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易宝支付服务协议
甲 方:
乙 方: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本协议含通用条款和产品条款两部分,两部分内容都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双方可以选择就乙方提供的一种或多种产品进行合作。无论双方选择签署一种或几种产品条款,或者分一次或多次签署本协议的产品条款,通用条款均是本协议必然的组成部分,并与所有产品条款构成一份完整的协议。
甲方是一家从事 行业的企业\单位\机构;
乙方为一家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一系列支付产品;
因此,甲方使用乙方提供支付产品及相应服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支付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通 用 条 款
1 基本信息
1.1 双方指定的基本注册信息和账户信息如下:
甲 方 | |||
地 址 | 邮 编 | ||
电 话 | 传 真 | ||
开户名 | 开户行 | 总行: | |
省 市 支行 | |||
开户账号 | 网址/APP 名称 | ||
(注意:此邮箱将作为商户系统登录名,请正确填写!) | |||
业务联系人 | 业务联系人手 机 | ||
客服联系人 | 客服热线 |
乙 方 |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 ||
地 址 | xxxxxxxx 0 xxxxxX x 00 x | 邮 编 | 100020 |
电 话 | 010-59017500 | 传 真 | 010-57073994 |
开户名 |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建国门支行 |
开户账号 | 1109 0208 1410 707 | 公司网址 | |
业务联系人 | 业务联系人 手机 | ||
业务联系人 | 业务联系人 |
1.2 甲方除了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外,还应在签订本协议同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公司业务介绍、相关行业资质证书。(以上资质均为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单位\机构公章)
1.3 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合法。如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称、开户信息、经营网址、APP、域名 ICP 备案、联系人、地址),甲方应在其变更后 7 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资料,通过乙方审核后方可生效。甲方以上材料发生变更未及时向乙方提交变更报备的,乙方有权利终止与甲方的合作服务。甲方自行承担因其信息和身份资料不一致,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和提供不及时而引发的一切损失
和责任。
2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过程中,可通过乙方网站的在线客服或客户服务电话与乙方联系,并获得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2.2 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保证合法、诚信经营,不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侵害消费者的任何活动,同时甲方保证不得将双方的合作用于上述非法活动,否则甲方需承担因其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外声称乙方为其提供担保、资金托管、保证等服务。若甲方实施本条款涉及的相关行为,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因该等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2.3 甲方不得侵犯消费者或甲方客户的合法权益,并有义务确保消费者或甲方客户在使用乙方服务时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
2.4 甲方有义务及时、妥善处理与消费者、甲方客户之间的任何投诉和纠纷,承担因甲方原因而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乙方的声誉和形象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2.5 甲方(包括甲方的员工,其合作机构及其雇员等)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存储、截取、盗用消费者或用户(即持卡人)的银行卡敏感信息及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甲方应当做好持卡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漏甲方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6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在乙方商户后台的登录名及其密码、在乙方开立的支付账户(如有)及其密码,以及安全认证工具、加密私钥信息等。因甲方保管、设置及使用不当造成的甲乙双方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需对其开设的账户要求关闭或冻结,应提前与乙方客服人员联系,并按照乙方相关要求提供资料进行操作。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或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其账户或操作其资金,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配合。
2.7 甲方确保自身发出的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任何使用甲方的登录名、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乙方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8 甲方遵守协议中对甲方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和经营网址的严格限定。甲方若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内容信息或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上变更的,需提前 7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相关审核程序后,方可继续合作。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 ,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与甲方合作,如造成乙方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9 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甲方网站的,甲方须在甲方网站的支付页面(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收银台)的显著位置嵌入乙方提供的LOGO 图形链接及乙方提供的乙方网站上的客户帮助页面的链接,显示乙方系甲方支付服务提供者。甲方须在甲方网站标注甲方的具体联系方式,甲方与其客户发生交易纠纷时,该客户向乙方寻求解决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客户。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将乙方的商标、LOGO 或带有“易宝”字样的内容放在甲方网站及对外宣传的材料中,但甲方不得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提供给第三方,有监管机关要求出示或提供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2.10 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保存期限应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如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信息外露、数据丢失,并因此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11 甲方不得把支付账户、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甲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够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甲方账户。甲方也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2.12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从事任何非法行为,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不得侵犯他
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2.13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与纂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2.14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部门/乙方合作银行的要求,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乙方合作银行进行核查。
3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与乙方支付产品有关的投诉或纠纷,并协助甲方进行处理,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的声誉和形象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3.2 乙方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在工作时间内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3 本协议中涉及乙方对甲方的消费者、客户或第三方的服务, 是乙方履行对甲方义务的行为, 并不构成对甲方的消费者、客户或第三方的任何承诺, 甲方的消费者、客户或第三方不因此而获得对乙方的直接请求权。
3.4 为了保障服务质量,乙方可根据情况对支付产品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由于产品和服务的改动升级暂停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产品、服务改动和升级,乙方应提前在官网和商户后台挂出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5 乙方应确保甲方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
3.6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该费用是指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支付服务手续费率计算出来的金额。
3.7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整体运作、风险管理、外部环境等情况,对涉及违法违规、触犯风控说明的业务选择暂停、终止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服务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给乙方及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乙方可以从甲方风险备用金和易宝账户中扣除相关损失。
3.8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商标、LOGO 或带有“易宝”字样的内容放在甲方网站及对外宣传的材料中,否则,乙方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解除本协议。
3.9 乙方对甲方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乙方应保护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获得的甲方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的安全、防止其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漏。
3.10 乙方依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支付产品或服务依法向甲方进行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见 xxx.xxxxxx.xxx),且该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自披露之日起留存 5 年。
4 支付账户开立
4.1 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产品协议严格管控转账笔数及限额,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付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主要流程包括:
甲方在乙方网站或客户端页面如实填写、提供身份基本信息。 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甲方唯一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及其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支付账户。
4.2 本协议所描述的支付账户,是基于甲乙双方的合作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意愿开立,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该支付账户不能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甲方不得用支付账
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4.3 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4.4 存在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对于甲方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乙方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 结算与发票:
5.1 结算风险预存期:风险预存期: 天。(风险预存期:为保证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避免违约纠纷等交易风险,而设定的交易在完成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进行结算的时间段)
5.2 在满足风险预存期时,甲方若选择自动结算, 则系统在 T+1 工作日自动发起结算申请。若选择自助结算,则需由甲方在T+1 工作日人工自行发起。(T 为交易日)。
5.3 工作日 16:00 之前发起的结算申请,乙方于当日进行结算出款,工作日 16:00 以后的结算申请,乙方于第二个工作日进行结算出款。具体以乙方系统核准记录的结算周期将扣除支付手续费后的交易资金划转到甲方申请本服务时提交的同名银行卡账号(协议 1.1 中填写的银行账户)为准,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清算周期。
5.4 若因甲方需变更结算账号,但未及时通知乙方或因银行系统原因、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结算至甲方提交的银行卡账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甲方未向乙方提供本协议 1.2 要求的资质材料的,乙方有权暂时不与甲方结算,乙方收到甲方符合规定的资质材料后进行结算。
5.6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产品条款中约定的产品服务,并按照产品条款中约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甲方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服务费用转嫁给用户,甲方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5.7 乙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结算周期,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协商不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5.8 甲方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发现不符情况的,应及时向乙方投诉或反馈。乙方应设置专门的岗位接受投诉或反馈,分析差错原因,并根据情况进行差错处理。
5.9 乙方为甲方开发票的方式为: (甲方可选择:不开发票/定期开发票/非定期开发票)
6 退款处理
6.1 因交易取消(撤销)、甲方客户退货、交易不成功等原因需要退款的,甲方应按乙方和银行的要求在交易发生后 30天内提出,如银行原因不能办理退款,甲方需自行处理退款事宜。
6.2 退款遵循原路退回的原则,退款款项必须退回至交易时使用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中,甲方不得截留或退至其他账号。甲方因未遵循按原路退回原则而造成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退回至原付款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时,
(特殊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因超出退款期限或持卡人银行卡、支付账户冻结、挂失、换号等造成乙方无法正常退款)乙方有权与付款人核实退款订单信息后,退款至付款人本人的其他银行账号或支付账户。
6.3 当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请求时,甲方在乙方账户中应有足够退款的账存资金,否则甲方须按退款的金额将款项转账至乙方账户,乙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消费者或甲方客户做退款处理。
6.4 乙方原则上不接受消费者、甲方客户的直接退款指令,乙方有权将消费者或甲方客户的指令转给甲方,并由甲方自行进行处理。但在甲方与消费者、甲方客户发生纠纷时,如果甲方存在未发货、退货、欺诈等情况,或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甲方,或因退款不及时将给乙方声誉造成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时,乙方有权直接向消费者、甲方客户退款,若甲方的账存资金不足时,甲方应向乙方及时补偿相应的金额。
6.5 退款时乙方不再另行收取支付平台使用交易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应该收取的支付平台使用交易手续费默认不予退还,因此退款时出现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7 违约责任
7.1 一方因不具备经营资质和行政许可、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客户合法权益等原因所引起的任何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该方自行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赔偿,情节严重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2 一方因未及时、妥善处理与消费者、客户之间的任何投诉和纠纷而影响另一方的声誉和形象,或造成任何损失应赔偿,情节严重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3 甲方违反协议中关于甲方业务范围限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7.4 因不可抗力或乙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的支付产品不能正常运营或乙方不能及时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5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乙方、甲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进行赔偿,乙方可从甲方风险备用金和待结算资金或支付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关损失。
8 协议解除
8.1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本协议:
8.1.1 乙方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结算期限,经甲方通知给予正常的补款时间仍未补款的,但乙方根据法律或本协议规定有权扣款时的情况除外;
8.1.2 乙方存在严重财务危机致使付款能力严重不足,或有破产、清算、解散等情况,且甲方具有足够证据证明的。
8.2 除本协议违约责任和用户信息保护约定的解除协议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乙方亦有权解除协议:
8.2.1 甲方交易中存在过多交易纠纷或过大的交易风险,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
8.2.2 甲方直接或变相从事诈骗、洗钱、互联网赌博、传播淫秽色情、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或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的;
8.2.3 甲方无理由拒绝受理消费者、甲方客户使用乙方的支付产品进行支付的;
8.2.4 甲方未通过网站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因甲方发生业务变更、终止等情况而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 5个工作日内也无法联系到甲方;
8.2.5 银行、电信或行政、司法等部门出具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涉嫌违法或犯罪、终止甲方交易书面通知等文件及材料的;
8.2.6 甲方将乙方支付接口提供给其他商户的;
8.2.7 甲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构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
8.2.8 甲方被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录入黑名单的不良商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
8.2.9 甲方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的;
8.2.10 甲方恶意倒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8.2.11 甲方存在洗钱行为、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或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实施违法活动的。
8.2.12 甲方支付账户连续 12 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
9 风控说明
9.1 为了保护甲方、乙方、甲方客户的共同利益,乙方有权对甲方交易的业务风险水平、业务投诉及其他业务运作情况进行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及投诉情况,如发现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投诉增多等异常情形的,乙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调整前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银行主观原因、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9.2 对于盗卡、欺诈等风险行为关联的IP 地址、甲方客户注册等信息,甲乙双方应分别采取措施禁止再次交易。如果甲方交易引发甲方客户投诉或银行、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乙方在通知甲方后有权从甲方待结算资金中冻结相应款项,同时,甲方有义务在乙方规定时限内应乙方要求拦截资金、冻结可疑账户,并提供完整的客户资料和交易明细凭据,
以备乙方反馈。若调查部门判断无需赔付,乙方将在审核结果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解冻甲方待结算资金中的相应款项。若调查部门判断需要赔付或甲方逾期未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乙方已经向受害人先行垫付的,甲方应无条件全额赔付,甲方未及时进行赔付的,乙方通知甲方后,可直接从甲方待结算资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齐。
9.3 甲方连续 3 个月(含 3 个月)在乙方的账户无交易发生,乙方有权关闭甲方账户。若甲方账户申请重新启用,需向乙方说明情况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可开通;若甲方账户此后不再启用,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终止清算。
9.4 在合作期间,如甲方将乙方产品使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外,或将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甲方遭到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时,乙方通知甲方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9.5 乙方在本协议解除后 90 个自然日后对甲方的剩余资金进行清算,若剩余资金涉及投诉或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则清算将顺延至上诉情形解除。
9.6 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因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导致甲方需要向乙方或用户承担赔付责任的,甲乙双方仍须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10 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对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贿以谋取中标或成交。如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达成交易目的,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xxx等财物,对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行贿方负责赔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乙方受理举报途径:电话:000-00000000;电子邮箱:xxxxxxxx@000.xxx。
11 保密条款
保密信息:指甲乙双方自己所有的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甲乙双方应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第三方公司或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若具有权力的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有权进行披露。
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12 用户信息保护
12.1 严禁甲方存储、窃取用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个人标识码、银行卡有效期、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敏感信息。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定期检查、技术检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储存用户上述敏感信息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同时,甲方应承担相关信息泄露给乙方及相关用户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乙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2.2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有伪造或变造商户资料,留存、窃取或泄露用户银行卡敏感信息,实施、参与或协助银行卡欺诈、套现、洗钱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应承担给乙方及相关用户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乙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3 其他
13.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约需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协议将继续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得超过四次。合作期间,如监管机构的政策变化,继续履行该协议违背监管要求的,甲乙双方必须重新签订协议或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签约。在乙方发出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补充协议的通知后 7 日内,如甲乙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协议自动失效,甲乙双方的合作终止。
13.2 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因银行接口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3.3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 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达成,双方充分了解并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一方责任、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13.5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声明:
乙方已提醒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