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夏东方红 3 号年金保险投保和核保规则
一、投保规则:
(一)投保年龄:出生且出院满 5 天至 70 周岁(含);
(二)保险期间:终身;
(三)交费年期:一次交清,年交;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一次交清 | 出生且出院满5天-70周岁(含) |
3年交 | 出生且出院满5天-65周岁(含) |
5年交 | |
10年交 | 出生且出院满5天-60周岁(含) |
20年交 | 出生且出院满5天-50周岁(含) |
(四)一次交清最低保费为1万元,期交最低保费为3000元,超过部分均应为500元的整数倍;
渠道 | 可搭配销售产品 |
中介 | 华夏爱相随定期寿险 |
中介 | 华夏安心无忧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
中介 | 华夏医保通(特药版)医疗保险 |
中介 | 黄金甲综合意外保险产品计划 |
中介 | 华夏黄金甲(长期版)两全保险 (当华夏黄金甲(长期版)两全保险与主险搭配时:交费期需与主险保持一致,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需校验本主险和华夏黄金甲 (长期版)两全保险保费之和。) |
中介 | 华夏金管家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赢家版)华夏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普惠版) 华夏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钻石增强版) |
(五)本险种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与以下险种中的一个或多个组合销售,主险和附加险须同时满足各险种投保规则:
(三者仅可选择其一) | |
中介 | (1)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2)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3)华夏医保通(防癌版)医疗保险单独投保或搭配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华夏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华夏医保通(少儿海外版)医疗保险 (4)华夏附加医保通(旗舰增强版)医疗保险单独投保或搭配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华夏医保通(少儿海外版)医疗保险 (以上四个险种或组合仅可选择其一投保,且华夏附加医保通(旗舰增强版)医疗保险与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同时投保时,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保额只能 为5000元或10000元。) |
二、核保规则:
(一)风险保额算法
1.被保险人保额:寿险风险保额、重疾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未成年人身故责任校验保额、体检契调校验保额、人身险风险保额:均为0;
2.投保人保额:投保人年龄<60周岁(且投、被保人不为同一人),本险种意外险风险保额为期交保费*(交费年期-1)*50%;
投保人年龄≥60周岁时,本险种意外险风险保额及人身险风险保额均为
0;
险别 | 被保险人 | 投保人 | ||
寿险风险保额 | 重疾险风险保额 | 意外险风险保额 | 意外险风险保额 | |
华夏东方红3号年金保险 | 0 | 0 | 0 | 投、被保人不为同一人,且投保人<60周岁时为 期交保费*(交费年期-1) *50%; 投保人≥60周岁时为0 |
(二)职业五类及以上不能作为投保人(一次交清、投被保人为同一
人时除外、投保人≥60周岁除外);
(三)投保人累计意外风险保额达1000万以上,需进行体检项目三,并提交财务资料;
(四)本险种关联不计风险保额型产品的保费规则,即累计年交保费超过1000万,或本险种累计年交保费超过300万的需进行契约调查并提供财务资料;
(五)本险种无健康加费、职业加费;
(六)其他未列事项参照“中介渠道投保和核保规则(2018版)”。
华夏东方红 3 号年金保险保全规则
一、适用的保全项目
客户基本资料变更、联系方式变更、职业变更、交费方式变更、保单迁移、客户重要资料变更、网络实名认证、补充告知变更、垫交方式变更、受益人变更、合同效力确认、中英文投保证明、保单补发、生存金领取及转账授权、新增险种、保单复效、更改投保人、保单借款、保单还款、险种减保、退保、犹豫期退保、保单复效、特别约定变更、年金领取方式变更、保单冻结、保单解冻、公司解约、指定第二投保人
二、特殊保全规则
(一)年金
自第 5 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二)险种减保
1.犹豫期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2.险种减额后的保费、保额应满足投核保规则的要求。同时满足主、附险之间的搭配比例。
(三)新增险种
该产品可操作“新增险种”保全项目,可新增的险种为:华夏金管家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赢家版)、
华夏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普惠版)、
华夏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钻石增强版)、华夏安心无忧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华夏附加医保通(旗舰增强版)医疗保险
新增规则必须满足各险种投核保规则,后续新产品的新增险种搭配规则,均以新产品上市发文为准。
(四)保单借款
1.犹豫期后保单仍为有效客户可在犹豫期结束后操作保单借款。
2.申请借款时的最高限额为本险种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
3.本险种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须大于等于 1000 元方可申请借款,最低借款额为 1000 元。
(五)职业变更
如保单非趸交,且投被保人非同一人,且投保人<60 周岁,投保人职业变更不能为五类及以上。
(六)更改投保人
如保单非趸交,且新投保人与被保人非同一人,且投保人<60 周岁,新投保人职业不能为五类及以上。
(七)退保
犹豫期后申请退保本险种需验证被保险人生存,需上传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三、其他规则按照系统现行规则处理。
华夏东方红3号年金保险理赔规则
一、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1.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xx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
2.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3)保险xxx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1.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xx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2.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3)保险xxx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二、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
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
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投保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三、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四、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五、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六、诉讼时效规定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