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中的某些词语具有特定含义,具体可查阅本保单第四部分(D)“定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人机保险条款
保单中的标题、边注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不应被视为保单内容的一部分。
保单中的某些词语具有特定含义,具体可查阅本保单第四部分(D)“定义”。
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单提供的责任范围和方式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由保险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责任。
第一部分:无人机机身损失
1. 保险范围
(a) 对于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无人机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无人机起飞后 60 天内无任何消息的失踪,保险人有权选择赔付、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无人机的保险金额,并扣除下述 3
(c)条件中规定的金额。
(b) 如果无人机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将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赔付被保险飞机毁坏或紧急迫降后为保证飞机即时安全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紧急费用,但该费用赔偿以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无人机保险金额的 10%为限。
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 自然磨损和机械故障
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无人机任何零部件的自然磨损、渐进损坏、机械故障、内在缺陷或失灵,以及由此引起的该零部件的任何后果损失;
(b) 由于任何渐进性或累积性原因对无人机任何零部件造成的损坏。但对于可归于单一有记录的事件的损失,可以在上述 1(a)项下获得赔偿。
但是,因上述 2(a)或 2(b)所述情形导致无人机的意外损失或损毁可以在本部分 1(a)项下得到赔偿。
3.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条件
(a) 如被保险无人机受损
(i)拆卸、运输和修复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无人机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出于安全考虑的需要,或是为了防止被保险飞机进一步的损失、或是为了遵守有关当局的指令。
(ii) 保险人应仅支付采取最经济方式所需的修复和运输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协商一致。
(b) 赔付或重置
当保险人对无人机进行赔付或重置时:
(i)保险人可将无人机(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记录、注册和所有权文件)作为残值收回。
(ii) 本部分针对该架飞机的保险保障终止,即使出于价值或其他考虑该架飞机仍由被保险人保留;
(iii) 重置的无人机应与原飞机同类型、同型号且处于合理相似的状态,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协商一致。
(c) 须从索赔中扣减的金额
本部分 1(a)项下的索赔应扣除下述金额:
(i)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免赔额金额,和
(ii) 对于任何被修复或更换的零部件,其大修费用按已使用时间占大修寿命的比例计算所得的部分。
(d) 不得委付
除非保险人选择将无人机作为残值收回,否则该无人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被视为被保险人的财产,被保险人无权委付与保险人。
(e) 其他保险
(f) 若本保单承保的损失可在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付,而该保险是在保险人不知情或未征得保险人同意情况下已生效或应生效,则本保单对于该损失或损坏不予赔偿。
请参见第四部分(通用除外/条件)
第二部分 第三者法律责任(不含乘客)
1. 保险范围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被保险无人机或机上任何物品坠落造成意外的人身伤亡(不论是否致命)及意外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费用)。
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a) 雇员及相关人员
被保险人或其业务合作伙伴的董事或雇员在其受雇佣或履行被保险人职责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亡(不论是否致命)或财产损失;
(b) 无人机操作人员
无人机机组人员、代理人或无人机操作员在操作无人机时所遭受的人身伤亡(不论是否致命)或财产损失;
(c) 财产
被保险人拥有或由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或控制下的财产损失或损坏;
3. 适用于本部分的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本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保单明细表所列的赔偿限额金额,并应扣减保单明细表所列免赔额金额。在保险人书面同意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额外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同意支付。但若被保险人为解决上述索赔而支付的或被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了保单规定的责任限额,则保险人只承担赔偿限额除以判决赔付金额比例部分的法律费用。
请参见第四部分
第三部分 场所、机库保管人及产品责任
保险人同意代表被保险人向相关人员支付被保险人依法或者依据终审判决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但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规定金额:
1. 人身伤亡包括因此导致的任何时候的死亡(以下简称人身伤亡),或
2. 他人的财产损失或损坏(以下简称财产损失)
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由本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发生的、且由下列各分项部分列明的承保风险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的。
场所责任分项
1.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意外事故发生在明细表列明的场所内或其周围,并且是由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所直接引致的;
2. 意外事故发生在其他地方,并且是在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与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业务或经营有关的职责或工作期间发生的。
意外事故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被保险人业务过程中的过失或疏忽,或因被保险人的场所、道路、工作、或在被保险人业务经营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的缺陷所造成的。
场所责任分项受限于下列除外责任
1. 对下列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a) 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租借、租赁或占有的财产;或
(b) 在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照看、保管或控制下的财产;或
(c) 处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服务、处理或维护过程中的财产。
2.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a) 被保险人促使或许可他人在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而且依据国内或国际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应由该机动车辆的使用人来负责相关保险;或者当无类似法规存在时,该机动车辆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
(b) 被保险人所有、包租、使用、运营的或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无人机,但该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停飞于地面上且由他人所有的无人机。
3. 任何由航空集会、航空竞赛、航空表演或容纳此类活动观众的看台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4. 由被保险人或其合同承包商或分包商(正常维修行为除外)建造、拆除或改装建筑物、跑道或其他设施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5. 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生产、建造、改装、修理、保养、处理、销售、提供或分发的产品或商品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当相关意外事故发生时该产品或商品不在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中。
机库保管人责任分项
非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租赁的无人机,在放置于地面期间并处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照看、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或在被保险人服务、处理或维护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损毁。
机库保管人责任分项受限于下列除外责任。
1. 任何种类的工作制服、个人物品或货物的损失或损坏;
2. 被保险人租用或租赁或借用的无人机的损失或损坏;
3. 处于飞行(”飞行”的定义请参见第四部分)中的任何无人机的损失或损坏。产品责任分项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生产、建造、改装、修理、保养、处理、销售、提供或分发的产品或商品在占有、使用、消费或操作过程中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且上述作为无人机的组成部分或与无人机使用相关的产品或商品已经不再由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
产品责任分项受限于下列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其照看、保管或控制下的财产遭受的损坏。
2. 因被保险人制造、建造、改装、维修、服务、处理、出售、供应或者分销的产品或商品有缺陷或该产品或商品的某一部分有缺陷而产生的修理、重置费用。
3. 因性能、设计或规格不适当、不合理而产生的损失,但该除外责任不适用于由此造成的本保单项下承保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 在导致索赔的意外事故中未实际遭到损失或损坏的无人机的使用性能的丧失。适用于场所责任、机库保管人及产品责任分项的其他除外责任
1. 本保单不负责赔偿任何人员在受雇于被保险人、或者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期间遭受的人身伤亡,亦不赔偿被保险人或其保险人依据劳工赔偿法、失业赔偿法、或者残疾人救济法、或者类似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2. 本保单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承包商或分包商为修正错误工艺而应承担的费用(但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因错误工艺引致的损失)。
3. 本保单不负责赔偿机场塔台操作引发的责任,除非事先经保险人同意。费用支付
除本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外,在满足下述条件下、并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还将支付被保险人为抗辩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在赔偿请求存在争议时:
1. 如果被保险人成功驳回赔偿请求,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单的保险金额。
2.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了本保单的保险金额,则保险人对于因此产生的费用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本保单保险金额与前述所述金额的比例部分。
第四部分
(A)通用除外责任--适用本保单所有部分本保单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非法用途
当被保险无人机用于非法目的或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用途和本保单”定义”中所述的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时。
2. 地域限制
当被保险无人机超出保单明细表所列明的飞行地理范围时,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
3. 操作人员
当被保险无人机由保单明细表所列明的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在操作时。
4. 无人机运输
不论以任何方式对被保险无人机进行运输时,但是,由于在本保单第一部分项下导致索赔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运输不在此限,或者除非本保障条款由批单特别涵盖。
5. 起降区域
被保险无人机在不符合无人机制造商建议或规定的场地降落、起飞或试图降落、起飞时,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
6. 契约责任
被保险人依据任何协议承担的责任或放弃的权利,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7. 不可分摊
可在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付时,除非是如同本保单未生效时可在其他保险应赔付或可赔付金额之上的金额。
8. 核风险
本保单所附《核风险除外条款》除外的索赔。
9. 战争、劫持和其他风险(AVN 48B)下列情形引发的索赔
本保单不承担由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
(a) 战争、侵略、外敌行动、敌对状态(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管制、军事政权、篡权或企图篡权;
(b) 使用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战争武器的敌对爆炸;
(c) 罢工、骚乱、民变或劳工动乱;
(d) 出于政治或恐怖目的的任何行动,不论采取此类行动的是一人或是数人,不论其是否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代理,也不论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是意外的或是故意的;
(e) 任何恶意行为或破坏行为;
(f) 由任何政府(无论是民选政府、军事政府还是事实政府)或公共或地方当局或根据其命令对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夺取、限制、扣押、占有或征用;
(g)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对飞行中的无人机实施的劫持、非法扣留或控制(包括意在上述扣留或控制的任何企图)。
此外,本保单对无人机未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时由上述风险引起的索赔不予负责。
当无人机在未被本保单”地域限制”除外的机场安全返还被保险人并且完全适合无人机运营时,该无人机应视为恢复由被保险人控制(这种安全返还要求无人机在引擎关闭的状态下停稳,且不受任何胁迫)。
10. 噪音和污染
本保单所附《噪音、污染及其它风险除外条款》除外的索赔。
11. 日期识别
本保单所附《日期识别除外条款》除外的索赔。
12. 石棉除外
本保单所附《石棉除外责任条款》除外的索赔。
13. 刮擦/雾化
本保单除外照相器材的镜头雾化或刮擦以及机械紊乱损失,除非因无人机遭受的意外事故所致。
(B)先决条件--适用本保单所有部分
被保险人遵守并履行下列条件为保险人在本保单下承担责任和支付赔款的前提条件:
1. 合理注意
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应对其业务经营中使用的道路、设备、厂房、机器、工具等予以合理的注意,确保其运行状况良好、适合于其使用用途,并采取所有合理的防护措施及预防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
2. 勤勉尽职
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均应勤勉尽职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避免事故、减小损失。
3. 遵守法规
被保险人应遵守管理当局发布的涉及被保险无人机安全运行的全部有关航空飞行和适航的法令和要求,并保证:
(a) 被保险无人机每次开始飞行时均处于适航状态。
(b) 所有现行法规要求的、与被保险无人机有关的所有航行日志或其他记录都应保持时时更新,并在需要时向保险人或其代表提供。
(c) 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代理人应遵守上述法令及要求。
4. 索赔流程
在发生可能引起本保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明细表列明的方式立即通知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均应:
(a) 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的详细材料,立即递交索赔通知,连同相关信函或文件;
(b) 通知保险人任何即将发生的诉讼;
(c) 应保险人合理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协助;
(d) 不能以任何方式损害保险人利益或使其陷于不利;
(e) 如本保单项下的索赔亦可在其他保险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障时,保险人在此保单项下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f)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付款或就赔付做出任何出价或承诺。
5. 重大变化
如保单生效后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该重大变化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安排、出价、承诺或付款。如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管并开展处理索赔工作或抗辩第三方,并在索赔谈判、处理和解决过程中有完全的自行处理权,被保险人应该提供一切保险人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C)总则--适用本保单所有部分
1. 索赔控制
保险人可在其需要的任何时间时对所有有关索赔的谈判和诉讼取得控制权,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直接对索赔进行赔付、抗辩或追偿。
2. 代位求偿
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进行赔付后,即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代为求偿的权利和应获得的补偿,被保险人应予以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和获得上述补偿。
3. 风险改变
如果作为本保单订立基础的风险性质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除非保险人接受该风险变更,否则由此风险变更引发的索赔将不在本保单项下赔付。
4. 保单注销
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均可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注销保险保单。如果保险人注销保单,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还未到期保费。如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保险人有权决定退还的保费。如保险保单项下已支付或应支付任何无人机的损失,则不可退还保费。
5. 保单转让
除非保险人同意并出具批单加以确认,保险保单不得进行任何全部或部分的转让。
6. 非水险保险
本保单为非水险保单,保单各方均明确同意本保单不得按水险保单进行解释。
7. 仲裁条款
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间的争议或纠纷,均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仲裁规定提交位于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8. 多架无人机
如果本保单承保了两架或两架以上无人机,则本保单条件分别适用于每一架飞机。
9. 赔偿限额
尽管本保单被保险人可能不止一方,不管这些被保险人是以批单或其他形式加入,保险人对任何一个或者所有被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D)定义
1. “事故”:指由一个事件引发的一次意外事故或一系列意外事故。
2. “零部件”:指无人机上的一个或一组零部件(包括所有附件),该零部件或该组零部件被作为一个整体规定了”大修寿命”。然而,发动机连同其在大修或更换时通常附于其上的全部附件,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作一个零部件。
3. “大修寿命”:指根据适航管理当局的要求,决定一个”零部件”何时必须进行检修或者更换的使用量、运行时间或日历时间。
4. “大修费用”:指在一个受损或类似的零部件达到”大修寿命”后进行检修或更换(无论有必要进行检修还是更换)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人工及材料费用。
5. “公务”:为公务或职务目的但不可用于出租或获取报酬。
6. “商务”:为被保险人业务出租或获取报酬。
7. “出租”:是指被保险人向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出借、出租、包租无人机,且无人机的运营不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但本保单对于任何目的的出租均不予承保,除非向保险人特别申报并在保单明细表(无人机用途)中对该使用用途予以详细描述。
8. “飞行”:指从被保险无人机为起飞或试图起飞而向前移动开始,包括在空中飞行,直到其完成着陆滑跑的全部过程。对于螺旋翼无人机,只要其旋翼在发动机带动下或在发动机动能作用下旋转、或者旋翼处于自转状态下,都应被视作”飞行”。
9. “滑行”:指被保险无人机在其自身动力系统作用下进行移动,而又不在上述定义的”飞行”状态下的阶段。滑行中被保险无人机暂时性的停止移动,并不应视为”滑行”终止。
10. “无人机”:无论本保单中何处使用,”无人机”均应指此处描述的无人驾驶系统,除了机体外,还应包括动力装置、螺旋桨、旋翼以及在本保单生效时构成无人驾驶系统的设备,包括已拆卸尚未被替换的零部件。
11. “地面停放”:指无人机处于上述”飞行”、”滑行之外的状态。
12. “空中作业”:指付费飞行或者为提供某类专业服务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建筑、摄影、勘测、巡逻、搜寻、救援以及空中广告,而进行的飞行。
无人机保险附加噪音、污染及其它风险除外条款
1. 本保单对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造成的索赔不予赔偿:
(a) 噪音(无论人耳能否听到)、振动、爆音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现象;
(b) 不论何种污染或沾染;
(c) 电子和电磁干扰;
(d) 对财产使用的影响。
除非是由无人机坠毁起火爆炸或碰撞或有记录的航空突发事件导致的非正常无人机操作所导致或造成的。
2. 涉及本保单任何有关保险人有义务对索赔进行调查和抗辩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并且保险人也不必对下列情况进行抗辩:
(a) 被第 1 段除外的索赔或;
(b) 在本保单项下得到保障的一件或多件索赔与被第 1 段除外的索赔相混合(下称“混合索赔”);
3. 关于“混合索赔”,保险人(根据损失证据和保险限额)对可能分配到本保单项下承担索赔的下述各项的部分赔偿被保险人:
(a) 判决被保险人的损坏赔偿,和
(b) 被保险人发生的抗辩费用和开支。
4. 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能抵消本保单所附或构成本保单组成部分的放射性沾染或其它除外条款。
AVN46B (无人机保险专用)
01.10.96
无人机保险附加核风险除外条款
1. 本保单不承保:
(a) 对不论何种财产的损失、毁坏或损坏或由此引起或导致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以及任何间接损失;
(b) 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造成的,由
(c) 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零部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它危害性;
(d) 任何其它在运输(包括仓储或处理)过程中作为货物的放射性材料以及由在此过程中意外发生的放射性,或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它危害性的组合;
(e) 由源自不论何种其它放射源的放射能、毒性、爆炸性或其它危害性产生的电离辐射或沾染。
2. 兹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上述(1)(d)和(e)中所述的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源不包括:
(a) 衰变铀或任何形式的天然铀;
(b) 为了可用于科研、医学、农业、商业、教育和工业之目的而达到制造最后阶段的放射性同位素。
3. 但是,本保单不承保任何财产的损失、毁坏或损坏或不论何种性质的间接损失或法律责任,只要涉及:
(a) 本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同时为其它保险项下(包括核能源责任险保险)的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或者
(b) 根据任何国家的立法需要拥有财务保护的个人或组织;或者
(c) 本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或既便未经签发的本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有权从任何政府或机构获得相关的赔偿。
4. 未被本条款第 2 条之规定除外的核风险所涉及的损失、毁坏、损坏、费用或法律责任(在遵从本保单所有其它条款、条件、限额、保证和除外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本保单项下予以保障,但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a) 对于涉及在运输(包括仓储或处理)过程中作为货物的放射性材料以及由在此过程中意外发生的索赔案件,此类运输必须全面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危险品空运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除非此类运输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规定,并且该规定得以全面执行;
(b) 本保单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发生的意外事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c) 涉及由放射性沾染导致或造成无人机的损失、毁坏、损坏或使用损失的索赔,沾染程度应超过下表所列的最大许可值:
放射物 (国际原子能组织健康与安全条例) | 非固定放射性 表面沾染的最大许可值 (平均超过300cm²) |
贝塔、伽玛和低毒阿尔法射线 | 不超过4xx勒尔/cm² (10-4微居里/cm² ) |
所有其它放射物 | 不超过0.4xx勒尔/cm² (10-5微居里/cm²) |
本条款第 4 条提供的保障可由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提前 7 天发出通知予以撤销。
AVN38B (无人机保险专用)
22.07.96
无人机保险附加石棉除外责任条款
本保单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直接或间接相关、引起或导致的任何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1. 真实存在的、声明或警告存在的任何形态的石棉,或是含有(或声明含有)石棉成分的材料或产品;或
2. 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根据义务、请求、要求、命令或法律、法规的需求对真实存在的、声明或警告存在的任何形态的石棉,或是含有(或声明含有)石棉成分的材料或产品所进行的测试、监视、清洁、清除、包装、治理、中和、保护或其它方式的处理。
然而,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任何由于无人机坠毁起火爆炸或碰撞,以及有记录的航空突发事件导致的非正常无人机操作所引起或造成的相关索赔。
尽管本保单有其它规定,对于本条款或上述 1、2 项已除外的任何索赔,保险人没有义务进行调查、辩护或支付辩护费用。
本保单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无人机保险附加日期识别除外条款
本保单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导致或造成的(不论直接或间接,也不论全部或部分)任何性质的索赔、损坏、伤害、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论是合同、民事侵权、疏忽、产品责任、误导、欺骗或其它任何性质的)不予承保:
1. 任何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或任何第三者所有)在准确或完整地处理、交换或传输年份、日期、时间数据或与任何年份、日期、时间变更相关信息上的失灵或失能;
不论是在此类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之前、之后或当中;
2. 为预防或适应任何年份、日期或时间的变更所作的对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或任何第三者所有)的任何已经完成或尝试性的变更或修改,或获得的与此类变更和修改相关的任何通知或服务;
3. 与年份、日期或时间的任何此类变更相关的,并由被保险人或任何第三者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不论何种财产和设备的无用或使用无效;
凡本保单涉及保险人对索赔进行调查和抗辩义务的任何条款均不适用于本批单所除外的任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