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管网改造,沿线雨、污排水口治理;沿线配套道路 1.16km,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程。工程总投
合同协议书
宿迁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宿迁市黄河故道
后续工程(洋河新区)征迁结余资金项目建设监理,已接受宿迁市水务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监
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服务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和监理机构;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捌仟元整(¥328000.00)。
4.总监理工程师:xx。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
6. 本工程主要内容:治理河道 1 条,共计 1.16km;拦马河(铜樽路~振洋路)排涝范围内雨
污管网改造,沿线雨、污排水口治理;沿线配套道路 1.16km,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程。工程总投
资约 3068 万元。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2024 年 7 月,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
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18 个月(施工期加缺陷责任期)。
9.履约验收方案
(1)验收方案
①采购项目概况:
(a)委托人;
(b)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项目主要内容;
(c)项目实施时间(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履约期限)、项目完成时间等。
②委托人成立验收小组。
③验收时间(预计)及验收地点:项目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项目验收技术资料以及验收申请单,委托人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④验收程序:(指实施验收准备、正式实施验收过程到出具报告),如听取监理人对项目实施的情况汇报;察看运行情况安全、技术保障等情况;审阅项目相关资料;验收小组成员发表评价意见、形成验收报告等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提出要求。
⑤验收内容:包括该项目采购的内容(如服务及质量保证措施、人员培训措施及实施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
⑥出具验收报告。
⑦验收资料整理完善归档。
(2)验收标准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文件、监理人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10.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盖单位章) 监理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 年 7 月 19 日 2024 年 7 月 19 日
廉政合同(一)
(委托人与监理人)委托人:宿迁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
监理人:宿迁市水务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宿迁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以下
简称“委托人”),与承担 宿迁市黄河故道后续工程(洋河新区)征迁结余资金项目建设监理 (合
同编号:JSZC-321393-HYGS-C2024-0039)的监理人宿迁市水务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
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第一条 承、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 宿迁市黄河故道后续工程(洋河新区)征迁结余资金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编号:
JSZC-321393-HYGS-C2024-0039)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委托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监理人的工程项目分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进度拨付工程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收受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监理人财物。
(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让监理人报销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
利为监理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要求监理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妇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监理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监理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七)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收受监理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收受监理人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监理人住房。
(八)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与监理人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九)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与监理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监理人谋取利益,由监理人出资 “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或委托监理人投资证券、期货或由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并获取 “收益”,或虽然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授意监理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
第三条 监理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监理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赠送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委托人财物。
(二)监理人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监理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监理人不准为委托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委托人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五)监理人不准赠送委托人工作人员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
(六)监理人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七)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
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委托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八)按照委托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委托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监理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监理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监理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监督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
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凭证,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承、发包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承、发包双方各执贰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
委 托 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监 理 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2024 年 7 月 19 日
第 1 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
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和监理机构;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
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
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
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
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合同变更;
(2)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 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 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 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 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 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2 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3 适用法律
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5 合同协议书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作为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另行约定: /。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1 | 工程地质资料 | 1 | 进场后 7 天内 | 工程完工 | 保密 |
2 | 设计文件及图纸 | 2 | 进场后 7 天内 | 工程完工 | 保密 |
3 | 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 同复印件 | 1 | 进场后 7 天内 | 工程完工 | 保密 |
1.8 转让
转让的约定: 无另行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 / 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
托人享有。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委托人修改委托人要求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约定:修改委托人要求的,
委托人不予相应增加费用、不予延长周期 。
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 / 。
2.委托人义务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向监理人免费提供的现场办条件: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时间 | 交还时间 | 备注 |
1 | 生活、办公用房 | 不提供 | ||||
2 | 办公设施、设备 | 不提供 | ||||
3 | 检验、测试设备 | 不提供 | ||||
4 | 交通工具 | 不提供 | ||||
5 | 通讯设施 | 不提供 | ||||
6 | 其他(水、电等) | 不提供 |
2.6 委托人的其他义务
2.6.1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2.6.2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2.6.3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2.6.4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的权利,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2.6.5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补偿。
2.6.6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2.6.7 保证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2.6.8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标的费用计入报价中。是否由委托人为监理人员投保:否。
2.6.9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2.6.10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适合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
程建设之中。
3.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时限:7 天
内。
3.3 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时间的约定如下,逾期视为已获得批准:一般文件 14 天;紧急事项_3_天;变更文件 7 天。
4.监理人义务
4.1.4 监理人的其他义务
4.1.4.1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4.1.4.2 在合同生效后 7 天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
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4.1.4.3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4.1.4.4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定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4.1.4.5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4.1.4.6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4.1.4.7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4.1.4.8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基础工程;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处理);隐蔽工程的主要环节及
验收过程;各种材料的见证和取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定位放线和沉降观
测等设计要求的其他应旁站的部位。
4.1.4.9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4.1.4.10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1.4.11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部分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4.1.4.12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4.1.4.13 疫情防控按国家、省及地方相关要求执行。
4.1.4.14 平行检测单位的选定须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确定,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4.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生效、失效日期: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4.3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其下属履职的约定:。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2 约定(本条因不可抗力时不予生效):对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要求:。
人员更换、考勤规定: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人员、数量、服务时限履约,监理人总监及监理组其他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一致,更换总监须经委托人同意且应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 5 万元,情节严重委托人认为不能满足要求的将解除合同。同时上报信用考核部门。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22 天,如少于 22 天需经委托人同意,否则将按少
于 22 天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 500 元/天,如不主动缴纳,则在当期的监理费支付中扣除(经委托人批准的除外)。总监理工程师如离开工地,必须经委托人批准。
如因监理组人员不到位影响监理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上述人员的考勤由建设处明确专人负责,并经建设处负责人签字后装订成册。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见招标公告。
5.1.3 具体阶段范围:施工监理。
5.1.4 具体工作范围: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
织协调、安全监理等。
增加:创优目标要求:/。
增加:创建文明工地目标要求:/。
5.2 监理依据
质量标准:合格。
增加的监理依据:/。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
5.5 对监理人提供用于现场本监理项目的设备、工具的特殊要求(增加)
不少于 1 辆汽车。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开始监理的条件:委托人通知。
6.1.2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补充约定:。
6.2 监理周期延误
委托人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的约定:除第 8 条合同变更执行相应上,不增加监理
报酬 。
6.3 完成监理
6.3.2 提前完成监理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6.3.5 监理文件形式、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 U 盘一份,纸质文件六份,纸幅、
装订格式符合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要求。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2 监理责任保险
约定:监理人自行投保。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3 合同变更及终止(增加)
8.1.3.1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8.1.3.2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8.1.3.3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8.2 合理化建议
8.2.2 奖励约定:/。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约定:/。
9.1.2 合同价格其他约定:/。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10%作为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在第一次进度支付时扣回。
增加: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本项不生效。
9.3 中期支付
9.3.1 中期付款批次、付款金额和支付申请文件格式及份数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完成的
工程投资额/工程投资*监理合同价),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90%;余款在服务期满后
付清。
9.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 如果委托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监理人可
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一计算,最高限额为本
合同总价的 5‰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监理人有权在要求委托人
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约定:/。
9.4 费用结算
9.4.1 监理费用结算申请份数和期限约定:一式六份,缺陷责任期满后申请。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增加情形 。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照下列 12.2 方式解决:
12.1 双方友好协商。
12.2 仲裁:宿迁市仲裁委员会。
12.3 诉讼:宿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