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xx共和国政府 关于合作拍摄电影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xx共和国政府(以下称 “双方”),
在2015 年8 月31 日签订的中哈政府文化人文合作协议的指导下;
鉴于电影拍摄领域的紧密合作将惠及两国电影行业的发展;双方希望拓宽电影制作领域的双边合作,促进两国电影行业
的发展和经济文化交流;
相信电影合作拍摄将为拓宽中哈相互关系作出贡献;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x协议运用了以下概念:
(一)合作制片者:受本协议制约的参与电影合作拍摄的中哈法人或实体,或本协议第七条适用的参与电影合作拍摄的第三方法人或实体;
(二)合作摄制影片:由一个或多个中哈合作制片者通过联合投资、共享版权而合作拍摄的电影(包括本协议第七条适用的影片)。各合作制片者必须对合作拍摄影片进行最低限度的艺术和资金投入;
(三)影片:是指需要采用相应的技术设备、在创意基础上形成的各种体裁的视听作品,由记录在胶片、磁带或其他载体上的一系列相关主题连接在一起的图像和声音组成,初始目的为影院放映,包括故事片、纪录片、科普片、教学片、动画片、电视电影等类型;
(四)国民: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是指中国公民及中国法人;
对哈萨克xx共和国而言,是指哈萨克xx共和国公民;
(五)居民: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是指在中国长期或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对哈萨克xx共和国而言,是指非哈萨克xx共和国公民,但是长期居住在其境内的人;
(六)主管部门:是指中哈政府各自指定的机关;
(七)第三方:不代表本协议任何一方,但在本协议第七条辖下与中哈共同参与电影拍摄的任一方。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一、双方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哈萨克xx共和国的主管部门为哈萨克xx共和国文化和体
育部;
中方主管部门指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为中方承办机构,负责合作拍摄影片的资格评估。
二、主管部门如有变化,双方须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
第三条 条件制定和予以协助
一、申请合作拍摄影片的条件由双方主管部门在附则中规定。二、双方主管部门须依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对合作拍摄影片
的制作和发行予以协助。
第四条 视为国产影片和授予利益
一、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合作拍摄影片在中国和哈萨克xx均视为国产影片。
二、合作拍摄影片享有双方各自境内法律法规授予国产影片的所有利益。
第五条 合作制片者资质
为使本协议得以落实,双方须确保具备物质和技术基础、资金能力以及电影制作领域专业经验的法人或实体作为合作制片者。
第六条 合作拍摄影片的批准程序
一、双方主管部门须评估每个合作拍摄项目,决定是否授予其“国产影片”资格。
二、双方主管部门须相互协商,以确定合作拍摄影片是否符
合本协议条款。在对合作拍摄影片做出临时批准或最终批准时,双方主管部门应遵循两国的国家法律,并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
三、审批一部合作摄制影片时,双方主管部门有权制定批准条件。如双方主管部门对是否批准某个项目或是否包含某个条件存在分歧,该合作拍摄项目不得批准为本协议辖下的影片。
第七条 第三方制片者
在双方协商一致及不损害各自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第三方国家的制片者参与影片拍摄。
第八条 器材入境、遵守法律和尊重文化
一、一方须依据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另一方拍摄组成员进入本国境内提供协助,包括为合作拍摄影片所需的摄影器材临时入境和出境提供协助。
二、双方摄制组须尊重影片拍摄地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以及该国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 影片公映
双方依据各自国内法律准许按本协议框架摄制的影片在各自境内的公映。
第十条 语言和字幕
一、在本协议框架内的每部合作拍摄影片,均制作两个对白语言版本:一个中文版,一个哈萨克文版。如剧情需要,此两种版本可以包含其他语言的对话。
二、所有合作拍摄影片在中文版中标明“中哈合作拍摄”字样,在哈文版中标明“哈中合作拍摄”字样。该标记应在影片片头和片尾字幕、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以及合作拍摄影片的所有播映场所标明,包括参加国际电影节。
第十一条 著作权管辖与参加国际电影节
一、合作拍摄影片的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受双方民事法律的约束。
二、经合作制片者一致同意,任一方都可将合作拍摄影片送往国际电影节,前提是合作制片者须在电影节开始前30 天将此意愿告知双方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经费调整
双方应以本国法律允许的方式,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费用,除非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协议修订
为提高本协议效率,双方可对本协议做出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使其按第十七条规定生效。
第十四条 附则性质
一、本协议附则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对附则的任何修改都须经双方主管部门一致同意,且任何修订都不得与本协议条款相抵触。
三、对附则的修改内容应通过外交照会确认,并按此类外交照会指定的时日生效。
第十五条 国际义务
x协议条款不涉及双方在其他国际条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x协议解释和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与分歧,双方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有效期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通过外交渠道收到后一份关于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5 年。若一方想终止本协议,须在本协议第
一个或最后一个有效期满前6 个月内通知另一方,否则本协议将自
动顺延5 年。
三、有效期内终止本协议不影响已批准的合作摄制影片的开拍、完成及享受利益。
本协议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在阿斯xx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哈萨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xx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聂辰x xxxxxx
(签 字) (签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xx共和国政府
关于合作拍摄电影的协议》附则
一、本附则规定了申请合作拍摄影片资格的程序和条件。
二、合作制片者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以使合作拍摄影片获得国产影片资格。关于制作本协议辖下的合作拍摄影片的申请,须在拍摄工作开始前不少于60 天,预先提交给双方主管部门。
三、本附则第二款所指的申请,应附带以下文件:
(一)影片剧本和剧情梗概;
(二)证明拥有拍摄版权并在影片中使用版权的文件,以及获得影片拍摄和商业开发利用权的证明文件;
(三)摄制组人员名单,须注明国籍和职务,主要角色扮演者及其国籍。摄制组人员应为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人员;
(四)影片制作时间表;
(五)与影片的剧本作者和导演签订的合同;
(六)合作制片者的机构注册证明;
(七)影片摄制的商业计划;
(八)合作制片者之间签订的合作摄制影片和开发利用影片的合同草案或现行合同。
四、合作制片者之间签订的关于影片合作摄制和开发利用的合同草案或现行合同须包含以下信息:
(一)影片名称;
(二)合作制片者的名称和地址;
(三)影片剧本作者和导演姓名;
(四)摄制影片的预算,须注明融资来源,包括关于两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信息,以及合作制片者的出资比例;
(五)影片商业运作的收入分配方案;
(六)影片摄制时间;
(七)合作制片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八)关于每个合作制片者均为影片原始素材(图像和声音)的共同拥有人的条款,原始素材的保存地点由双方合作制片者共同约定;
(九)关于每个合作制片者均有权拥有自己国家对白语言版本的影片拷贝的条款;
(十)关于合作制片者之间的相互结算应在影片摄制结束之日起60 天内完成的条款,该期限还须在合作摄制和开发利用影片的合同中注明。
双方主管部门可进一步要求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认为必要的附加文件和信息。
可以对原始合同进行修订,包括更换制片人,但必须在合作摄制影片完成之前报双方主管部门批准。更换合作制片者只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且须具备双方主管部门认可的理由。
五、若对影片合作摄制和开发利用的合同进行修订,须在工作拷贝制作结束前报主管部门审批。
六、每个合作制片者的投入至少须包括一个主创人员、一个主要演员、一个配角演员。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允许调整合作制片者的投入规模。
七、合作摄制影片的制作、加工直至第一个发行拷贝的生产,均须在双方境内进行,如有第三方合作制片者,也可在该方境内进行。上述制作环节的大部分工作,一般在资金投入较多的合作制片者所在国进行,但双方主管部门可联合批准其他执行程序,包括批准影片到参与合作的制片者所在国之外的国家进行外景拍摄。
八、各合作制片者须就其艺术制作投入(即“创作”投入)和资金投入比例进行协商,原则上每个合作制片者在合作摄制影片的表演、技术和专业方面的投入,须与其资金投入比例相等。当评估各合作制片者的资金投入比例时,双方主管部门可一致同意批准“非现金”方式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摄影棚的提供)作为资金投入的一部分。
各合作制片者在资金和创作方面的投入应不低于合作摄制影片资金和创作总投入的20%,且不高于总投入的80%。在特殊情况下,双方主管部门可约定不同的比例限制,但新的下限和上限分别为10% 和90%。如第三方合作制片者获准参与合作摄制影片,其资金投入须不低于10%,且不高于30%。
九、因双方合作制片者共同经营或控制而相关联的项目不予批准,除非此类关联是为该合作摄制影片专门建立。
十、合作制片者之间的合同须规定:
(一)为合作制片者制作足够数量的最终保护拷贝和用于拷贝印制的复制素材。每个合作制片者都应拥有1 套最终保护拷贝和复制素材,并有权进行必要复制。影片素材须以合作制片者联名的形式,在双方同意的洗印厂注册,且各合作制片者都有权使用;
(二)各合作制片者在下列情况下对影片成本所承担的经济责任:
——双方主管部门拒绝临时批准的合作摄制影片筹备阶段所产生的开支;
——虽经双方主管部门临时批准,但未遵守该批准条件的影片制作开支;
——虽经批准,但被合作制片者所在国禁止公映而产生的制作开支;
(三)合作制片者之间因影片开发利用产生的收益分配程序,包括海外市场的收益。收益的分配原则上应与各合作制片者的投入比例相等。此类分配可以是收益的分配,也可以是市场的分配,或者是两者的结合;
(四)影片摄制投入的到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