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 B 款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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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15]定期寿险 024 号
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 B 款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
⯎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6.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7. 基本保险金额 8.保险费的支付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
9. 诉讼时效
10. 受益人
11. 保险金申领资料
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 B 款条款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 ||
1. | 合同的构成 | 《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 B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2. | 合同的效力 |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您方不可以要求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 ||
3. | 投保范围 |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
4.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1,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xx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如果 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也均为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期间、驾驶无有效行驶证4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5期间;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1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 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 ||
6.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
7.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8.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 | ||
9.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10. | 受益人 |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
11. | 保险金申领资料 |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申领资料要求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申领资料要求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