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中规定的采用评定分离、资格后审、实行《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并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施工招标工程。因采用总价包干、设计施工一体化等方式招标而无法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招标人需对本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后方可使 用,但仍应使用电子标书编制系统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适用于评定分离、资格后审、固定单价招标且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工程)
工程名称:安托山停车场综合上盖项目 1#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深圳市南山区
招 标 人: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xx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18 年 8 月版)
使 用 说 明
一、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 家七部委令第 30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我局对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中规定的采用评定分离、资格后审、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并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施工招标工程。因采用总价包干、设计施工一体化等方式招标而无法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招标人需对本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后方可使用,但仍应使用电子标书编制系统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三、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
7.《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
8.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空格招标人必须按实填写,无内容者或不采用者应填写“无”。对本招标文件(含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的内容,应统一写入本招标文件的第十一章。同时,应明确注明是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何部分的何章何节何条何款进行的补充或修改。第十一章内容与其他部分有冲突时,以第十一章内容为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除外。
2.招标文件前附表 1 第 3 项建设规模应描述整个建设项目的规模情况和使用功能。
3.招标文件前附表 1 第 4 项招标范围,应详细说明本次招标工程的具体项目、结构类型等定量规模和项目特征。
4.招标文件前附表 1 第 8 项中的工程承包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承包,二是“包工不包料”承包。
5.招标文件前附表 1 第 17 项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投标担保至投标有效期满后 28 天内有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条例》第 37 条规定的投标担保金额应不高于投标总价的 2%且不超过 80 万元。
6.招标文件前附表 1 第 18 项投标人的替代方案:如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的则应明确“将考虑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或将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如果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应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不予考虑”。
7.招标文件前附表 1 第 20 项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方法、评审内容和标准,确保评标委员会按己确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采用本示范文本以外的评标方法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必须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中进行详细描述。
8.招标文件前附表 1 第 21 项履约担保和第 22 项支付担保:招标人在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也应当向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差额担保的方式,即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上限(无招标控制价招标的)的差额,且不得高于中标价的 10%。支付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一致。
9.招标文件前附表 2 第 6 项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投标文件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宜过短,因在这段时间内要保证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投标结果备案、签订合同等,一般投标有效期在 90~120 天之间。
10.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和定标程序,定标程序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定标的需要,确保定标委员会按已确定的方法进行定标。采用本示范文本以外的定标方法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详细描述。
五、关于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的注意事项
1.招标人应事先办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数字证书,以及“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服务申请。有关手续请查看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中的“电子招投标服务申请办理指南”、“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2. 电子标书编制系统获取方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网站的会员区下载。
3. 招标人提交的商务标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ZBS(简称“ZBS 文件”),技术标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ZBJ(简称“ZBJ 文件”),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格式为*.BDS
(简称“ BDS 文件” ) , 这类文件格式必须是“ 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网站下载的最新版本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编制系统、施工送审招标控制价文件编制系统生成的。
4. 电子招标文件备案时,需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上传提交电子招标文件;如果需要投标人提交商务标,还必须在提交招标文件(“ZBJ 文件”)备案的同时提交商务标电子招标文件(“ZBS 文件”)。
5. 商务标部分有关招标清单的任何变更或者补遗,都需要重新生成完整的“ZBS文件”,技术标部分有关评标方法、评审项目等重要评审内容变更或者补遗,都需要重新生成完整的“ZBJ 文件”,并重新备案,不得以其他文件格式(比如 Word、Excel 等)进行变更或者补遗。
6. 招标控制价公布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交易信息”栏(以网站为准)“招标控制价公示”模块,“附件信息”所挂文件均为参考文件,如果“附件信息”所挂文件中有关数据与“招标控制价公示”模块公示数据不一致的,以 “招标控制价公示”模块公示数据为准。如招标人需更改“招标控制价公示”模块公示数据,则按照重新公示方式进行办理,并确保公示时间符合要求。
“附件信息”所挂文件需包含标底公示表(JPG 格式)及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
(“BDS 文件”)。此时公示的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BDS 文件”)可以是*.BDS格式,也可以是 JPG、Word、Excel 等其他格式,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7. *.BDS 格式的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用于商务标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提供其组价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如:材料费及其组成。
BDS 文件由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公示或商务标开标时提交给交易中心。评标结束后,
*.BDS 格式的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与评标报告一同公示。
*.BDS 格式的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与商务标电子招标文件
(“ZBS 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BDS 格式的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中审定造价、投标报价上限、不可竞争费等数据(即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招标控制价公示”模块中公示的)必须与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招标控制价公示”模块中公示的数据一致,否则招标人需以“ZBS 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或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 “招标控制价公示”模块中公示的数据为依据重新编制*.BDS 格式的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
用于商务标评审的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BDS 格式)原则上应与招标控制价
公示时所挂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BDS、JPG、Word、Excel 等格式)一致,如有不同,则应说明理由并在评标结束后与*.BDS 格式的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一同公示。
六、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释义,但招标人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的具体工程招标文件,其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七、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应用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读,并请将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监管处书面反映,以便在修订中改正和完善,在此预xxx。
八、关于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咨询方式:网络支持:xxx.xxxxxx.xxx.xx
QQ 咨询:0000000000
电话咨询:000-00000000
第一章 致投标人
特别提示:
一、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工程的规模、性质以及商务和技术要求等。
二、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招标文件、答疑、补遗内容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四、投标人应在遵循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编制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注意:
1.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的所有否决性条款已在“投标须知前附件附件三”中汇总明示,若出现其中任何一个情形的,其投标将会被否决。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不同意见或不明之处,应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以不记名方式向招标人质疑,求得彻底澄清。若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意见,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办理,而不应在投标文件中加进额外的条件。
3.电子标书编制系统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网站的会员区下载。
4.“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是投标人获取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送审招标控制价文件的唯一合法渠道。投标人需要随时关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确认所投标的项目招标文件(*.ZBS、*.ZBJ)和电子送审招标控制价文件(*.BDS)是否更新。如果有更新,务必下载最新的招标文件和电子送审招标控制价文件用于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否则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本工程技术标书采用明标评审。
五、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注意: 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深圳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网站或窗口。
3.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在截标前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成功上传电子标书,上传后必须打印回执单作为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凭证;窗口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电子标书需按规定封装。为防止网络阻塞,建议至少在截标之前一小时上传投标文件。
六、本工程采用电子化招投标事项,请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事先办理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数字证书(商务标书由非投标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编制的,该造价工程师也应办理数字证书),以及“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服务申请。有关手续请查看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中的“电子招投标服务申请办理指南”、“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2.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标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TBS,技术标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
*.TBJ,资审文件的电子文件格式为*.TBZ,以上文件格式必须是“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网站下载并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评标系统”的,该标书将被视为无效标书;
3.电子投标文件必需有数字证书签名方为合法的投标文件:资审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标电子投标文件必须采用投标人的机构数字证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建造师)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商务标电子投标文件必须采用投标人的机构数字证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数字证书和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所在单位的机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未对电子文件进行数字证书签名的,以及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但在开标会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解密的,开标会现场将作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处理;
在电子标书编制系统中,生成电子标书时,都必须对电子标书进行数字证书签名。签名的时候,需要将所签名的证书签署到相应的位置中。共包括三类签名:(1)机构证书;(2)法定代表人证书;(3)人员证书(技术标部分指建造师(项目经理),商务标部分指注册造价工程师)。
4.窗口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电子标书需按规定封装。在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必须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不要在光盘盘面上粘贴标签,应使用记号笔在盘面上以正楷字清楚地标注单位名称;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时,电子标书必须在截标前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成功上传,上传后必须打印回执单作为递交投标文件的凭证。为防止网络阻塞,建议至少在截标之前一小时上传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导入计价软件时,请勿修改招标文件的标段结构形式及单位工程名称等;
6.在商务标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导入投标数据交换文件(*.SWT)后,请注意检查措施项目“安全xx施工措施费”是否有报价,而且该项报价需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7.如招标人未在商务标招标电子文件中提供“暂列金额”,而在招标控制价公布时公布,请投标人在【单项工程其他费】界面中的“暂列金额”处录入相应的金额。(操作步骤如下:选中“暂列金额”行,点击鼠标右键,选择【解除当前行锁定】命令,在 “暂列金额”行的“取费基数”处录入招标人公布金额,回车即可。需要反复核对,保证输入的数值完全正确);
8.生成电子投标文件以及光盘刻录数据后,点击【查看电子标书】按钮,再次核对报价的内容。在编制施工投标承诺函时,其金额必须与电子投标文件中的金额完全一致;
9.评标时以电子标书为准,因此在制作电子标书的时候,需要反复核对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工程项目的相关报价。对同时从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和窗口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以投标人从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如果此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再以投标人从窗口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如果从窗口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已加密但未成功解密,则视为此投标文件无法读取导入;
投标人可使用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的加密功能对网上传输的投标文件中各部分内 容进行加密,用于投标文件加密的数字证书必须是本单位的任意一个深圳金建数字证书,包括机构数字证书、机构业务数字证书、机构个人数字证书。
10.在将电子投标文件刻录成光盘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为了避免光盘文件格式不兼容,而造成光盘无法读取,不要使用操作系统自带的“直接写入光盘”功能来直接刻录光盘。刻录光盘必须在简体中文版 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 平台上通过光盘刻录软件(推荐使用 Nero)来刻录光盘,刻录的时候请选择“刻录后检验光盘数据”;
光盘刻录完成后,应该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的时候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建议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运行简体中文版 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 的电脑上的“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测试的方法是将刻录光盘上的投标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功,同时使用相关软件中的标书查看功能对刻录后的投标文件进行查看。
11.在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时,如果需要粘贴图片,则务必使用 JPG 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辨率应小于100dpi,最终的标书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10M;资审文件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 5M。
12.本工程将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请务必认真阅读《“建设工程计算机评标系统”相关说明》,有疑问的可通过载明的联系方式要求技术咨询。
七.其他应该注意的:
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和抽签的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员,并必须遵守办理程序及人员身份的相关规定。非上述人员不得参加上述投标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投标人应当遵守该中心的相关交易服务规定(规定的详细内容可查询 xxxx://xxx.xxxxxx.xxx.xx)。投标人违反上述交易服务规定可能导致不利后果,责任由该投标人自负。
3、投标人须对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权将投标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向外公示,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弄虚作假投诉的,招标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一旦查实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投标承诺书》的有关承诺作出处理。
招标单位地址: | 招标代理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传 真: | 传 真: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日 期: | 日 期: |
4、若投标人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但仍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按弄虚作假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件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1
项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规 定 |
1 | 1.1 | 工程名称 | 安托山停车场综合上盖项目 1#地块施工总承包 |
2 | 1.2 | 工程地点 | 深圳市南山区 |
3 | 1.3 | 工程规模及特征 | 此次招标范围为 1#地块总承包,建设范围为 1#地块 5 栋 商品x(0 x XxE 座,建筑面积 75387 ㎡),商业(建筑面积 20000 ㎡)、公交首末站(建筑面积 3000 ㎡)、便民服务站(建筑面积 300 ㎡)、文化中心(建筑面积 3881 ㎡)、社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00 ㎡),及以上塔楼、裙 楼区域地下室(建筑面积 41573 ㎡),本标段总建筑面积 144341 ㎡,其中 A、B、C 座为 43 层住宅,建筑高度 x 150 米,D、E 座为 27 层住宅,建筑高度约 100 米。 |
4 | 2.1 | 招标范围 | x项目已完成土石方、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的发包手续。 (一)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中除其他单位已完成工程内 容和发包人自行招标的专业工程外的所有工程内容,主要如下: 1、土石方工程(含基坑外扩新增基坑土石方工程) 、基坑外扩新增基坑支护工程、结构工程、砌筑工程、装修工程(不包含商业和住宅大堂、电梯厅、公共走道、地下室、住宅室内的二次精装)、外墙工程(不含幕墙、门窗)、保温隔热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白蚁防治、给排水(不含水泵供货)、电气工程(不含三箱供货)、机电工程管槽孔洞预留预埋、通风工程、人防工程、室外工程及市政配套工程。(二)已完成工程内容:基坑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 (三)发包人自行招标的专业工程:A、土建类:精装修工程(含公区、室内、地下室、商业);幕墙工程;隔音系统门 窗工程(含护窗栏杆、阳台栏杆、百叶等);入户门; |
园林景观工程;地坪漆及导向标识工程;艺术品、雕塑 制作及安装工程;儿童游乐设施、健身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 B、安装类:电(扶)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发电机组及环保工程;燃气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泛光照明工程;水景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充电桩采购及安装工程; (四)发包 人供应材料设备: 配电三箱;水泵(除消防以外); | |||
6 | 3.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7 | 19.1 | 采用的币种 | 人民币 |
8 | 4.1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9 | 5.1 | 工程质量 | 合格 |
10 | 6.1 | 工期要求 | 计划开工日期 2020 年 2 月 01 日 标准工期 (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出的本工程工期) 计划施工总工期不超过 849 日历天,对比标准工期压缩比例为 %(压缩比例=1-施工总工期/标准工期, 不得为负值) |
11 | 7.1 |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 |
12 | 7.1 | 投标人项目经理 (建造师)要求 | 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 提供至少一项担任同类工程项目经理的业绩 |
13 | 7.2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关于利害相关方的投标 | 是否允许与招标人利害相关方投标 ○允许 接受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参与后续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含 EPC 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但不得接受其参加全过程咨询或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 参与前期工作单位: 已服务内容: ⊙不允许 备注:勾选允许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全面公开有关项目资料(含已有的项目背景、概况、立项、可研、 设计及其他相关资料) | ||
招标人可接受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单位的投标,但是在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该投标人排位未在前 1/2 人数(含与其中投标报价差价 不超过 1%的投标人)时,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 |||
14 | 18.1 | 工程量的确定方法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15 | 18.1 | 工程计价方法 | 综合单价法 |
16 | 18.9 | 投标报价要求 | 投标报价上限为: □ 万元 ☑ 公示招标控制价净下浮 10% |
17 | 21.1 | 投标担保金额 | 80 万元(不超过招标预算总价 2%且不超过 80 万元)担保形式: ○现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银行保函(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 |
18 | 22.1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允许 ⊙不允许 |
19 | 15.1 | 投标文件份数 | 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网上递交下列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电子标书 1 份 ☑ 资信标或资信内容 1 份 ☑ 商务标部分电子标书 1 份 ☑ 技术标部分电子标书 1 份 ☑ 技术标部分不超过 100 页(不含证明材料) 同时以光盘形式到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窗口现场递交上述电子标书各一式两份 |
20 | 32.1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定性评审法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法 |
正式投标人产生方式 | 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 20 名的,招标人应当采用票决法、价格法或其他等方法选取部分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投标人数量应当为 15 至 20 名)。具体选取办法如下: ⊙票决法; ○其他方法: | ||
技术标评标地点 | ⊙交易场所评标 ○远程评审 | ||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 | 评标委员组成人员数量为: 技术标:⊙5 名;○ 名 |
商务标:⊙3 名;○5 名;○ 名 | |||
⊙招标人不委派评标代表,组成人员全部在交易中心评 | |||
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招标人委派○技术标○商务标评标专家。 | |||
采用票决方式定标的,投票范围如下: | |||
○将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顺 | |||
序进行排列,先剔除排序在前 0(注 1)个投标人之后, | |||
再取排序在前 1/3(注 2)数量的投标人(按四舍五入取 | |||
整)进入投票范围,与前述投标报价最高投标人相比较, | |||
净下浮率高出不超过 1%的投标人一并纳入定标投票范 | |||
围。 | |||
备注 1.注 1:该划线处数值招标人可在 0、1、2 三个数值 | |||
中选择其中一个。当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数量少于 10 个 | |||
时,无论该划线处数值是否为 0,该划线处数值均按 0 执 | |||
行;当按前述方式取舍后,出现最终进入定标投票范围 | |||
的投标人不足 5 名时,无论该划线处数值是否为 0,该划 | |||
线处数值均按 0 执行。 | |||
备注 2.注 2:该划线处数值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1) | |||
中标人的确定方法 (划线处数值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 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复杂工程项目(是指 73 号文中允许 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招标项目):大于 1/2,但小于等于 100%;(2)大型项目、技术较为复 | ||
杂工程项目(指招标金额 5000 万元及以上,但非重大工 | |||
程项目、技术复杂工程项目):大于等于 2/5,但小于等 | |||
于 2/3;(3)其他工程项目:大于等于 1/3,但小于等 | |||
于 1/2。当按规则取舍后,出现最终进入定标投票范围的 | |||
投标人不足 5 名时,则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顺序补足 5 | |||
名投标人。 | |||
备注 3.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不超过 5 名时,注 1 处数值 | |||
按 0 执行,注 2 处数值按 100%执行。 | |||
⊙其它方法: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 | |||
⊙票决定标(○直接票决定标 ⊙逐轮票决定标)。 | |||
○票决抽签定标(票决 名)。 | |||
○集体议事法 | |||
○价格法 确定中标人价格的方式: | |||
○ 其它方法: 。 |
21 | 47.1 | 履约担保金额 | 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上限(无招标控制价招 标的)的差额,且不高于中标价的 10% |
22 | 47.2 | 支付担保金额 | 与履约担保金额相同 |
23 | 15.2 | 中标后项目经理是否允许更换 | ○是 ⊙否 (有关规定详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事项的通知》) |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 2
项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规 定 |
2 | 9.1 | 踏勘现场 | 详细地点:xxxxxxxxxxxx,xxxxx, xx建协路以北 |
4 | 10.1 | 公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上限 | 网址: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xx.xx 时间:公布时间见交易服务网站发布 |
5 | 24.1 | 投标文件递交和招标文件收费 | 地点: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截止时间:截标时间见交易服务网站发布 |
6 | 20.1 | 投标有效期 | 12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7 | 11.2 12.1 12.2 13.1 13.4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答疑的期限、方式 | 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10 日(不少于 10日) 招标人澄清或修补、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5 日 (不少于 5 日) 投标人提交答疑问题的方式: ☑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提出,即在【网上办事】→【网上投标】→【工程质疑】中提交质疑。 投标人获取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方式: ☑ 投标人自行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上查阅或下载,即在【网上办事】 →【网上投标】→【下载招标资料】中下载。 □ |
8 | 28.1 | 资格审查会 | 截标后,由招标人登陆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进行审 查,审查结果在网上公示。 |
开标会 | 地点及时间:详见“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中会议 安排。 | ||
定标会 | 地点及时间:详见“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中会议 安排。 | ||
9 | 44.1 | 发出中标通知书 | 投标有效期满 30 天前 |
10 | 47.1 | 提交履约担保 | 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天内并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交 |
11 | 47.2 | 提供支付担保 | 签订施工合同时提交由□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 保函 |
12 | 46.1 | 签订合同 | 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天内 |
(三)投标须知前附表 3
序号 | 内容 | 规定 |
1 | 定标会地点及时间 | 详见“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中会议安排。 |
2 | 定标委员会组成 | 定标委员会从应抽取人数 3 倍以上名备选人员中抽取 9 名成员组 成。 |
3 | 定标程序 | (定标程序需明确详尽,可有效执行) 一、定标委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1、履约能力强; 2、投标 报价合理; 3、人员配备优良; 4、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的合理区间:进入定标程序的所有投标人(去掉 1 个最高及 1 个最低报价)报价平均值*(1-10%)≤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报价≤进入定标程序的所有投标人(去掉 1 个最高及 1 个最低报价)报价平均值*(1+5%)的为合理报价。二、定标方法 1、由定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所有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投票,定标委员按照本轮应推荐人数要求和填写方式,填写选票并注明推选原因后签署姓名。 2、按本轮投标人得票数量从多到少进行排序,并按照本轮投标人总数的 1/2(四舍五入)作为推荐人数,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进入下一轮投票。 3、若出现“得票相同”情况,导致被推荐人数超过上述规定人 数时,在“得票相同”的投标人中采用差额补全方式追加投票,直至被推荐人数满足上述规定。 4、按以上原则进行逐轮投票,直至选取出 1 名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选,也不得 不选或弃权。 |
注: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票决抽签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 7 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 2 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招标工程的建设负有相关责任,且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一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
招标人应同时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 3 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采用票决定标、票决抽签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定标。
(四)投标须知前附件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 标 方 式:公开招标工 程 类 型:施工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安托山停车场综合上盖项目工 程 编 号:
招标工程名称:安托山停车场综合上盖项目 1#地块施工总承包工 程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
项目现场的具体位置和xx环境:安托山停车场综合上盖项目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北城片区。 项目用地处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东侧为同期建设的 2#地块总包二标,二标包含四栋超高层住宅,两个标段地下室连通,南侧为市政道路及待建 4 号地块,北侧为深云村。
现场踏勘起止时间: 至
建 设 单 位: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 联系电话: 计划总投资:1269817 万元;本次发包工程估价:53989.48 万元
x次招标面积:144341 平方米
x次招标内容:1、土石方工程(含基坑外扩新增基坑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砌筑工程、装修工程(不包含商业和住宅大堂、电梯厅、公共走道、地下室、住宅室内的二次精装)、外墙工程(不含幕墙、 门窗)、保温隔热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白蚁防治、给排水(不含水泵供货)、电气工程(不含三箱供货)、机电工程管槽孔洞预留预埋、通风工程、人防工程;
2、基坑外扩新增基坑支护工程;
3、室外管网、室外配套构筑物、室外回填。
计划开竣工日期:2020 年 2 月 0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
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公告时间见交易服务网站发布至截标时间:截标时间见交易服务网站发布拟采用的评标方法:定性评审
拟采用的定标方法:逐轮票决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截标前 10 日停止质疑(一般为 10 日),截标前 5 日停止答疑补遗(一般为 5 日)
投标条件:
☑ 本工程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最低企业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
拟派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最低资格等级:一级;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有的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相关证明材料: 。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有在深工程施工经验,该经验不限于任何工程,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投标条件要求:
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园林绿化工程除外)
2、投标人应承诺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标准》,落实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安全培训和信息化管理等要求,安全xx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3、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4、项目经理(建造师)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不能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5、中标后的投标人应在中标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近三年)。
6、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企业,在红色警示期间,不接受其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
7、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列入名单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8、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是,拟派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代表派出,对联合体代表的要求: ;
9、 。
温馨提示:
1 、投标人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投标, 有关服务指南见“ 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或“深圳建设信息网(xxx.xxxx.xxx.xx)”:
⑴企业资质信息备案登记,并办理企业数字证书及录入投标员指纹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注册,联合体代表应办理其企业信息数字证书和录入投标员指纹信息。
⑵办理“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电子招投标申请;
⑶办理拟派项目经理信息备案登记;
⑷办理企业机构数字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商务标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个人数字证书;
⑸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应当加签联合体代表的相关数字证书。 2、资格后审有关要求如下:
⑴不设投标报名、招标会和集中组织的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现场踏勘等环节,潜在投标人无需报名即可参与投标;
⑵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截标后、开标前登陆“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开标程序。资格审查结果及投标人的资格文件在交易网向本项目投标人公开。
⑶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送审招标控制价文件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的“网上办事->网上投标->下载招标资料”下载;
⑷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提出,招标人在网上答复;
⑸投标人从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投标人(或联合体代表)企业机构数字证书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打印回执单作为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凭证,具体操作见网站中在线帮助。对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需携带用于加密的数字证书在开标会上进行解密;
⑹投标人在窗口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在截标当日的截止时间前,按下列要求到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窗口办理投标手续:
①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为联合体代表,下同)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员持企业信息卡或企业数字证书,投标员须同时验证指纹信息;
②递交投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资信标文件);
注意:资格后审文件中提供电子扫描件的,投标人应准备相关原件以备查验。对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需携带用于加密的数字证书在开标会上进行解密。
3、本招标工程中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
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企业与人员信息半天交换一次,请投标人提前办好备案和变更手续。
附件二: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提示招标人:本章节为必填内容,招标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作为投标、评标的重要参考。如因招标人未填写或未如实填写本章节内容,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招标人承担。)
一、工程概况、工程规模、结构型式的介绍 1.工程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 2.工程规模:
此次招标范围为 1#地块总承包,建设范围为 1#地块 5 栋商品x(0 xXxE 座,建筑面积 75387
㎡),商业(建筑面积 20000 ㎡)、公交首末站(建筑面积 3000 ㎡)、便民服务站(建筑面积 300 ㎡)、 文化中心(建筑面积 3881 ㎡)、社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00 ㎡),及以上塔楼、裙楼区域地下室(建筑面积 41573 ㎡),本标段总建筑面积 144341 ㎡,其中 A、B、C 座为 43 层住宅,建筑高度约 150 米, D、E 座为 27 层住宅,建筑高度约 100 米。
3. 工期、质量及安全xx施工要求:
工期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暂定)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共 849 日历天(具体开工以发包人 进场通知为准)。
里程碑工期: 地下室封顶:2020 年 8 月 30 日主体封顶:2021 年 5 月 30 日
预售节点:(1A、1B、1C 施工至 29 层以上,1D、1E 施工至 20 层以上):2021 年 2 月 28 日 规划验收: 2022 年 4 月 15 日
质量要求 :合格 质量奖励:获得广东省优质结构工程,奖励 30 万。 4.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情况:
安托山停车场综合上盖项目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北城片区。项目用地处于北环大道以南,广深 高速以北,临近地铁七号线和二号线,交通便利。 本项目东侧为同期建设的 2#地块总包二标,二标包含四栋超高层住宅,两个标段地下室连通,南侧为市政道路及待建 4 号地块,北侧为深云村。
5.工程地质情况:详见地质勘察报告
6.工程主要部位特征:
本工程与 2#地块总包二标通过地下室通道相连,地下室通道界面具体如下:
(1)通道内的灯具和配电施工以防火卷帘为界,1#地块的由 1#地块供货和安装、配电调试, 2#地块的由 2#地块供货和安装、配电调试。
(2)通道内的桥架由 1#地块总包施工,并施工至 2#地块接口处,由 1#地块碰口。
(3)通道内的防火卷帘由 1#地块施工,配电由 1#地块施工完成。
(4)1#地块总包与 2#地块总包二标之间以 1#地块地下室外墙为土建界面,1#地块与 2#地块之 间通道及通道内钢筋,混凝土,防水等均由总包二标施工,1#地块总包配合总包二标完成通道内施工。
7.其它:
二、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内容的介绍
结合本项目特点及现场施工条件,以下是(包含但不限于)可能影响工期和投标报价的重要风 险因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以下风险因素而增加的所有投入及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一)场地内、外施工环境 1、内部环境:本项目东侧为同期建设的 2#地块总包二标,二标包含四栋超高层住宅,两个标段地下室连通,南侧为市政道路及待建 4 号地块,北侧为深云村。2、外部环境:安托山停车场综合上盖项目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北城片区。项目用地处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同时本项目紧邻居民区、学校,扬尘噪音、夜间施工有影响,需承包人充分考虑各项手续的办理需要和协调工作,费用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二)工期目标 x项目需实现承包人需根据本合同中工期和节点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配合建设单位实现方案引路样板先行,要求施工单位配置足够的人员和机械设备,合理分段交叉施工,充分考虑分段施工、多工种交叉施工,以及增加的防护、成品保护等措施的费用,相关的措施保证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三)成品保护及场地移交 x项目场地大致分为五栋商品房。场地内可能存在的桩基工程检测尚未全部结束,坑底部分区域土方外运,基坑坑底表层土换填与抗浮锚杆等施工配合,承包人需充分考虑与其他单位(桩基工程、桩基检测等)的现场配合协调,合理组织流水施工,由此可能引起部分的人机窝工、降效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四)主要技术要求 1、主体结构地上部分须采用铝模。 2、楼层防护必须采用外爬架系统。 3、本工程与 2#地块总包二标通过通道相连,在地下室施工阶段要与 2#地块总包二标密切配合。在地上结构施工阶段,由于场地狭小,要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堆场、吊装、运输等。增设临时出入口,涉及报建等手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三、与《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较大变动的评标方法及主要条款的介绍详见招标文件第十一章。
四、建议的评标要点无
附件三: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提示招标人】如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章节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摘要列入本章节,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
【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本章节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摘要,否决性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不予受理(资格审查),无效标(初步评审)、废标(详细评审)条款。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
一、开标阶段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或其委派人员负责判定) 1、在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不合格的;
3、投标文件中各电子标书未加签有效的投标人机构CA 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个人CA 数字证书;或者技术标部分未另外加签有效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个人 CA 数字证书,商务标部分未另外加签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 CA 数字证书及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所在单位的机构 CA 证书的;
4、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公布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上限的;
5、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或者未承诺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标准》实施安全xx施工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
6、资格审查文件内无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扫描件,或招标人在提交资审结果前收取投标人投标保函原件,而投标人又无法提供的;
7、项目经理(建造师)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8、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投标须知 17.1 和 17.2 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的;
9、组成联合体投标,未以联合体代表提交投标文件的;
10、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在资格审查阶段,当部分相关单位自愿退出后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要求继续进入后续招投标环节的;
11、投标保函不符合投标须知第 21.1、21.2 款要求的;
12、投标人或相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近 3 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近 1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3)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4)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5)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本次招标下述(6)至(9)条款生效:
(6)被建设或者交通部门信用评价为红色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7)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8)近 2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9)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评标阶段有关无效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
1、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的;
3、计算机评标系统对电子标书进行自动清标分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投标人的清单和招标文件清单不一致情形的;
(2)投标报价中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文件)中规定不可竞争的固定单价或合价的,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优质优价奖励费及其他固定额度不可竞争费用不得有任何偏差,但安全xx措施费总价的误差不超过招标人公布相关数额的 1‰且不超过 1000元的,视为无偏差;
(3)投标报价中规费取费超过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费率参考范围的;
(4)清单子目数量超过 20 项的单位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相对标底下浮率为同一数值(百分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的清单条目数量超过该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条目数量总和 25%的;
4、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情形之一的: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上电子签名的造价工程师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上电子签名的造价工程师为同一人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11)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
专有技术的除外;
(12)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三、评标阶段有关废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
1、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的;
2、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
3、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4、投标人未承诺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标准》实施安全xx施工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
(招标人对上述内容有修改或补充的,以下述条款为准)四、招标人修改或补充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招标人修改或补充的无效标情形:
六、招标人修改或补充的废标情形:
投标人未提供担任同类工程项目经理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的。
附件四:评标与定标方法
一、评审方法定性评审法
1.1 开标后,招标人按下列方法选取入围投标人进行评标:
(1)进入开标程序的投标人数少于等于 20 家,所有合格投标人均入围;
(2)进入开标程序的投标人数大于 20 家,计算机随机在 15 到 20 之间的正整数中随机抽取一个整数作为本工程可入围家数 Q;并按前附表 1 约定的方法选取Q 家投标人进入开标程序。
a、票决法:
先进行价格筛选: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当投标人数量≧40 时,去除最前和最后各 5 个投标人;当投标人数量≦30 时,不筛选;当 30<投标人数量<40 时,对称去除前后相同数量(或最前数量比最后数量少 1)投标人后使得剩余投标人数量为 30。
再进行票决: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或在本地业绩较好的外地企业,再选择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
b、其他:详见有关约定。
1.2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1.3 评标委员会分别根据招标文件无效标情形的规定,对所有进入评审环节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4 除工程项目概况外,投标人的技术标只需按《技术标评审表(适用于定性评审法)》第 1-6项要求编写,不需编制其他内容。
1.5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及商务标同时进行详细评审。即: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要素(见评标方法附件),各成员须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经讨论汇总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1.6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评审意见整理成评标报告后,提交给招标人,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标程序。
二、定标方法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 2、逐轮票决定标
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3 个投标人的方式,得
票最多的 3 个投标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在确定第 3 个投标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得票相同
的投标人一并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
原则上每轮淘汰 1 名投标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投标人被淘
汰。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投标人不少
于 2 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几个投标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投标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
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 1 名投标人为中标人。
选票范本
直接票决定标选票招标项目名称:
支持的投标人 | 支持理由 |
定标委员签名: 时间:
逐轮票决定标首轮选票招标项目名称:
支持的投标人 | 支持理由 | |
1 | ||
2 | ||
3 |
定标委员签名: 时间:
逐轮票决定标淘汰阶段选票招标项目名称:
淘汰的投标人 | 淘汰理由 |
定标委员签名: 时间:
票决抽签定标法选票招标项目名称:
支持的投标人 | 支持理由 | |
1 | ||
2 | ||
… | ||
N |
定标委员签名: 时间:
三、商务标自动评审系统
1、计算机评标系统对根据投标须知第 31 条对投标文件进行自动清标分析;
2、计算机评标系统对商务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分别对指定专业工程、指定清单子目、措施项目投标报价的偏离度进行分析,供招标人在澄清时参考。
商务标定性评审表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一、投标总价概况 | 投标总价(万元) | 投标总价 | 投标总价的净下浮率(%) | 投标总价中 | ||
与招标控制价的差 额(万元) | 分部分项金额( 万 元) | 措施项目 金额(万元) | 其他金额(万元) | |||
二、指定单位工程报价分析 | 单位工程名称 | 招标控制价 (万元) | 投标价 (万元) | 单位工程净下浮率(%) | 指定专业工程投标报价偏离度(A=投标总价净下浮率 -单位工程净下浮率) | |
三、清单子目招标控制价超过 5 万元报价分析 (列出 B≥ | 清单子目编号及工程名称 | 招标控制价 (万元) | 投标价 (万元) | 下浮率(%) | 清单子目投标报价偏离度 (B=投标总价净下浮率-清单子目报价相对招标控制价下浮率) | |
± 8 % | ||||||
的清单项) | ||||||
四、措施项 | 措施项目费投标价 | 招标控制 | 措施项目投标报价偏离度(C=投标总价净 | |||
目费合计的 | 合计(元) | 价合计 | 下浮率(%) | 下浮率-措施项目费相对招标控制价下浮 | ||
异常报价分 | (元) | 率) | ||||
析 | ||||||
五、其他报价问题以及 对 合 同 签 | 投标文件商务标还存在 等其他报价问题,并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出如下警示: 。 |
订、履行过 程中的风险警示 | |
六、评审结 论 | □合格 □不合格 |
商务标专家签名: 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偏离度是指评审项相对标底的下浮率与投标总价净下浮率之差,偏离度绝对值越大,说明该评审项目不xx报价情况越严重,反之则小。
2、 清单子目偏离度评审设置时,如果子目合价金额越小、偏离度 B 值越小,则分析出的偏离子目越多,反之越少。凡公布的招标文件中 B 值小于 3%的,在商务标评审时均按 3%进行评审(评标专家或交易中心人员直接操作)。评审结果在本表中无法全部列出时,则另页单独列出。
3、 指定单位工程的报价偏离度分析,应与 ZBS 所列单位工程相对应。
4、 评审结论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
5、 本表适用于各专家独立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作为汇总表使用时,所有商务标专家均需签名。
四、标书评审表范本
在此提供了一般房建总承包工程的技术标评审范本,请招标人参照该范本,结合招标工程实际,编制具体工程的技术标评审表。
资信标要求一览表
序号 | 资信要素名称 | 有关要求或说明 |
1 | 同类工程业绩 | 提供近五年投标人自认为最具代表性的,建筑高度 100 米及以上,建筑面积 10 万㎡及以上的 类似房建工程业绩(不超过 10 项),注明项目 所在地、在建或已完工;证明资料为施工合同,已完工的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 |
2 | 项目经理(建造师)业绩 | 必须提供至少一项担任同类工程项目经理的业绩。且具有建筑高度 100 米及以上,建筑面积 5万㎡及以上的类似房建工程业绩,注明项目所在地、在建或已完工;证明资料须提供施工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 告。提供本企业社保不低于 2 年。 |
3 | 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 | 提供担任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业绩,且具有建筑高度 100 米及以上,建筑面积 5 万㎡及以上的类似房建工程业绩,注明项目所在地、在建或已完工;证明资料须提供施工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本企 业社保不低于 2 年。 |
4 | 投标人近两年财务报表 | 2017、2018 年财务报表 |
备注:
1、凡不能通过后续增加资金、人力、物力投入改变的要素视为资信要素,如投标人业绩、过往认证情况、财务状况、营业额,从业人员学历、注册资格、资历等情况;
2、资信要素不得有规模、数量等下限要求;如投标人业绩的描述可以为:提供近五年投标人自认为最具代表性的类似工程业绩(不超过 10 项);
3、资信要素不进行评审,真实性通过公示予以监督。
技术标定性评审表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1 | 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表及相关说明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土建、安全、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与个人业绩情况。至少满足合同补充条款 “七、项目机构及管理人员要 求、1 人员配置 要求” | ||
2 | 施工总体部署、施工区段划分、各区段各分部工程的总体施工顺序、流向流程。 | 区段划分与总体施工顺序、流向流程和里程碑工期满足建设方要求,关键线路正确,工序时间参 数安排合理。 | ||
3 |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机械设备、堆场、加工场、临时道路、临时供水供电、临时排水排污设施等的布 局;主要施工阶段总平面图合理 性情况。 | ||
4 | 配合销售相关措 | 保证首期预售条 |
施 | 件的进度措施及配合营销中心及展示区实施等的现场布置安排及 施工组织。 | |||
5 | 实现入伙目标的相关措施 | 如何保证项目按工期要求完成竣工备案,达到全面的入伙条件, 措施是否合理。 | ||
6 | 对本项目施工重点、难点的分析和相应的处理及保证措施合理化建议 | 对项目工程施工的重点与难点分析准确;有xx、扼要的应对措 施,合理化建议可行。1#地块总包、2#地块总包二标各阶段施工 配合措施。 | ||
7 | 安全xx施工 | 安全生产、xx施工、环境保护 保证措施情况 | ||
8 | 进度计划 | 施工进度计划响 应招标文件情况 | ||
综合评价等级:□合格 □不合格 |
评标专家: 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适用于专家独立评审使用;
2、指出各评审项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如果有资格条件要素、资信要素在本评审表中列项的,不需进行评审,在对应栏中标示“/”即可;
4、综合评价等级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以及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
【以下为有关招标人提供的技术标xx,均作为备选菜单】
技术标定性评审表(xx 1)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 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 意和澄清事项 |
1 | 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表及相关说明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土建、电气、给排水、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与 个人业绩情况。 | ||
2 | 施工资源需求计划 | 主要材料、机械设备、大型工具、生产工艺设备、施工设施的需求 计划情况。 | ||
3 |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机械设备、堆场、加工场、临时道路、临时供水供电、临时排水排污设施等的布局;主要施工阶段 总平面图合理性情况。 | ||
4 | 施工工期管理策划 | 工期目标响应招标文件情况;工 序安排、关键线路的管理策划情况。 | ||
5 |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质量保证措施 | 结合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对工程重点、难点部位的理解及施工方法及质量保证措、安全xx施 工方案等情况。 | ||
6 | 企业业绩 | 提供近五年投标人自认为最具代表性的类似工程业绩(不超过 10项),注明在建或已完工;证明资料为施工合同,已完工的须提 供竣工验收证明。 | / | / |
7 | 其他 | 1、投标人可自行提供综合实力证明材料,例如企业获奖证书、贯标情况等。 2、投标人体现自身特点的其他情 况。 | / | / |
综合评价等级:□合格 □不合格 |
评标专家: 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标定性评审表(xx 2)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 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 意和澄清事项 |
1 | 工程概况 | 工程概况的描述情况 | ||
2 | 组织机构 | 施工管理组织机构配置情况(项目经理资质、业绩以及人员配置 情况) | ||
3 | 施工方法与三新应用 |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是否合理 可行,能否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应用情况 | ||
4 | 重点与难点 |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 施情况 | ||
5 | 劳动力组织 | 项目劳动力组织计划情况 | ||
6 | 机械设备 | 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及配套情况 | ||
7 | 进度计划 | 施工进度计划响应招标文件情况 | ||
8 | 工期 | 工期保证措施情况 | ||
9 | 质保措施 | 施工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情况 | ||
10 | 安全xx施工 | 安全生产、xx施工、环境保护、 信息化保证措施情况 | ||
11 | 特殊季节施工 | 雨季、台风和夏季高温季节的施 工保证措施情况 | ||
12 | 现场平面布置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情况 | ||
13 | 总包管理 | 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措施情况 | ||
14 | 主要材料设备 | 主要材料设备响应招标文件情况 | ||
综合评价等级:□合格 □不合格 |
评标专家: 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标定性评审汇总表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审等级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 清事项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评审等级、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
备注:
1、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2、相关要求详见《技术标定性评审表》备注事项。
附件五: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
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和投诉分别按照“书面、限时、实名”的原则进行处理。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具体见《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15】2 号)的规定。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工程名称见前附表 1 第 1 项所述。
1.2 工程地点见前附表 1 第 2 项所述。
1.3 工程规模和特征见前附表 1 第 3 项所述(详见第六章-图纸、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2.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见前附表 1 第 4 项所述(详见第六章-图纸、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2.2 工程总包人拒绝按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 29.8 款确定的价格承包暂估价工程的,应执行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 29.8 款所述规定。
3.资金来源
3.1 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深圳市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 1 第 6 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4.承包方式
4.1 本工程的承包方式见前附表 1 第 8 项所述。 5.工程质量
5.1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见前附表 1 第 9 项及第五章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所述。 6.工期要求
6.1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 1 第 10 项所述。 7.合格的投标人
7.1 投标人资质、投标人项目经理要求见前附表 1 第 11 项、第 12 项所述。
7.2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7.3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 7.1、7.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3.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7.3.2 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
7.3.3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3.4 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联合体代表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7.3.5 联合体代表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
的全面履行;
7.3.6 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做无效标处理;
7.3.7 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8.投标费用
8.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9.踏勘现场
9.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现场踏勘,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地点见前附表 2 第 2 项所述。
10.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公布
10.1 招标人将在截标前 5 日之前,公示审定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上限、各项不可竞争费(如:安全xx施工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优质优价奖励费,以及其它不可竞争费)的具体数值。公示的时间、网址见前附表 2 第 4 项。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组成
11.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致投标人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件二、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协议书
第五章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一、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工程技术要求
第六章 图纸
一、图纸清单
二、标准图集清单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及投标报价要求二、工程量清单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文件
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
第九章 中标通知书第十章 担保书格式
第十一章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
11.2 除 11.1 款内容外,招标人按前附表二第 7 项的规定时限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提出。按前附表二第 7 项的规定时限停止质疑。
12.2 招标人将按前附表二第 7 项的规定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补遗文件将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向所有投标人公示。
12.3 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布后,在前附表二第 7 项规定时限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无论作出何种变更,都要重新制作商务标电子招标文件和送审招标控制价文件,无论对评标方法、评审项目等重要评审内容作何种变更,都要重新制作技术标电子招标文件,无论对送审招标控制价作出何种变更,都要重新制作送审招标控制价文件,并重新备案,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最新的电子招标文件和送审招标控制价文件用
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13.2 招标文件和送审招标控制价文件的修改将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xx.xx)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1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但是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中存在否决性条款时,须由招标人重新编写《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将所增加的否决性条款列入该摘要。否则,仍应以先前发出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为准,新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
13.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在前附表二第 7 项的规定时限前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文件中明确。
13.5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不得再变更或修改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及定标方法。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文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并且,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4.2 除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文件、☑ 资信标部分、☑ 商务标部分、☑ 技术标部分组成。网上提交投标文件时,直接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上传一份投标文件;窗口现场提交投标文件时,以光盘为介质提交一式两份电子投标文件。
15.2 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扫描件):
15.2.1 投标人营业执照;
15.2.2 投标人资质证书;
15.2.3 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以及拟派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明;
15.2.4 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证》;
15.2.5 投标保函(原件由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收取);
15.2.6 招标人要求提供的与投标人条件审查有关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必须详细、明确、足以证明资格条件)
15.3 资信标部分主要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件三“资信要求一览表”
15.4 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5.4.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说明;
15.4.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5.4.3 施工投标承诺函;
15.4.4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15.5 对技术标部分的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技术标编写目录及要求”编制技术标书。(选择此项的,招标人必须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技术标编写目录及要求”中填写相关内容。)
☑ 技术标部分不超过 100 页(不含证明材料)。
□本工程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但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在 日内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规范
(试行)》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招标人认可后组织实施。 16.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16.1 商务标电子文档的格式要求: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应使用《深圳市建设工程商务标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电子文档为 xxx.TBS 格式)
16.2 其它电子文档的格式要求: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应使用《深圳市建设工程技术标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资格审查文件为 xxx.TBZ 格式、技术标文件为 xxx.TBJ 格式、资信标文件为 xxx.TBYJ格式)
《深圳市建设工程商务标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技术标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安装软件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xx.xx)’的下载专区→工具软件中下载,请注意使用正确的版本,并及时更新。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16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文件的签署
17.1 投标文件必须采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签名,除加签投标人机构 CA 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个人 CA 数字证书外,技术标必须加签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个人 CA 数字证书,商务标必须加签造价工程师个人 CA 数字证书。
17.2 采用个人 CA 数字证书签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对签署部分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个人执业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8.投标报价
18.1 本工程的工程量采用前附表 1 第 14 项所规定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价采用前附表 1 第 15 项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报价。
18.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8.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须知第 2 条和合同条件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18.4 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18.5 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8.6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8.7 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18.8“安全xx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但应计入投标总价)。 “安全xx施工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xx施工费、环境保护费。
18.9 投标报价的最高报价限价见前附表 1 第 16 项。 19.投标货币
19.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见前附表 1 第 7 项。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 2 第 6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特殊的情况下,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21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1.投标担保
21.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一笔不少于前附表 1 第 17 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等同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担保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 21.7 条规定的条件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21.2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保函的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如果投标人不采用参考格式的投标保函,拟采用的投标保函应符合参考格式中对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并且须经过招标人确认同意。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28 天内继续有效。
21.3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函,以扫描件形式作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函原件在开标会现场由招标人收取。
21.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将按有关条款不予受理或作无效标处理。
21.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 20 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7 天内予以退还。
21.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在 7 天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21.6.1 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21.6.2 招标过程中招标活动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终止;
21.6.3 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21.6.4 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21.7 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21.7.1 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21.7.2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1.7.3 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或不提交履约担保的;
21.7.4 投标人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但仍参与投标的。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前附表 1 第 18 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 22.2款的规定。
22.2 如果前附表 1 第 18 项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部分、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应单独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分别密封包装在 3 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标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并分别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
23.2 将密封包装好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统一密封包装在一个外密封袋中,并在外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按前附表 2 第 8 项的规定注明开标时间以及“在此之前不得开封”字样。
23.3 无须提交技术标的,不用执行上述 23.1、23.2 款有关技术标部分的要求。
23.4 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23.5 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需按照以上要求密封和标记。 24.投标截止时间
24.1 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 2 第 5 项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深圳建设工程
交易服务网和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窗口。 2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23 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直接在网上上传投标文件中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重新电子签名确认和打印回执。
25.3 根据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6.截标时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
26.1 截标时递交标书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招标人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暂停开标和评标程序。如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不负担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五)资格后审
27.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活动按以下规定进行:
27.1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在截标后招标人登陆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对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27.2 资格后审委员会由 3 名以上单数的招标人代表组成,招标代理人员参与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 1/3。
27.3 资格后审委员严格对照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逐个审查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审核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该资格条件。
对联合体投标的工程,资格后审委员会还需根据资格审查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投标协议在资格审查系统中补录联合体中其他成员企业。
27.4 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资格后审委员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根据招标公告设置的条件要求进行判断;如出现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公告设置条件的,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允许投标人答辩,记录有关情况。
27.5 投标人应准备相关原件以备查验。
27.6 拟进行资格后审澄清、答辩的代表由招标人核对身份。
27.7 资格后审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答辩,但投标人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未派出人员及时作出澄清、答辩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将可能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27.8 全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完毕后,资格后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规定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同时由系统直接将所有投标人的资信标内容公示。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 3家的,不再进行后续招标投标程序。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六)开标
28.开标
28.1 招标人将在资格后审结束后,于附表 2 第 8 项所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自愿参加开标会,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28.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且必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员。法定代表人须随身携带企业投标信息数字证书,投标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8.3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28.4 由招标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再进入下一步开标程序。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 20 名的,招标人应当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价格法、抽签法等方法淘汰部分投标人,但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为 15 至 20 名。具体淘汰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28.5 若招标人选用随机评审法的,由招标人在系统中抽选评标方法;
28.6 由招标人在系统中抽取并确定三种偏离度计算方法的权重:
先随机抽取价值规律法的权重 z,然后将(1-z)/2 作为一定竞争法和完全竞争法的权重。
28.7 由招标人在系统中抽取抽选系数。
28.8 若招标人选用随机定标程序的,由招标人在系统中抽选定标程序;
28.9 开标时,需按开标程序分步对电子投标文件各部分进行导入;如电子投标文件已加密的,也必须按开标程序分步对电子投标文件各部分进行解密。
28.10 按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宣布为不予受理情形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8.11 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9.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详见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第一条)
(七)评标
3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30.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0.2 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0.3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30.4 招标人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使用:
30.4.1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送审招标控制价电子文档(文件格式为*.BDS)、补遗文件、答疑会纪要、工程量清单等,评标专家人手一份;
30.4.2 供评标使用的主要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等工程技术资料;
30.4.3 工程概况和评标重点的书面介绍。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型式、工程特点、技术要求、施
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有较大变动的条款及评标方法等(见《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30.4.4 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1 计算机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自动清标分析,然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合格,应作无效标处理:具体情形详见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第二条。
32.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附表 1 第 20 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3.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重大偏差情形详见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第三条。 34.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
34.1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4.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
35.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当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报价和其他实质性内容。
35.2 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单位的澄清人要求如下:
35.2.1 拟进行投标答辩的,技术标澄清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往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商务标澄清人必须是在该商务标数字签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澄清。
35.2.2 投标人代表中非本条 35.2.1 款规定的人员不得进入答辩室。
35.2.3 参加答辩的所有人员须由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核对身份,答辩人员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35.3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但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未派出代表及时作出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36.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
36.1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单列的无效标或者废标
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应坚持谨慎确定无效标和废标的原则。
36.2 除 33.1.3 条款所列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在作出任何一项无效标和废标决定前,都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36.2.1 向当事投标人作相应的澄清;
36.2.2 将澄清记录送招标文件规定的当事投标人的澄清人员签字确认;
36.2.3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表决;
36.2.4 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无效标或废标的理由、依据、答辩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无效标或废标和不同意无效标或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36.2.5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36.2.6 评标委员会委员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或无效标的,应详细说明该投标文件为废标或无效标的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37.投标人的推荐
37.1 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37.2 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提出电子评标报告,并根据中标人确定方法推荐投标人。
37.3 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采用批量招标或者预选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拟定中标人数量或者预选企业数量加上 2 名的,招标人不得再采用批量招标或者预选招标方式。
重新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仍不足 3 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对合格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将上述情况在交易网公示 3 个工作日后直接发包。
37.4 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招标缺乏竞争性,可以不推荐投标人,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37.5 如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严重异常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次招标结果,应当重新招标。
38.保密规定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有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39.其它规定
39.1 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出现《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深建字[2002]98 号)列明的各种情形的,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将提请主管部门对
相应投标人作不良记录。
39.2 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不承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40.评标方法见投标须知前附件附件四。
(八)定标
41.定标程序
41.1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 7 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 2 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一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并对招标工程定标结果负有责任。招标人应同时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 3 人
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41.2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定标会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发放选票、定标委员会成员填写选票(须说明推荐理由并署名),定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定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一名中标人。
41.3 定标报告的备案。招标人应在收到定标结果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会议过程、备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42.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原采用票决抽签定标法的项目,票决进入抽签环节的其他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应当票决补足: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九)中标通知书
43.招标人拒绝投标等权力
43.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43.2 本次招标如已确定中标人,该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在本次招标中不再接受另外的中标人,除非重新组织招标。
43.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无义务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就其未中标的原因作出解释。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招标人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或索要相关材料。
44.中标通知书
44.1 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未收到对中标结果的异议的,招标人将在前附表 2 第 9 项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接到有关投诉的,招标人将可能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
44.2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4.3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可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
(十)合同的授予
45.合同授予标准
45.1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41、42 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4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前附表二第 12 项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因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修正中标价的除外)。
46.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46.3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46.1 款和 46.2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6.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
47.工程担保
47.1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前附表 2 第 10 项规定的时间、出具单位及前附表 1 第 21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参照使用本招标文件附表提供的格式。
47.2 招标人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前附表 1 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7.3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47.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
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7.4 合同价款在 200 万元以下或者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相互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若合同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则本方也必须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47.5 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都必须采用经对方认可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消的保函。双方均不得在工程担保有效期内解除担保。
47.6 对已经提交至交易中心统一保管的工程保函,被担保人在履行完毕相应保函中担保的合同义务后,方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业主凭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领回保函并办理撤保手续。
47.7 如果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保函索赔事件的,索赔方应当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有关索赔的规定,凭相关索赔证明文件的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换回对方的保函原件,然后再凭保函原件向相应的担保人索赔。
48.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和投诉分别按照“书面、限时、实名”的原则进行处理。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具体见《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15】2 号)的规定。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单价)合同
(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2015 年版
说 明
x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0201),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x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
或划“/”。
3.“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 “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x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 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核准(备案)证编号: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财政投入 %;国有资本 %;集体资本 %;民营资本 %;外商投资 %;混合经济 %; 其他 %。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 七通一平工程 x平方米 | □电信管道工程 x |
□挡墙护坡工程 长: 米; 宽: 米;高: x | □电力管道工程 x |
□ 软基处理工程 x平方米 |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
□水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 □污泥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
□给水管道工程 x | □泵站工程 平方米 |
□道路工程 长: 米 宽: x | □隧道工程 长: 米 宽: 米 高: x |
□桥梁工程 座 | □道路改造工程 长: 米 宽: x |
□排水箱涵工程 长: 米 宽: 米 高: x | □路灯照明工程 座 |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 □绿化工程 x |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x | □燃气工程 x |
□其它: |
2.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地基与基础工程 (□基础 □ 基坑支护 □边坡 □土方 □其它 ); | ||
□主体结构工程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 □钢管混凝土 □型钢混凝土 □其它 ); |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门窗 □幕墙: 平方米 □其它 ); | ||
□通风与空调 (□通风 □空调 □其它 ); | ||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室内给、排水系统 □ 室外给、排水管网 □其它 ); | ||
□建筑电气工程 (□室外电气 □电气照明 □其它 ); | ||
□智能建筑 |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它 ); | |
□屋面及防水工程 | □建筑节能 | □消防工程 |
□ 室外工程 ( □室外设施 □附属建筑 □室外环境 ) 。 | ||
□燃气工程 (户数: ; 庭院管: 米) |
3.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消防工程 | □门窗 | □防水工程 | □电气照明 | □建筑节能 |
□通风与空调 (□通风 □空调 □其它 ); | ||||
□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 □其它 ); | ||||
□智能建筑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它 ); | ||||
□其它: |
4.其他工程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招标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定额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合同工期对比定额工期的压缩比例为 % (压缩比例=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四、质量标准
x工程质量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⑴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⑵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⑶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⑷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 2.1 款的规定一致:
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⑵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协议书;
⑶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⑷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补充条款;
⑸本合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
⑹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⑺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
⑻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⑼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⑽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合同订立与生效
x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 后成立。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 地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
⑴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执行本工程投资或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合法继承人。
⑵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⑶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⑷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常驻现场、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⑸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专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⑹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⑺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⑻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
⑼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合同文件
⑴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第 2.1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⑵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⑶标准、规范:指本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⑷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图纸、技术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格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列出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载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
⑸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⑹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1.3 工程、现场与装备
⑴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 1.3⑻款所指的设备。
⑵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 1.3⑼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⑶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⑷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⑸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⑹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长期占用的土地,具体期限以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⑻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⑼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4 合同价格与费用
⑴签约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⑵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⑶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⑷计日工: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⑸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⑹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5 施工工期
⑴计划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本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⑵计划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⑶合同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⑷定额工期: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的本工程工期。《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其定额工期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
⑸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中指令的开始本工程施工的日期。
⑹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⑺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⑻交接证书:指本工程或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本工程移交所签发的证书。
⑼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⑽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⑾基准日期: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6 其它
⑴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⑵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⑶不可抗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⑷小时或天: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⑸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它节假日。
1.7 标题
x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1.8 书面形式
⑴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⑵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由打印形成,除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如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同一人手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指定填写人,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填写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 一般约定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⑵合同协议书;
⑶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⑷合同补充条款;
⑸合同专用条款;
⑹合同通用条款;
⑺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
⑻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⑼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⑽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2 合同文件内容争议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通用条款第 3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3 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4 法律、法规和规章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 标准、规范
⑴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深圳市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⑵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⑶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
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⑷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
2.6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⑴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人设计的全部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并组织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和资料套数的,应自费复制。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11.1 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
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⑵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⑶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补充,并按照 2.6(1)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专用条款 约定的时限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限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2.7 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
⑴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打乱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⑵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本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有误所致,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2.8 补充图纸和资料
发包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可委托设计人设计补充图纸
(含深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发出,承包人应予执行。
2.9 临时工程图纸
当监理人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本工程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式 3 份,供监理人批准或备查。
2.10 竣工图
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 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技术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整理竣工图,报监理人审核后移交给发包人。
⑵竣工图内容应与工程实物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由承包人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名,并按规定要求叠折、装订和组卷。承包人应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各提交一份竣工图及电子文档,交政府档案主管部门的竣工图需要由设计人加盖设计人公章。
2.11 通知
⑴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
⑵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监理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
⑶若一方的通信地址发生改变,应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⑷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通知送至 2.11⑴、⑵款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2.12 严禁贿赂
⑴承发包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⑵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 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2.13 交通运输
⑴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⑵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详见第 18 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⑶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为保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道或便桥及交通疏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⑷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⑸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⑹水路和航空运输
x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2.14 知识产权
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⑵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⑶承发包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⑷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15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16 化石、文物的保护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于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
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发包人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与xx施工的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4 发包人的工作
⑴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①办理土地征用、搬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②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接驳地点,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③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⑤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⑥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⑦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⑧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⑨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⑵发包人未完成前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3.5 发包人委托
发包人可将 3.4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约定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资源。
4.2 承包人的工作
⑴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①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②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④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⑤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⑥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⑦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⑧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⑨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⑵承包人未完成 3.5 款及 4.2 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应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 28.2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和(或)工期不予顺延。
4.3 项目经理的任命和职责
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监理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⑵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应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建造师资格,应在承包人单位注册,应与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一致,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⑶若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或未常驻现场,或同时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⑷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
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4.4 项目经理的更换
⑴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除以下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①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②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③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④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⑤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⑥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⑦死亡。
⑵承包人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同意,
并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续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
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项目经理的临时授权
⑴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批准,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⑵项目经理临时任命人在项目经理暂离现场期间行使项目经理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负责。临时任命人在项目经理授予职权范围和期限内的工作,项目经理应予认可。
4.6 施工管理人员
⑴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为本工程配备专业工程师、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和资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交施工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详细情况供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承包人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⑵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应保证常驻现场。承包人如确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并报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⑶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应承担专用条款的约定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
②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
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④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任何职务。
⑷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联合体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形式的组合:
①各成员在履行合同上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②各成员应将有权约束承包人及其各自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
③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④各成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合同价款的分配比例及方式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5 监理人
5.1 监理人的通知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姓名、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如需更换监理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人的职权
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5.3 监理人权力的限制
⑴监理人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但是,当监理人行使下列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①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②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③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④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⑤提出或批准索赔;
⑥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⑦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⑧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⑵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监理人可先行行使 5.3 款⑴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5.4 总监理工程师
⑴监理人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监理人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职权
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监理人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
⑵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人负责,履行和行使监理人授予的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监理人。
5.5 监理人指令
⑴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监理人的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⑵必要时,监理人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人的口头指
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之后,未收到监理人的
书面确认,应在监理人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提出
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⑶承包人认为监理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报告,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⑷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6 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监理人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 转让、分包
6.1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承包人有上述转让行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 分包
⑴如承包人不具备其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某专业工程的专项施工资质时,应对该专业工程实施分包。
⑵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承发包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⑶未报经监理人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如承包人有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行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⑷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如出现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的行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⑸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如承包人有将其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肢
解分包的行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3 分包人的确定
⑴承包人按照 6.2⑴款对某专业工程实施分包时,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施工资质条件,同时满足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
⑵选择分包人时,承包人有义务依据监理人的要求向监理人提供拟选分包人的一切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分包人。
6.4 分包合同
⑴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 7 天内,应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一份存档。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⑵承包人对分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不解除本合同约定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工程现场应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或 疏忽,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或疏忽。
⑶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⑷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证明。如承包人有拖欠分包人工程款项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并从承包人的应得工程款项中抵扣。
7 专业工程发包
7.1 专业工程承包人
⑴发包人可将本工程中承包人承包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组织招标确定专业工程承包人,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专业工程承包人。
⑵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或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
⑶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管理,施工中协作配合。
7.2 总承包服务费
⑴总承包服务费是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与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总包管理服务费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其对应的工作内容可在专用条款中详细约定。
⑵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需要使用承包人设施或其提供的服务,其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工程费用或该分包工程费用中,可由专业工程承包人和承包人根据该设施或服务情况协商支付,不得向发包人另行索要。
7.3 工作界面协调
⑴承包人应做好与本工程相关各专业工作界面的协调工作。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统一协调指令,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口协调工作,确保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的及时实施。
⑵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调查资料,充分考虑施工接口的部位及内容,制定可能引起接口部位安全质量问题的预防措施;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需其它专业工程提供接口的细目清单,交由监理人统一协调;或接受监理人的接口指令,及时实施接口指令作业。
⑶承包人与其它工程之间应当就施工接口、测量控制网点、预埋件(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等资料及时互通信息,中线控制桩点应贯通测定,水准点应相互闭合,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⑷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对工程接口问题进行协调或未及时实施监理人接口指令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或其它损失,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或监理人均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包括并不限于采取扣付工程款等方式。
8 用工和劳务
8.1 劳动合同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劳动者。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雇任何人员。
⑵承包人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聘(雇)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⑶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现场施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8.2 劳务分包
⑴承包人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将劳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企业支付劳务费用。
⑵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有派遣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
伤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专用条款约定额度。保险单复印件应提供一份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未对劳务分包企业提出此要求或虽然提出此要求但劳务企业未购买此保险的,承包人应完善相关购买手续,否则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向受伤害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3 劳务分包合同
⑴选择劳务分包企业时,承包人有义务依据监理人的要求向监理人提供拟选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切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劳务分包企业。
⑵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 7 天内,应将劳务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一份存档。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劳务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⑶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工地上有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未按前款 要求进行备案的劳务企业人员在现场施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
约责任。
8.4 劳动者工资
⑴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劳务费,不得拖欠或克扣。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费。
⑵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的,经被拖欠人催付,承包人仍不予支付的,被拖欠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代为支付,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核查情况属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预付款、保证金等)中扣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或劳务费。
8.5 职业健康
⑴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⑵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9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9.1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
⑴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施工方案;
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③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④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⑤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⑦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
⑧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⑨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⑵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监理人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要求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待监理人确认后执行。监理人对上述计划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9.2 临时设施的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同时,向监理人报送本工程临时设施的图纸和资料文件。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如生产、生活设施、水电供应、道路、排水系统、环保环卫、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等必要的文字说明和图表资料,经批准后实施。
9.3 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在需要时每个月修正一次。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工过于迟缓或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整改并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4 工程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0 施工准备
10.1 现场考察与勘察资料分析
⑴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并在勘察设计文件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发包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⑵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0.2 施工场地提供
⑴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⑵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搬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搬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⑶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
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10.3 施工放线
⑴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11.1 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以及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分布情况,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
⑵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监理人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⑶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⑷承包人应落实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
10.4 施工组织准备工作
x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如下施工组织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⑴组建施工管理机构和专业作业队伍,并进行进场前的施工教育培训;
⑵编制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并做好供应,安排好预制构件和非标准件加工以及施工机具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⑶核实场内搬迁项目情况,并报监理人交由发包人与有关部门处理;
⑷架设供电线路,接通施工用水管路,确定材料、设备等运输线路;
⑸做好场区的临时排水、泄水口、车辆、车轮冲洗沟槽设施及场地、道路硬化等及其他全部临时工程;
⑹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
⑺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
⑻向监理人提交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计划;落实安全、消防和保安措施,以及xx施工管理措施。
10.5 施工技术准备工作
x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如下施工技术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⑴熟悉、审核设计图,参加监理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⑵参与监理人组织的测量交桩,复测控制桩和水准点,并制定测量方案和监控量测方案;
⑶按监理人要求,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⑷做好技术交底和培训,安排好检验试验工作。
10.6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⑴在施工期间,如遇到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费用的承担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⑵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监理人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所采取的合理措施。
⑶对于专用条款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
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11 开工及延期
11.1 开工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
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按专用条款 13.1 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1.2 开工延期
⑴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工延期
申请后 48 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⑵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发包人的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⑶按照 11.2⑴、⑵款情形确定延期开工后,监理人应在具备开工条件后至少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
12 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
12.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12.4 款〔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28.2 款〔承包人违约〕第⑺项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12.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12.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3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2.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13.2 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2.6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 工期及延误
13.1 工期
x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第 13.2 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第 13.2 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⑴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⑵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⑶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⑷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⑸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⑹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⑺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9.3 条〔工程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
13.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
的义务。
13.4 提前竣工
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⑵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承担。
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⑷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若工期压缩超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所得本工程定额工期 20%的,应按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推荐系数计算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并扣除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已列明的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后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支付后,发包人不再按照 13.4.(3)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费。《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压缩工期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13.5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经监理人的认可,并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或绝对必要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人的许可,但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14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验
1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⑴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按照第 9.3 条〔工程进度计划〕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⑵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发包
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到施工场地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监理人的见证下进行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承发包双方完成交验后,发包人仍应对由其提供的材料设备承担有关质量责任。
⑶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履行完毕 14.1⑵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保管服务及现场管理所需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的计算基数为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结算价款。
⑷如发包人未履行 14.1⑵款约定的验交程序,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已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的除外。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通知要求参加验收的,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如下方式结算:
⑴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竣工图纸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消耗量定额计算本工程需用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理数量,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⑵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单价按照发包人通过招标或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计算;
⑶承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超过 14.2⑴款确认的合理数量,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小于 14.2⑴款确认的合理数量,节约的费用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分配;
⑷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场内运输费、安装费,结算时不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单价的变化而调整。
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 14.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⑷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⑸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4.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监理人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14.5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
⑴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 14.4 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⑵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 14.4 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
⑴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4.6.(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①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③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⑵承包人需要使用替代材料设备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前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发书面指示报发包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替代材料设备的品质、标准、性能不能低于被替代材料,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格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7 材料设备的检验
⑴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等要求,在监理人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专用条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⑵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⑶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的检验,构件的破坏性检验、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及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如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且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8 材料设备的再次检验和随时检查
⑴如监理人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⑵监理人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其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15 工程质量和检测
15.1 工程质量
⑴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⑵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⑷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5.2 发包人质量控制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⑴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⑵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⑷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⑸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5.3 承包人质量控制责任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⑷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⑸按照有关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在深圳市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平台及时上传、报送有关质量检查、监测和整改情况;
⑹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15.4 监理人质量控制责任
监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⑴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⑵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5.5 工程隐蔽前的检测
⑴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⑵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告知检测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并为监理人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监理人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测,并就此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⑶无论监理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测后重新隐蔽。如检测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测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测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5.6 防水检测
x工程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在下道工序施工进行前,需按要求进行闭水试验,费用已含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未发现渗漏水的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发现渗漏水,承包人应限期自费进行整改直到符合防水要求,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7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项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本次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并无偿返工、负责修复。
15.8 质量争议检测
承发包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承发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工程试运行
16.1 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运行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的内容和费用承担。本工程试运行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告知试运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应为试
运行提供必要条件。监理人应按时参加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监理人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 12 小时内,监理人未能到场参加试运行,承包人可自行试运行,事后监理人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运行记录。
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 48 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运行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运行合格,双方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
⑶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6.2 工程试运行中双方的责任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行,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监理人在试运行合格后不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试运行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认可试运行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⑸试运行费用除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17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17.1 发包人的安全xx施工责任
⑴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xx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xx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安全xx措施费。
⑵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xx施工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对安全xx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进行核查。
⑶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⑷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xx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
⑸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⑹专用条款约定的安全xx施工责任。
17.2 承包人的安全xx施工责任
⑴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标准》等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安全xx施工措施费清单,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xx施工专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配备、施工风险源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
及xx形象、环境保护、现场卫生、职业健康、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xx施工标准化。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xx施工专项方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监理人。对监理人要求需采取特殊安全防护措施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⑵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xx施工专项方案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xx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⑶承包人施工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安全、xx施工设施与保护器材,设立安全警告标志牌,并为施工现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人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有责任管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⑷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xx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⑸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并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⑹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的社会形象,避免由于施工引起安全、xx施工和环境保护(如噪音、粉尘、排污等)问题而造成对发包人的索赔。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⑻按照有关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在深圳市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平台及时上传、报送有关安全隐患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⑼专用条款约定的安全xx施工责任。
17.3 监理人对安全xx的监督
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安全xx措施,监理人应当及时审查确认。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xx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17.4 安全xx措施费的专款专用
⑴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xx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xx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⑵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
责任。
17.5 承包人的安全防护和现场作业
⑴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⑵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⑶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⑷承包人应按照本市相关要求和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建立现场视频采集系统,开展实时监控。承包人应当按照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利用人脸、虹膜等生物活体信息技术,在工地出入口设立实名闸机通道,实行联网运行。
17.6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7.7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7.8 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⑴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防治扬尘、噪音、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承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扬尘、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政府部门规范要求。
⑵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xx施工,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⑶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施工期的环保方案。如需夜间连续施工,必须提前到政府环保部门申请核准手续。
⑷承包人必须使用符合《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SZJG49-2015)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18.1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证件要求
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有效证件:
⑴专业运输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⑵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持有:
①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②城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③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⑶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件。
18.2 承包人自行运输
⑴承包人持有第 18.1 款相关证件,具备余泥渣土运输任务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任务。
⑵承包人不持有第 18.1 款相关证件,不具备余泥渣土运输任务能力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和 (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8.3 余泥渣土运输分包
⑴承包人不持有第 18.1 款相关证件,不具备余泥渣土运输任务能力的,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符合第 18.1 款相关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并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批准。
⑵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专业运输单位和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此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约定义务。
⑶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符合第 18.1 款相关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应 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8.4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保险
⑴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取得车辆保险单。如因未投保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或)人身伤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所属专业运输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⑵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时,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本款所述的连带责任。
18.5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
⑴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第 18.1 款相关证件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 18.4⑴款所要求的车辆保险单,车辆应为符合《常用重型货车(泥头车)数据信息对照表》外形数据的重型车辆。
⑵承包人按 18.2 款自行完成余泥渣土运输任务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载明
所有参加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数量、证件、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件等信息。
⑶承包人按 18.3 款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时,承包人和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载明所有参加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数量、证件、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件等信息,并将名单报监理人备案。
⑷对上述情形,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驾驶员名单,承包人或运输分包人应在确定改变前 7 天将拟改变的名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确认。
⑸若承包人违反本款规定,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车辆运输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承包人亦应在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18.6 专职检查人员
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检查人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驾驶员依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承包人应责令相关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整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本工程约定的运输任务。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8.7 余泥渣土安全xx运输
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核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封不严等违反城 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安全隐患的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承包人应指派专 职检查人员责令相关方采取纠正措施至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对存在问题拒不纠 正或纠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不得放行其离开施工现场,并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余泥渣土运输分包人(如有)。若承包人对本款发现的问题拒不履行 合同义务,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18.8 检查纠正责任
承包人应对 18.6 款和 18.7 款约定的检查纠正工作制定专项工作程序,并监督和督促专职 检查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此项监督和督促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若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承担专用条款约 定的违约责任。
19 工程的保护
19.1 工程的保护
⑴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⑵本款所述照管责任是指照管责任人应对因丢失、盗失、毁损等行为引起的材料、设备使用状态和存在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赔偿、损失自担等责任。
19.2 成品、半成品保护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监理人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19.3 工程的修复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0 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20.1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
⑴本工程签约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即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签约合同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⑵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形式。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即为构成签约合同价的项目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构成签约合同价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
⑶承发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⑷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
20.2 合同价格的调整
发生以下情形,合同价格可作调整:
⑴按照第 13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延期竣工及赶工补偿;
⑵按照第 20.3 款确定的法律、法规的变化;
⑶按照第 20.4 款确定工料机调差;
⑷按照第 21 条确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
⑸按照第 22 条确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
⑹按照第 24、25 条确定的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偏差以及价值工程费用或收益;
⑺按照第 28 条及本合同其它条款中确定的违约责任;
⑻按照第 29 条确定的费用索赔事件;
⑼按照第 32 条确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不可抗力损失费用;
⑽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政策;
⑾本合同条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0.3 法律法规的改变
⑴合同签订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改变对合同价格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格应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改变造成的实际影响,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进行调整。
⑵按前款情形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
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⑷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承发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第 30 条[争议解决]处理。
20.4 工料机调差
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期间因材料或劳务市场价格波动等任何有可能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本合同约定可调差情形除外),并不得据此提出索赔。
⑵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格应按 20.5 款、20.6 款方法在与其相关的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进行调整。
⑶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格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 5%或专用条款约定比例及以上的材料。
⑷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在专用条款约定用于本工程的未达到 20.4
⑶款约定比例的其它材料中可调差的材料种类。
⑸工料机调差费用部分应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工料机调差费用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20.5 材料调差方法
按照 20.4⑶、⑷款确定的可调差材料发生价格波动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调差方式:当‾P>P0 时:
①Pt<P0,且‾P /P0>1.05,则:
C 增=Q 总×Pt×(‾P /P0-1.05)
②Pt≥P0,且‾P /Pt>1.05,则:
C 增=Q 总×Pt×(‾P /Pt-1.05)
当‾P<P0 时:
①Pt<P0,且‾P /Pt<0.95,则:
C 减=Q 总×Pt×(0.95-‾P /Pt)
②Pt≥P0,且‾P /P0<0.95,则:
C 减=Q 总×Pt×(0.95-‾P /P0)
式中:
P0-投标截止日期前 35 天的当月或专用条款约定月份《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
材料价格。示例:投标截止日期如果是 2018 年 5 月 5 日,前 35 天为 3 月 31 日,则
P0 对应的信息价是指 2018 年 3 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投标截止日期如果是
2018 年 5 月 6 日,前 35 天为 4 月 1 日,则 P0 对应的信息价是指 2018 年 4 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Pt-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某材料的投标单价,如投标报价中无法确认某材料的单价时,则 Pt 取值为 P0×(1-中标净下浮率);
C 增-调增合同价格; C 减-调减合同价格;
Q 总-本项目已完工程合格产品的某材料总用量(其中消耗量因素在专用条款约定)。
‾P-计算方式如下(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
①加权平均法:
‾P -施工期加权平均价格,即∑(Qi×Pi)/Q 总,其中 Qi 为施工期第i 个月某材料用量
(消耗量因素在专用条款约定);Pi 为施工期第i 个月当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材料价格。例如施工期第 i 个月是 2018 年 6 月,则对应 2018 年 6 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或者②算术平均法:
‾P -本工程有某材料投入月份对应《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材料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例如有某材料投入月份是指 2018 年 6 月至 8 月,则对应 2018 年 6 月至 8 月
《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材料价格之和除以 3。
20.6 人工、机械使用调差方法
⑴用于本工程的机械使用发生价格波动时,按照 20.5 款调差公式,将公式中的材料价格替换为机械使用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⑵用于本工程的人工发生价格波动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调差方式:
①按照 20.5 款调差公式,将公式中的材料价格替换为人工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其中, P0 为投标截止日期前 35 天的当月或专用条款约定月份《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人工定额工日价格;Pi 为施工期第i 个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人工定额工日价格。或;
②按照人工费指数调差:
当‾I /Io﹥1.05 时,则:C 增=L 总×(‾I /Io-1.05);当‾I /Io﹤0.95 时,则:C 减=L 总×(0.95-‾I /Io) 式中:
‾I ‾P-施工期平均定额人工费指数(即∑(Li×Ii)/L 总,Xx 为施工期第 i 个月某工种人工费,Ii 为施工期第i 个月当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工种定额人工费指数); Io─投标截止日期前 35 天的当月或专用条款约定月份《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工种定额人工费指数;
C 增─调增合同价格; C 减─调减合同价格;
L 总─本工程某工种总人工费,具体在专用条款约定。
20.7 合同价格调整程序
⑴承包人应在 20.2 款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交给监理人,监理人审核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格,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合同价格调整。
⑵当 20.2 款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监理人书面提交调
整合同价格报告,并在该情况终了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的调整合同价格报告,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程序与 20.7⑴款约定相同。
⑶当承包人未按 20.7⑴、⑵款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合同价格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发生后 28 天内将不调整合同价
格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调整合同价格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 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合同价格调整。
⑷当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未在前款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合同价格意见,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格的调整。
⑸上述合同价格调整有关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格,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0.8 中标净下浮率
中标净下浮率是指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即:中标净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其中应扣除安全xx措施费、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不可竞争性费用。本工程中标净下浮率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0.9 询价采购
⑴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询价采购:
①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
②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
③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本工程需询价采购的材料设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⑵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职责可担任上述材料设备采购责任主体的采购人,采购活动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⑶询价采购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询价采购确定的成交价格可作为工程计价、造价审查及审计的依据。
①询价采购前,采购人成立询价采购小组,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可从与询价采购活动相关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造价咨询单位中选取;
②采购人按相关办法规定编制询价采购文件,并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发布;
③符合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④询价采购小组在评审时间内统一评审报价文件,在满足询价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评审完成后,询价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⑤采购人根据询价采购小组意见及相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及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作为合同价。
⑥采购人按相关办法规定对询价采购结果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21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21.1 材料设备暂估价
⑴材料设备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 材料设备的单价。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上述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位和暂估单价进行约定。该材料设备暂估价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⑵如 21.1⑴款所述暂估的材料设备属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
限价,由承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该材料设备单价。
⑶如 21.1⑴款所述暂估的材料设备不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
①暂估的材料设备价格已在《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根据价格信息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该材料设备单价;
②暂估的材料设备价格未在《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按有关规定通过询价采购方式确定该材料设备单价。
⑷材料设备暂估价应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的价格调整价差,价差调整部分不计利润。
21.2 专业工程暂估价
⑴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 专业工程金额。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上述专业工程的名称和暂估价款进行约定。该专业工程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⑵如 21.2⑴款所述暂估的专业工程属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该专业工程结算价款。
⑶如 21.2⑴款所述暂估的专业工程不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图、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计算,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该专业工程结算价款。
21.3 暂列金额
⑴暂列金额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项,用于下列事项的费用支出:
①本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
②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③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对合同价格所作的调整;
④索赔;
⑤现场签证。
⑵暂列金额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费用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暂列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暂列金额的最终确定按本合同有关 21.3⑴款有关事项的具体条款执行。
22 工程量计量
22.1 工程量清单
⑴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 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不作为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时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⑵承包人实际应予完成的工程量以本工程图纸和技术规范为准。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时的结算工程量按第 22.5 款有关工程量计量的结果确认。
22.2 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
⑴本合同签订后 56 天内,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监理人核对、发包人确认。
⑵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比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出现缺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时,发包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或调整,补充或调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 25.1 款的约定确定。
⑶出现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的,或按前款补充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 25.1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2.3 工程量计算规则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现行深圳市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为本工程期中结算、竣工结算以及 20.2 款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形发生时涉及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22.4 工程量计量的程序
⑴承包人应按照 23.2 款约定的期中结算时间间隔要求,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
工程量向监理人提交计量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 7 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报表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⑵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 7 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报表及有关记录和图纸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⑶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⑷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22.5 工程量计量的结果
⑴如承包人未按 22.4 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监理人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⑵如监理人未在 22.4 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⑶如监理人未按 22.4 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监理人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⑷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监理人不予计量。
⑸如承包人不同意监理人计量的结果,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
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计算资料。监理人收到上述书面意见后,应在 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23 工程款支付
x项目无须承包人带资施工,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23.1 工程预付款
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 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⑵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⑶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但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前,还应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发包人不按
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⑷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3.2 期中结算
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⑵承包人应根据本期内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按照 22 条有关工程量计量的约定,计算本期完成工程量,结合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编制期中结算。
23.3 期中结算书的提交
承包人应按时向监理人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本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⑵自开工截止本期末累计已完成(已实际结算)工程价款;
⑶自开工截止上期末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⑷本期已完成的(按 20.2 款经确认的)调整价款;
⑸本期已完成的(按 21.1、2 款经确定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价款;
⑹本期应抵扣的(按 23.1 款)工程预付款;
⑺本期应扣减的(按 31.4 款)质量保证金;
⑻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⑼本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⑽本期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23.4 期中支付
⑴监理人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 14 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到期应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价款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监理人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价款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
期中支付价款达到合同价格总额的 90%时暂停支付。
⑵若承包人未按照 23.2⑴款约定的时间提交期中结算书,监理人可自行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编制期中结算书,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可。
⑶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期中结算书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期中结算书。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期中结算书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期中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3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⑷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 7 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应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不能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贷款利息。
⑸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贷款利息以外,还应按第 28.1 款[发包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⑹在对已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⑺上述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23.5 劳动者工资支付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劳动者工资支付方式。
23.6 工程款专款专用
x工程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都应当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任何款项的使用性质。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付款、材料款、分包工程款、劳务分包价款(劳动者工资)、安全xx措施费等款项),发包人还可以采取专用条款约定的措施对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4 工程变更
24.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⑴本工程图纸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⑵本工程技术规范内容或要求的改变;
⑶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⑷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⑸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24.2 变更权
⑴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提出变更。变更指令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⑵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24.3 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及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并由监理人提前 14 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⑴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监理人审核,涉及施工图调整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⑵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涉及施工图调整时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⑶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涉及施工图调整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⑷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涉及施工图调整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⑸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⑹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
24.4 其他变更
⑴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⑵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5 计日工现场签证
⑴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施工图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承 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协商不成的,按第 3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⑵发包人或监理人如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承包人按计日工完成工作。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人提交以下报表及有关凭证一式两份,经监理人确认签字后,退还其中一份给承包人。
①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②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④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和耗用台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