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0
第二十一部分 |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1 |
第二十二部分 |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82 |
第二十三部分 | 其他事项 .......................................... | 83 |
第二十四部分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4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由于新三板的挂牌条件、转让规则等制度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存在较大差别,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将面临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挂牌公司经营风险、挂牌公司降层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精选层市场波动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并经 年 月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年 月 日颁布、同年 月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年 月 日颁布、同年 月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年 月 日颁布、同年 月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年 月 日颁布、同年月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日:指自 日起第 个工作日 不包含 日 , 为自然数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x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x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x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x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x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x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列示。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x元,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x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x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x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提交的文件和需适用的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除须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小数点后第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或者变相规避 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 、 、 、 、 、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暂停赎回:连续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层
法定代表人:xxx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依法募集资金;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销售基金份额;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年以上;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x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年以上;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年;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变更基金类别;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以上(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代表基金份额 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以上(含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代表基金份额 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个月以后、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个月以后、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上述第(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议事程序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现场开会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x、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x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以上(含 );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个月以后、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
(含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以上(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以上(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x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x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取得登记费;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公司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x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
理全过程中。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增长率、失业率、通货膨胀率、财政收支、国际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等指标,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长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在理性预期的基础上获得战略资产配置的最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大类资产的历史回报、历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行情驱动因素、类别风格轮动、行业强弱等,从其变动及趋势中得出未来资产回报、风险及相关性的可能变化。
( )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短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即在战略资产配置长期维持均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基本面:评估基本面因素,包括国内外宏观形势、工业企业利润、货币政策等;
)资金面:评估影响股市中短期资金流;
)估值:评估股市历史绝对、相对估值及业绩调升调降;
)市场面:评估市场情绪指标、动量、技术面等指标。
、股票投资策略
(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及改革进程和经济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 )个股投资策略
x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
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第一层:量化筛选
x基金构建的量化筛选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 )、市盈率( )、动态市盈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价值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 、 较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动态市盈率( )较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 )第二层:基本面分析
在量化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定量的)财务分析模型和资产估值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将精选优质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活跃度和公司的股权分散度。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债券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包括:资金面结构的调整、投资者结构的变化、制度建设和品种创新等)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 )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在长期、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 )市场转换: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之间不同的运行规律,在充分研究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与调整投资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求提高投资收益。
( )相对价值判断: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并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会上升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会下降的品种。
( )信用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贯彻的过程,也是基金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管理的过程。在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结合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基金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x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本基金整体的流动性安全。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x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x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本基金股票(含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以上 含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
(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 )、( )、( )、( )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承销证券;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
沪深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只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会面临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产生的公司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风险等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未挂牌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元,小数点后第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位以内 含第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诉讼费和仲裁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当年天数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当年天数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当年天数
为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为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月 日至 月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x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制作清算报告;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个月。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年以上。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清算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合同》终止,主袋账户资产的清算适用本部分的约定,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x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依法募集资金;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销售基金份额;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年以上;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年以上;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年;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变更基金类别;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以上(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代表基金份额 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代表基金份额 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个月以后、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个月以后、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上述第(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议事程序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现场开会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x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以上(含 );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个月以后、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