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20]医疗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复星保德信特药保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产品重要信息概览
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保险期间 | 1 年 |
投保年龄 | 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 |
续保年龄 | 最高可续保至 85 周岁 |
特别提示
(1) 在特定情况下,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正文中灰色阴影显著标识的内容。
(2) 您有退保的权利,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提供的保障
• 1.1 保险金额
• 1.2 保险期间
• 1.3 等待期
• 1.4 保险责任
• 1.5 补偿原则
5.合同效力
• 5.1 合同构成
• 5.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3 合同解除
• 5.4 合同效力的终止
2.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 2.1 责任免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6.1 投保年龄
•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6.4 年龄错误
• 6.5 联系方式变更
• 6.6 争议处理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3.2 续保
附表
• 药品清单
4.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4.3 保险金申请
• 4.4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
• 4.5 保险金给付
复星保德信特药保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我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复星保德信特药保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内容以及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1.3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本产品或者重新投保1本产品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2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3的专科医生4 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5,无论治疗起始时间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之后,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续保无等待期。
1.4 保险责任
1.4.1 恶性肿瘤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1重新投保:指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后再次投保本产品。重新投保需经我们审核同意,并重新计算等待期。
2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初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临床症状或体征,且该临床症状或体征足以引起注意并需寻求医疗检查、
诊断、治疗或护理。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
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也不包括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任何医疗机构。
除上述类型的医院外,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也属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4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
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保险金
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6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 “1.4.2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该药品处方7须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且该药品 处方所列明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2) 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药品清单》;
(3) 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本公司 指定的药店8购买的药品;若在本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需符合本条款 “4.4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的约定;
(4) 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 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并以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 日起1年为限。
1.4.2 恶性肿瘤特
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包括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9保险金及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10保险金两种,以药品处方开具时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或社保目录外为标准。
(1) 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100%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已从其他商业医 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
(2) 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发生的恶性
6特定药品:包含恶性肿瘤小分子靶向药物和恶性肿瘤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
7处方: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
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8本公司指定的药店:经我们审核认可,能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被保险人提供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购药或配送服务的药
店,具体以我们提供的名单为准,您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 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2) 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 提供专业的药品资讯、患者教育、追踪随访、慈善赠药服务;
(4) 该药店内具有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5) 具有或者正在申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定点资质的、由大型医药公司经营的全国性连锁药店。
9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指药品费用中未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
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10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指药品费用中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
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包括已从公费医疗11、 社会医疗保险12、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药品费用补偿。
发生的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给付条件 | 给付比例 |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 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药品费用补偿 | 100% |
如果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 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药品费用补偿 | 60% |
1.5 补偿原则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已从公费医疗、社会 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药品费用补偿,则我们按上述约定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不
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补偿或赔偿。
2
给付的情形 在哪些情况下,我们不予给付
2.1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 注射毒品13;
(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4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15,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6;
(5) 未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6) 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 应症或用法用量不符;
(7) 经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17而产生的费用;
(8) 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
11公费医疗: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公费医疗制度所提供的医疗保障。
12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以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
13毒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
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
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5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
直传递的特征。
16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疾病、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7耐药:指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12)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治疗。
药品审评中心批准的适应症用药治疗;
(11) 使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进行未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种)有效;
(10) 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
未审核通过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院外药房直付用药范围外的费用;
(9) 在本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时,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院外药房直付用药申请
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如
3
何支付保险费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如何续保
3.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当在投保时向我们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保 本产品为非保证续保产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可以提出续保本合同的申请。我们审核同意的,将为您办理续保手续。
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将依据被保险人续保当时的年龄确定。
您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支付续保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续保保险费。如果您在此期间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续保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
(1) 被保险人已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2) 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85周岁18;
(3) 本产品统一停售。
如
在被保险人已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按 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续保合同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续保合同,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解除该续保合同。
4
何领取保险金 谁有权领取以及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8周岁:指按照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9;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书或诊断证明、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清单、药品处方;
(4) 在本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的,需提供本公司指定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清单、药品费用原始结算凭证;
(5) 若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药品费用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凭证;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对于以上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再接受向受益人直接给付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结算、或本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20与本公司指定的药店直接结算的方式承担
对于在本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我们将通过与本公司指定的药店直接
4.4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专科医生向被保险人开具了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但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须在就诊医院外药房购买,且上述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药品清单》中的一种或多种,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院外药房直付用药申请。
本公司在院外药房直付用药范围内承担给
院外药房直付用药申请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授权本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药房直付用药及援助用药申请服务,
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院外药房直付申请审核未通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
险金的责任。
4.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21。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9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20本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指本公司授权的为申请人提供直付用药服务和援助用药申请服务的机构。
21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5
合同效力 您需要关注的合同效力相关内容
5.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 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5.2 | 合同成立与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
生效 |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具体合 | |
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 ||
5.3 | 合同解除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 ||
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
(1) 保险合同; |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 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22。 | ||
您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 ||
5.4 | 合同效力的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终止 |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 |
(2) 被保险人身故; | ||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
6
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其
6.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符合续保条件的,最高可续保至85周岁。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
22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1-30%)。
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6.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通知的,则我们按本合同最 后载明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文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附表
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药物分子名 | 厂商 |
1 | 爱博新 | 哌柏xx | 辉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2 | 拓益 | xxxx单抗 |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 | 辉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4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单抗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5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 | 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 |
6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 |
7 | 豪xx福 | 氟马替尼 | 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8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安斯泰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辉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9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10 | 迈吉宁 | 曲美替尼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11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 | 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
12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再鼎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
13 | xxx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4 | xxx | x美曲妥珠单抗 |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
15 | xxx | x来替尼 |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
16 | 捷恪卫 | 芦可替尼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17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
18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 | 和黄中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 |
19 | 亿珂 | 伊布替尼 | 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 |
20 | 格列卫 | 伊马替尼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21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 |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
22 | 赛可x | x唑替尼 | 辉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23 | xxx | xx替尼 | 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
24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 | 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25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 | 辉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26 | xx | xx替尼 | 辉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27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 | 百时美-xxx(中国)医药有限公司 |
28 | xx汀 | 曲妥珠单抗 |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
29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30 | xxx | xx替尼 | 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
注:1.本公司将根据指定药品临床应用的发展,在保证 30 种药品以及对应适应症的前提下,适时更新药品目录。您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2.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3.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