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财产一切险
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我单位拟对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财产一切险采购项目进行询价比价方式采购,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内容及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以下采购内容均不允许负偏离)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财产一切险采购项目,地址:xxxxxxxxx00x(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保险期限为1年零7个月。
预算金额:110000元(项目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报价超过预算价视为无效报价)。
技术和服务要求
1.基本要求:
(1)保险标的(保额币种:人民币):财产一切险保额总计为人民币308618265.32元,具体详见下表。
投保项目 |
投保金额(元) |
确定依据 |
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改建工程 |
289000000.00 |
账面原值 |
装修、家具、机器设备 |
19618265.32 |
账面原值 |
免赔额:盗窃险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2000元 |
(2)保险险种:财产一切险
司法管辖: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扩展条款:
①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②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③沙尘暴扩展条款
④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00元)
⑤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⑥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⑦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⑧72小时条款
⑨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⑩错误和遗漏条款
⑪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赔偿限额:保额的5%)
⑫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⑬重置价值条款
⑭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⑮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
⑯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特别约定:
①本保险项下,主险下每次事故(含玻璃破碎)绝对免赔额为0。附加盗窃、抢劫扩展条款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附加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项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其他条款下不设免赔条件。
②本保险项下,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的责任范围赔偿被保险标的中玻璃的破碎损失,不扣减免赔额。
附加险条款如下:
①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条款
在罢工、暴动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动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供应商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②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发生保险事故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采购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③沙尘暴条款
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供应商不负责赔偿。
沙尘暴:是指强风把地面大量沙尘物质吹起并卷入空中,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一千米的严重风沙天气现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④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条款
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供应商不负责赔偿:
(一)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
(二)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失;
(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⑤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玻璃的破碎损失,供应商承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到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拒赔或免赔。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⑥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条款B
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⑦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条款B
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⑧72小时条款
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采购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⑨临时移动条款
由于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将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⑩错误和遗漏条款
采购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供应商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采购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采购人、采购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供应商上述事项,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不再另外支付额外保险费,供应商需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⑪增加资产条款B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采购人须在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⑫公共当局条款
由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供应商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采购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采购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供应商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供应商亦可赔偿,但供应商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供应商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⑬重置价值条款B
若采购人与供应商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采购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采购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采购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⑭盗窃、抢劫条款C
由于盗窃、抢劫造成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并经公安部门立案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供应商不负责赔偿:
(一)采购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采购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保险标的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⑮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
供应商视本保险合同为足额投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供应商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不做比例分摊。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分别计算各自赔偿金额。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仍以总保险金额为限。
⑯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供应商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 对任何采购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所享有的代位追偿权,但须以本条款的所有采购人都遵守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供应商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保险服务方案
2.1项目服务团队: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服务成立综合性的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包括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日常服务小组、理赔服务小组及防灾防损小组,要求明确保险服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项目经理和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并提出书面人员更换要求,则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予以更换。同时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项目经理和项目服务团队成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
2.2投保、变更等手续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供应商签发保单或批单。
2.3供应商应在收到投保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保险单出具工作。
2.4接报案:供应商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项目小组。采购人也可以直接向供应商项目小组报案。
2.5接到报案后,供应商的查勘理赔人员应在4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出险时,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视同供应商工作人员已到达现场,并且认同采购人所提供的数据信息。
2.6供应商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配合采购人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做好受损财产的保护和整理工作。现场查勘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会同采购人的有关负责人进行现场查勘;
(2)对受损的项目进行拍摄,对受损标的的数量进行全部丈量,登记,保险双方对现场查勘确认部分进行签字确认;
(3)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4)收集有关定损所需要的材料;
(5)保险双方对现场查勘确认部分进行签字确认。
2.7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应提供有关的索赔资料及单证,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向采购人反馈。
2.8对采购人的不同意见,供应商应本着为客户提供良好保险服务的原则与采购人沟通与协商。
2.9预付赔款: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索赔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之日后确定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则按照定损金额的50%预付赔款。待赔案确定后对赔款金额进行调整。
2.10双方就赔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供应商同意按照以下时限要求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内(含人民币50万元),5个工作日支付并结案;
赔款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150万元(含人民币150万元),10个工作日内支付并结案;
赔款金额在人民币150万元以上,15个工作日内支付并结案。
2.11如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接报案、到达现场查勘、支付赔款、结案,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2.12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U盘、软盘资料等)泄露给任何其他人员,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
①提供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②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③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有效期延续双方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在此期间,无论双方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解除或终止,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2.13人员培训:为了保证保险服务良好的进行,要求成交供应商负责对本项目提供理赔程序以及相关行业知识等方面的现场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能力,能指导相关人员顺利进行理赔工作,承担培训的教师要具备合格的资历和执教能力。成交供应商委派的专业人员所需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商务条件
1.交付地点:xxxxxxxxx00x(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2.交付时间:12月18日前交付,服务期限为1年零7个月。
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保险单移交给采购人,在服务期内提供保险服务。
4.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约定的服务且无合同未了事宜的即为验收合格。
5.支付方式:成交供应商需根据最终确认的采购人数和保险费用,向采购人出具正式保险发票和保险单,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和保险单后向保险公司指定账户汇入对应保险费用。
6.违约责任
6.1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应向采购人承担中标价20%的违约金,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6.2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与报价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服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3成交供应商逾期提供服务的(包括未按照应答时间提供现场查勘服务、提供理赔服务),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格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6.4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五)其他事项
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 供应商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为报价而发生的调研费、差旅费、人工费、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保险费、相关税金等一切费用,除保险费外,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报价无效。
2.2 供应商漏报的单价或每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提供报价人的资格声明、营业执照等;
2.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比价方法和标准
1.供应商须按报价文件格式提供1份报价文件。所有资料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用信封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2.截止时间前有效的报价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且比价期间符合所有比价条件的报价人不少于3家,否则本次采购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将重新组织采购。
3.合同包采用最低价比价方法和标准:经比价小组评审,在提交的报价文件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报价不具合理性作无效报价处理),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报价人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4.比价小组由5人组成。
附件:报价文件格式
致: 福州市政务服务保障中心
根据贵方为 的报价邀请,本签字代表(全名、职务)正式授权并代表报价人提交纸质报价文件一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表中提交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及服务报价为人民币 ,即 (中文表述)。
2.报价人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采购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3.报价人保证遵守采购文件的全部规定,报价人所提交的材料中所含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
4.报价人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本报价文件自报价日起报价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的期限内保持有效。
6.报价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8.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报价人代表签章:
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报价文中个人签章应真实、有效。请各潜在报价人特别注意。)
致 福州市政务服务保障中心 :
(报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报价人代表姓名)为报价人代表,代表本公司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比价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报价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比价、签约等。报价人代表在报价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报价人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报价人代表: 性别: 身份证号:
单位: 部门: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报价人代表应为报价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报价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
授权方
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 期:
接受授权方
报价人代表签章:
日 期:
(报价文中个人签章应真实、有效。请各潜在报价人特别注意。)
3、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致 福州市政务服务保障中心:
( )报价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报价人为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非自然人的非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报价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报价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报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报价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价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报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报价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报价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报价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价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报价人的资格声明
致 福州市政务服务保障中心: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具备并满足下列各项条款的规定,本声明如有虚假或不实之处,我方将失去合格报价人资格且我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报价人代表为我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8)信用记录无任何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问题等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我方全部所知,x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的,并已提供了全部现有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根据贵方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报价人代表签章:
日 期: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致:福州市政务服务保障中心
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注意:
1、报价文件未要求报价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报价人应提供本声明函。
2、报价文件要求报价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报价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3、纸质报价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4、请报价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声明,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价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财产一切险采购项目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对采购文件的响应 |
1 |
财产一切险 |
符合采购文件全部要求的前提下的报价 |
报价 |
大写:人民币 ( ¥: 元) |
供应商全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7、其他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
致 福州市政务服务保障中心:
现附上
报 价 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报价文中个人签章应真实、有效。请各潜在报价人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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