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版本号:202104 版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您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咨询。
1. “最高额借款”定义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最高额借款”是指贷款人事先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等要素,双方一次性签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借款合同》(即本合同),借款人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通过贷款人柜面申请办理借款和还款,或直接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
2.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者违法使用贷款而造成的后果,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授信额度
3.1 贷款人有权随时调整授信额度,实际授信额度以贷款人信贷管理等相关系统显示为准。该授信额度支持部分贸易融资业务多币种放款(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各外币币种按当日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入额度)。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设置和调整授信额度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并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贷款本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此实际授信额度。
3.2 在授信期限内,借款人可以通过贷款人柜面申请办理借款,循环使用授信额度,或直接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自助、循环申请、使用授信额度。贷款人有权就任意一笔贷款设置最低与最高贷款金额。对于借款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循环使用授信额度的,必须严格遵守与贷款人另行签订的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以及贷款人的其它有关规定。
3.3 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柜面办理借款和还款的,具体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凭证为准;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的,具体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贷款人电子银行等系统中所保存的业务记录为准。
3.4 借贷双方签署的借款凭证、电子银行等系统中保存的业务记录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受托支付申请审批表》(如有)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5 除非同时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3.5.1 借款人在第 11.2 条项下所作的承诺是真实的。
3.5.2 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贷款人经审查同意为其发放贷款。
3.5.3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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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每次借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
料。
3.5.5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保
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等在债权全部实现前持续有效。
3.5.6 借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
3.5.7 贷款人认为贷款投向的交易没有发生负面变化,交易进展正常。
4. 授信期限
借款人只能在该授信期限内通过贷款人柜面办理借款和还款,或直接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
5. 贷款到期日期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笔贷款的到期日期不得晚于授信到期日。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就本合同项下的任意一笔贷款设置最短和最长借款期限要求,并有权随时调整该最短和最长借款期限。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设置并调整该期限无需再次征得借款人同意,并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6. 贷款利率
6.1 授信期限内,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自助申请贷款的,由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利率区间内选择借款利率,实际利率以借款人使用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所形成的业务记录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实际年利率在单笔贷款放款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相应期限 LPR 利率基础上加减百分点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月份),单笔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不调整。
6.2 本合同项下,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 LPR 利率调整时,贷款人提供的利率区间可能相应调整,具体以贷款人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供的贷款利率为准。
6.3 最高预计年利率由业务办理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相应期限 LPR
利率加减百分点确定。
6.4 LPR 利率是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7. 计息及还款方式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计付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除外),并实行以下几种还款方式:
(壹)采用按季结息与利随本清相结合的还款方式。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借款到期,或贷款人依照法定或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或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提前还款,剩余利息随本金一并归还。
(贰)采用按月结息与利随本清相结合的还款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借款到期,或贷款人依照法定或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或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提前还款,剩余利息随本金一并归还。
(叁)利随本清。
(肆)分期还款,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以《分期还款计划书》和/或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所展示的分期还款计划为准;《分期还款计划书》和/或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所展示的分期还款计划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伍)其他方式:以约定为准。
采用第(壹)、(贰)种还款方式的,结息日当日扣划利息。
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且应当符合贷款人对该笔借款提前还款手续办理方式的要求,前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贷款人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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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已经按约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予退还。
8. 借款的发放、支付和使用
8.1 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采取如下方式发放与支付:
8.1.1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由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按照约定方式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涉及需对外支付的贸易融资业务,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交易对象的信息和表明借款用途的贸易合同等相关资料,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再根据借款人的《境外(内)汇款申请书》或《对外(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8.1.2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交易对象的信息和表明借款用途的合同等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再根据借款人签署、提交或确认的受托支付申请文件,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8.2 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关交易资料或凭证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8.3 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受托支付不能进行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否则按第 14.2 条约定执行,贷款人不承担放款或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损失,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8.4 指定放款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
8.4.1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指定了资金回笼账户,原则上为申请书中的放款和还款账户,如有变更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8.4.2 如果借款人在授信期限内需要调整上述放款账户的,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放款账户调整的,资金回笼账户同时调整。
9. 还款账户及清偿顺序
9.1 借款人确认第 8.4 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为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的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在每个扣款日(含结息日、到期日)扣除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9.2 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在每个扣款日(含结息日、到期日)余额不低于应向贷款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9.3 同一笔贷款,正常情况下借款人按以下还款顺序还款:利息、本金;逾期情况下借款人按以下还款顺序还款:贷款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复利(即复息,下同)、罚息、利息、本金,但贷款人有权单方变更前述还款顺序。
9.4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给付(或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清偿债务的顺序由贷款人决定。
9.5 借款人因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发生的印花税等按照国家税法应承担的税负,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依法从中代扣代缴。
9.6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10. 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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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由贷款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
10.2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若可能发生或出现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情形的,经贷款人通知,借款人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使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11.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11.2 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借款人有两人(含)以上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构成所有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任一借款人均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11.3 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所开展的相关检查。
11.4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按合同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11.5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11.6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11.7 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1.8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发生经营机制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股权变动、股东变更、重大资产转让及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可能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向贷款人书面保证妥善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
11.9 发生以下事项时,对借款人正常经营构成威胁,或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借款人应于事项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行为:
(1)借款人发生破产、强制清算、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2)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犯罪、涉及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
(3)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机构调整等;
(4)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及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
(5)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等事项。
11.10 借款人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拟使用贷款人提供的出口信用险押汇业务的,需将其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具体约定以借款人、贷款人和保险公司三方签署的《赔款转让协议》为准。
11.11 借款人自愿接受贷款人对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对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事件向贷款人提供风险报告。
12.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12.2 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变更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或采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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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如下: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直接对其在贷款人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本外币账户)进行止付、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12.4 为处理借款人逾期、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催收欠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必要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及欠款信息提供给该第三方以及借款人的担保人和其他代偿意愿人。
12.5 贷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而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的,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一并由受让方承接,受让方无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借款人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贷款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理要求,在贷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
12.6 贷款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授权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放弃对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12.7 贷款人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8 为使借款人及时知晓贷款人的服务情况或向借款人推荐更优质的服务,贷款人有权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客户端消息提示或推送、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推送服务通知、营销活动或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若借款人认为前述方式对其造成了打扰,可在收到营销信息后按照信息提示的方式退订。
12.9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2.10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月末、年末等特定日期借款人将无法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届时贷款人将以公告、短信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如需办理的,应至贷款人柜面办理或在下一可办工作日自助办理业务。
13.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13.2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按照逾期天数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违约使用天数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100%作为挤占挪用罚息利率,计收挤占挪用罚息。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
用,分段计算。
13.3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第 13.2 条约定的罚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并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利息或罚息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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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13.5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合法、合理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13.6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贷款,或取消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额度、或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不能收回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检查的;
(3)未经贷款人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任何资产而影响其向贷款人偿债的能力;
(4)重要财产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受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其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5)未经贷款人同意,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股权变动、股东变更、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为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6)发生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7)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犯罪、涉及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8)发生破产、强制清算、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
(9)未按期归还借款利息的;
(10)挤占、挪用贷款的;
(1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且借款人未能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2)担保人告知借款人资产状况恶化,借款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
(13)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出现逾期事实或拖欠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的;
(14)借款人发生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
(15)根据贷款人判断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
件。
14.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时生效。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有权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1)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 13.6 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有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3)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受托支付不能进行或发生支付退款,借款人未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
(4)因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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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6)借款人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14.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5.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15.1 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法律、监管机构许可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部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合法留存借款人信息的其他方(如合作机构、合作商户、信息服务机构)采集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如信用信息、信用报告、身份信息、诉讼信息、交易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履约信息及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
15.2 为完整地向借款人提供服务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借款人理解并同意贷款人可能会将借款人的信息用于对借款人的身份及其他必要信息与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合作机构等进行识别、验证,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以防控风险;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处理以便为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等。
15.3 贷款人承诺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严格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将必要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5.3.1 因监管检查、贷款人审计、行政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合法要求,提供前述要求所需的必要信息;
15.3.2 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借款人的信息,才能处理与借款人相关的争议、维护借款人和/或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例如处理投诉、催收、诉讼、投保及理赔等。
15.4 贷款人将对收集、使用、分享的借款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予以保护。
16. 争议的解决
16.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或者管辖地法院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2 如本合同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的,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双方纠纷,一审终审。
16.3 双方均同意可根据诉讼管辖法院要求使用在线诉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立案、线上送达、线上提供证据、线上证据交换、线上开庭等。
17.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均以专用条款为准。
18.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9.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留二份,借款人执一份,效力相同。
20. 提示和申明
▲▲ 贷款人声明: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向借款人提供了合同文本,同时对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借款人同意或责任承担的条款、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向借款人作了充分的说明。
▲▲ 借款人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听取、阅读了贷款人对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的解释说明,并对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借款人同意或责任承担条款、争议解决等条款予以全面理解,无任何异议。同意贷款人向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出质人或者抵押人提供本合同文本。同意贷款人在实现通知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事宜),有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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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通知、电话或短信等电子渠道通知、贷款人官方网站或者外部媒体公告及第三方平台通知等方式。
▲▲ 借款人声明: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用于本单位/本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合法的经济活动,并遵守贷款人以下关于贷款资金流向方面的规定:
(1)贷款资金不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购销或项目;
(2)贷款资金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如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等;
(3)贷款资金不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资金;
(4)贷款资金不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不动产等;
(5)贷款资金不用于充当保证金办理承兑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贷款资金不得使用范畴。
▲▲ 共同借款人:借款人有两人(含)以上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构成所有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任一借款人均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根据任一借款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账户发放贷款即可,贷款人对任一借款人履行通知义务即视为对全部借款人完成通知。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且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更均不影响贷款人行使本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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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编号:( )浙泰商银 (高借)字第( )号
(请您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内容确认无误后签署)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额度:(币种) (大写金额) ;借款用途: ;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利率:最高月利率预计不超过 ‰(最高年利率预计不超过 %,即报价日为
年 月 日的🞎一年/🞎五年期 LPR 利率 %🞎加/🞎减 %);计息及还款方式:通用条款第 7.1 条第( )项;
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方式:🞎 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受托支付申请审批表》 份;
附件二:
其他特别约定:
以下为签署栏:(签署栏中经办人仅为业务经办人员,并非贷款人的有权负责人)
经办人(签章):
贷款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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