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 藥廠須隨貨附藥品品管證明書。出貨單需註明有效期限、製造批號及訂單編號,並隨貨附上化驗報告。
立合約書人
與
藥 品 年 度 買 賣 合 約 書(稿)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下列內容共同訂定買賣合約,以資共同信守:
壹、合約期限:自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如甲方於合約期限屆滿前,因業務轉換需要,得延長合約期限,乙方不得異議。
貳、標的物及價格:詳標的物明細表【附件一】
參、標的物價格調整:
一、本合約所定之淨交易單價,在合約期限內,除健保給付調整該標的物價格外,餘不得以任何理由漲價。
二、標的物健保給付價調整時,原則上本約新供應價依原健保給付價與原供應價之價差調 整。若雙方無法逹成協議,則另議訂新供應價,且該新供應價追溯自健保局公告新健保給付價生效日(含現有之庫存品)起算。
肆、交貨:
一、地點: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二、期限:合約有效期限內,乙方應依甲方所指定規格、廠牌、產地及數量之品項,隨貨附上訂單編號、發票、折讓單等,於接到訂單次日起五個日曆天內運抵甲方指定地點點收。
伍、付款方式:
一、乙方依照甲方訂單完成交貨驗收,並經甲方確認開立發票無誤後辦理請款,甲方於入帳後次三個月月底結算支付貨款;如乙方對甲方負有賠償或給付逾期罰金之義務時,甲方得優先扣抵貨款。
二、甲方發票相關資料如下:
(一)抬頭: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
(二)統編:94607424
(三)地址: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三、甲方以匯款方式支付,若遇假日或銀行無營業則順延,匯款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銀行資料如下:
(一)戶名:
(二)銀行:
(三)帳號:
陸、驗收:
一、藥品於首次交貨時,乙方須附最新的化驗報告,若為非原開發廠藥品,須另附該批藥品的原料來源資料。
二、交寄甲方之藥品外包裝上應有乙方之封印或封條,以確保運送途中免遭第三者損壞或失竊,若交寄之藥品外包裝未有乙方之封印或封條,甲方得拒收並退還乙方,退貨之相關費用(如運費)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異議。
三、凡藥粉、錠劑、膠囊劑,均須以原裝密封容器包裝為限,如瓶裝、罐裝、錫箔或塑膠袋等。
四、乙方所交藥品在包裝上,均應附有衛生署准許製造或輸入字號、製造日期與批號,c.G.
M.P 藥廠須隨貨附藥品品管證明書。出貨單需註明有效期限、製造批號及訂單編號,並隨貨附上化驗報告。
五、提供之藥品有效期限須距八個月以上,不足期限者,須來函保證該批藥品無條件退換貨。六、國產葡萄糖或食鹽水等點滴輸液,須為二個月內製造之產品,如非二個月內,須附重新
化驗報告。
七、乙方所交藥品,經甲方檢驗不合格者,應自甲方通知日起五個日曆天內調換合格品,驗收不合格之藥品,應即前來提回,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八、凡管制藥品每批出貨皆須附該管證字號,否則以驗收不合格退回或依第捌條第一款逾期交貨罰款之。
九、乙方若不按報價單所列品名、規格、包裝、廠牌、產地、單價交貨時,甲方得拒絕驗收。若發現品質不良、膺品或使用後引起負面反應,乙方除無條件調換合格品外,其一切損失與後果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合約藥品,如經權責機關禁止使用、限制或停止進口時,而因此損害甲方及使用患者之權益,甲方得隨時終止該部份之合約關係,乙方不得異議。
十一、人類血液製劑,每瓶包裝要附三枚印有藥品名稱、廠牌、含量、批號的自黏標籤。
柒、繳費:乙方經甲方通過採用之新增品項,於採購該品項藥價款達新台幣參萬元以上時,繳交新台幣柒仟元之進藥作業費並由貨款中扣除。
捌、罰則:
一、逾期交貨者,每逾一日扣該筆訂單總金額之百分之一,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提有證明經甲方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如合約期間乙方逾期交貨、停產致甲方缺(斷)藥時,乙方須負緊急調借之責任。若需委由甲方自行調貨或購置其他廠牌,其購置差額及相關費用須由乙方負擔,並於貨款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
三、乙方所交藥品有規格、廠牌、單位、數量、有效期限等有不合格者,自通知換貨日起五個日曆天內仍未交清者以逾期交貨論,如第二次再驗仍不合格時,甲方得不經催告解除本合約,如因此使甲方發生其他損害,乙方須負一切賠償責任。訂約後若乙方變更包裝、廠牌、產地,乙方須以書面通知甲方,並附上衛生署許可証影本。
四、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理由停止供貨,否則甲方得以違約或不經通告終止合約處理,若產品中途停產致無法供貨者,乙方須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處置。
五、合約期間內乙方無法明確告知缺藥期間者,甲方得終止合約,並於乙方貨款中賠償甲方換貨費相關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六、如發現乙方有違規不實,或以冒牌或劣質或來歷不明之藥品交貨等情事時,甲方除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致函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若因此而使甲方及使用病患發生任何損害,乙方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玖、退換貨:
一、乙方所交藥品滯銷時,於藥品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得無條件照原價購回,或經甲方同意照原價更換等值的其他藥品。
二、若藥品屆效期前六個月,甲方尚未用完,經甲方通知後,乙方須無條件立即更換合格新產品,若經甲方通知乙方且乙方未取回致藥品失效時,該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不得有異議。
三、如衛生機關公佈禁止使用之藥品,甲方尚有庫存,乙方須無條件照原價購回並自行處理。四、退換貨時,乙方需開立退貨折讓單及換貨之發票予甲方。
拾、附則:
一、乙方如因公司併購,內部改組、代理權或經銷權轉移、或中途停業,不能承擔原合約義務時,依違約處理,甲方得終止合約,如甲方因此而承受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合約期間,甲方如有新增採購之品項,乙方同意納入本合約內容辦理。
三、合約期間,乙方需提供葯品最小包裝之條碼標籤,若條碼標籤如有異動時需來函告知。四、雙方不得洩漏有關本合約所涉及相關業務機密(例如病人隱私等),否則須賠償因此發生
之損失。
五、合約期間,如甲方藥事委員會核准通過新藥申請使用及舊藥停購時,乙方不得異議。
六、因應醫療及政策變更而於本合約未盡之事宜,甲方得保留更改權利並經雙方協議修(增)訂之。
七、合約印花稅由乙方負擔,雙方合意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八、本合約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合約書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副本參份由甲方收執。如有誤繕,或其他問題,以正本為準。
拾壹、附 件:
附件一、標的物明細表,共 頁。
附件二、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共 頁。
立 約 人:
甲 方: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院 長:xxx
地 址: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乙 | 方: | |
負 | 責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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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 x x x: 專 案 負 責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