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本章程”)适用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发卡行”,包括其分支机构和继承或受让其整体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发行的信用卡(“信用卡”)。信用卡的申请人和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章程、《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领用合约”)、《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费率表》(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费率表”)、申请表和申领文件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合称“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尤其是通过加粗标注的条款。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及易于阅读而设,并不影响本章程的解释。信用卡的申请人和持卡人在发卡行申请或使用的产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产品及服务),同时亦受限于发卡行不时发布、修改或更新的《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适用)》、《个人账户一般条款》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与条件,请同时了解并注意阅读该等条款和条件。
除本章程及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另有约定外,本章程及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在申请人向发卡行提交申请时生效并对其有约束力,至申请人的申请被发卡行拒绝或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足额清偿、发卡行注销其信用卡账户后失效。
1. 定义
1.1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本章程中提到的下列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申请人” | 指向发卡行申请核发信用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的个人。 |
“持卡人” | 指获得发卡行核准而向其发行并由其合法持有信用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的个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
“卡组织” | 指中国银联、VISA、MasterCard、JCB、美国运通等卡组织或清算组织。 |
“信用卡账户” | 指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转账、还款等与信用卡的使用相关的银行账户。 |
“信用额度” | 指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可由持卡人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
“临时信用额度” | 指发卡行为满足持卡人临时需要, 在发卡行规定的有效期内,在原信用额度的基础上临时调高的信用总额度。 |
“透支” | 指持卡人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内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现金提取透支和转账透支等。 |
2018V2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现金提取” “现金分期” “荟享贷” “预借现金” | 指持卡人在发卡行核定的现金提取额度范围内从信用卡账户中 提取人民币现金或相应外币现金的交易,但持卡人自信用卡账户中提取溢缴款项不属于现金提取交易。 指发卡行向有临时现金需求并具备良好还款能力的优质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提供的、在发卡行核定的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现金转账至其本人的同名借记卡账户,并约定分期归还本金及手续费的交易。 指发卡行向受邀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提供的、在发卡行核定的荟享贷额度内支取现金转账至其本人的同名借记卡账户,并约定分期归还本金及手续费的交易。 包括现金提取、现金分期和荟享贷业务。 |
“分期付款” | 指持卡人按照与发卡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在发卡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每月向发卡行归还当期应还款项, 直至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总价或已申请获批的现金分期或荟享贷的总额清偿完毕的一种交易方式。 |
“利息” | 指发卡行就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期待遇的任何透支交易款项根据本章程第 5.1 条的规定所收取的利息。 |
“费用” | 指发卡行根据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向持卡人收取的,与信用卡的发放、使用、还款及其他相关业务有关的所有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违约金、各类手续费、国际交易接入服务费、因催缴信用卡项下的债务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费用及发卡行规定持卡人应当缴纳的其他费用和开支。 |
“溢缴款项” | 指持卡人通过存款至信用卡账户、或者因退款、退税等款项被贷记至信用卡账户内等方式导致的,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金额超过未清偿债务的超额部分。 |
“违约金” | 指因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行支付的款项。 |
“最低还款额” | 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的金额、累计未还现金提取交易本金、所有费用、利息、分期付款当期还款额、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
“到期应还款项” | 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发生的发卡行已经记账但持卡人尚未偿还的透支款项本金、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
“未清偿债务” | 指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的未偿还债务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 用卡透支款项本金、利息、费用等,不管是已经记账的或尚未记账的。 |
“免息还款期” | 指持卡人的消费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
“银行记账日” | 指发卡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本章程或领用合约的规定将持卡人应付费用、利息等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
“账单日” | 指发卡行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本金、应付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应还款项的日期。 |
“到期还款日” | 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到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
“密码” | 指持卡人为信用卡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现金提取、转账、还款)及/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自助服务)等目的而需要使用的密码,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等。 |
“日”、“月”、“年” | 指公历的日、月、年。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包括章程、领用合约、费率表等)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1.2 虽然在本章程中未定义,但在领用合约中已经定义并在本章程中使用的词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否则应以领用合约中定义的为准。
2. 功能和卡种
2.1 功能 信用卡是发卡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不提供电子现金相关的功能。
2.2 卡种 发卡行为满足不同持卡人的不同需求将根据其商业计划不时地向社会发行不同种类的信用卡,详见信用卡条款和条件的相关约定。市场常见信用卡按所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 VISA 卡、MasterCard 卡、JCB 卡、银联卡、美国运通卡或其他卡组织卡种,按还款法律责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不同级
别的卡种,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种卡和特定外币单币种卡。
3. 申领
3.1 申领条件 凡年满十八(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得到法定代理人书面许可的十六(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3.2 申领手续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应当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发卡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和申领文件并在申领文件的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确认,并且应按发卡行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申请人向发卡行提交申请资料即表明申请人同意遵守申请表、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的各项规定。
3.3 申请资料 发卡行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申请表和申领文件,依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申请人可以通过发卡行客服热线或其他服务渠道查询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申请人理解并同意,若发卡行决定不予发卡,发卡行可以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也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无论信用卡是否被发卡行批准,申请人同意发卡行将不退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申领文件、相关材料和证明等文件,亦无需删除申请人的申请记录。发卡行同意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所有申请资料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 信用卡的使用
4.1 激活和签名 持卡人须在收到信用卡后通过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发卡行通知的其他方式激活信用卡后方可在信用卡上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信用卡。对未经激活的信用卡,发卡行将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持卡人换卡后获得的新卡,信用卡亦仅在持卡人激活后方可使用。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其本人的姓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4.2 信用卡账户 发卡行就其向持卡人发行的信用卡开立信用卡账户。信用卡账户支持联机贷记应用。除另有规定外,持卡人在除中国银联外的卡组织指定的中国境外的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机或特约商户提取现金(外币)或以外币购物消费时,均计入其外币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在中国银联和发卡行指定的中国境内或境外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机或特约商户提取现金(人民币)或以人民币购物消费时,均计入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4.3 适用规则 信用卡交易将通过中国境内外卡组织的清算网络进行,且有关争议差错的处理也将通过该等卡组织完成。因此,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及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时均应受到该等卡组织有关规则的约束。发卡行与任何卡组织、收单机构及/或商户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发卡行不应对任何卡组织、收单机构及/或商户的、与信用卡使用有关的任
何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4.4 信用额度 发卡行有权根据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用卡情况、风险信息等不时地设定、复核、调整、取消给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临时信用额度、现金提取额度、现金分期额度、荟享贷额度、单笔或者单日透支额度等其他额度,且在必要时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现金提取额度占用信用额度。发卡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现金分期额度、荟享贷额度、现金提取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持卡人信用额度上限。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人民币和外币信用卡)透支交易款项均不得超过发卡行为其核准的信用额度上限。
4.5 密码 持卡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密码(包括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发卡行将通过指定渠道为持卡人提供设置、变更和取消密码的服务。持卡人可以使用查询密码通过发卡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或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渠道查询相关交易记录(相关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限由发卡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持卡人可以使用交易密码进行消费交易(为避免异议,该等凭密消费仅限于中国银联指定的中国境内外的部分商户处的消费,其他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可能不提供凭密消费服务,因此,即使持卡人设置了交易密码,其在其他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所指定的商户处的消费有可能无需输入其设置的交易密码)和自助终端机交易(如现金提取等)。如未设置交易密码,则现金提取功能无法使用。
4.6 持卡人交易指令的确认 使用密码及/或签字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行基于密码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类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交易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基于持卡人签字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根据具体交易性质,某些信用卡交易无需输入密码(即使持卡人设置了密码)或签名或无法通过密码或签名完成,或没有有效凭证,持卡人不得以未凭密交易或有效凭证上无签名或有效凭证上签名非本人所为或无有效凭证为由拒绝承担信用卡项下的付款义务。详见领用合约的约定。
4.7 安全防范措施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详见领用合约的约定。
4.8 挂失 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复制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可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及时通过发卡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或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信用卡因任何原因挂失不影响持卡人对在挂失之日(含)前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的付款责任,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因任何原因挂失为由主张任何延期或减免其在信用卡项下的还款义务。
4.9 补换卡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或者发生其他情形而导致持卡人需要补换卡的,持卡人应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办理补换卡手续。
4.10 发卡行信用卡账户管理 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减少发卡行信贷风险、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之目的,或有领用合约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发卡行有权随时采取一项或多项信用卡管理措施或注销信用卡账户,详见领用合约的规定。
4.11 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客服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申请
注销信用卡账户,具体注销程序详见领用合约的规定。
4.12 其他 信用卡的功能、服务及使用亦见领用合约及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的约定。若持 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需要使用其他服务,需同时受该等其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5. 利息、收费和还款
5.1 利息和收费 发卡行将针对持卡人的每笔交易的透支款项计收利息。除利息外,发卡行还有权根据其不时以适当方式公布的费率表向持卡人收取相关费用。申请人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持卡人在相关通知期内未注销信用卡即视为其同意该等利息和收费。具体利率、利息计收方式、免息还款期待遇及收费详见领用合约和费率表的规定。
5.2 利息和费用借记 发卡行可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借记信用卡项下产生的利息和费用至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和/或要求持卡人根据发卡行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5.3 不计付存款利息 发卡行对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项不计付存款利息。
5.4 信用卡还款
5.4.1 持卡人有义务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或之前支付对账单上注明的到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发卡行有权在适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最低还款额作出调整并以本章程或领用合约 规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最低还款额将就外币和(或)人民币到期应还款项分别进行计 算。若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持卡人未能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构成逾期,发卡行将按照 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记录和报送该等逾期情况。逾期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 录且发卡行有权根据其不时公布的费率表向持卡人收取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
5.4.2 发卡行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确定持卡人还款的清偿顺序。详见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
5.4.3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还款)服务,详见信用卡自动还款条件及细则。
5.4.4 持卡人必须向发卡行全额支付其信用卡(包括人民币卡、外币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所有到期应还款项,并且不进行任何扣除或预提(不论是因为抵销、反索、税收、收费或其他原因)。在发卡行收妥结清的资金并且其上不附有任何抵销、诉求、条件、限制、扣除或预提时,该等向发卡行进行的付款才可视为被发卡行收到并被贷记至信用卡账户。
6. 分期业务
经发卡行核准并按照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约定,持卡人可按照发卡行的具体分期业务规定和分期付款计划办理分期业务,分次偿还相应到期应还款项。
7. 催收
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清偿债务的,发卡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发卡行有权通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持卡人或者相关担保人(如有)催缴欠款,详见领用合约的约定。
8. 免责
8.1 如由于发卡行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包括供电、通讯、网络、系统故障或失灵,或因停机检修或系统升级等目的而暂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服务,或因卡组织、收单机构及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发卡行延迟或无法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发卡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8.2 发卡行在履行本章程、领用合约和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时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发卡行施加的有关银行业务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信用卡账户或扣划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的要求。因此导致发卡行延迟或无法向持卡人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的,发卡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9. 持卡人的权利
9.1 持卡人应被核发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持卡人有权通过书面或通过发卡行官方网站等向发卡行要求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领用合约、费率表、用卡指南、安全提示等。
9.2 持卡人有权通过发卡行设立的 24 小时客服热线和其他服务渠道进行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信用卡激活、对账单和账务查询、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咨询和办理等。
9.3 持卡人有权对发卡行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持卡人有权通过发卡行提供的渠道对发卡行提供的信用卡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9.4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行提供的对账服务,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当期到期应还款项、当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
9.5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相关优惠。详见领用合约的约定。
9.6 持卡人有权享有本章程、领用合约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持卡人权利。
10. 申请人和持卡人的xx、保证和承诺
10.1 申请人向发卡行保证其所提供的信用卡申请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且不存在任何误导性,其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申请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能力独自承担信用卡项下的还款责任。
10.2 持卡人应确保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的用途。
10.3 持卡人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领用合约、费率表和发卡行不时发布的各项规则(含上述文件的任何修改),还应遵照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卡组织、收单机构、指定商户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未遵守该等规则或规定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10.4 持卡人应遵守发卡行关于安全防范措施的各项规定。在发卡行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或者发卡行为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其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时,持卡人应予配合。
10.5 持卡人理解信用卡归发卡行所有,并承诺信用卡仅供其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进一步确认其理解非法使用信用卡(如使用伪造、作废、冒用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等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0.6 本章程、领用合约及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的持卡人应遵守的其他义务。
11.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x章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申请人、持卡人与发卡行就履行本章程和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的,申请人和持卡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将本章程和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项下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发卡行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12. 其他
12.1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执行。
12.2 本章程由发卡行制订,适用于与发卡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有关的银行服务,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2.3 发卡行如对本章程及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包括领用合约、费率表等)进行变更、修订、增加或删除,应通过发卡行官方网站或发卡行营业场所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或通过
发卡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通知。该等修订或变更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持卡人可在通知期内注销信用卡账户。如果持卡人在发卡行向其发出该等变更通知后未注销信用卡账户并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将被视为持卡人已经同意接受该等修订或变更。
12.4 申请人和持卡人不得转让其在本章程、领用合约和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或与该等权利和/或义务有关的任何权益。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发卡行可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将发卡行在本章程、领用合约和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士,且该等转让无需另行取得持卡人的同意或批准,但应当通知持卡人。
12.5 对于发卡行发行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相应领用合约的,发卡行、申请人和持卡人应同时受相应卡种的领用合约和本章程的规范。领用合约为本章程的补充,如领用合约与本章程有冲突,则就此等冲突而言,应以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