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吴卓越金生年金保险计划条款
东吴卓越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阅 读 指 引
东吴人寿[2018]年金保险 09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5.1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红利是不保证的 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9.3 年龄错误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4 未还款项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4.2 宽限期 | 9.5 合同内容变更 |
1.3 投保年龄 | 5.保单红利 | 9.6 联系方式变更 |
1.4 犹豫期 | 5.1 红利分配 | 9.7 争议处理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2 红利领取方式 | 10.释义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现金价值权益 | 10.1 保单年度 |
2.2 保险期间 | 6.1 现金价值 | 10.2 周岁 |
2.3 保险责任 | 6.2 保单贷款 | 10.3 有效身份证件 |
2.4 责任免除 |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10.4 身故之日 |
2.5 其他免责条款 | 7.1 效力中止 | 10.5 现金价值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2 效力恢复 | |
3.1 受益人 |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3 保险金申请 |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3.4 保险金给付 |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3.5 诉讼时效 |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东吴卓越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见10.2)。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一、特别年金
x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特别年金。
二、普通年金
但如果在相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
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分别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普通年金。
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要给付下述的祝寿金,则我们不给付该保单周年日对应的普
通年金。
三、祝寿金
x被保险人在其年满 70、75、80、85、9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分别按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祝寿金。
四、教育金
对于投保年龄为 12 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若在其年满 18、19、20、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分别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教育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见 10.4)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经给付的祝寿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见 10.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2.4 责任免除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除 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
2.5 其他免责条款
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申请 年金受益人在申请年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请 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 |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 费。 |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❺ | 保单红利 | |
5.1 | 红利分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进行分配。 |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 ||
5.2 | 红利领取方式 |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
❻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
❼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7.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 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
7.2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❽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❾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投保时实际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❿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10.4 | 身故之日 | 指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确定的身故之日。 |
10.5 | 现金价值 |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东xxx年金保险(万能型)阅 读 指 引
东吴人寿[2018]年金保险 10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7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2.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部分领取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 5.7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4.3 初始费用 |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5.账户的运作管理 |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5.1 万能账户 | 9.3 年龄错误 |
1.3 投保年龄 | 5.2 保单账户 | 9.4 未还款项 |
1.4 犹豫期 | 5.3 账户价值计算 | 9.5 合同内容变更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4 结算利率 | 9.6 联系方式变更 |
2.1 保险期间 | 5.5 保单账户利息 | 9.7 争议处理 |
2.2 保险责任 | 5.6 最低保证利率 | 10.释义 |
2.3 责任免除 | 5.7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10.1 保单年度 |
2.4 其他免责条款 | 5.8 退保费用 | 10.2 周岁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现金价值权益 | 10.3 有效身份证件 |
3.1 受益人 | 6.1 现金价值 | 10.4 身故之日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6.2 保单贷款 | 10.5 现金价值 |
3.3 保险金申请 |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3.4 保险金给付 | 7.1 效力中止 | |
3.5 诉讼时效 | 7.2 效力恢复 |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4.2 保单持续奖励 |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东xxx年金保险(万能型)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80周岁(见10.2)。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每
年金 x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给付年金。
个保单年度年金给付金额与该保单年度内部分领取之和的总额不得超过已交
保险费的 2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见 10.4)的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经给付的年金及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上述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与转入保险费之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2.3 责任免除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除 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
2.4 其他免责条款
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除另有约定外,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 ||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 ||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 | 年金受益人在申请年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
一、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 ||
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
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您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 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 ||
二、转入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授权我们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将与我们订立的其他保险合同中的各种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应给付金额和保单红利等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转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 ||
4.2 | 保单持续奖励 | 若本合同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时持续有效,我们按照前五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之和的 1%向您的保单账户中分配保单持续奖励。 |
若本合同在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各个保单周年日持续有效,我们按照相应保单周年日的前一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的 1%向您的保单账户中分配保单持续奖励。 | ||
我们分配的保单持续奖励将按本合同 5.3 条的约定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 | ||
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均不享有保单持续奖励。 |
4.3 | 初始费用 | 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 的保险费按本合同 5.3 条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
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2%。 | ||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2%。 | ||
转入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1%。 | ||
❺ | 账户的运作管理 | |
5.1 | 万能账户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
5.2 | 保单账户 |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 ||
5.3 | 账户价值计算 |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
(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您支付趸交保险费后,保单账户 |
价值按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或转入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保单账户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增加;
(2)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分配保单持续奖励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向您的保单账户中分配的保单持续奖励金额等额增加;
(4)如果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单周年日按我们当年应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6)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4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计的 利息。每月 1 日为结算日。我们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不得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5.5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 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
算时保单账户利息。 | ||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 ||
5.6 | 最低保证利率 |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各年度最低保证利率为 2.5%。 |
5.7 |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3)每个保单年度年金给付金额与该保单年度部分领取之和的总额不得超过 |
已交保险费的 20%。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同时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部分领取手续费等于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第 1 年 | 第 2 年 | 第 3 年 | 第 4 年 | 第 5 年 | 第 6 年 及以后 |
手续费收取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5.8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 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第 1 年 | 第 2 年 | 第 3 年 | 第 4 年 | 第 5 年 | 第 6 年 及以后 |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❻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 |
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每 | ||
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 | ||
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❼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7.2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清偿各项欠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❽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❾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❿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10.4 身故之日 指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确定的身故之日。
10.5 现金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