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0000K454990902]地址电话:[昌吉市北外环路 0994-2293156]
合同
编号: 11N45499090220246602
采购单位(甲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
服务单位(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 ]
地址:[ 昌吉市北外环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世宗]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地址: [新疆昌吉回族xxxxxxxxxx000x00x0x00x0x0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昌吉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1、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信号覆盖,提供整体的视频监控服务及铁塔视联产品(含站址资源租用+监控摄像头建 设+施工安装+运 维)。2、能源业务租赁服务 | - | - | 品牌: | 1 | 项 | 32000.0 0 | 32000.0 0 |
合同总价(元) | 320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叁万贰仟元整 |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甲方用乙方通信铁塔站址,挂载 350M集群(PDT) 设备。
挂载甲方设备的,挂载方案必须事先经乙方检测合格并符合通信铁塔安全的要求,否则,不予挂载。
1.2为挂载甲方设备,需要在乙方通信铁塔上新增或改造相关设施的,甲乙双方约定,一次性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按照电信行业规范,将甲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在双方共同商定的乙方通讯塔上,并与甲方配合完成设备调试,
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安装费用(含支架材料)由甲方承担。甲方提出设备安装需求 10 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就设备的使用、保养提供必要的协助、指导,做好设备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条 服务期限及续展
2.1服务期限[ 壹年],自[ 2024年9月25日 ]—[ 2025年9月24日]。第三条 合同费用及支付
3.1服务费:本协议甲方使用昌吉铁塔公司站点(具体情况见附件1),挂载服务费的标准:设备挂载年服务费为人民币
(含税价)3200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其中不含税价30188.68元,增值税:1811.32元,税率6%;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国家调整本合同涉及设备和/或服务税率的,双方按最新税率执行,合同总价不变。
甲方本次共挂载设备使用铁塔数量为4处,年费用总额人民币(含税价)3200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其中不含税价30188.68元,增值税1811.32元,税率6%;合同总金额(含税价)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
3.2协议费用的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付至乙方。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交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账号:[6511008500120152815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0000K454990902]地址电话:[xxxxxxx 0000-0000000]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开户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
账号:[65001620100052506609 ]
纳税人识别号:[91652300313380163A]
地址:[ xxxxxxxxxxxxxxxx000x00x0x00x0x0x] 3.3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3.4付款方式:按年预支付。协议双方签字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30]日内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年至少进行2次设备定期检查及维护。
(2)甲方遇设备故障时,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开展设备故障排查及与之相关的拆装作业,由此发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的爬塔作业原则上不超过3次/塔·年(含定期维护),在此范围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特殊原因增加爬塔次数,由双方协商解决。
(3)提供需要安装的无线通讯设备,并确保设备安装前完好、正常;
(4)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租或转借租赁物或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
4.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电信行业规范,将甲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在双方共同商定的乙方通讯塔上,并与甲方配合完成设备调试,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安装费用(含支架材料)由甲方承担。
(2)及时处理乙方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机械故障、电气故障、机械事故,并承担相应责任和维修费用。
(3)定期检查设备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甲方。每年定期维护不少于2次,并提供照片及文字记录作为工作量验证依据。
第五条 站址施工及维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1)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前已对其使用的产品服务(包括位置空间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确认乙方的产品服务符合满足其使用目的的全部各项要求。
(2)铁塔公司向甲方提供的日常维护服务,包括日常巡检、配合作业、电力保障、机房环境保障、物业维系、运营监控以及其他服务。
(3)日常巡检:铁塔公司每半年对铁塔组织一次日常巡检。巡检过程中发现甲方设备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专项检查:八级以上大风、地震、雷暴、重裹冰天气等自然灾害后或应甲方专项检查需求,乙方可对甲方设备发起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甲方报告。
(5)随工配合: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随工,在提供产品服务的站址上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必要的施工或维护。甲方在上站施工、维护时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需求安排上站事宜,保证甲方按时上站。因夜间时段
(00:00—06:00)、自然灾害、业主行为或者政府干预等原因确实无法上站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紧急上站,如需特殊情况,甲方需紧急上站,乙方随时协调配合上站,如确实无法紧急安排上站,告知甲方并安排最近的上站时间。
随工过程中乙方除交付使用、指示位置、联系物业或能源部门、协调第三方给予配合外,甲方施工、改(增)建或维护引发的任何安全责任、赔偿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等均由甲方及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因甲方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国家重要活动、重要节假日、各类大型及重要文体活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巡检等重要保障需求,铁塔公司与甲方共同协商确定合理的保障方案,承诺及时反馈现场保障情况,包括网络质量、电力稳定情况、设备运行状态等并协助推进保障方案顺利实施。此类专项服务费用根据需求另行商议。
第六条 服务要求
6.1如果甲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无需续签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在服务期限届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日期,甲方组织人员到现场拆除甲方的设备,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产品服务费的,视为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甲方就逾期未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6】个月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预期超过【15】日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暂停产品服务,如超过
【30】日的,乙方可以提前终止产品服务。
7.2 由于甲方对其准载设备管理不善、产品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甲方原因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甲方应进行整改并赔偿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将全额承担。
7.3 由于乙方对其产品设施管理不善、产品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应进行整改并赔偿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继续使用乙方产品设施的,由乙方承担甲方资产的拆迁费用。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协调新的站址,经甲方同意后,免费将甲方资产重新安装于新的站址,并免除新的站址服务期内一定天数的产品服务费,具体天数双方友好协商。
7.5因乙方原因使得挂载服务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权利瑕疵,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若甲
方从事任何危害乙方对服务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乙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7.6 第三方责任
(1) 服务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期自动终止,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免费为甲方拆除准载设备,并积极为甲方协调新的站址,经甲方同意后,免费将甲方设备重新安装于新的站址。
(2)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准载设备遭受偷窃、破坏、损毁等损失的,乙方可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或第三方进行索赔。甲方因没有购买保险或保险赔付金额不足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经双方(或其附属公司)协商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为其准载设备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3)因第三方原因场地不能继续使用导致服务期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免费为甲方拆除准载设备,并积极为甲方协调新的站址,经甲方同意后,免费将甲方设备重新安装于新的站址。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8.2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8.3服务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服务终止的,按实际发生天数进行费用结算。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经协议双方书面确认。
9.4本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附件一 :xx合同
附件二 :xx合同执行情况调查表
附件三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xx从业十不准
附件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设备挂载及年租费汇总表
甲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 ]
签约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签约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一:
xx合同
甲方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乙方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见证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纪检委员
为规范甲乙双方业务往来活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诚信、xx的业务合作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xx从业十不准”(见附件4)的要求开展合作。为此,经双方共同协商,就业务往来中的xx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xx从业的制度规定。
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三、双方要加强互相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见本合同所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四、对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个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甲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乙方人员存在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单位对乙方人员进行查处,并保留终止相关合同、将乙方单位列入合作伙伴黑名单的权利。
五、甲方的《保廉合同》管理人员或纪检监察人员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时,乙方必须给予配合。双方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等行为的,双方单位均应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在业务委托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禁止暗箱操作,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项目信息。
二、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不得与乙方人员发生任何非工作的往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得收受对方馈送的任何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要求或接受对方为其住房建修、婚丧嫁娶、出国等提供资助;不得介绍亲友从事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收受回扣,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对方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等;不得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
三、甲方人员若违反本保廉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甲方人员不得为乙方多付项目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六、甲方人员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务权力,故意刁难乙方以谋取私利。
七、甲方发现乙方人员行贿以及其他违反保廉合同的行为,有义务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八、甲方对乙方所属机构和人员存在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收集汇总有关违规情况,作为对乙方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有围标、串标,泄露双方机密,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预决算、招投标和商务报价中弄虚作假或恶意高估冒算等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等行为。
二、乙方人员不得为获取合作利益向甲方人员送礼、行贿,不得有向甲方人员提供宴请和娱乐活动及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xx从业规定、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三、乙方应对其所属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保廉合同》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核实工作,不得提供伪证,不得搪塞甲方纪检监察人员。
五、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索贿行为、受贿行为及其他不xx行为时,应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并有义务提供记录甲方人员不xx行为的文字、音频、视频证据或其他证据。
第四条 本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与合同一致。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
甲方:(xx) 乙方:(xx)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xx)
见证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xx合同执行情况调查表
甲方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事 项 | 是/否 | 有关情况(时间、地点、当事人) |
1 | 乙方是否有向甲方索要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等行为 | ||
2 | 乙方是否有参与甲方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 ||
3 | 乙方是否有为甲方多付项目款、选址费、协调费 等,收取回扣、谋取私利的行为 | ||
4 | 乙方是否有在甲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行为 | ||
5 | 乙方是否有故意刁难甲方的行为 | ||
6 | 甲方是否有向乙方人员行贿的行为 | ||
7 | 甲方是否利用黄、赌、毒等手段拉拢腐蚀乙方工作人员的行为 | ||
8 | 是否有违反合同的其他行为 |
附件三: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xx从业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2.不准在公司的运营发展、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物质采购、选人用人等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接受贿赂;
3.不准接受业务合作伙伴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接受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宴请、聚会、私人旅游和高消费运动、娱乐等活动;
4.不准向合作伙伴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5.不准违反采购决策程序,搞暗箱操作影响项目招标过程和结果;
6.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企业受到有关方面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严禁任何单位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7.不准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8.不准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10.不准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禁止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 账号: 65001620100052506609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设备挂载及年租费汇总表
序号 | 设备挂载名称 | 铁塔公司基站名称 | 经度 | 纬度 | 备注 |
1 | 350M集 群 | 阜康华能电厂-2 | 88.01281 | 44.13924 | 阜康市 |
2 | 350M集 群 | 呼图壁县五工台中渠 | 86.7325 | 44.188889 | 呼图壁县 |
3 | 350M集 群 | 阜康市甘泉堡基站 | 87.77337 | 44.12041 | 阜康市 |
4 | 350M集 群 | 玛纳斯基站 | 86.239444 | 44.248611 | 玛纳斯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