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用貸款商品服務說明書
x服務說明書係為使借款人及保證人與永豐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簽訂信用借款約定書前,充分了解本行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重要內容,特彙整相關重要事項逐條向客戶說明:
一、信用貸款商品說明事項
(一)資金用途:係供適用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之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或供非屬銀行法十二條之一之投資理財及其他週轉使用。
(二)借款條件:借款條件依借款人個別條件不同而有差異,本行保有核准申請與否及調整借款金額(額度)、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產品規格之權利,貸款條件以本行實際撥款條件為準。
(三)貸款金額:
1.依金管會函示: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即DBR22倍)。
2.撥款前確認:本行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新核准應計入DBR22倍規範之授信額度,借款人同意本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四)貸款利率及每月還款金額變動原因
1.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調整:
信用貸款利率通常會與本行指標利率連動,而指標利率可能會隨期間而變化,如未來指標利率上升,借款人每月還款金額會隨指標利率上升而增加。本行指標利率若發生變動,除依法通知外,將於本行網站上公佈【查詢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臺幣利率→臺幣放款利率】,並隨時歡迎與服務專員聯絡查詢。
2.階段式利率計息:
如約定以階段式利率計息者,在各段利率期滿後,還款金額將會因實際約定利率進入下一計息階段而異動,若階段式利率為向上調整,則每月還款金額將可能增加。
3.寬限期屆滿後:
只付利息之期間(寬限期)經過後,借款人除每月必須攤還之利息外另須攤還本金,因此將大幅增加每月還款負擔。借款金額愈大,其增加之負擔亦愈大。
(五)借款人應負擔之貸款手續費
1.本行信用貸款手續費收費標準明訂於「永豐商業銀行各項收費標準及公告事項」,將置放於營業大廳並公佈於本行網站(查詢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供客戶查閱。
2.借款人實際負擔之貸款手續費(含帳戶管理費、代償手續費或額度設立費),將填載於借款約定書或信貸撥款申請書內,並由借款人簽章確認。
(六)信用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每一借款實際之總費用年百分率將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個別授信條件而有不同。信用貸款若經本行核准,將於撥款後以電子郵件寄送撥款確認通知書(或額度確認通知書)至借款人於本行留存之電子信箱(本行亦得以書面方式寄送至借款人於本行留存之通訊地址)。屆時若借款人未接獲撥款確認通知書(或額度設立確認通知書),可速與本行客服專線申請以書面方式補寄。
(七)借款人可能負擔之提前清償違約金
1.借款人與本行簽訂之約定書如訂有「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借款人應於該條款下方簽章確認。
2.借款人與本行簽訂之約定書如訂有「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若借款人於約定期間提前清償,借款人同意本行依約定書約定計收提前清償違約金。
3.提前清償違約金計算公式分以下兩種,實際計付方式依借款人與本行約定為準
(1)借款人於訂有提前清償違約金之期間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 (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分)乘上違約金比率計付。
(2)借款人於訂有提前清償違約金之期間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乘上違約金比率計付。
(八)借款人可能負擔之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借款人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月付金、或給付之利息或月付金不足額、或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本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借款人將依約定負擔未償還本息所產生之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二、借款人及保證人知悉本行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借款人向本行申辦貸款,案件核貸准駁悉依借款人授信條件及本行授信規範判斷,本行所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約定書,將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撥貸後借款人須依約按期償還。
(二)貸款動用、還款(償付)方式及各項費用之收取悉依各約定書約定撥付。
(三)借款人對本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本息及手續費,均願依照約定期限如數清償,如有約定書內所述喪失期限利益、或經本行於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仍不補正之情事發生時,全部債務應回溯自該事件發生時視為立即到 期,本行得逕向借款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之本息、手續費、違約金、遲延利息、損害賠償以及其他一切費用;如有約定書所列示之情形發生且本行尚未撥付貸款,則本行得拒絕撥付貸款或終止額度。
(四)約定書簽定後,若借款人發生債信不佳或貶損之情事時,本行得解除該約定書。
(五)借款人得指示本行依約定方式撥付所貸款之金額,若需變更相關授信條件,得提出申請,經本行同意後為之。 (六)本行實行約定書項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各項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應由借款人負
擔,保證人依其保證責任負擔,但如經法院判決本行敗訴者,不在此限。
(七)如借款人約定按月攤還本息時,以年金法或本金平均法計算月付金,本行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或借款人逕於本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試算月付金,如經借款
人請求時,本行並應告知查詢方式。貸款利息的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八)借款人或保證人之住所、通訊處所、聯絡電話、或本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變更之一方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 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如未為通知或有其他可歸責於任一方或保證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為送達之一方將有關文書向約定書所載或其知悉之最後地址投郵寄送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三、連帶保證人特別約款(資金用途非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範之「消費性放款」時得徵提)
無論是否期限屆滿、終止或解除,保證人等就借款人就總借款額度範圍內,與本行一切往來發生之一切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如借款人未依約履行,保證人等均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並同意遵循另與本行簽署之約定書中就連帶保證人相關之條款辦理。
四、一般保證人特別約款
保證人同意於借款人依原約定書所負之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其因一部代償而對借款人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本行對借款人所持有之剩餘債權而受償。並同意遵循另與本行簽署之約定書中就保證人相關之條款辦理。
五、因授信類商品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故借款人明瞭該類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障。六、信用貸款特別提醒事項
x借款完整約定條文列載於永豐銀行「信用借款約定書」。七、「便利金」信用貸款特別提醒事項
(一)本借款完整約定條文列載於永豐銀行「便利金信用借款約定書」。 (二)本借款不徵提保證人且無提前清償違約金。
(三)便利金信用貸款之額度設立費為前收,借款人應依約於本筆貸款額度設立前繳付。不得要求由本次設立之貸款額度內動撥。
(四)借款額度動用方式:借款額度動用之存款帳號餘額為零時,方能動用透支額度,借款人得以簽發其於本行連結本借款額度帳戶之取款憑條或支票要求本行付款或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與電話語音轉帳(不包含憑金融卡或其他約定方式透過自動化服務設備領現或轉帳),或與本行約定之各項代扣繳費用或帳款,包含但不限於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稅費、信用卡帳款、借款本息、違約金、遲延利息、罰款、保險費、證劵交割劃撥款(代繳股款)或其他各種費用、款項等。
(五)借款額度連結之存款帳號限制:
1.本專案需開立「全新存款帳戶」以供借款額度連結使用。
2.前述存款帳號不得與借款人於本行之其它額度連結帳戶共用。 (六)借款本金及利息還款方式:
1.借款人應於繳款期間存入「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至約定之存款帳號。
【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當期還款本金+當期動用利息+遲延利息(若有延滯時)
【當期還款本金】:計息止日(每月20日)已動用未清償本金餘額之2%
【當期動用利息】:依計息期間每日動用餘額,採以日計息方式計算動用利息
【計息期間】: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含)止
【繳款期間】:本月21日至次月5日(含)止
【繳款截止日】:次月5日(含),遇假日順延
2.未於繳款期間內繳(存)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者,本借款額度即無法動用。
3.借款人應確認繳款截止當日,額度連結之存款帳戶內有足夠之存款(或額度)供本行執行扣款,否則本借款額度即無法動用。
4.計息期間如有動用額度者,本行將寄送「便利金信用貸款繳款通知書」,列示「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與「還款方式」。
八、「宅PAY金」信用貸款專案特別提醒事項
(一)本借款完整約定條文列載於永豐銀行「宅PAY金借款約定書」。 (二)借款人同意本行以電腦留存撥貸之紀錄,作為動撥之證明。
(三)借款人或抵押人如有提供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本行時,同意作為本借款之擔保,並遵守與本行間之約定。
九、「交易型額度」信用貸款特別提醒事項
(一)本借款完整約定條文列載於永豐銀行「交易型額度信用借款約定書」。 (二)本借款不徵提保證人且無提前清償違約金。
(三)交易型額度信用貸款之額度設立費為前收,借款人應依約於本筆貸款額度設立前繳付。不得要求由本次設立之貸款額度內動撥。
(四)借款額度動用方式:借款人不得簽發取款條或支票要求本行自約定存款帳號付款或於自動化設備(含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與電話語音)、ATM轉帳以動用借款額度。
(五)借款額度連結之存款帳號限制:存款帳號不得與借款人於本行之綜合存款帳戶或與本行其它授信領用額度連結帳戶共用。
(六)借款本金及利息還款方式:借款人當期透支息之繳息日為每月21日(遇假日順延),由系統自動扣款,不得超額扣息。
十、「循環透支型」信用貸款特別提醒事項
(一)本借款完整約定條文列載於永豐銀行「循環透支型信用借款約定書」。 (二)本借款不徵提保證人且無提前清償違約金。
(三)循環透支型信用貸款之額度設立費為前收,借款人應依約於本筆貸款額度設立前繳付。不得要求由本次設立之貸款額度內動撥。
(四)借款額度動用方式:借款額度動用之存款帳號餘額為零時,方能動用透支額度,並得以簽發其於本行連結本借款額度帳戶之取款憑條或支票要求本行付款或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與電話語音轉帳(不包含憑金融卡或其他約
定方式透過自動化服務設備領現或轉帳),或與本行約定之各項代扣繳費用或帳款,包含但不限於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稅費、信用卡帳款、借款本息、違約金、遲延利息、罰款、保險費、證劵交割劃撥款(代繳股款)或其他各種費用、款項等。
(五)借款額度連結之存款帳號限制:
借款額度連結之存款帳號不得與借款人於本行之其它額度連結帳戶共用。
(六)借款本金及利息還款方式:
1.依額度動用日起按月償付利息,立約人同意逾繳款截止日依計息期間結算一次滾入原本金,屆期清償本金。如本息合計超過本借款約定額度時,立約人應立即償還超過部分。
2.利息依額度動用期間每日動用餘額,採以日計息方式計算。
3.計息期間: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含)止。
4.繳款截止日:次月 5 日(含),遇假日順延。
5.借款人應確認繳款當日,額度連結之存款帳戶內有足夠之存款(或額度)供本行執行扣款。十一、「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特別提醒事項
(一)本借款完整約定條文列載於永豐銀行「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 (二)借款額度、利率、期間等借款條件:
1.核准前簽約:借款條件依借款人個別條件不同而有差異,借款條件以本行線上平台確認頁所示為準,本行保有申請及核准與否之權利。
2.核准後簽約:借款條件依借款人個別條件不同而有差異,本行保有核准申請與否及調整撥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產品規格之權利,貸款條件以本行實際撥款條件為準。
(三)本借款不徵提保證人且無提前清償違約金。
(四)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之額度設立費為前收,借款人應依約於本筆貸款額度設立前繳付。不得要求由本次設立之貸款額度內動撥。
(五)本借款額度可隨時動用及還本,償還本金將流用至本借款可動用額度繼續循環動用。 (六)借款額度連結之存款帳號限制:
本借款額度連結之存款帳號下稱約定「撥入/扣款存款帳號」,不得與借款人於本行之其它額度連結帳戶共用。
(七)借款本金、利息及償付方式:
1.循環型:依額度動用日起按月償付利息,屆期清償本金。
(1)利息依額度動用期間每日日終動用餘額,採以日計息方式計算。
(2)計息期間:每月20日結算利息,如20日為非營業日,將於前一個營業日結算利息,該非營業日期間動用或還本所新增或減少之利息將計入次月計息期間之利息,並於次月繳息日繳納。
(3)利息償付:借款人利息之繳息日為每月21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由系統自動扣款。
2.分期循環型:自每筆動用日起依其動用金額及約定期數,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借款人須於本行設定約定期數,且分期之約定期數取每筆動用前最近一次設定為準。
3.本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之計算方式,立約人得於本行網站查詢。
4.借款人授權由本行逕行自約定「撥入/扣款存款帳號」內提領、轉帳及繳付者:借款人茲因與本行授信往來,為便利按月(期)指償還應繳付之本金、利息、月付金、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以及其他一切費用等金額,特就借款人在本行之約定「撥入/扣款存款帳號」之存款,授權由本行逕行提領轉帳繳付,絕無異議,本授權非經本行同意不得撤銷。借款人應確認繳款當日,約定「撥入/扣款存款帳號」內有足夠之存款供本行執行扣款。
(八)未於繳息日繳足「應繳金額」者,本借款額度即無法動用。
十二、借款人如對本商品服務說明書有疑義,可逕與本行服務專線連絡。本行之服務專線、申訴及拒絕行銷管道如下︰免付費申訴專線:0000-000-000 / 其他服務電話:(00)0000-0000 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 郵寄地址:xxxxxxxxxxxx00x(xxxx)xx資料如有變更,本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十三、約定書審閱期
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將仔細審閱本行提供之借款約定書全部條款,並於了解借款約定書中之所有條款後,再與本行正式簽約。
本人已詳閱本商品服務說明書中以顯著字體表示之重要約定事項,有疑問之處業經本人 貴行提出詢問並業經 貴行說明及解答,對重要約定事項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內容。
2022.09 版
信用借款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 貴行)申請信用貸款,願遵照一切各該相關法令規定、個別借款申請書及下列約定事項履行:
一、立約人與 貴行一切往來,悉憑本信用借款申請書之簽名或印鑑任擇一式或其他 貴行可認定為本人之其他方式,於貴行經辦人員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辨認有一式相符時,即生效力。
二、基於本約定書所辦理之借款,其動用方式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 貴行應依立約人所填貸款申請書之申請撥付之。
三、貸款金額以實際撥款金額為準,經核准後撥入/匯入立約人指定之 貴行或他行帳戶內,即視為 貴行款項之交付。四、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撥款時逕行自借款金額中扣除下列費用:
(一)本借款之手續費。
(二)如為匯入他行帳戶,經核准後依立約人指定撥入他行開設之帳戶所產生之相關匯費(包括退匯重匯之匯費)。五、貸款期間:以實際撥款條件為準。
六、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 貴行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及處分擔保物所得之款項,不足清償立約人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包括 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
七、計息及償付方式:
貸款利率條件、計息及償付方式以撥款確認通知書為準。
(一) 償付方式:
1.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2.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 期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立約人得於貴行網站查詢,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途貴行如有調整指標利率或立約人提前部份還本等情事,而未經 貴行調整月付金前,仍應依原月付金繳付。立約人同意每次存入之款項,應先抵充貸款本息及其他債務。
(二)立約人授權由 貴行逕行自指定帳戶內提領、轉帳及繳付者:立約人茲因與 貴行授信往來,為便利按月(期)清償應繳付之本息、月付金、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以及其他一切費用等金額起見,特就立約人在 貴行開設之活期(儲)存款帳號內之存款,授權由 貴行逕行提領轉帳繳付,絕無異議,本授權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撤銷。
(三)立約人未授權由 貴行逕行自指定帳戶內提領、轉帳及繳付者:
1.立約人同意自行至 貴行或透過自動化設備等方式將每月(期)清償應繳付之各項費用、本息、月付金、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以及其他一切費用繳至 貴行指定之帳戶,如有溢繳或其他帳款誤入之情形(不論有無事先約定),於立約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 貴行無息保管,並以抵付後續到期應付 貴行之月(期)付金。
2.本信用貸款依立約人之總貸款期數於不同時間點進行月付金重新計算以簡訊寄送通知內容至立約人於 貴行留存之手機號碼,月付金重新計算時點︰
(1)貸款期限五年︰繳完第12、24、36、48、59期後。
(2)貸款期限七年︰繳完第12、24、36、48、60、72、83期後。
(3)貸款如為分段計息者,於分段利率調整時將重新計算月付金(例如貸款利率分為前3期與第4期起,則於繳完第3期後重新計算)。期間如遇利率基礎調整或部分中途還款, 貴行將不會主動重新計算,如遇可能影響計算基準之情事,立約人可電貴行客服專線查詢本月應繳金額,最後一期結清月付金,仍將依實際剩餘本金與約定利率計算,如未依約給付,則依本約定書第七條辦理。
3.貴行系統遇假日仍依預定繳款日判斷當期繳款狀況,未依假日順延。
八、立約人願切實遵守本特約條款規定及與 貴行訂立之約定書所列各項條款,並已詳閱本約定書中以顯著字體表示之重要約定事項,有疑問之處業經本人向 貴行提出詢問並業經 貴行說明及解答,對重要約定事項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內容。
九、立約人瞭解貴行保有核准貸款與否之權利,本貸款若經貴行核准,將於撥款後以電子郵件寄送撥款確認通知書至立約人於 貴行留存之電子信箱( 貴行亦得以書面方式寄送至立約人於 貴行留存之通訊地址),供立約人收執。屆時若立約人未接獲撥款確認通知書,可速與貴行客服專線申請以書面方式補寄;本案若未經貴行核准,則本約不生效力,立約人之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貴行皆無需退還。
十、立約人同意 貴行或 貴行委託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貸款交易往來有關事項之雙方電話談話予以錄音,並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內容之期間,在任何爭訟程序中,並得以該錄音作為證據。
十一、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本信用貸款利率依永豐銀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碼機動計息(目前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為 1.33%),本貸款利率為前三期為固定利率 0.66%~1.99% ,第四期起為機動利率 3.77%~14.99%,以貸款金額新台幣 30 萬元,貸款期間五年為例,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新台幣 0 元~9000 元,總
費用年百分率 3.47%~14.96%。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永豐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立約人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 2022 年 12 月 21 日。
十二、契約變更、利率、費用調整及通知
(一)立約人同意 貴行因本契約變更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為之通知,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得以公告、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者準用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立約人於通知或公告仍繼續動用額度者,即視為同意其變更內容;未於通知或公告後七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亦同。
(二)倘 貴行有增收費用、提高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或所選擇之利率基礎等情形者,應說明其原因並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未於上述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並以書面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者,即視為同意上述事項之變更。
(三)本借款利率係隨 貴行利率基礎機動調整者,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借款利率計算。 貴行應於利率基礎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利率基礎告知立約人(不適用前項六十日前通知之規定)。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前述告知方
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等方式之一告知立約人 (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貴行調整利率基礎時,立約人得請求 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十三、立約人依據個資法第三條,就 貴行因本約定書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得透過 貴行各營業單位及第二十九條所載電話服務專線或網路銀行等管道,向 貴行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 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 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 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 貴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 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請求為之。
十四、貴行實行本約定書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各項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應由立約人負擔,但如經法院判決 貴行敗訴者,不在此限。
十五、如立約人約定按月攤還本息時,以年金法或本金平均法計算月付金, 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或立約人逕於 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及試算月付金,如經立約人請求時,貴行並應告知查詢方式。貸款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十六、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相關計算方式如下(逢閏年時亦同):
(一)還款方式採本息攤者(收取遲延息)
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月付本金×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月付本金
×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二)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收取違約金)
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月付息×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0.1。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不計收。 (三)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或本借款經貴行依主管機關規定轉列
催收款項者,計算方式如下(逢閏年時亦同):
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十七、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權利者,立約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 貴行及其委託處理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八、立約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含訴訟、非訟、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
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貴行
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立約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九、貴行於本約定書簽訂後如為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而為債權讓與時,立約人同意其通知得以公告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之方式為之。立約人並同意其與 貴行往來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提供予受讓該債權及/或受託為債權鑑價查核之人員及機構。惟貴行須要求該資料利用之人員及機構,確實遵守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並不得將該等相關資料洩漏予約定外之其他第三人。
二十、立約人對 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照約定期限如數清償,如有下列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無須由 貴行通知或催告,立約人應即喪失期限利益,如有第五至七款情形之一者,經 貴行於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仍不補正時,亦同,全部債務應回溯自該事件發生時視為立即到期,貴行得逕向立約人請求連帶清償全部債務之本息、手續費、違約金、遲延利息、損害賠償以及其他一切費用;如下列情形發生時 貴行尚未撥付貸款,則 貴行得拒絕撥付貸款或終止額度: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x)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四)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
(六)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 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或運用不當時。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 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二十一、立約人如有下列事由者,經 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一)違反特約條款第二條特約商店受款人信貸專案、代收代付平台特約商店所屬受款人信貸專案之特別約定。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二十二、立約人不依本約定書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視為到期, 貴行得將立約人寄存 貴行除支票存款外之各種存款及對 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本約定書之債務。立約人了解並同意其等與 貴行簽訂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係以立約人違反其與 貴行簽訂之任何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情事,經 貴行依約主張立約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先行或同時通知立約人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後, 貴行得逕將應返還之該支票存款帳戶餘存款項,抵銷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
貴行依前二項為抵銷時,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立約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二十三、立約人如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立約人若有不配合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所為之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立約人實際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之情形、或經貴行研判其交易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二十四、本約定書簽定後,若立約人發生債信不佳或貶損之情事時,貴行得解除本合約。
二十五、立約人之住址、通訊處所、連絡電話、或 貴行之營業所如有變更,變更之一方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如未為通知或有其他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為送達之一方將有關文書向本約定書所載或其知悉之最後地址投郵寄送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二十六、立約人借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 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立約人現有借款額度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合徵信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二十七、貴行有權不經立約人同意隨時將 貴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含但不限於對立約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之全部或一部份轉讓予第三人。
二十八、立約人所簽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簽署之借款約定書及對貴行所負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貴行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或遇債權證書被變造而貴行並無重大過失時,除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電腦掃瞄儲存之電磁紀錄等之記載,經立約人等證明確有錯誤,應由貴
行更正外,立約人等對上開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貴行之指示,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全部債權證書。
二十九、為維護借款人權益,借款人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下列方式向貴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貴行之服務專線、申訴及拒絕行銷管道如下,貴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借款人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借款人:
免付費申訴專線:0000-000-000
其他服務電話:(00)0000-0000 /020308989 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郵寄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客服中心)
三十、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立約人應隨時遵守本約定書、附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立約人及 貴行另行議定。有關債務以 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如不依約履行責任,經 貴行提起訴訟時,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時,不在此限。
三十一、立約人應使用不易擦拭及塗改之工具,並以正楷書寫借款約定書及各類申請書,若因使用可經特殊工具擦拭塗改、易褪色之工具(如摩擦筆、擦擦筆),導致日後字跡難以辨識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三十二、立約人為簽訂本約定書於提供個人資料予 貴行時,確已知悉「永豐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義務內容」,立約人可逕於 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關於永豐→永豐簡介→公告事項→法定公告事項→永豐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義務內容)或至 貴行營業處所公告之「銀行服務說明書」查詢相關內容。
一、卡友循環轉換信貸專案
特約條款
(一)卡友循環轉換信貸專案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僅提供本行繳款正常,連續十二月以上使用信用卡循環之卡友將循環信用餘額轉換為信用貸款,最高申請金額以最近一期帳單「本期應繳金額」減去
「本期最低應繳金額」為限,最低申請金額為 NT$10 萬元(含)。最終核貸金額以實際撥款繳付信用卡餘額帳款之金額為準,依實際撥款金額調降信用卡之信用額度,或依立約人選擇同意終止使用本行信用卡。
(二)貸款期間:本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計 5 年(60 期)。
(三)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最高不高於 14%,實際核貸利率將低於申請人申辦當時於本行適用之信用卡利率。
二、特約商店受款人信貸專案及代收代付平台特約商店所屬受款人信貸專案之特別約定︰
(一)若立約人為貴行特約商店受款人,約定還款之存款帳號應與特約商店約定撥款帳戶一致。
(二)若立約人為貴行代收代付平台特約商店所屬受款人,約定還款之存款帳號應與代收代付平台特約商店撥款帳戶一致。
三、(一)貴行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立約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得隨時清償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瞭解「限制清償期間」利率條件較「無限制清償期間」為優惠【即「無限制清償期間」利率為「限制清償期間」利率(如「限制清償期間」利率為分段計息者則採最後一段利率)加3%計付】,並同意按撥款確認通知書之貸款利率條件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款日起 月內提前清償本金或清償全部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1.自本借款於撥款日起 個月內,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 x金金額之 %計付;
2.自撥款日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 %計付;
3.自撥款日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 %計付;
(二)如因立約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借款者, 貴行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LNC-382 2023.01版
循環透支型信用借款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 貴行)申請信用貸款,願遵照一切各該相關法令規定、個別借款申請書及下列約定事項履行:
一、立約人與 貴行一切往來,悉憑本信用貸款申請書之簽名或印鑑任擇一式或其他 貴行可認定為本人之其他方式,於貴行經辦人員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辨認有一式相符時,即生效力。
二、借款額度以實際額度設立金額為準,基於本約定書所辦理之借款,其借款額度動用方式:借款額度動用之存款帳戶餘額為零時,方能動用透支額度,並得以簽發其於貴行連結本借款額度帳戶之取款憑條或支票要求貴行付款或以網路
銀行、行動銀行與電話語音轉帳(不包含憑金融卡或其他約定方式透過自動化服務設備領現或轉帳),或與貴行約定之各項代扣繳費用或帳款,包含但不限於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稅費、信用卡帳款、借款本息、違約金、遲延利息、罰款、保險費、證劵交割劃撥款(代繳股款)或其他各種費用、款項等。本借款由立約人循環動用,於立約人提領時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立約人同意貴行以電腦留存撥貸之紀錄,作為動撥之證明。
三、貸款期間:以實際額度設立條件為準,貸款期限屆滿時,立約人同意立即償還已動用款項之本息。
四、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 貴行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及處分擔保物所得之款項,不足清償立約人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包括 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
五、約定書變更、利率、費用調整及通知
(一)立約人同意 貴行因本約定書變更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為之通知,除本約定書另有規定外,得以公告、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者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立約人於通知或公告仍繼續動用額度者,即視為同意其變更內容;未於通知或公告後七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亦同。
(二)倘 貴行有增收費用、提高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或所選擇之利率基礎等情形者,應說明其原因並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未於上述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並以書面通知 貴行終止約定書者,即視為同意上述事項之變更。
(三)本借款利率係隨 貴行利率基礎機動調整者,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借款利率計算。 貴行應於利率基礎調整時 15日內將調整後之利率基礎告知立約人(不適用前項六十日前通知之規定)。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前述告知方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等方式之一告知立約人 (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貴行調整利率基礎時,立約人得請求 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六、立約人依據個資法第三條,就 貴行因本約定書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得透過 貴行各營業單位及第廿二條所載電話服務專線或網路銀行等管道,向 貴行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 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 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 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 貴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 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請求為之。七、貴行實行本約定書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各項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應由立約人負擔,但
如經法院判決 貴行敗訴者,不在此限。
八、貸款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利息計算方式,立約人得於 貴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九、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相關計算方式如下(逢閏年時亦同):
(一)還款方式採本息攤者(收取遲延息)
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月付本金×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月付本金×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二)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收取違約金) 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月付息×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0.1。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不計收。
(三)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或本借款經貴行依主管機關規定轉列催收款項者,計算方式如下(逢閏年時亦同):
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十、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權利者,立約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一、貴行僅得於履行本約定書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 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同意並瞭解上述條款。
貴行得於(一)貴行及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貴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五)立約人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立約人資料之公司、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等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將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但貴行經立約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立約人。
立約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且立約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 單。
十二、立約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含訴訟、非訟、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
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立約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貴行於本約定書簽訂後如為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而為債權讓與時,立約人同意其通知得以公告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之方式為之。立約人並同意其與 貴行往來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提供予受讓該債權及/或受託為債權鑑價查核之人員及機構。惟貴行須要求該資料利用之人員及機構,確實遵守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並不得將該等相關資料洩漏予約定外之其他第三人。
十四、立約人對 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照約定期限如數清償,如有下列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無須由 貴行通知或催告,立約人應即喪失期限利益,如有第五至七款情形之一者,經 貴行於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仍不補正時,亦同,全部債務應回溯自該事件發生時視為立即到期,貴行得逕向立約人請求連帶清償全部債務之本息、手續費、違約金、遲延利息、損害賠償以及其他一切費用;如下列情形發生時 貴行尚未撥付貸款,則 貴行得拒絕撥付貸款或終止額度: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x)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四)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
(六)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 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或運用不當時。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 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十五、立約人不依本約定書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十四條約定視為到期, 貴行得將立約人寄存 貴行除支票存款外之各種存款及對 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本約定書之債務。立約人了解並同意其等與 貴行簽訂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係以立約人違反其與 貴行簽訂之任何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情事,經 貴行依約主張立約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先行或同時通知立約人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後, 貴行得逕將應返還之該支票存款帳戶餘存款項,抵銷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
貴行依本條為抵銷時,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立約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十六、立約人如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立約人若有不配合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所為之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立約人實際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之情形、或經貴行研判其交易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十七、本約定書簽定後,若立約人發生債信不佳或貶損之情事時,貴行得解除本合約。
十八、立約人之住址、通訊處所、連絡電話、或 貴行之營業所如有變更,變更之一方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如未為通知或有其他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為送達之一方將有關文書向本約定書所載或其知悉之最後地址投郵寄送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十九、立約人借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 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立約人現有借款額度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合徵信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廿十、貴行有權不經立約人同意隨時將 貴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含但不限於對立約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之全部或一部份轉讓予第三人。
廿一、立約人所簽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簽署之借款約定書及對貴行所負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貴行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或遇債權證書被變造而貴行並無重大過失時,除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電腦掃瞄儲存之電磁紀錄等之記載,經立約人等證明確有錯誤,應由貴行更正外,立約人等對上開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貴行之指示,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全部債權證書。
廿二、為維護借款人權益,借款人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下列方式向貴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貴行之服務專線、申訴及拒絕行銷管道如下,貴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借款人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借款人:
免付費申訴專線:0000-000-000
其他服務電話:(00)0000-0000 /020308989 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郵寄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客服中心)
廿三、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立約人應隨時遵守本約定書、附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立約人及 貴行另行議定。有關債務以 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如不依約履行責任,經 貴行提起訴訟時,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時,不在此限。
廿四、立約人應使用不易擦拭及塗改之工具,並以正楷書寫借款約定書及各類申請書,若因使用可經特殊工具擦拭塗改、易褪色之工具(如摩擦筆、擦擦筆),導致日後字跡難以辨識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廿五、立約人為簽訂本約定書於提供個人資料予 貴行時,確已知悉「永豐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義務內 容」,立約人可逕於 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關於永豐→永豐簡介→公告事項→法定公告事項→永豐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義務內容)或至 貴行營業處所公告之「銀行服務說明書」查詢相關內容。
特約條款
一、本借款由立約人循環動用,於立約人動用額度時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立約人同意貴行以電腦撥貸之紀錄,作為動撥之證明。
二、貸款期限:以實際額度設立條件為準,貸款期限屆滿時,立約人同意立即償還已動用款項之本息。三、計息及償付方式:
貸款利率條件、計息及償付方式:以額度設立確認通知書為準。
(二) 償付方式:
1.依額度動用日起按月償付利息,立約人同意逾繳款截止日依計息期間結算一次滾入原本金,屆期清償本金。如本息合計超過本借款約定額度時,立約人應立即償還超過部分。
2.利息依額度動用期間每日動用餘額,採以日計息方式計算。
3.計息期間: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含)止。
4.繳款截止日:次月 5 日(含),遇假日順延。
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之計算方式,立約人得於貴行網站查詢。
(二)立約人授權由 貴行逕行自指定帳戶內提領、轉帳及繳付者:立約人茲因與 貴行授信往來,為便利按月(期)清償應繳付之本息、月付金、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以及其他一切費用等金額起見,特就立約人在 貴行開設之借款額度動用之存款帳號內之存款,授權由 貴行逕行提領轉帳繳付,絕無異議,本授權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撤銷。
四、特約商店受款人信貸專案及代收代付平台特約商店所屬受款人信貸專案之特別約定:
(一)若立約人為貴行特約商店受款人,約定之借款額度動用之存款帳號應與特約商店約定撥款帳戶一致。
(二)若立約人為貴行代收代付平台特約商店所屬受款人,約定之借款額度動用之存款帳號應與代收代付平台特約商店受款撥款帳戶一致。
五、終止額度條款: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發生時而貴行尚未撥付貸款,則貴行得拒絕撥付貸款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已撥付貸款者,得終止額度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
(一)立約人於貴行任一筆借款逾期30天以上一次。 (二)立約人票信拒往。
(三)立約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或於貴行有發生票債信不良或信用卡延滯紀錄。
(四)違反前條特約商店受款人信貸專案、代收代付平台特約商店所屬受款人信貸專案之特別約定。
(五)立約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含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超過金融監理機構規定倍數上限時(目前為22倍,以下稱DBR22倍規範)。
倘立約人之信用透支/循環動用額度期限屆滿或立約人有上列情形發生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立約人已領用款項轉
換為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信用貸款,借款迄日比照原借款種類,借款利率依轉換當時立約人已領用額度之利率計付。六、立約人願切實遵守本特約條款規定及與 貴行訂立之約定書所列各項條款,並已詳閱本約定書中以顯著字體表示之
重要約定事項,有疑問之處業經本人向 貴行提出詢問並業經 貴行說明及解答,對重要約定事項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內容。
七、本約定書正本乙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立約人瞭解貴行保有核准貸款與否之權利,本貸款若經貴行核准,將於撥款後以電子郵件寄送額度設立確認通知書至立約人於 貴行留存之電子信箱( 貴行亦得以書面方式寄送至立約人於 貴行留存之通訊地址),供立約人收執。屆時若立約人未接獲額度設立確認通知書,可速與貴行客服專線申請以書面方式補寄;本案若未經貴行核准,則本約不生效力,立約人之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貴行皆無需退還。
八、立約人同意 貴行或 貴行委託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貸款交易往來有關事項之雙方電話談話予以錄音,並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內容之期間,並得在任何爭訟程序中,以該錄音作為證據。
九、本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授信利率,計算基準日為 2022 年 12 月 21 日,總費用年百分率及計算基準日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變動。
LNC-810 2022.12 版
申辦注意事項及聲明事項
一、 聲明事項:
(一) 立約人聲明線上填寫欄位與因申請及辦理貸款及聲明所提供之資料屬真實,並同意 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法令規定、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立約人(含個人獨資經營事業)/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且亦授權 貴行得於法令、主管機構規定許可範圍內向前揭機構蒐集立約人(含個人獨資經營事業)/本公司資料,特此聲明。
(二) 本次申請之信用貸款經貴行核准後,不論立約人是否動撥,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提前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供各金融機構遵循 DBR22 倍的控管規範。
(三) 貴行如因與立約人有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本人最近五年內之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立約人同意作為申請信用貸款使用。
二、 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及同意事項
特約條款、同意事項、申請注意事項及聲明事項、網路銀行服務條款、資金用途聲明條款皆為借款約定書之一部分,與借款約定書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 立約人同意並瞭解透過網路向 貴行申辦信用貸款須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借款約定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且須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申請人身份識別與同意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之依據(申請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受理申請人線上申辦信用貸款) ,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二) 立約人同意本約定書由貴行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貴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前述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
三、 貸款條件:貸款條件依貸款人個別條件不同而有差異, 貴行保有核准申請與否及調整撥款金額、貸款期間、貸款利率及產品規格之權利,貸款條件以 貴行實際撥款條件為準。
四、 貸款金額:
(一) 依金管會函示: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即 DBR22 倍)。
(二) 撥款前確認: 貴行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新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借款人同意 貴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五、 立約人已於合理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審閱借款約定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了解。六、 立約人同意申請貸款內容如有遺漏或需變更,可經由 貴行聯繫確認後修改。
七、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憑申請貸款時填寫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逕自更新本人留存於 貴行之個人基本資料。
2023.01 版
永豐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義務內容
ㄧ、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永豐銀行(以下稱本行),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 臺端實際與本行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並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至本行各營業單位、客服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本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26 U.S.C. §1471(c)(1)(A)之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 臺端或直接或間接投資客戶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本行客戶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FATCA 法案的規定,本行將婉拒與 臺端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列為「不合作帳戶」 (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 臺端名下屬 FATCA 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本行並得依約對臺端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可能因此導致本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謹提請 臺端注意。
七、臺端如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客戶為法人而向本行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臺端應向該個人提供本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告知並充分知悉。
八、本行為執行洗錢防制作業並配合全球打擊犯罪、遏止資恐及毀滅性武器擴張之目的,當下列情形發生時,臺端同意本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境外金融機構:
(一)客戶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二)本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客戶/受益人/有效控制帳戶之人/關聯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
九、本行得依美國政府部門根據美國聯邦法31 U.S. Code § 5318(k)所發送正式法律文件,要求提供客戶資料時配合提供。
2022.07 版(個資)
1/3 2022.09 版(全)
附表: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特定目的說明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一、存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 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 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5 財稅行政(包括但不限於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26 U.S.C. §1471(c)(1)(A)之規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
二、授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 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 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三、信用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 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四、外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 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111 票券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七、保險代理人業務 | 001 人身保險 065 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093 財產保險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八、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稅籍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移民情形、遷徙細 節、被保險人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指靜脈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地點及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社會概況(影像、人像、語音、職業、休閒活動或興趣、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Facebook、LINE等平台,包含用戶名稱、帳號、封面相片及大頭貼照、朋友名單、興趣、討論群組、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址、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及位置資訊、Cookie或經合作廠商以其名義取得前開資料分析歸納而成標籤等類似資料等)及其他詳如特定業務類別之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所提供或實際 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 ㄧ、本行向客戶直接蒐集。 二、客戶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三、本行向第三人(如:本行所屬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本行信用卡聯名/認同團體、本行合作夥伴(如:廣告商、電信公司、資訊或設備廠商、社群媒體平台…等)蒐集。本行向第三人蒐集資料時,可能將您的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性別、年齡、縣市行政區或郵遞區號、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通 訊協定(IP)位址、Cookie ID…等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識別之工具。 |
利用期間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 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利用地區 | 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及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 及國外所在地。 |
利用對象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 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及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相關之業務往來金融機構、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例 如:Google、Facebook、LINE、Yahoo、Youtube等社群媒體平台、廣告媒體商、電信公司、資訊或設備廠商等)、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