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 8 月 8 日《关于同意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5〕137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0
§26 备查文件 101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 事人对其作出的补充和修订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 人: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 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注册登记人: |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登记、存管、注册、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销售机构: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
基金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含T 日)第 n 个工作日 |
销售场所: |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 |
市交易的场所 | |
认购: |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发售: |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
场外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
场内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
日常交易: |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登记: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开放式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 注册登记系统 |
证券账户: |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 更新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 年 7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 年 7 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 年12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 年 7 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系主任,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2023 年 4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2022 年 2 月至今在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工作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总监。2016 年 10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 年 5 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 年 8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 年 6 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贾成东先生,理学硕士。2008 年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宏观策略研究员、基金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四部专业总监兼招商行业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今)、招商优质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6 月 29 日至今)、招商科技动力 3
个月滚动持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9 月 14 日至今)、招商产
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今)、招商景气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0 日至今)。
吴潇先生,硕士。2013 年 10 月至 2023 年 6 月在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职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助理。2023 年 6 月加
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品质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24 年 1 月 25 日至今)、招商瑞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至今)、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6
月 1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张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张慎平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7 月 28 日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王忠波先生,管
理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 月 7 日;孙振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6 月 1 日;付斌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3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
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 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 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2 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28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 家营业网点和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5 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
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8.5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1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位。
4.2 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 年 4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
春分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3 年第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357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14.32 万亿元人民币。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传真:(010)50938991联系人:赵亦清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
8 月 8 日证监基金字〔2005〕137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05 年 10 月 10 日起到 11
月 11 日止,共募集 653,405,124.6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203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7.1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7.2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7.3 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7.4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7.5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6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7.7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7.8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7.9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1 申购、赎回的场所
1、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场外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场外代销渠道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外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8.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5 年12 月9 日起办理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8.3 申购、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的申购有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申购本基金,只能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 “161706”。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可选择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1706”,后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1707”。
在交易所相关系统能够支持之前,在场外选择了后端收费方式认/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仅能在场外赎回,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及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对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同一基金代码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个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价格。
8.4 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6 申购、赎回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有前端申购费用及后端申购费用两种模式,即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缴纳前端申购费用,也可选择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申购本基金,只能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 “16170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可选择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1706”,后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1707”。在交易所相关系统能够支持
之前,通过该方式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仅能在场外赎回,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及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
A.前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 前端申购费率 |
50 万元以下 | 1.5% |
50 万(含)-200 万 | 1.2% |
200 万(含)-500 万 | 0.6% |
500 万(含)以上 | 500 元/笔 |
前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资产。
前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B.后端申购费用
后端申购费率只适用于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进行分档。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 后端申购费率 |
1 年(含)以内 | 1.7% |
1-2 年(含) | 1.5% |
2-3 年(含) | 1.2% |
3-5 年(含) | 0.6% |
5 年以上 | 0 |
后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受理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日历日) | 赎回费率 |
少于 7 天 | 1.5% |
7 天(含)-365 天(含): | 0.5% |
366 天-730 天(含) | 0.25% |
731 天(含)以上: | 0% |
本基金场内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收取的其他赎回费用的 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8.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申购费用模式下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对应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1.5%,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前端申购费用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前端申购费用=9852.22×1.5%=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可得到
9611.92 份基金单位。
(2)后端申购费用模式下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若前例中的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了后端缴纳申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50=9756.10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认购/申购费用模式下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不少于7 天但不到一年,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该投资者在申购时已经缴纳了前端申购费用,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费用=10250×0.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可得到 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2)后端认购/申购费用模式下赎回金额的计算
a)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b)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七:某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该投资者在持有半年后、三年半后分别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03 元和 1.22 元,各笔赎 回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持有半年后) | 赎回 2(持有三年半后) | |
赎回份额(A) | 10,000 份 | 10,000 份 |
基金份额面值(B) | 1.00 元 | 1.00 元 |
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C) | 1.03 元 | 1.22 元 |
赎回总额(D=A×C) | 10,300 元 | 12,200 元 |
适用的后端认购费率(E) | 1.20% | 0.4% |
后端认购费用(F=A×B× E) | 120 元 | 40 元 |
适用的赎回费率(G) | 0.5% | 0% |
赎回费用(H=D×G) | 51.50 元 | 0 |
净赎回金额(I=D-F-H) | 10,128.50 元 | 12,160 元 |
例八:某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选择了后端申购费用模式,其申购受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该投资者在持有半年后、三年半后分别赎回10,000 份,赎回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10 元和 1.30 元,各笔赎回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持有半年后) | 赎回 2(持有三年半后) | |
赎回份额(A) | 10,000 份 | 10,000 份 |
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B) | 1.10 元 | 1.30 元 |
赎回总额(C=A×B) | 11,000 元 | 13,000 元 |
申购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D) | 1.05 元 | 1.05 元 |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E) | 1.70% | 0.6% |
后端申购费用(F=A×D× E) | 178.50 元 | 63 元 |
赎回费率(G) | 0.5% | 0% |
赎回费用(H=C×G) | 55 元 | 0 |
净赎回金额(I=C-F-H) | 10,766.50 元 | 12,937 元 |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8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8.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1)-(3)项、第(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8.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总份额加上基金转出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及基金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8.11 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9 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由于注册登记系统不同,本基金暂不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进行转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进行转换,具 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10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和转登记
10.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0.2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0.3 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0.4 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该等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
§11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选择投资品种时,在强调企业价值和成长因素的基础上,尤其注重公司成长的优质性和持续性以及对股票的合理估值。经过下列重重筛选的股票将会是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1)首先,必须是经过严格品质过滤的公司。
本基金对可投资对象的品质过滤是通过一套从外方股东 ING 引入并经过本土化改造的成熟的投资管理体系来实现的。这套投资体系结合运用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大量使用数量模型,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品质过滤,包括对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价、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评价等等方面。
(2)其次,必须满足本基金对优质成长性的财务要求的公司。
对于企业的成长性,本基金尤其强调必须是能够真正给股东创造价值的优质成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并非任何成长都能给股东带来价值,有些成长甚至是损害股东利益的,只有在利润的增长满足资本回报率要求的情况下,才是创造价值的增长。
(3)最后,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优质成长企业会是本基金的选择。
优质的公司并不一定是优质的股票,那些在某个阶段价格已经被严重高估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会选择放弃或者等待,而低估的优质成长企业是本基金的最终选择。
同时,本基金还根据不同企业成长的驱动因素不同,将成长性企业分为四大类别:趋势性长期成长类、周期性阶段成长类、内生性稳定成长类、政策性机会成长类。
■趋势性长期成长类
是指受短期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小,能在较长时间内享受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比如,受益于中国城市化、工业化、消费升级、经济全球化等因素而获得迅速成长的行业及企业。
■周期性阶段成长类
公司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且在微观面也较难通过产品、市场、创新等去改变周期性波动,但在经济周期的某些阶段,如复苏、高涨阶段,这些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从中受益的。
■内生性稳定成长类
公司受长期或短期中国经济成长的影响小,而主要依靠微观层面的某些核心优势或素质获得长期成长。
(1)具有相对垄断优势的企业。这类企业属于行业龙头,是能够制定或者影响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的企业。
(2)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这类企业或者有卓越的管理能力、或者有先进的核心技术、或者持续的创新能力、或者有强大的品牌及商誉、或者有庞大的市场网络等,这类
企业虽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核心竞争力突出,能维持业务稳定增长并有能力巩固其行业地位。
■政策性机会成长类
是指受益于某些特定的机会而在特定的时期内维持一定成长性的企业。
11.1 投资目标
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成长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11.2 投资理念
只有优质的成长才能创造价值,追求合理价格下的优质成长。
11.3 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良好盈利成长性,同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75%-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 5%-2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至少有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11.4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 300 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沪深 300 指数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同时,由于沪深 300 指数的样本来自沪深两个交易所,相对于传统的上证 180 及深证
100 等指数,沪深300 指数具有更好的行业覆盖程度,各类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更为均衡。
沪深 300 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市场权威性及公正性较高的沪、深交易所完成,与其他券商或中介机构发布的指数相比,其可公正性、可信度及权威性更高。
11.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1.6 投资策略
1、投资方法考虑
本基金将应用招商基金从外方股东 ING 引进的投资技术和投资模型,其中包括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市场量表的资产配置技术、股票筛选模型、SRS 股票分析系统、PFG 组合配置模型、EMA 风险管理模型等。
2、资产配置
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75%-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 5%-2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不太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股票投资保持相对较高的比例。在有必要进行资产配置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借鉴 ING 的成熟技术,采取市场量表的资产配置工具。
市场量表是 ING 在资产配置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它通过对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基本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趋势作出更全面的评估。本基金拟采用的市场量表中,基本分析包括一系列反映宏观经济的定量指标和反映市场投资价值的定量指标,其目的在于判断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市场分析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驱动因素的分析,以及分析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趋势作出评估。市场量表的结论是采用定性的评分方法,资产配置比例将根据评分结果得出。
3、股票选择和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招商基金认为具有优质成长性并且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对优质成长股票的筛选主要关注的因素包括:公司是否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及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是否有持续的经济利润的增长,公司股票的估值是否合理等等。
本基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考核主要包括一系列定性的指标,如监督和制衡机制是否有效,激励机制是否合理,公司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等等。在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考核上,本基金主要关注的指标包括公司的管理能力、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市场网络、品牌和商誉、创新能力、核心技术、政策环境等。在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考核上,本基金在一般的盈利及盈利增长指标之外,还加入了控制企业盈利增长质量的指标,如 ROIC–WACC、
EVA 等,来挑选具有优质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并且,本基金利用 FGV、FGV/MV 等指标来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选出价值被低估的优质成长公司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这些价值被低估的成长性股票的核心,通过定性的分析和定量的筛选,得出对公司未来盈利成长的潜力、质量以及持续性的评价,从而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并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构建股票模拟组合时,本基金将采用数量模型分析方法:股票筛选模型、股票评级系统 SRS、行业评级系统 IRS、定量分析模型 PFG 及风险管理系统等模型,并对股票池中所有股票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和排序。
本基金股票筛选和组合构建过程:
(1)利用股票筛选模型进行股票排序和筛选。
股票筛选模型是一个数量化的股票筛选模型,主要原理是以定量指标对备选股票按盈利增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评分排序。该模型选取了每股收益及增长率、市盈率、流动性等核心指标,这些核心指标均建立在研究人员对公司未来收益预测值的基础之上,并且每周对更新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得到不断更新的备选库股票的排序。
(2)运用 SRS 系统对股票池股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SRS 股票评级系统是对股票基本面进行定性分析的核心系统。它是对公司的短期增长、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能力、资本结构、资本密集水平和股票的相对价值等因素进行 全面系统评价的投资分析系统。SRS 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较性和一致性。在 SRS 系统 中,本基金尤其关注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核心竞争力因素。
(3)利用 IRS 系统进行“自上而下”的行业调整。
仅应用筛选模型和 SRS 系统对股票进行排序,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可能导致模拟组合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使得组合的行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差异过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有必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未来行业发展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IRS 系统通过对细分行业的行业成长性、行业进入壁垒、行业政策因素等方面的相对评估,体现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的影响及各行业自身发展特色,从自上而下的角度进一步发掘投资机会,调整股票相对评估。
(4)结合本基金的特点,利用 PFG 模型构建模拟股票组合。
PFG 模型在股票筛选模型、SRS 系统、IRS 系统的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短期其他因素,运用 ING 长期投资经验形成的核心算法进行分析和运算,对研究范围内的股票进行排序,并根据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和要求给出模拟组合。
通常情况下,PFG 模型主要是以利润增长和价值为主要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但是在本基金中,为了考虑企业业绩成长的质量,本基金在 PFG 模型中加入了以下几个控制盈利成长质量的指标,如NOPLAT Growth、ROIC–WACC、EVA、FGV,FGV/MV 等,来挑选合理价格下的优质成长的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指标中,NOPLAT Growth( Growth of Net Operating Profit Less Adjusted Tax),经调整税后经营利润增长率。与一般的会计利润相比,NOPLAT 排除了非经常性的利润,能更好地反映公司核心的盈利能力。
ROIC–WACC,价值创造率。其中,ROIC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为资本投资回报率,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为资本加权成本率,它是股本资本成本率和债务资本成本率的加权平均。
EVA,经济利润或经济增加值。与会计利润最大的区别是,会计利润只考虑了债务资本成本,而经济利润还要减去股本资本成本。经济利润为正的成长才是创造股东价值的成长。
FGV(Future Growth Value),未来成长性所隐含的价值。通过公司市值(MV)将其“标准化”,从而取得横向比较的功能。所以,本基金采用 FGV/MV 作为估值指标。
(5)运用 ING 的成熟模型进行风险控制和组合调整。
风险度量除了常用的夏普比例(Sharpe Ratio)、信息比例(Information Ratio)等指标外,本基金主要运用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6)模拟组合的执行。
经过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票组合,用以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4、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本基金认为股票市场投资风险非常大时,将会有一定的债券投资比例。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与股票组合构建类似,本基金债券组合构建也采取团队投资的决策方式,并在借鉴 ING 海外债券投资管理的先进经验与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具体特点,形成稳健安全、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流程。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动、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选择投资券种;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利,增加组合收益。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11.7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合规性、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1.8 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至少有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5)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上述(1)-(5)项投资限制约定是依据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若因相关法律法规与上述约定有关的规定发生变更,则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遵循相关投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以上第(5)、(7)、(8)条以外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投资于其他基金;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投资禁止性约定有些是依据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若因相关法律法规与上述约定有关的规定发生变更,则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遵循相关投资禁止约定。
11.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11.10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1,316,613,381.44 | 83.71 |
其中:股票 | 1,316,613,381.44 | 83.71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91,368,389.04 | 5.81 |
其中:债券 | 91,368,389.04 | 5.81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 163,652,027.99 | 10.41 |
8 | 其他资产 | 1,133,011.19 | 0.07 |
9 | 合计 | 1,572,766,809.66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257,992,156.80 | 16.44 |
C | 制造业 | 1,100,939.27 | 0.07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169,615,823.97 | 10.81 |
E | 建筑业 | 11,369.83 | 0.00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37,452,048.78 | 2.39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136,197,561.00 | 8.68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957,596.80 | 0.06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153,335,022.30 | 9.77 |
J | 金融业 | 559,904,704.72 | 35.68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14,669.76 | 0.00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10,302.75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1,185.46 | 0.00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316,613,381.44 | 83.91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601288 | 农业银行 | 36,216,400 | 130,379,040.00 | 8.31 |
2 | 600900 | 长江电力 | 5,726,250 | 127,351,800.00 | 8.12 |
3 | 601088 | 中国神华 | 3,922,218 | 122,373,201.60 | 7.80 |
4 | 601939 | 建设银行 | 19,294,500 | 121,555,350.00 | 7.75 |
5 | 601398 | 工商银行 | 25,961,229 | 121,498,551.72 | 7.74 |
6 | 601988 | 中国银行 | 29,117,900 | 109,774,483.00 | 7.00 |
7 | 600941 | 中国移动 | 801,800 | 77,630,276.00 | 4.95 |
8 | 601328 | 交通银行 | 13,315,500 | 76,697,280.00 | 4.89 |
9 | 601728 | 中国电信 | 13,058,840 | 75,610,683.60 | 4.82 |
10 | 601816 | 京沪高铁 | 13,891,400 | 71,262,882.00 | 4.54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91,368,389.04 | 5.82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91,368,389.04 | 5.82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220023 | 22 附息国债 23 | 700,000 | 71,085,134.25 | 4.53 |
2 | 230001 | 23 附息国债 01 | 200,000 | 20,283,254.79 | 1.29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工商银行(证券代码 601398)、建设银行(证券代码 601939)、交通银行(证券代码 601328)、农业银行(证券代码 601288)、中国电信(证券代码 601728)、中国神华(证券代码 601088)、中国银行(证券代码 601988)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工商银行(证券代码 60139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建设银行(证券代码 601939)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交通银行(证券代码 60132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违反反洗钱法、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农业银行(证券代码 60128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5、中国电信(证券代码 60172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6、中国神华(证券代码 60108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职责、产品不合格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7、中国银行(证券代码 60198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税收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904,330.07 |
2 | 应收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228,681.1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133,011.19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2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5.11.17-2005.12.31 | 3.17% | 0.36% | 6.64% | 0.75% | -3.47% | -0.39% |
2006.01.01-2006.12.31 | 161.90% | 1.29% | 112.79% | 1.33% | 49.11% | -0.04% |
2007.01.01-2007.12.31 | 134.97% | 1.98% | 150.20% | 2.18% | -15.23% | -0.20% |
2008.01.01-2008.12.31 | -56.20% | 2.34% | -63.85% | 2.88% | 7.65% | -0.54% |
2009.01.01-2009.12.31 | 73.73% | 1.86% | 90.72% | 1.95% | -16.99% | -0.09% |
2010.01.01-2010.12.31 | -0.71% | 1.48% | -11.77% | 1.50% | 11.06% | -0.02% |
2011.01.01-2011.12.31 | -28.31% | 1.15% | -23.82% | 1.23% | -4.49% | -0.08% |
2012.01.01-2012.12.31 | 5.59% | 1.05% | 7.30% | 1.22% | -1.71% | -0.17% |
2013.01.01-2013.12.31 | 1.27% | 1.20% | -7.14% | 1.32% | 8.41% | -0.12% |
2014.01.01-2014.12.31 | 15.65% | 1.11% | 48.72% | 1.15% | -33.07% | -0.04% |
2015.01.01-2015.12.31 | 41.00% | 2.99% | 5.72% | 2.36% | 35.28% | 0.63% |
2016.01.01-2016.12.31 | -21.73% | 1.66% | -10.61% | 1.33% | -11.12% | 0.33% |
2017.01.01-2017.12.31 | 21.50% | 1.01% | 20.65% | 0.60% | 0.85% | 0.41% |
2018.01.01-2018.12.31 | -23.77% | 1.45% | -24.10% | 1.27% | 0.33% | 0.18% |
2019.01.01-2019.12.31 | 59.55% | 1.47% | 34.16% | 1.18% | 25.39% | 0.29% |
2020.01.01-2020.12.31 | 89.08% | 1.80% | 25.87% | 1.36% | 63.21% | 0.44% |
2021.01.01-2021.12.31 | -12.07% | 1.67% | -4.85% | 1.11% | -7.22% | 0.56% |
2022.01.01-2022.12.31 | -12.42% | 1.10% | -20.58% | 1.22% | 8.16% | -0.12% |
2023.01.01-2023.09.30 | -1.74% | 1.23% | -4.43% | 0.82% | 2.69% | 0.41% |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3.09.30 | 892.37% | 1.63% | 311.46% | 1.56% | 580.91% | 0.07%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 11 月 17 日。
§13 基金的财产
13.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13.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3.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3.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2、本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14 基金资产的估值
14.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4.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4.3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14.4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值价格,并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4.5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4.6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4.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4.8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5 基金的收益分配
15.1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5.2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3、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3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15.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15.5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16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6.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1.2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20%,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6、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6.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应部分。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应部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6.3 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4 年1 月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7.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17.2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18.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业务规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指定媒介公告。
18.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8.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8.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8.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8.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9 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9.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9.2 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9.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19.4 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9.5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9.6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0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0.1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0.2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1.1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b)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c)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d)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e)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g)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h)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i)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j)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k)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l)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c)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d)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e)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f)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g)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h)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i)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j)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k)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l)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m)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n)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o)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p)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q)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r)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s)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t)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u)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v)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w)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x)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b)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d)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f)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g)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c)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d)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f)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g)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h)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i)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
j)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k)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l)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m)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n)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o)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p)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q)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s)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t)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f)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h)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i)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变更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有:
(1)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3)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由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全程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全程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七)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所有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3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文件。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变更生效的基金合同应当公告。但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则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核后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c)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b)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d)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e)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f)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g)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21.4 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21.5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2.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总值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建仓期满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6)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监督与核查的其他职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动用基金财产 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嫌疑,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4)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监督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3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财产由基金托管人独立保管。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严格分开,为基金开设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擅自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否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 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 险。
(5)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4)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财产接收报告,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设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基金托管人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
(5)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基金名义开设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基金证券账户,用于基金所投资证券资产的存管。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基金的资金结算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账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卡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设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保管库,实物证券必须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及有关凭证原件至少有一份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基金管理人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保管的基金重大合同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予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保管的基金重大合同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免予承担责任。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第 3 至 6 条所列账户。
22.4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2)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
(2)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3)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告。
(4)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5)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
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9)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8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6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1)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12)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3)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22.5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后交由托管人保存。持有人名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销售机构,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金托管人不对注册登记人编制的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2.6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因本托管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22.7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3.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3.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3.3 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 服务。
23.4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23.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3.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 公告事项 | 公告日期 |
1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务最低申购金额 及最小追加申购金额的公告 | 2022-11-08 |
2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2022-11-16 |
3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二年 第一号) | 2022-11-16 |
4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君亭酒店(301073)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公告 | 2023-01-05 |
5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 2023-01-18 |
6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 2023-01-18 |
7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年度报告 | 2023-03-30 |
8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 2023-03-30 |
9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 2023-04-21 |
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 2023-04-21 |
11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 2023-05-12 |
12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2023-06-22 |
13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 告 | 2023-07-08 |
14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3 年 7 月 10 日 修订) | 2023-07-10 |
15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2023 年 7 月 10 日 修订) | 2023-07-10 |
16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2023-07-13 |
17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 第一号) | 2023-07-13 |
18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 2023-07-20 |
19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 2023-07-20 |
2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 2023-08-21 |
21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中期报告 | 2023-08-30 |
22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 2023-08-30 |
23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 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 2023-09-05 |
24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 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 2023-09-07 |
25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2023-09-28 |
26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 2023-10-24 |
27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 2023-10-24 |
28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 2023-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