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中山大學研究計畫專職助理人員契約書
國立中山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執行計畫:
二、僱用期間: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僱用乙方為專職研究助理 。契約期滿,終止勞僱關係。
二、工作項目:
協助研究計畫執行相關業務,計畫主持人應計畫執行需要,得調整乙方工作內容及臨時交辦業務。
三、工資:
(一)由甲方計畫主持人在所屬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項下,每月給付乙方新台幣 元。
(二)乙方工資自到職日起計薪。
(三)於每月1日前,一次發放上月之工資,且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由甲方計畫主持人與乙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四、工作地點:
依業務需要就下列擇一:
□甲方所在地。
□甲方指定工作地點為 。
惟應計畫執行需要,計畫主持人得指定工作地點或指派乙方前往甲方所在以外之其他地點工作,乙方不得異議。
五、工作時間:
依業務需要就下列擇一: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其他(請敘明)( 依實際需要調整工作時間如下: )。
甲方因業務執行需要,得調整工作時間、或商請乙方延長工時服務。乙方之延長工時應事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同意後加班,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給加班費或補休。
六、出勤及給假:
(一)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之出勤情形(簽到退,記至分鐘)由計畫主持人自行管理。
(三)乙方之請假應依甲方規定程序,並於請假前於線上簽核,經甲方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但因緊事故者,未於事前核准者,應於事後三日內補辦請手續。
七、迴避進用:
甲、乙雙方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有關「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之規定。
乙方承諾(如後附具結書)非屬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八、終止契約:
(一)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及甲方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47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前終止契約。
(二)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定之情形時,乙方得不經預告提前終止契約。
(三)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預告甲方終止契約,如非依法令規定而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致甲方業務停頓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九、退休金提繳:
甲方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乙方退休金。
十、職業災害補償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保險與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乙方辦理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之各項福利,依甲方相關規定xx。
xx、xxxxx:
(x)x方應遵守甲方訂定之工作規則及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管理要點,並xxx、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上、技術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退休或離職後亦同。
(三)xxx接受甲方計畫主持人之指導監督,於工作時間內,對於計畫主持人所交付與業務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不得拒絕。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計畫主持人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五)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並辦理業務移交及經管財務移交。
(六)乙方於執行職務時,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專業倫理,確實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甲方相關管理規定。
(七)乙方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但有特殊原因經所屬單位主管及雙方計畫主持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乙方如因違反本契約或甲方臨時人員工作規則時,致生甲方之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四、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十五、相關成果所有權:
乙方參與計畫作業所蒐集之資料及研究所得之成果,非經甲方計畫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或公開,違者依規定終止契約;如涉及不法利益者,甲方得依法處理。
乙方於聘期間因職務所產生的研究成果,應依甲方所訂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處理。
十六、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甲方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法令及團體協約之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其他雙方協議事項:(由計畫主持人填寫)
十九、甲方之工作規則公告於「中山大學人事室-法規專區」,乙方已知悉。
二十、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
二十一、本契約書1式3份,乙方執1份,餘由甲方分別轉存。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立中山大學(蓋章)
代表人:xxx
x畫主持人: (簽名xx)
地 址:804xxxxxxxxx00x
x x: (xxxx)
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