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ST***-****-*-***-***- )」(以下簡稱本計畫,科技部補助□□□%,丙方補助□□□%,補助經費詳如附件二經費核定清單)所獲得並預計產出之特定技術(以下簡稱本技術,詳如附件一),其智慧財 產權依科技部與甲方所簽訂之科技部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甲丙雙方所簽訂之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定之。
科技部補助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 □ □ □ □ □ □ □ □ □ □ ( 計 畫 名 稱 ) 」
計畫執行機構: 東海大學
計畫總主持人: 計畫合作企業: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東海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 □ □
教授 (以下簡稱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茲因甲乙方執行科技部與丙方共同補助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落實該計畫產出之技術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乙方同意以先期技術移轉方式授權丙方實施該等技術,三方並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技術來源
x合約擬授權技術係科技部與丙方共同補助甲乙方執行之「產學合作計畫
-□□□□□□□□□□ (MOST***-****-*-***-***-)」(以下簡稱本計畫,科技部補助□□□%,丙方補助□□□%,補助經費詳如附件二經費核定清單)所獲得並預計產出之特定技術(以下簡稱本技術,詳如附件一),其智慧財產權依科技部與甲方所簽訂之科技部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甲丙雙方所簽訂之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定之。
第二條:授權內容
一、授權標的:甲乙方執行本計畫獲得並預計產出如附件一所列之本技術。二、授權範圍:利用授權標的在授權地區內製造、使用及販賣相關產品。三、授權方式:非專屬授權。
四、授權期間:自本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簽約日起給予□年。
(註: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給予至多 3 年;繳交額度達計畫總經費之 15%者給予至多 7 年;未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於本產學計畫結束後 1 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
五、授權地區:中華民國。
第三條:技術資料交付
乙方應依本計畫所規劃之時程及內容,陸續將本技術資料以書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第四條:義務及責任
一、諮詢指導:乙方於交付本技術資料予丙方後,應配合提供必要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若丙方對本技術要求乙方提供詳細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乙丙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保密責任: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未公開之技術資料及其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丙方應要求其員工及相關人員共同遵守此保密責任,若因可歸責於丙方或其員工及相關人員之事由,而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丙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
第五條: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以下簡稱先期技轉金)及付款方式
□一年期之產學合作計畫採一次付清。 | 先期技轉金共計新台幣□□□□□元,佔計畫總經費□□%(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 8%),丙方應於簽約時一次 付清。 |
□超過一年期之產學合作計畫採一次付清。 | 先期技轉金共計新台幣□□□□□元,佔計畫總經費□□%(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 8%),丙方應於簽約時一次 付清。 |
□超過一年期之產學合作計畫採分年付清。 | 先期技轉金共計新台幣□□□□□元,佔計畫總經費□□%(不低於計畫總經費 8%),分□年(與本計畫之全程執行年度一致)繳交,丙方應於簽約時付清第一年先期技轉金新台幣□□□ 元,隨後每年應交新台幣□□□□元。 |
一、本先期技轉金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或本計畫研究成果產出不如預期時,亦不退還。丙方中途退出者亦同。
二、權益分配:丙方支付先期技轉金之分配,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科技部為 20%(應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餘 80%依甲方規定之比率分配,即甲方為 40%,乙方為 40%。
三、付款方式:丙方應於簽約同時依本條第二款所定分配比率分別開立甲、
乙方之即期票據一併繳送甲方,由甲方轉交科技部及乙方。丙方所付先期技轉金凡須由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本計畫之丙方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轉授權金)未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五十,甲乙丙三方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或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佈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除經科技部認定歸屬科技部所有者外,全部歸屬甲方所有。
二、若甲方欲將第一款智慧財產權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時,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
三、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科技部或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違反,甲方及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四、丙方將來若擬成立衍生公司負責本項技術移轉之開發工作,必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以再授權或另行簽訂合約等方式處理後,方得將技術資料轉交衍生公司使用。
五、丙方利用本技術製造、使用或銷售任何產品、服務之行為與科技部、甲方或乙方均無關,應自負因此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丙方如有任何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其責任完全由丙方自負。如第三人因丙方製造、使用或銷售產品或服務之行為向科技部、甲方或乙方提出任何請求導致任何損失,丙方應補償之。
六、丙方倘有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全力協助甲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以確保三方共同之權益。
七、丙方利用本技術自行研發所產出之衍生技術(為完成產品自行研發或添加之衍生產品或附加產品),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丙方,但應通知甲乙方並依互惠原則提供科技部、甲方及乙方無償使用該衍生技術,但甲方及乙方就該衍生技術負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丙方因實施該部分技術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者,由丙方負責,與甲乙方無涉。
八、丙方依本技術所製造銷售之產品,應遵守相關法令並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
九、丙方將研發成果運用於商業用途時,在未獲得甲方及科技部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或本技術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引用甲方或科技部之名稱、部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丙方之產品或服務與科技部、甲乙方有任何關連。
十、本技術若已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准專利前,丙方同意在其應用本技術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在其包裝容器上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本技術獲准專利後,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十一、丙方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日起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或於授權期間內實施研發成果違反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法令,或科技部為增加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認定有必要時,甲方得終止先期技轉合約。
十二、科技部通知甲方所為之改善係須丙方配合者,丙方應配合之。
第七條:無擔保規定
甲乙方擔保盡力協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技術,但不擔保本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第八條:違約處理
一、丙方若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甲方或乙方均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且不退還先期技轉授權金。
二、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條第一款時,應支付甲xx台幣壹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乙方新台幣伍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九條:合約期限
x合約自甲乙丙三方簽署日起□年內有效(同第二條授權期間),期滿前三個月內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乙方同意優先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與延展授權條件另議。
第十條:合約終止處理
一、丙方於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技術製造之產
品,但若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經甲乙方書面同意後,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時起六個月內該產品得繼續販賣。
二、丙方因本合約所應負之保密責任及履約保證責任,不因合約終止失效。
第十一條:合約修改
一、本合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先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無法於爭議發生後二十日內解決者,經甲方同意後,得於台中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規則解決之;涉訟時則三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聯絡方式
一、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
「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產學與育成中心電話:00-00000000
地址:407224 台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 1727 號 71 號信箱
乙方聯絡人姓名:單位/職稱:
E-mail:電話:地址:
丙方聯絡人姓名:單位/職稱:
E-mail:電話:地址:
二、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二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四條:合約份數
x合約書正本壹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東海大學 (簽章)
代表人:校長
地 址:407224 xxxxxxxxxxxx 0000 xxxxx:00000000
x x:□ □ □任職系所及職稱:
地 址:
(簽章)
(簽章)
丙 方: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印信)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統一編號: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