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东省肇庆监狱外围排水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广东省肇庆监狱外围排水系统改造工程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0x
发 包 人:广东省肇庆监狱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广东省肇庆监狱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东省肇庆监狱外围排水系统改造工程的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2.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0x南渠
4.工程内容:排水渠沿线清表清淤及开挖、排水渠盖板修复、新建污水处理池至南渠重力排水管、排水渠出口新建闸门及强排水泵、排水泵电缆敷设等。(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5.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图纸及相关文件要求为准。甲方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增减部分内容,乙方不能拒绝执行。
7.乙方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须至少有1人持有有效的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至少2人持有有效的一级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须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天数:30个工作日。拟从2024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2024年 月 日竣工完成。
三、质量标准
四、工作要求
须配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
五、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完全符合合同要求。
六、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 (大写): ;
(小写): 。
2、项目款项支付方式:
(1)合同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支付第一期工程预付款,支付合同价的30%(人民币 元)。
(2)施工期满且通过验收后,余款在乙方把本项目工程的一切资料整理成册(一式三份)作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存档后(资料包括如有:深化后最终的设计、实施图纸等)且完成结算审核并缴纳质量保证金后,乙方开具等额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结算余款(人民币 元)。
(1)缴纳合同价款的5%(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价的0.5%/天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5天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一并追究责任。
(2)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4、工程项目质量保证期限、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1)工程质保期为:2年;
(2)乙方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时内 。
(1)缴纳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3)退还质量保证金退还说明:待2年质保期期满后无息返还;
1.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乙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的其他情形: 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xx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逾期未能提交最终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的违约责任;未按照本项目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等。
3.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处罚除专用条款外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乙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合同条款约定及甲方(含主管人员)的指示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
(2)限期改正。乙方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同时甲方视乙方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3)一般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项目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
(4)严重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项目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
(5)部分解除合同。当乙方违反本项目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6)解除合同。当乙方违反本项目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解除合同即生效。
(7)赔偿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24 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性质范围,并与甲方签署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灾害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2 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附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1.4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1.甲方向乙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甲方和乙方通过竞价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二、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三、合同生效
1.订立合同时间:2024 年 月 日
2.订立合同地点:广东省肇庆监狱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十七、其他
1、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附件: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制发的《省属监狱工程承包人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办法》、《省属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变更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属监狱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单方定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风险提示:
(1)施工过程中必须完全按照发包人的管理规定执行;
(2)乙方需提交人员无犯罪证明或承诺书;
(3)因发包人管理要求产生的工期延误等问题,可申请顺延合同工期,工程费用不作增加。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竞价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和竞价附件、图纸及总说明等)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设计人:
名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
1.3 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响应文件、声明函及其附录、技术规格书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施工设计图纸;
(7)竞价文件及其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澄清和答疑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0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套,并组织承包人、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资料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发包人。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0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书面确定通知发包人。
1.7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现场外通道暂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承包价款内。(也可根据实际具体约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管理、业务联系、签证 。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下列现场辅助管理设备:在施工期间,承包人为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2)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的,发包人可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相关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切实规范用工制度。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4)承包人应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有接受发包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义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及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提供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依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进行整改。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组织施工,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协调业主和对外关系 。
关于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22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次承担违约赔偿。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以文件正式任命项目经理,经承包人书面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部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 。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项目部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发包人同意 。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 1 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
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对现有的工程成品、不需要改造的现场进行全面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竞价报价内。
3.5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 缴纳 。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额为成交价款的5%,(即: ,小写: 元)。
4. 工程质量
4.1 质量要求
4.1.2承包人应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范项目的质量管理,项目质量管理贯穿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应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按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的工作方法,持续改进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项目部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4.1.3由项目质量经理组织编制质量计划,经项目经理批准发布。项目质量计划应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完成工程交付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要求,内容包括:项目的质量目标、指标和要求;项目的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项目质量管理所需要的过程、文件和资源;实施项目质量目标和要求应采取的措施。
4.1.4项目部应对项目所有输入的信息、要求和资源的有效性进行控制,根据项目质量计划对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接口的质量进行重点控制;项目质量经理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考核和评价项目质量计划的执行情况,验证实施效果并形成报告,对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应召开质量分析会,并制定整改措施;项目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质量记录进行标识、收集、保存和归档,并应根据项目质量计划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控制。
4.1.5项目部人员应收集和反馈项目的各种质量信息,定期对收集的质量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定期评价其有效性,并反馈给承包人。
4.1.6承包人应对保修期或缺陷通知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提供保修服务。应及时收集并接收项目发包人意见,获取项目运行信息,应将回访和项目发包人满意度调查工作纳入承包人的质量改进活动中。
4.2 隐蔽工程检查
4.2.1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前1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 。
5.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5.1安全xx施工
5.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xx施工工地标准。
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未经承包人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未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确认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资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按规定确认的作业人员、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场的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5.1.2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价款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属于发包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除外。承包人在爆破施工中应采用发包人的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以保证当地的一切建筑物、构造物、附近人群等的安全及交通道路的通行方便,且应自行负责同当地的一切协调工作。同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价款。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3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约定: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保卫,并承担一切费用。
5.1.4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达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xx施工工地标准。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约定:承包人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和现场施工管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1.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5.1.5.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承包人应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规范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项目安全生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项目生产安全事故。
(3)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并对项目安全管理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
(4)项目安全管理必须贯穿于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各阶段: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及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依规进行工程设计;采购应对设备、材料和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控制;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规程;项目试运行前,应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工作。
(5)项目部应配合项目发包人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有关文件。
(6)项目部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作业人员通报。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5.2 职业健康
5.2.1 按承包人制定的职业健康计划,项目部制定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
5.2.2 项目部对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为实施、控制和改进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提供必要的资源;进行职业健康的培训;对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的执行进行监视和测量,动态识别潜在的危险源和紧急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伤害。
5.2.3 项目部应制定项目职业健康的检查制度,对职业健康的因素应采取措施,记录并保存检查结果。
5.3 环境保护
5.3.1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5.3.2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3项目部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保措施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
5.3.4项目部应对环保措施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为实施、控制和改进项目环保措施计划提供必要的资源;进行环境保护的培训;对项目环保措施计划的执行进行监视和测量,动态识别潜在的环境因素和紧急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落实环保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有效控制,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
5.3.5项目部应制定项目环境巡视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对影响环境的因素应采取措施,记录并保存检查结果。
5.3.6项目部应建立环境管理不符合状况的处置调查程序,明确有关职责和权限,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5.4 风险管理
5.4.1按承包人制定的风险管理规定,项目部编制项目风险管理程序,明确风险管理职责与要求,负责项目风险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并制定项目风险管理计划,确定项目风险管理目标。
5.4.2项目风险管理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宜采用适用的方法和工具分段进行动态管理。承包人通过汇总已发生的项目风险事件,建立并完善项目风险数据库和项目风险损失事件库。
5.4.3项目部应在项目策划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对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风险进行识别,分类并形成项目风险识别清单,输出项目风险识别结果。
5.4.4项目部应在项目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并输出评估结果。项目风险评估过程包括:收集项目风险背景信息;确定项目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原因,推测产生的后果;采用适用的风险评价方法确定项目整体风险水平;采用适用的风险评价工具分析项目各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项目重大风险;对项目风险进行对比和排序;输出项目风险的评估结果。
5.4.5项目部应根据项目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制定项目风险应对措施或专项方案,对项目重大风险应制定应急预案。项目风险控制过程包括:确定项目风险控制指标;选择适用的风险控制方法和工具;对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并更新风险防范级别;识别和评估新的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和方法;风险预警;组织实施应对措施、专项方案或应急预案;评估和统计风险损失。
5.4.6项目部应对项目风险管理实施动态跟踪和监控,对项目风险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和持续改进。
6. 工期和进度
6.1 施工组织设计
6.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雨季、台风和夏季高温季节的施工保证措施。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 。
发包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7个工作日内 。
6.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管理计划由承包人主管领导人审批,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报发包人认可。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6.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6.3 开工
由合同签订日期为正式开工时间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0.5‰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 5%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7 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7. 材料与设备
7.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构的材料应按照竞价文件的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用材料、设备均为当年生产(生产日期为近一年内)的全新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所有产品均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对材料质量负责。采用进口产品,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7.2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7.2.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检验。检验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发包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发包人同意。
7.3.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4样品
7.4.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 。
7.5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在竞价报价中考虑。
除专用条款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偏差事件、现场签证等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8.2变更权
8.2.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实施办法的费用应包括在项目报价内。
8.2.2因发包人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方有增减项目的权力,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都不予补偿。
8.2.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项目措施费。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外,其余项目措施费按规定计取。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价款的拨付按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粤财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9.2.1 预付款的支付
双方签订合同,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经发包人确认具备施工条件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相应税金)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向发包人申请办理支付。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
9.2.2 预付款的扣回。
□预付款不扣回。
9.3 工程进度款支付
9.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支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第一期:合同签署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支付第一期工程预付款,支付合同价的30%(人民币 元) 。
第二期:施工期满且通过验收后,余款在承包人把本项目工程的一切资料整理成册(一式三份)作竣工资料交给发包人存档后(资料包括如有:深化后最终的设计、实施图纸等)且完成结算审核并缴纳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开具等额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结算余款(人民币 元)。
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在质保期第二年期满后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无息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发生费用可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9.3.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税金的支付方式:按进度款比例支付
9.3.3现场签证的确认
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后2天内经发包人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5天内编制预算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签字xx确认。凡是没有经过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支付。
9.3.4 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9.3.5 竞价时发包人已提供地质勘察报告给承包人参考使用,对施工时的实际地质情况与竞价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有出入时,承包人承诺不另行增加费用。为切实保障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承包人可在对已有勘察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报经发包人批准,委托勘察单位对地质情况进行必要的钻探,以便承包人采取合适的施工方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如承包人在竞价时没有考虑此项费用,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9.3.6承包人承诺: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发现有竞价文件约定的不合理报价的,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并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10.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日合同价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11.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的期限: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按省监狱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提供。
11.2 竣工结算审核
12.2.1 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的期限:从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
11.3 其他说明
11.3.1 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因承包人对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有异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承包人承诺不以仲裁或诉讼造成的结算款支付拖延,向发包人要求计付拖欠结算款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
11.3.2 根据广东省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本项目资金需按规定申请部门预算安排,发包人或省监狱管理局完成结算审核后,因承包人不同意结算审核结果未及时申请支付结算款,造成项目资金被财政收回需重新申请的,发包人有权在预算资金下达后再支付结算款,承包人承诺不以发包人重新申请预算资金造成的结算款支付拖延,向发包人要求计付拖欠结算款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
12.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2.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年。
12.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缴纳质量保证金 。
12.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证金额为: ;
(2) 3 %的结算款;
(3)其他方式: 。
12.2.2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缴纳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质保金申请与支付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年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
12.3保修
12.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法定保修年限规定执行 。
12.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时内 。
12.3.3保修协议:项目移交前,由发包人协调使用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直接与承包人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
13. 违约
13.1 发包人违约
13.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3.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13.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3.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 。
13.2 承包人违约
13.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的其他情形: 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xx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逾期未能提交最终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的违约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等。
13.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处罚除专用条款外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合同条款约定及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示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
(2)限期改正。承包人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同时发包人视承包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
(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
(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
(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3.2.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另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另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3.2.2.2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否则,发包人将按履约保证金实施管理明细的规定,按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按应交纳金额每天加收2‰滞纳金。
13.2.2.3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处理。
(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如承包人违背竞价承诺的,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如因承包人使用不称职管理人员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征得甲方同意,但在项目部成立后承包人如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万/人/次承担违约赔偿。
(5)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检查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检查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13.2.2.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
(3)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4)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延误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6)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每项工期或总工期逾期超过15天仍未能完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13.2.2.5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2)承包人在发包人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外,承包人还必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承担向发包人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在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扣罚,不足部分,承包人在7个日历天内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
13.2.2.6xx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xx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2)在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局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相关费用可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支付。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13.2.2.6承包人逾期未能提交最终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达到处罚上限后,发包人可按《广东省属监狱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单方定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开展工程结算工作。
13.2.2.7如承包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所延天数按每日0.5万元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13.2.2.8 乙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省局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2.2.9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农民工采取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
(2)由于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需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
13.2.2.10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13.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将已完成的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发包人,达到验收条件的办理验收工作。如承包人拒不履行相关工作的,发包人可委托相关机构实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偿使用 。
13.2.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
(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
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3)发包人邮寄送达。
(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5. 保险
15.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负责购买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15.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5.2.1 工伤保险
15.2.1.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15.2.1.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15.2.2人身意外伤害险
15.2.2.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15.2.2.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5.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15.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5.4.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5.4.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
15.4.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5.4.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15.4.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5.4.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16. 争议解决。
16.1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的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6.2 承包人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发包人(全称):广东省肇庆监狱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广东省肇庆监狱外围排水系统改造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质量保修期为5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提供有效期至质量保修期5年止、与质量证金等额的银行保函后,发包人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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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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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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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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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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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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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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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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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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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广东省肇庆监狱外围排水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广东省肇庆监狱与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发包人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一)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 肆 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202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补充条款
一、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设计缺陷等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可自行选择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关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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