝完成配合工作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扣,且因此造成的工期影响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9.3 上述工作或职责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或职责时,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发包人因此被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有权在对承包人的应付款中扣除。
9.4 承包人负责协调及办理施工过程涉及的许可手续,如河道、航道、管线的保护、占路、掘路的手续、红线外道路及桥梁的使用许可手续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负责工程的临时移交和正式移交工作,未正式移交之前的工程质量缺陷由
承包人负责整修、完善。工程正式移交之前的保洁、养护工作、绿化养护(并保证绿化的成活率)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5 承包人现场项目部设置兼职网格工单处置人员,接单后视具体情况,一般为 6 小时内处置完成并上报消项。
9.6 发包人已落实管线搬迁单位,承包人需对其施工计划及xx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统筹安排施工节点及进度,监督管线单位施工期间的xx施工措施的落实。
9.7 发包人协调新建管线权属单位前期工作安排,承包人需做好与新建管线施工单位的对接,合理安排工期。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修改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在收到工程师开工通知后的三天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工程师需在合理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修改为: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有关要求。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
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保证群体工程中的节点工期。
10.3 修改: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
🎧追加合同价款,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增加:在任何时候,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第 9(2)款中规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增加:工程开工: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早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将在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发🎧。
11.2 修改:如因前期动迁等原因而导致延期开工,承包人可以申请工期顺延,但不得申请费用补偿。
12.暂停施工
修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增加:12.1-12.2
12.1 如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不及时退场,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已完工程价款不进行结算,且确有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在监理工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另行委托第三方拆除承包人设在工程现场的所有设
施,承包人不得因此提🎧费用的索赔。
12.2 因上述各项暂停施工、停建或缓建导致承包人退场的,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指令完成各项退场前的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给付补偿费用及顺延工期。
13.工期延误
13.1修改为: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24 小时;
(2) 不可抗力;
(3) 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增加:13.3-13.5
13.3 除专用条款 13.1 中规定的情况以外,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或者按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自报的工期赔偿额度执行,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误期时间从合同
约定或双方商定的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包括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4 误期赔偿费按比例减少
在本合同中没有其他代替条款的情况下,误期赔偿费应考虑全部或部分工程金额中已移交的部分工程金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赔偿费费率,而不影响其
限额。
13.5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承包人均需对施工总进度计划作🎧相应的调整并报发包人/工程师确认。除发包人/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情况外,发包人/工程师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作🎧的确认,不免除承包人可能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14、工程竣工
14.2 增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专用条款 13.1 约定的情况除外),合同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每天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延误期为从合同约定的施工总工期结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至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发包人在
不得已的情况下作🎧的工期调整,并不视为发包人免除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2 修改为: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增加:15.3-15.5
15.3 根据项目接管单位要求,在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时,若需对路面结构进行无损检测,其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则由承包人按照接管单位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15.4 对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若承包人拒绝返工修复或未能一次修复到位,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保修责任。
15.5 在保修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修复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16、检查和返工
17、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验收
17.1 增加: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检验,并且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 24 小时后没有批复,承包人可以覆盖这部分工程或基础。
18.重新检验
修改为:剥落和开孔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随时发🎧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孔,并负责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第 17.1 款的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
则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并相应延长工期。若属承包人责任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长,应由承包人承担。
19.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增加: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直到移交接管以前的整个过程中。发包人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增加:20.1(1)、20.1(2)
20.1(1)全面负责所有有权留在现场的人员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0.1(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规定,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0.2 修改为:通用条款 20.2 全部删除。增加 20.3-20.5
20.3 有关安全费用应包括在承包人磋商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应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0.4 承包人应对工程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做好预案。
20.5 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应有专门的安全施工要求,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内容、工序和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方案设计。
21.安全防护
增加:21.3-21.4
21.3 避免污染、噪声等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由于承包人责任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噪声需要处理时,承包人提🎧方案报工程师批准后实行,并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21.4 有关安全防护费用应包括在承包人磋商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应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修改为:发生人身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切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为此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并有权在对承包人的应付款中扣除。
22.3 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或其他工作(以下简称“此类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工程师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此类工作,并支付垫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发包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则经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议后,工程师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索回,工程师可从发包人将付或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但在发生上
述情况后,工程师应尽快通知承包人。
22.4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附件“工程质量、安全和xx施工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23.3、23.4 修改为:合同价款按照磋商时确定的原则计算,按照专用条款第
26 条进行支付。增加:23.5
23.5 根据“沪建市管(2008)12 号文”的指导意见及沪建市管(2008)39 号文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在工程施工期间,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超过以下约定时:
(1)要素价格的调整范围及变化幅度:在工程施工期间,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超过约定幅度时【约定幅度①人工±5 %;②钢材±5%;
③除钢材以外的主要材料±8%,仅指如下材料:商品混凝土、工厂预制板(箱)梁、工厂预制桩、排水管材、水泥稳定碎石、二灰、水泥、砾石砂、碎石、商品砂浆、黄沙;➃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幅度:± 8 %。变化幅度=(施工期间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磋商时的信息价)
*100%-100%。施工期间的信息价与磋商时的信息价可采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网站“建设管理-造价定额-造价信息”里所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其超过约定幅度以上部分的价格,调整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增值税。
(2)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方法:采用算术平均法
(3)所有在“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计的项目不属于调差范围;工料机调差费用在本工程结算时与设计变更、签证部分涉及的调差一并结算,施工期间不予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增加:24.1-24.2
24.1 本合同生效财政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20%(含 100%的安全xx施工措施费)作为工程预付款。
24.2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工程预付款应在支付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增加:25.1(1)-25.1(4)
25.1(1)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采购时估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时,所应当完成工程的实际工程量。
25.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己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按照第 23 条规定,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工程师要对己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25.1(3)承包人按进度提交己完工程量报告时间是:每月的 18 日。报本工程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进行支付。因承包人未能准时提交工程量报告的,工程师当月可不予计量,工作量累计到下月。
25.1(4)承包人应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增加:25.4-25.5
25.4 计量方法
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25.5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
规则》的标准。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修改: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并考虑工程进度与上级部门拨款额度相结合。
工程进度款支付:
(1)工程的施工合同内容和要求是按照合同中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协议和专用条款来执行。
(2)工程款的支付:
(a)工程完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不少于合同额的 80%;
(c)工程审价结束并提交完整的归档资料后,工程款项支付至审价结算金额的 97%;付款周期由承发包双方另行约定;
(d)保留审计结算金额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一年养护期满后三十天内付清(无息)。
注:采购人将根据财政年度拨款额度且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及街道部门预算年度要求做相应调整予以支付。
增加:26.5
26.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优先安排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向分包方支付工程费用,并督促分包方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或恶意拖欠。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故严重拖欠工资支付的情况,可采取包括督促直至部分暂扣工程款的措施。
如导致发包人被追索时,发包人在根据行政要求、司法及仲裁裁决先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及相关费用后,除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上述代付款外,还有权按代付款的 20%向承包人收
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承包人申请付款时,同时提供上次劳务工资支付凭证,作为付款的依据。
若发生承包人及其分包方施工人员事故损害赔偿,承包人拒付导致引发社会事件,发包人有权酌定支付,并有权以任何方式向承包人追偿。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27.1 修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情况详细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有关条款。
27.3 增加: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已包括在供应商磋商报价中。
27.4(6)修改: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和保管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27.5 修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增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核销: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对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的供应量与工程实际使用量进行对比;如供应量大于工程实际使用量的,则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采购单价进行退款。
(2)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安装暂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保留指定分包安装的权利)承包人按磋商时的报价收取安装费,主材不含在综合单价内。
增加:27.7-27.9
27.7 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
27.8 发包人控制、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简称甲控乙供,即由发包人控制材料、设备的种类与材质、规格与型号、品牌与生产厂家和价格,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
在磋商时主材以暂定单价列入综合单价。若发包人认可实际供应单价与暂定单价不同,则其暂定主材单价与实际供应单价的差价在税前补差。
除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甲控乙供”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材料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供应,但发包人保留对任何材料或设备负责供应或“甲控乙供”的权利。
27.9 承包人应承担所有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落地现场验收、场内运输和保管责任(包括对于甲供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就位的责任落实及设备到位的交接位置与保管),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增加: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增加:28.1.1-28.1.5
28.1.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种和等级:
28.1.2 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检查和检验;
28.1.3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28.1.4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具的材料质量证明,证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
28.1.5 承包人应将承包人与合格的材料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工程
师。
28.2 增加:对于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工程师有权随时发🎧下述指示(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8.2.1 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
28.2.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28.2.3 尽管先前已进行了检验,但工程师认为在下述方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均要拆除和重新施工;
(1)材料、永久设备或工艺;
(2)承包人所做的或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增加:28.3.1-28.3.2
28.3.1 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的要求,需要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3.2 除 28.3.1 约定以外的其他项目检验的费用,若工程师要求作的检验:
若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未能按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该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若符合合同规定,则:
(1)按第 13 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利:
(2)发生的费用追加到合同价款中。
28.5 增加: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还需经过设计单位确认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师及设计单位的确认并不能豁免承包人对采购材料质量的保证及后续责任的承担。
增加:28.7 承包人不执行上述指示,应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修改: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除非发生大的设计变更(以发包人或工程师认定为准)相应顺延外,一般工期不予顺延。
29.2 增加:发包人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增加:
29.4 由于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减,承包人应在上述变更后 14 天内对任何变更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报告。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报告,并且又不及时以书面形式阐明原因的,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之权力。在合同价款调整中不予列入。
30.其它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修改: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及造价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通用条款中 31.1(3)变更价格的组价原则具体如下:
(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因变更工程量调整后,成交承诺的工程子目综合单价不予变动;
(3)响应文件未明确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
《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分册城镇排水管道工程)(2016)》;
(4)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的,报发包人核批确认后,可确定为合同单价。
(5)管理费、利润、增值税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按合同规定(即响应文件中报价
时的费率标准)。
对委派财务投资监理的项目,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制度》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增加: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完整竣工档案的份数为: 4 份;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要求承包人增加竣工档案的份数。
提交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竣工图的份数为: 4 份;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要求承包人增加竣工图的份数。
提交的时间是:项目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前 10 天内。
32.2 修改为: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表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消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32.4 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到质监部门备案的日期是实际竣工日期。
32.6 增加: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在开工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商定。增加:
32.9 工程档案: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应按上海市建委、市档案局、市城建档案馆、浦东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编制,竣工档案应在工程竣工完成后的 60 天内完成编制工作并交付验收。
33.竣工结算
33.1 修改为:项目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经工程师审核且符合国家审计部门要求的决算报表及相应资料;发包人根据承包人递交的决算报表及相应资料的情况,有权委托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所发生
的咨询或审核费用,按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服务收费标计取,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并支付。
在工程决算送至建设单位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提交遗漏项目的结算资料,若有遗漏项目结算均作为对发包人的让利,不得增加调整。
承包人收到决算初审报告后,应在 10 天内提🎧修改、补充意见,逾期未提🎧修改意见
的,视为对初审报告的认可。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审计结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33.2 修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并上
报审计部门,待收到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后,由发包人向浦东新区财政局申请清算,得到财政局的结算拨款后,即可进行结算工作。
33.4 修改:全部删除
33.5 修改: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造成审计部门扣减发包人代建管理费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从支付给承包人尾款中抵扣;发包人要求
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增加:33.7-33.11
33.7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应附有支持文件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33.7.1 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33.7.2 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追加金额;
33.7.3 承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将付给他的其他金额。上述其他金额应单独列🎧。
33.8 工程移交
33.8.1 工程通过接管单位验收合格,具备运营条件后,承包人不得以尚有工程余款未支付而拒绝交付工程。
33.8.2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撤🎧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的机械设备、剩余材料、临时设施等,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现场清扫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或清理,发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3.8.3 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移交工程的,每延期一天,应承担逾期移交违约金(按
13.3 条执行。)
33.8.4 工程通过接管单位预验收后,从试运营期间质量问题整改开始至结束,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成前(移交协议签订),工程保管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非质量原因导致的设施损毁的维修费用。
34.质量保修
34.1 增加: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接管之日起计算。增加:34.4-34.7
34.4 修补缺陷
工程师在质量保修期期满之前,指示承包人重建、修补缺陷、差错损失或其它毛病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实施发包人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34.5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下述情况造成,除按第 34.4 款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完成外,承包人应承担因自身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若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第三方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按每次
相应索赔费用的 5%-25%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34.5.1 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34.5.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现了缺陷;
34.5.3 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工程师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在合同价格上追加相应的费用或向承包人支付这部分。
34.6 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工程师修补缺陷的指示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
来完成这项工作。如果上述工作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议之后确定所有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
34.7 承包人调查缺陷的原因
在保修期期满之前,如工程🎧现缺陷、差失或其他问题,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原因。
34.7.1 如果这些缺陷、差失或其他问题不属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议之后决定,承包人进行这项调查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34.7.2 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问题属承包人的责任,则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并且根据本条规定,承包人应自费修补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问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2 承包人违约。增加:如遇承包人违约,除承包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视承包人违约情节严重,保留要求承包人采取弥补措施、要求承包人支付弥补措施造成的额外支🎧、缩减承包人承包范围和工程量、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没收承包
人履约保函、清除承包人🎧场等权利。
增加:35.2.1-35.2.13
35.2.1 本合同专用条款 14.2 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违反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和节点工期,总工期每延误一日历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各节点工期每延误一日历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
金约定独立计算,互不抵充。总工期延误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计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自然日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节点工期延误时间从规定节点工程完成之日起计到节点工程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确认之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5.2.2 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分部工程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的,则承包人承担 20000 元/次的质量违约
金;
(2)整体工程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的,则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 2%的工程质量违约金;
(3)未达到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管理目标,每项次扣罚合同总价款的 0.3%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最低不低于 5 万元(包含本数),最高不高于 100 万元(包含本数)。
(4)上述违约金独立计算,互不抵充。且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等于承包人返修整修责任的免除。分部工程和整体工程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的,承包人应自费返工整改,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合格为止。工期不予顺延。因返工整修等造成的总工期、节点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按上述 35.2.1 支付逾期违约金。
(5)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沪交建(2015)1084 号文而设置的视频监控、
噪音扬尘监控装置由发包人统一设置,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有义务保证监控装置的的完好无损,若发生断电,失窃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智慧工地、人员在线等费用由承包单位
承担。
(6)承包人未履行或虽履行但不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导致工程项目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实施节点,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所增加的投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承包人承担的投资费用和赔偿的损失,发包人可以直
接从其应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若工程价款不足扣除的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35.2.3 每月(周)承包人自报或经发包人、监理根据整体工期进行调整的工作计划,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包人无法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视为承包人未完全履行施工合同。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要求停工整顿、更换承包人人员、要求项目直接
责任人驻现场办公、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累计扣罚工程进度款、暂停支付工程款等措施。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按上述 35.2.1 约定进行处罚。
35.2.4 总工期延误、节点工期延误或🎧现重大质量事故,而承包人又未采取积极措施
或无能力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止损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止施工直至退场,并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赔偿及支🎧均由承包人承担。
35.2.5 承包人违反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规定套数的或达不到档案编制要求的,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档案无法按时完成或延期报送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严重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最低不少于 5000 元,最高不得高于 50000 元(均包含本数)。若因上述情况造成发包人
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35.2.6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负责保修。工程保修期满后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确定的日期内履行保修和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此项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此造成缺陷工程、发包人损失以及第三方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函中扣除上述费用和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35.2.7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更换要求。自发包人提
🎧更换要求后 72 小时内承包人必须予以更换,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 元/人/天的违约金。
35.2.8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24 小时向发包人提🎧申请,并获得发包人的批准。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35.2.9 若各类施工计划或计划执行严重滞后,而承包人未尽及时上报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2000-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包含本数)。
35.2.10 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或委派的工人;
(2)解除本合同。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丧失信誉,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会导致承包人所属或委派的工人无法获取劳动报酬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若因承包人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报酬产生纠纷或损失的,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5.2.11 承包人有其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按照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处理。
35.2.12 上述违约行为一旦发生,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作🎧书面通知。该通知将作为发包人扣款的证明及最终确认工程决算金额的依据之一。上述违约金或罚款等发包人可从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抵扣或以其他的方式收回。
35.2.13 发包人依据上述约定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退场的,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退场的,由此造成的误工等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撤离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支🎧由承包人承担。
36.索赔
37.争议
37.1 修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工程师决定、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对工程师决定有异议、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增加:分包的合同最大限额须满足国家和本地有关建设法规、规定,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规定,分包后不能改变或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所有的分包工程都由承包人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将相关
合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8.2 增加:分包工程的内容及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另定。
38.3 增加:承包人不能把整个工程分包🎧去。任何按第 38.2 款规定将工程分包时,均不能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
并应为之负完全责任。增加:
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就下列事项征得同意:
38.3.1 使用劳务;
38.3.2 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8.3.3 第 38.2 款中明确的部分工程的分包。增加
38.5 责任转让给发包人
如果分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责任,在时间上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将未到期的上述分包人义务的利益转让给发包人。
39.不可抗力
39.1 增加:社会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导致工程暂停施工视为不可抗力。
40.保险
40.6 增加:
40.6(1)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保险,费用已包括在其磋商报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40.6(2)承包人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按政府有关现行有效的规定办理。增加:
40.7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并保护好现场,承包人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且不再向发包人提🎧任何费用补偿要求。因承包人在整理保险索赔资料、现场保护等方
面的瑕疵,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担保
41.3 增加: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事项如下:
(1) 承包人应🎧具由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履约保函,担保额度为合同总
价的 10%,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移交接管之日止。
(2) 工程移交接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退还剩余金额的履约保函。
(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不再向承包人提供其他履约担保。
42.专利技术、特殊工艺
增加:
42.3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承包人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发包人免予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开支,但由于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
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增加:在工程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把发
现的情况通知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并按工程师的指示处理。
43.2 增加:若由于第 43.1 款规定的指示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或产生费用,则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43.2.1 按第 13 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43.2.2 把产生的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中,并通知承包人,送发包人一份副本。增加:43.3 对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的补救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在承包人认为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并交发包人一份副本。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确实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经过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工程师应决定:
43.3.1 按第 13 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43.3.2 承包人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
这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指示,以及在工程师未发🎧具体的指示之前,承包人采取的并为工程师接受的合理的措施考虑在内。
44.合同解除
增加:44.4.1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情况:
如承包人有以下情况,则发包人可向其发🎧书面通知指明该项失职行为, 承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 7 天内继续其失职行为或在其后重复该失职行为,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承包人的失职行为包括: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在工程竣工前中断施工超过 15 天,且明确表示不再施工或发包人有理由认为承包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的(例如:承包人擅自大量调离施工管理人员和
(或)工人;承包人擅自运走施工机械或其他施工设备等);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管理, 致使工期严重延期(节点工期超过 30 天以上或承包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以上);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地进行工程管理,致使🎧现严重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或未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
(4)承包人拒绝或继续忽略遵守发包人发🎧要求其拆除缺陷的工程或运走不合格材料或货物的书面通知,而该拒绝或忽略对工程有实质性的影响;
(5)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将导致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6.合同份数
46.2 本合同正本 2 份,双方各持 1 份,副本 8 份,双方各持 4 份。
47. 补充条款:
47.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如各级审计局或相关部门查🎧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价款中存在违规、依据不实或依据不足等问题,要求发包人向财政退还的,由承包人承担退款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承包人拒不退还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
人追偿,追偿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代为退还的工程款、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为保证杨高北路航津路主题景点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中承包人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道路、排水管道等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移交接管之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部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2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履约保函内扣除。
发生须紧急抢收救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
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合同附件 2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 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为了全面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一步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责任
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
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抓好安全教育;规范安全行为;严肃劳动纪律;净化作业环境。
五、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改进措施,提🎧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 发包人责任
一、核查承包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承包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工作,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给
予表彰。
二、对承包人编制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备案,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三、在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进场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交底由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承包人按交底内容实施。
四、对承包人进场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审核。
五、对承包人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严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六、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安全生产责任制条例,严格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承包人责任
一、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全责。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
二、按照发包人的统一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向发包人备案。
三、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报发包人审批执行。
四、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行为,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五、建立安全生产各类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援器材,并组织演习活动。
六、参加与配合发包人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活动。七、对本工程的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办理外来人员来沪工作必要证件。主要管理人员调
整,须报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能更换人员。
八、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发包人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 16 岁的童工,不得安排 50 岁以上的施工人员从事强体力劳动。
九、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工种人员,须经
本市有关特殊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实施现场独立作业。
十、本项目按规定要求设置/名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有效证件号/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对承包人专职安全员不能全天候现场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0.8~3 万元的违约金(从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十一、负责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的合格证使用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十二、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须符合卫生要求。
十三、布置施工现场与职工工作、办公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四、有权制止发包人违章指挥。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十五、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执行。十六、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30 分钟内报告发包人。
此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行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执行。
合同附件 3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JGJ-146-2013)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明施工工作,发包人、承包人现经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 “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必须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制定“文明工地”、“文明工程”创建目标。
三、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1.凡被列入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须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2.凡被列入区级重大工程的项目,须创建区级文明工地或区级以上的各类文明工地;
3.凡未列入区级重大工程的项目,可创建区级以上的各类文明工地;
四、 承包人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2.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与管理网络,制定创建“文明工地”目标规划。
3.严格执行合同附表《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并每月开展自查自评。
4.制定施工便道管理措施,保证施工便道的平整、清洁。
5.建立施工区域内的排水系统,保证施工现场晴天无积水、雨天排水快。
6.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及各类图表牌。
7.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8.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示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9.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砼)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10.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11.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尘降躁措施,并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宣传教育活动。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
12.如发现承包人防尘降躁措施不到位或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对责任单位处罚 2000-20000 元不等。
13.施工中如需夜间(22:00 以后)作业,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或备案)。如未办理有关手续造成恶劣后果或被举报处罚的,发包人对责任单位处罚 2000-10000 元不等。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国家规范及甲方有关管理要求。
五、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协议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施工合同的附件,在施工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合同附件 4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
《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如下: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内容交底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执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消防工作中防火及动火作业要求造成后果
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对承包人进行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与各承包人分担,承包人不得推诿。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市公安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检举揭发。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在施工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合同附件 5
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进行控制。所有水体不应有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
b 漂浮物、浮渣、油类等。
c 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 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
e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的。
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噪声超标的施工机械在夜间 22 时到次日早晨 6 时内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上列时间内需从事超标准施工,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公告。
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的保护措施,无重大管线事故。管线类别:
1.上水管。
2.煤气管。
3.污水管和雨水管。
4.电力电缆。
5.通信电缆及光缆。
6.供油管。
7.供气管。
8.军用通讯设施
四、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落实做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台防汛现场控制、消防应急现场控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