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投保须知
1. 本保险产品,是指销售名称为“前多福 e 生保”,由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财险)承保,适用的条款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B 款)》(注册号:C00020832512020042407021)《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注册号:C00020832522020042407031),《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财险附加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522020081804132)通过“前海 e 管家”平台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销售的产品。目前前海财险在广东、深圳、新疆、四川、湖北有分支机构。
2. 请投保人认真阅读本保险产品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了解、确认并接受上述保险条款及本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投保人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3. 投保人:18 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4. 被保险人年龄:首次投保时年龄为 30 天(含)到 60 周岁(含)之间,可连续投保至 100周岁。
5.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需属于《前海财险职业类别表 2020 版》中的 1-4 类范围。
6. 本保险产品保险期间:1 年。
7. 本保险产品的一般医疗保险保额为 300 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三项责任共用同一个保额,保额为 300 万元。
8. 免赔额: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1万元。
9. 缴费方式:本保险合同可以选择按年支付保险费和按月支付保险费。按月缴费的保单,如发生事故,需缴清全年保费后再进行理赔。选择按月支付的,投保人应该在每个保险费约定缴纳日缴纳各期保费。若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费的,可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 21 日内(含 21 日内)予以补缴,对于被保险人在此 21 日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需扣除全年应缴保费中尚未缴纳的部分。如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 21 日(含 21 日)内未补缴保费,则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应缴纳而未缴纳保费之日 24 时起终止,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10. 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理赔前未在社会医疗保险先行结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的各项医疗费
用补偿和免赔额后,按照 60%的比例进行赔付。未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包括因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故不能申请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但未申请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已申请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但因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不足、不符合社保结算的规定等原因导致无法结算等情形。
11. 本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后的 30 天(含)。
12. 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仅承担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 120 天后的费用。
13. 首次投保是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初次投保本保险产品的行为。续保是指保险人在接受同一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继续投保同一保险产品的申请后,同意承保,收取保费,订立新的为期一年、不设等待期、与上一期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上无间断的新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非续保保险产品的行为属于首次投保。
14. 首次发病是指在首次投保本保险产品时约定的等待期(续保不受此限)后,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罹患的疾病或首次出现需采取诊疗措施的症状或体征,不包括首次投保本保险产品前和(或)等待期内已接受或曾被医生建议需采取诊疗措施或随诊的任何疾病、症状或体征。既往症、症状和和体征的释义详见条款,以下同。
15.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出现的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2) 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 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而产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4) 非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明确出现药物耐药后发生的购买该药品的费用等;
(5) 被保险人的病情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入院、住院期间挂床治疗、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
(6)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体、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7)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准);
(8) 被保险人接受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美容手术、变性手术、以减重为目的的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保胎、产前产后检查、非意外原因导致的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及相关检查,以及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2)被保险人购买及安装残疾人辅助器具,如轮椅、义肢、假牙助听器等;购买及安装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外的其他人工器官;购买、安装、租赁物理治疗和康复设备;
(13)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职业病;
(14)被保险人接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一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居住天数合计未达到 275 天; (1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1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期间、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期间;
(18)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21)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2)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2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25)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
(26)被保险人从事 2 米及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16. 除本须知第 15 条约定的情形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或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仅有症状或体征,按恶性肿瘤进行治疗,但未获得明确的恶性肿瘤临床诊断的;
(2)特定药品并非用于被保险人本人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将获得的特定药品转赠、买卖等;
(3)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性和用法用量不符;
(4)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药品;
(5)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国家和地区接受治疗。
17. 就诊医院: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以上公立
医院的普通部。
18. 如被保险人在以下列明地区的医院或列明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理赔:xxx xx、xxx、xxx、xxx、xxx;河南省信阳市、焦作市、濮阳市、安阳市、新 乡市;山东省禹城市、栖霞市、莱州市、金乡县;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 滨海区、静海区;xxxxxx、xxx;xxxxxx;吉林省四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郑州市骨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郑州陇海医院、郑州第七人民医 院、黑龙江省中医院、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全国所有地区的企业职工医院(包括已转制 为地方性公立医院的职工医院)。
19.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内的由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20. 投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21.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保单。投保人可登陆前海财险官网 xxxxx://xxx.xxxxx.xxx/,进行保单查询、验真及电子保单下载等操作。如需要纸质保单及发票,请拨打前海财险全国客服专线 4008110110,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22. 退保: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3. 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 0000 000 000 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
24. 续保:
(1)本保险产品(详见第 1 条)仅提供一年期保障,在保险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续保不设等待期。保险金额相同、保险责任相同的续保无需重新填写健康告知,如提升保额或增加保险责任时,需要重新通过健康告知;
(2)本保险产品(详见第 1 条)非保证续保产品,请投保人在投保前充分理解本产品停售的可能性。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有权不再接受投保人的续保申请:1)被保险人不符合主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条件;2)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保险欺诈情形的;4)本保险产品停售。
25.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26. 保险人在提供保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时可能需要通过知悉被保险人信息的机构查询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保险人保证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由被保
险人提供或由保险人获取的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保险人的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保险人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保险人不会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用途。除了保险人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保险人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7. 如需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请联系前海财险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28. 偿付能力告知: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2 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 率为 162.4%;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
29. 风险综合评级告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新疆前海联合财产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被评定为 B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