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賽馬會綜藝館
租用條款與條件
賽馬會綜藝館 租用條款與條件
1. 詮釋 1
2. 租用政策與場地預訂安排 2
3. 一般的協議 2
4. 授予租用者的權利 2
5. 收費的類別 3
6. 繳費 3
7. 修訂租用費 4
8. 更改預訂 4
9. 分租 4
10. 租用者取消預訂 4
11. 版權 5
12. 牌照 5
13. 保安、醫療及緊急服務 5
14. 綜藝館的使用 6
15. 綜藝館的使用安排 6
16. 搭建物、索具與裝置 7
17. 舞台的負重量 8
18. xx吊桿的負重量 8
19. 裝飾品與設施的更改 8
20. 人員、設備與服務 8
21. 大學的財產 9
22. 電氣裝置與設備 9
23. 把物件固定在固定裝置、設備或家具上 9
24. 增置的家具、設備 9
25. 樂器 10
26. 安全電影膠片 10
27. 明火、煙花、煙火的施放、激光與特別舞台效果 10
28. 移走危險物品、易燃物品 10
29. 觀眾的秩序與安全 10
30. 座位間的通道與出口 10
31. 吸煙 10
32. 噪音 10
33. 進入指定的限制區 10
34. 確認租用者的職員的身份 11
35. xxx、禮物、抽獎活動與餐飲服務 11
36. 節目表 11
37. 拍照、播送、拍攝影片與廣播 12
38. 人、動物與車輛入場 12
39. 遲到者 12
40. 管理人進入場館的權利 12
41. 派發免費入場的節目的入場券 12
42. 發售付費入場的節目的入場券 13
43. 關閉綜藝館 14
44. 應付颱風的程序 15
45. 應付黑色暴雨的程序 15
46. 騰空場地 15
47. 移走物品 16
48. 違反租用條款與條件 16
49. 無須對損失與賠償負上法律責任 17
50. 保險 17
51. 租用條款與條件的可分割性 17
52. 大學可透過授權人行動 17
53. 給予租用者的通知 18
54. 更改及改變租用條款與條件 18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此乃中文譯本,如有任何爭議,一切以英文版為準。)
2019 年 7 月
下列租用條款與條件適用於賽馬會綜藝館。
1. (a) 詮釋
在這本條款與條件中:
“條款與條件”指這本租用條款與條件,及包括在此的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 “綜藝館”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大學”指香港理工大學;
“政府”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管理人”指被大學任命管理或協助管理綜藝館的任何人士; “租用者”指租用綜藝館的任何人士、人等、公司或組織; “租用申請表”指由管理人提供用作申請租用綜藝館的表格;
“核准申請書”指由管理人發出的信件,上面說明租用者預訂綜藝館的申請已獲管理人書面核准;
“已核准的申請”指已獲管理人書面核准的綜藝館租用申請;
“已核准的附加申請”指按照附件三第 3 段辦理並已獲管理人書面核准的附加申請; “月”指曆月;
“節目”指已核准的申請或已核准的附加申請(如有)的活動項目或一系列活動項目; “活動”指正在或將在綜藝館舉行的一場電影欣賞會,或任何一場演說、表演、展覽、集會或其他活動;
“入場券總收益”指租用者發售入場券所收到的總金額。不過,假若:
(1) 租用者按照管理人所認可的入場券價目表上的價錢發售任何入場券,所獲得的收益將以入場券上列明的價錢計算,
(2) 租用者以低於管理人所認可的入場券價目表上列明的價錢發售任何入場券,除非這個價錢的改變已事先得到管理人的書面同意,否則所獲得的收益將以入場券價目表上列明的每張入場券的價錢計算,
(3) 租用者發出的贈券超過了下面第 41 條(f)(1)和(2)所許可的數目,每張超額贈券的收益將以入場券價目表上列明的最高價錢計算,
(4) 租用者發出的入場券是作為購買任何商品的禮物,或是可以收據或其他購物單據交換得到的,所獲得的收益將以相等於這些商品價錢的金額計算,以及
(5) 租用者發出或派發給進場觀看表演的人士的入場券,是基於金錢理由對他們作出的回報,那麼,所獲得的收益將以支付這些人士的金額計算。若管理人不能肯定或不知道這些金錢理由所牽涉的金額,在參考同類事件過後,他有絕對權利去合理地評估這個金額。
“租用期”指租用者租用綜藝館的時期;
在“免費入場的節目”中,進場的所有觀眾對節目入場券的發出、派發或使用不須承擔繳費或提供其他報酬的責任;
“付費入場的節目”指該節目不是免費入場;
“校內租用者”指屬於大學學生組織或部門的租用者;
“校外租用者” 指不屬於大學任何學生組織或部門的租用者; “優先預訂”指校內租用者對綜藝館的預訂;及
“一般預訂”指校外租用者對綜藝館的預訂;
(b)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在這本條款與條件中意味男性、女性或中性的字詞,亦包含其他性別的意思,而當中的單數字詞亦包含複數的意思,反之亦然。
2. 租用政策與場地預訂安排
綜藝館的預訂可按照在此附上的附件一所詳細說明的租用政策辦理。大學應有權讓管理人決定間或審閱及更改租用政策,而其決定應是最終並對租用者有約束力的。
3. 一般的協議
租用者應在租用期間確保他本人、他的僱員、代理人、贊助人、共同主持人及其他所有進入綜藝館的人士,遵從並遵守:
(a)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 172 章)以及在其下制定的所有規則、附例與規例;
(b)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以及在其下制定的所有規則、附例與規例;
(c) 娛樂稅條例與娛樂稅規例(第 110 章)以及在其下制定的所有規則、附例與規例;
(d) 消防條例(第 95 章)以及在其下制定的所有規則、附例與規例;以及
(e) 任何其他適用的法定的成文法則;
(f) 大學所有規則、附例與規例;
(g) 這本租用條款與條件;
(h) 管理人間或定立或已規定的所有規則與規例;以及
(i) 管理人向租用者發出的所有通知。
4. 授予租用者的權利
(a)(1) 在租用期間,租用者應有權使用租用申請表與核准申請書(二者合稱為“核准書”)上說明的綜藝館,並在核准申請書上列明的日期和時間舉行節目。
(2) 若租用申請表與核准申請書的內容有差歧或衝突,應以核准申請書為準。
(3) 除非管理人另行許可,否則上午時段應是指 0900 與 1300 之間的時間(“上午時段”),下午時段應是指 1400 與 1800 之間的時間(“下午時段”),而晚間時段應是指 1900 與 2300 之間的時間(“晚間時段”)。
(4) 除非取得管理人預先的書面許可,否則每次演出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而所有演出不得延時至 2300 時後。假若這些話劇/舞蹈/音樂會/綜合表演等等的演出延時至 2300 時後,但又不超過 2400 時的話,租用者便應按照附件二向大學繳交附加的場地租用費。
(b) 在不損害這條條文(a)段的原則下,大學保留下列權利:
(1) 大學或其授權代理人在綜藝館內展示廣告或任何類型的告示的權利;
(2) 在任何時候透過音響設備發出管理人認為有必要的場館規則、控制羣眾或緊急用途的現場或錄音佈告的權利;
(3) 大學或其膳食承辦商售賣所有食物、飲料與飲品等的獨有權利;
(4) 在符合下面第 35 條的規定下,大學或其授權代理人售賣或派發所有xxx、新穎小玩意或其他物件等的獨有權利;
(5) 在租用期間把某些時間封鎖並把其定為“休息期”的權利。在休息期內,租用者不可進行任何活動,而綜藝館會讓給大學來舉行其活動或大學授權的其他活動。大學應在核准申請書或其他文件上確定休息期。
(6) 為節目或活動拍照、錄影及/或錄音的權利,以留給大學作教學用途,或作為綜藝館的記錄及市場推廣。
5. 收費的類別租用者應:
(a) 根據附件二所詳列的價目,向大學支付已核准的申請及已核准的附加申請(如有)所說明的每個時段的場地租用費,以及在核准申請書及核准附加申請書(如有)上所指明的任何延時或通宵使用的場地租用費及其他雜費;
(b) 根據附件二所詳列的價目,向大學支付任何在已核准的申請及已核准的附加申請(如有)外延時或通宵使用的場地租用附加費及其他雜費,而在這些時間內,綜藝館是被租用者、他的僱員、代理人、贊助人、共同主持人或任何進入綜藝館的人士所佔用的;
(c) 根據附件二所詳列的價目,或大學間或以及在任何時候都有絕對酌情權 去釐定的其他價目(如有),向大學支付任何人員、舞台設備、座位或大學提供的其他服務的費用。關於人員的提供方面,其數目應是管理人認為是必要及足夠應付該項節目的人數,而管理人的提出的是最終的意見,租用者不可對此作出質疑;
(d) 根據大學間或以及在任何時候都有絕對權利去釐定的價目,向大學支付佈置綜藝館以供給租用者在節目期間作任何特殊用途所引致的工人薪酬,以及把綜藝館修復至原本狀態的費用(如有)。這些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放置及移走座位、鋪及拆除木地板、安裝及移走舞台的費用;
(e) 根據大學間或以及在任何時候都有絕對權利去釐定的價目,向大學支付在附件二中沒有列明的設備、人員或服務提供的費用;
(f) 除前述條文外,但又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原則下,管理人有權在租用者因任何理由而繳交的保證金中,及/或於根據這本條款與條件,租用者委任的入場券銷售代理收集到的入場券收益當中,扣除租用者拖欠管理人的任何款項,租用者將不獲另行通知。
6. 繳費
各項收費和費用應按照附件三所詳列的繳費程序表的方式向大學繳交。假若租用者沒有依照程序處理,預訂可能會被取消,租用者將不獲預先通知。所有收費與費用應在活動舉行前全數繳交。
7. 修訂租用費
在此附上的附件二、租用申請表、核准申請書和這套條款與條件中列出的租用費及任何其他收費(在這條條文中合稱為“該等收費”)應一直有效至管理人通知租用者的日期為止。管理人應有權間或再審閱並更改該等收費,新修訂的收費金額應由管理人自行決定,而其決定應是最終並對租用者有約束力的。該等新修訂的收費應在新修訂的收費表上列出,此表可在綜藝館管理組辦公室索取,租用者應向管理人繳交該等新修訂的收費。租用者向管理人遞交租用申請表時,應被視作表示同意該等收費如有任何修訂,亦不會令到租用者與管理人為綜藝館的租用而定立的、載有在核准申請書和這套條款與條件中的合約,無法確定並且無法強制執行。在考慮到上述的合約時,租用者亦應進一步同意向管理人繳交上述的新修訂的收費表所列出的新修訂收費。
8. 更改預訂
除非獲得管理人批准,否則已核准的申請或已核准的附加申請或二者不可更改日期或時間。
9. 分租
除非獲得管理人預先許可,否則租用者不應以任何方式試圖把綜藝館或其任何部份配給、分租或放棄管有,而這個方式是有別於進入綜藝館參予或出席指定的節目的。
10. 租用者取消預訂
x租用者要取消任何已核准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管理人。
(a) 若租用者:
(1) 在已核准的申請首日前 4 個月或以上取消已核准的申請或此申請的任何部份,他按照附件二的規定為此申請支付了的或應支付的總基本場地租用費 (在此稱為“基本場地租用費”)的百分之二十五,便會以算定損害賠償的方式被大學沒收;或
(2) 在已核准的申請首日前少於 4 個月(但兩個月或以上)取消已核准的申請或此申請的任何部份,他為此申請支付了的或應支付的總基本場地租用費的百分之五十,便會以算定損害賠償的方式被大學沒收;或
(3) 在已核准的申請首日前少於兩個月取消已核准的申請或此申請的任何部 份,他為此申請支付了的或應支付的總基本場地租用費的百分之一百,便會以算定損害賠償的方式被大學沒收。
(b) 若租用者取消已核准的附加申請,那麼,不管其已核准的申請被取消與否,他為此附加申請支付了的或應支付的基本租用費的百分之一百,便會以算定損害賠償的方式被大學沒收。
(c) 若租用者取消任何已核准的申請或已核准的附加申請,除非這兩種服務均沒有被提供,而大學亦無任何義務支付這些服務的費用,否則租用者已支付的或應支付的雜費保證金,便會以算定損害賠償的方式被大學沒收。
(d) 若根據這條條文(a)、(b)和(c)段被沒收的任何款項還未支付,租用者便應在付款
要求書發出日期的 14 天內,向大學繳交這筆款項。假若這筆款項未有繳交,大學便可在(1)其根據這套條款與條件,代表租用者向被任命的入場券銷售代理收集的入場券銷售收益當中,及/或(2)由大學保管的保證金當中,扣除這筆款項。大學亦應把拖欠租用者的任何退款從速退還給他。
11. 版權
(a) 租用者不得在未經版權擁有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同意下,利用綜藝館公開演出任何話劇或音樂作品,或公開發表有關任何事宜的任何演講或致詞,而這些作品、演講或致詞是有版權存在的。租用者應進一步保障大學及其僱員及代理人,免受因任何人士在租用期間以任何方式侵犯版權而引起的任何索償、法律行
動、要求和費用。
(b) 在不損害這條條文(a)段的原則下,若租用者在表演中使用任何錄音,便應向管理人提供下列與該錄音有關的資料:
(1) 唱片名稱、
(2) 唱片專輯的指標、
(3) 錄音的題目、
(4) 藝人名稱、
(5) 貼有公司商標的唱片的發行日期、
(6) 錄音的版權擁有人及
(7) 錄音的發行日期。
他應按要求向大學付還:
(i) 大學為了取得任何牌照或許可而支付了的或應支付的任何費用;以及
(ii) 大學為了使用任何有知識產權存在的錄音或其他材料而可能要或應要支付的任何使用費。若大學不支付這筆費用,便會負上法律責任。
12. 牌照
x租用者在租用綜藝館期間舉行的節目,在法律上需要申請牌照與許可證,租用者便應先取得所有牌照與許可證(包括但不限於公眾娛樂場所牌照、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發出的檢查證,以及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的證明書等等)。租用者亦應遵從並遵守所有這些牌照或許可證的條款與條件,以及為綜藝館的使用而發出的所有牌照或許可證的條款與條件。租用者應在節目前至少 7 天向管理人提交這些牌照或許可證的複本,否則管理人有權取消綜藝館的租用,而不須向租用者作出任何賠償或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13. 保安、醫療及緊急服務
租用者應自費提供保安及急救人員或緊急服務,並在考慮節目的性質後,確保其供應充足,並達到下列政府官員或機構的要求:
(a) 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處長;
(b) 警務處處長;
(c) 大學;以及
(d) 任何其他有關的主管當局。
14. 綜藝館的使用
(a) 除非獲得管理人預先許可,否則租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
(1) 使用綜藝館作有別於租用申請表及/或核准申請書(二者合稱為“核准 書”)上說明的用途(若租用申請表與核准申請書在意義上有差歧或衝突,應以核准申請書為準);
(2) 改變核准書上說明的節目性質或時間表,或任何演出者、藝人或組別;或
(3) 更改綜藝館內的舞台及/或座位編排。
(b) 大學保留對租用者施加使用綜藝館的特別條件的權利。
(c) 座位數目
租用者不得讓入場的人數,超過綜藝館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獲發牌時受限定的人數。
綜藝館所安排的座位數目,是管理人認為最適合某活動項目和某節目的性質及要求的,而管理人應享有獨自及獨有的權利去安排這個座位數目。除非管理人運用其上述權利另有規定,否則在一般情況下,綜藝館的觀眾席和林大輝廣場的座位數目分別是 1,025(可擴充至 1,084)和 200。
租用者請事先向管理人查詢綜藝館確切的座位數目。
(d) 座位編排
x未經管理人預先許可,租用者不得更改綜藝館內的座位編排。
(e) 留位
管理人保留權利,在綜藝館預留並免費使用 12 個座位,大學亦有絕對酌情權去決定及處理這些座位的位置與使用情況。被保留的座位不會在大學向租用者發出的座位示意圖上顯示。
(f) 為大學社羣留位
管理人保留權利,在綜藝館內舉行的所有私人節目中,再預留並免費使用 10 個座位。這些座位只會派發給大學的學生和職員,並由管理人全權酌情決定其派發情況。
15. 綜藝館的使用安排
(a) 租用者應在已核准的申請或已核准的附加申請(如有的話)首日(兩者以較前者為準)前不少於 30 天,向管理人呈交有關綜藝館使用安排建議的全部及準確的詳細資料,以供管理人批准。
(b) 上面(a)段所指的綜藝館使用安排建議(以下稱為“上述的綜藝館使用安排建議”)應包括:
(1) 一張圖則,上面顯示了租用者在綜藝館地板上豎立、安裝或放置的任何搭建物或設備的位置和重量;
(2) 一張圖則,上面顯示了租用者在吊桿上裝上索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懸掛的任何
搭建物或設備的位置和重量,以及管理人可能要求的,有關每件搭建物或設備的所有繪圖、資料及計算結果;
(3) 租用者使用的所有設備、儀器、非固定裝置或設施的詳細資料;以及
(4) 租用者安裝或提供的所有增置的燈光或音響設備的詳細資料;
(5) 一張線路圖,上面顯示了租用者在綜藝館原有的電力供應上額外要求增加的總電量,以及經租用者僱用的持牌電氣技師妥為核證的 WRI 表格。
(c) 除非獲得管理人預先批准,否則租用者不得對上述的綜藝館使用安排建議或其任何部份,作出任何改變、修訂或更改等等。
(d) 在不損害上面(c)分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只要租用者沒有在已核准的申請或已核准的附加申請(如有的話)首日(兩者以較前者為準)前兩個星期或以上,向管理人呈交全部及準確的詳細資料,管理人便應有權不考慮租用者對部份上述的綜藝館使用安排建議作出的任何改變、修訂或更改等等。而這些改變、修訂或更改,是租用者為了對上面(b)分條所說明的綜藝館使用作特別的安排而在後來提出的。此外,若租用者沒有先繳交管理人有絕對酌情權認為可能適合徵收的所有費用和收費,管理人便應有權不考慮任何該等改變、修訂或更改。
16. 搭建物、索具與裝置
(a) 除非租用者已嚴格地按照管理人認可的上述的綜藝館使用安排建議行事,否則不得在綜藝館地板上豎立、安裝或放置任何搭建物或設備等等,亦不得在綜藝館的搭建物上裝上索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懸掛任何搭建物或設備等等;
(b) 除非租用者緊接在裝上索具或以任何方式懸掛任何搭建物或設備等等之前,已請求為此目的而受大學任命或認可的人士或人等,檢查過這些索具或懸掛物的整體佈置,而該人士或人等亦確定其狀況良好,否則租用者不得裝上任何索具或以任何方式懸掛任何搭建物或設備等等。
(c) 除非有大學認可的適當的、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或人等在場作妥善的現場監督(租
用者應自費聘請這些人士或人等),否則租用者不得裝上任何索具或以任何方式豎立、安裝或懸掛任何搭建物或設備等等。
(d) 當上面(c)段所特指的裝上索具、豎立、安裝及/或懸掛的工作完成後,在場監督這些工作的合資格專業人士或人等,應以書面向大學證明上述需要裝上索具、豎立、安裝及/或懸掛的搭建物及/或設備,已按照下列情況裝上索具、豎立、安裝及/或懸掛了:
(1) 有他在場作妥善的現場監督;
(2) 嚴格地按照管理人認可的上述的綜藝館使用安排建議行事;
(3) 以妥善及熟練的手法行事;以及
(4) 按照該行業公認的標準,並遵從所有法律、規則和規例行事。他應證明上述的搭建物及/或設備在其他方面也是完好及安全的,而他亦按照上面(c)段的規定,檢查過上述每件索具或懸掛物的佈置(如有的話),並確定其狀況是良好的。
17. 舞台的負荷量
租用者不得促使、任由或容許綜藝館或其任何部份的舞台負荷量,超過其各自的舞台最高負荷量,而舞台最高負荷量是由管理人酌情認為適合認可或規定的。租用者應使用橫木條或管理人授權的其他合適方法,把任何重的搭建物或設備的重量,盡量再分配到更大的面積上去。
18. 懸掛系統的負荷量
租用者不得促使、任由或容許綜藝館或其任何部份的懸掛系統的負荷量,超過其各自的吊桿最高負荷量,而吊桿最高負荷量是由管理人酌情認為適合認可或規定的。租用者應把任何重的搭建物或設備的重量,再分配到其他可用的桿上,或使用管理人授權的其他合適方法。
19. 裝飾品與設施的更改
(a) 除非取得管理人的書面許可,並符合他可能施加的條件的規定,而租用者亦支付了附件二上訂定的所有雜費,否則任何人士不得把廣告、招貼、公告、告示、宣傳橫額或其他任何類似裝飾品,粘在或展示在大樓、牆壁、圍欄、柵欄、扶手、柱子、座位的任何部份上,或在綜藝館內或構成綜藝館的其他任何搭建物上。
(b) 租用者在綜藝館內掛上任何種類的裝飾品之前,應先取得管理人的許可,並應在租用期屆滿或結束時(或在此之前),把這些裝飾品移走。
(c) 若未經管理人預先同意,租用者不得在綜藝館座位間的通道或任何鋪上地毯的地面上的任何部份,放置花卉裝飾品。除非管理人認為花卉裝飾品仍然像樣,否則租用者應在 3 天後把所有花卉裝飾品移走。若他沒有這樣做,管理人便應有權按照其認為合適的方式,把它們移走及丟掉,費用由租用者負擔,而管理人亦不須向租用者負上任何法律責任。租用者應向管理人支付移走及/或丟掉這些裝飾品的費用。
(d) 綜藝館內的設施如有任何更改,須經管理人批准,租用者應支付有關安裝、更改、拆除及修復任何這些設施的所有費用。租用者必須在租用期屆滿或結束時(或在此之前),把這些設施修復至正常狀態,並達到管理人滿意的程度。
20. 人員、設備與服務
(a) 若未取得管理人預先的書面許可,租用者不得使用有別於大學或其承辦商所提供的任何人員、舞台設備、座位或其他服務等等,並應在各個方面遵從管理人可能對此施加的任何條件。
(b) 大學應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所有人員、舞台設備、座位及其他服務的供應情況。
(c) 租用者應在已核准的申請或已核准的附加申請(如有的話)首日(兩者以較前者為準)前不少於 30 天,向管理人呈交有關他請求大學提供人員、設備、座位及服務的全部及準確的詳細資料,以供管理人批准。若租用者沒有就這方面通知大學,大學應有權拒絕考慮有關這些人員、設備、座位或服務的任何請求或要求。
(d) 若經管理人批准,租用者可在任何時候更改有關這些人員、設備、座位或服務的任何請求或要求。但是在節目前兩個星期內,這些請求或要求是不能更改的。
(e) 即使這裡已有任何規定,假若:(1)任何人士(不管他是否繳費的對象)沒有提供任何人員、設備、座位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綜藝館內的空調、燈光、舞台設備、音響及放映系統);或(2)這些人員、設備、座位或服務有任何失效、故障或受到其他干擾等等;或(3)因罷工、勞資糾紛、意外或其他不在大學的控制範圍內的任何原因,引致與這些人員、設備、座位或服務有關的任何人士或人等,有任何行為或遺漏,大學及其僱員及代理人在任何情況下也不須負上法律責任。
21. 大學的物品
(a) 除非取得管理人預先的書面許可,並符合他酌情認為可能適合施加的所有條件的規定,否則租用者不得使用、處理、操作或容許有別於管理人或其正式授權人的任何人士,使用、處理或操作佈景吊桿、舞台設施、舞台燈裝置、燈光/音響控制板及大學任何其他設備或物品。
(b) 租用者應小心處理發給他的或由他租用的所有大學設備或物品,並應保證他向大學歸還這些設備或物品時,它們是徹底潔淨、完整並可以正常操作的,其狀態達到管理人滿意的程度。
(c) 若發給租用者或由他租用的任何大學設備或物品,在租用期間被遺失、損壞、毀壞、盜竊、移走,租用者便應按要求向大學支付它們原來總額的相等費用,或修理或取替這些設備或物品的任何部份的費用(以價錢較高者為準)。
(d) 租用者應按要求向大學支付把綜藝館或其任何部份(包括但不限於換景系統)、任何固定或非固定裝置修補、修理或取替的所有費用(若這些費用是由他所引致 的),以及為綜藝館或其任何部份、任何固定或非固定裝置的任何缺陷或損壞作出補救的所有費用(若這些缺陷或損壞是由租用者、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客人所導致的)。若大學因任何這些缺陷或損壞而要蒙受任何損失、損害或法律責任等等,租用者便應進一步向大學作出補償。
22. 電氣裝置與非固定裝置
x未經管理人預先許可,租用者不得容許有任何電氣裝置或非固定裝置,接駁在綜藝館現有的非固定電氣裝置上,或與此類裝置同時使用。
23. 把物件固定在固定裝置、非固定裝置或家具上
x未經管理人許可,租用者不得把任何膠水、透明膠帶、膠紙、釘子、長釘、大頭釘或任何其他東西,固定在綜藝館任何部份的任何灰泥牆、地板、固定裝置、非固定裝置或家具上。
24. 增置的家具、設備
x未經管理人預先許可,租用者不得把任何增置的家具或設備帶入綜藝館內,並應在各個方面遵從管理人隨時可能對此施加的任何條件。
25. 樂器
x未經管理人許可,租用者不得容許任何人士接觸或彈奏大學提供的任何樂器。
26. 安全電影膠片
租用者不得在任何電影放映機或其他用作放映活動圖像的儀器上,使用安全電影膠片以外的其他膠片,亦不得使用電燈以外的任何照明設備。
27. 明火、煙花、煙火的施放、激光與特別舞台效果
除非取得管理人預先的書面許可,並符合他酌情認為可能適合施加的所有條件的規定,否則租用者不得使用明火、煙花、煙火的施放、激光或用來製造煙霧或任何特別舞台效果的任何化學品。
28. 移走危險物品、易燃物品
x管理人認為租用者、其僱員或代理人帶入綜藝館內的任何東西是危險、容易導致滋擾或阻塞的,管理人便可命令租用者把這些東西移走,而租用者亦應立即這樣做。在任何情況下,管理人應有權按照其認為合適的方式,把這些東西移走及丟掉,費用由租用者負擔,而管理人亦不須向租用者負上任何法律責任。租用者應向管理人支付移走及/或丟掉這些東西的費用。
29. 觀眾的秩序與安全
租用者和演出的藝人不得在租用期內,進行任何可能鼓勵觀眾離開座位的活動,或做出任何可能導致混亂或在任何方面令觀眾的安全受到威脅的行為。
30. 座位間的通道與出口
租用者在任何時候都應保持綜藝館內所有走廊、座位間的通道、過道、入口及出口暢通無阻。
31. 吸煙
x未經管理人預先許可,租用者不得在綜藝館內吸煙,或任由或容許任何人士吸煙。
32. 噪音
租用者不得容許有任何噪音,特別是與節目有關的任何建築工程或操作音響器材所引起的噪音,因為這些噪音可能對大學的財產及其鄰近環境構成煩擾。租用者應在各個方面遵從任何有關噪音程度的成文法則及規例或附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3 條),並應保障大學免受因任何人士違反這些成文法則、規例、附例或規則所引起的任何索償、要求、法律行動、訴訟、刑罰及任何種類的法律責任。
33. 進入指定的限制區
除非獲得管理人預先許可或同意,否則租用者及其僱員及代理人不得進入燈光/音響控
制室、放映室、吊桿天橋、燈光橋及管理人間或指定的其他任何限制區,並應遵從管理人在這些限制區方面間或定立或規定的所有規例。
34. 確認租用者的職員的身份
(a) 租用者僱用的每位僱員及代理人應佩戴或攜帶清楚的身份證明襟章或卡片,以供管理人檢查。租用者並應在租用期首日前把這些襟章或卡片的樣本交給管理人存放。當表演進行時,在綜藝館內留下來的職員數目不得超過管理人批准的人數。
(b) 租用者應確保在任何時候都有至少一人在綜藝館後台,而租用者的僱員及代理
人亦應在綜藝館內協助管理人阻止未經授權的人士在後台部份出現。
35. xxx、禮物、抽彩活動與膳食服務
(a)(1) 除非獲得管理人批准,否則租用者不得在綜藝館或其任何部份或附近售賣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容許或任由任何人士售賣任何xxx、新奇小玩意或其他物件等等。他必須透過大學或其授權代理人售賣這些東西。
(2) 即使管理人可能批准租用者售賣任何這些物件,租用者亦須依照下列條件:
(i) 除了管理人批准的物件以外,租用者不得售賣或促使、容許或任由任何人士售賣任何其他物件;
(ii) 除了管理人指定的地點以外,租用者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售賣或促使、容許或任由任何人士售賣任何這些物件;以及
(iii) 租用者應按照附件二所詳列的價目,支付使用這些指定地點的費用
,並依照管理人酌情認為可能適合施加的其他條件。
(3) 若任何人士違反或不遵守上述任何條件,管理人可在任何時候撤銷他在這方面給予租用者的任何批准,租用者將不獲通知。
(b) 若未取得管理人預先的書面同意,租用者不得免費派發或容許任何人士免費派發食物、飲品或任何種類的禮物給綜藝館內任何觀眾或公眾人士,或舉行抽獎活動。若任何人士違反或不遵守管理人對此規定的條件,管理人可撤銷他的同意。
(c)(1) 綜藝館內所有的膳食服務,應由大學可能指定或認可的膳食供應商提供。
(2) 若未取得管理人預先的書面同意,租用者不得提供任何膳食服務予綜藝館內任何人士。若任何人士違反或不遵守管理人對此規定的條件,管理人可撤銷他的同意。
36. 節目表
(a) 租用者應向管理人提交他要售賣或派發的任何節目表、海報或其他宣傳資料等等的一式 10 份副本,以供管理人批准及留存。
(b) 除非獲得管理人批准,否則任何人士不得售賣或派發任何節目表、海報或其他宣傳資料等等。租用者應按照附件二所詳列的價目,向管理人支付附加費。
(c) 所有在綜藝館內進行或舉行的、有觀眾出席的節目及活動項目,應向管理人的
職員表示鳴謝。鳴謝語句的大小和位置應由管理人及租用者雙方協定。
37. 拍照、播送、拍攝影片與廣播
(a) 除非獲得管理人預先許可,否則租用者不得促使、任由或容許任何人士在綜藝館內進行拍照、播送、拍攝影片、錄音或錄影,或把節目或活動項目的任何部份作電視廣播、廣播或任何方式的複製。
(b) 在不損害這條條文(a)段的原則下,大學可授予租用者在租用期內拍攝影片、錄音或錄影、作電視廣播及廣播的權利,唯租用者應按照附件二所詳列的價目,支付任何雜費。
38. 人、動物與車輛入場
(a) 除非獲得管理人許可,否則沒有入場券的任何人士,不得進場觀看表演。
(b) 綜藝館的入場情況應受管理人控制和指揮,若任何人士抵觸這套條款與條件或作出喧嘩、擾亂秩序或令人討厭的行為,管理人在任何時候也有絕對酌情權禁止或延遲這些人士入場,或命令他們離開綜藝館。
(c) 除非獲得管理人許可,或活動項目是特别為兒童而設的,否則六歲以下小童不准進入綜藝館觀看活動項目,或在活動項目進行期間入場。
(d) 除非有成年人陪同,否則任何六歲以下的小童在任何時候均不得進入綜藝館出席任何活動項目。
(e) 除非獲得管理人許可,否則任何人士不得把任何動物或車輛帶入或駛入綜藝館。
39. 遲到者
除了在活動項目合適的中場休息時(在這時,綜藝館舞台上不會進行任何行動或任何性質的表演),遲到者不得在活動項目進行期間進入受租用的場地,及/或觀看活動項目。租用者必須在活動項目舉行前兩小時,書面通知管理人中場休息的時間。
40. 管理人進入場館的權利
管理人或其正式授權的人士,應在任何時候(不管節目或活動項目是否正在進行)也有權進入受租用的場地,以執行其任務,及/或確保租用者遵從管理人間或定立或規定的任何規則或規例,以及這套條款與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他或他們不須向租用者、其贊助人或共同贊助人支付任何費用或收費。
41. 派發免費入場的節目的入場券
下列條文應適用於所有免費入場的節目:
(a) 租用者應向管理人提交入場券的版面設計和顯示所有可用座位的座位示意圖,以供管理人批准。
(b) 在不損害上面(a)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若座位示意圖顯示,觀眾從某些座位觀看表演場地時其視野可能受到阻礙,或某些座位是極接近音響器材的話,管理人保留不批准該座位示意圖的權利。
(c) 除非獲得管理人預先許可,否則租用者只可派發或容許或任由其他人士派發已按照上面(a)段所批准的版面設計及座位示意圖印出的入場券。
(d) 若大學酌情認為適合的話,可在符合這套條款與條件的規定下,按租用者要求為租用者發出及派發入場券,有關收費的繳交可由租用者和大學雙方協定。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租用者應為其所有活動項目供應所有入場券,並應由其本人採取所有必要的步驟派發這些入場券。
(e) 在每張入場券上應說明:
(1) 租用者的姓名和舉行這項節目的組織名稱;
(2) 節目舉行的地點,為求清楚,須以強調的效果印出文字;
(3) 活動項目的名稱、日期和時間;
(4) 先到先得的規則;
(5) 入場券只限一人入場;以及
(6) 入場券的編號。
(f) 除非取得管理人的書面授權,否則每張入場券上亦應印出下列規例:
(1) 遲到者須在表演的合適的中場休息時方可入場;
(2) 在綜藝館內禁止錄音與錄影;
(3) 在綜藝館內禁止飲食與吸煙;以及
(4) 即日有效的入場券的持票人,可在平日 1800 時至 0100 時,以及在星期六、日和公眾假期 0800 時至 0100 時,以每小時 15 元的價格享有大學的泊車優惠,他們只須向收銀處出示此入場券便可享有優惠。若超過上面指明的時間,大學便按照一般的泊車價格每小時收取 40 元。
(g) 除非取得管理人的書面授權,否則每張入場券上應包含一個 30 毫米 x 15 毫米的空格,以加入行數及座位編號。
42. 發售付費入場的節目的入場券
下列條文應適用於免費入場的節目以外的所有節目:
(a) 租用者應向管理人提交入場券價目表,以及顯示所有可用座位、詳細票價及留給贈券持票人的座位(如有的話)的座位示意圖,以供管理人批准。
(b) 在不損害上面(a)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若座位示意圖顯示,觀眾從某些座位觀看表演場地時其視野可能受到阻礙,或某些座位是極接近音響器材的,又或若管理人認為票價的分區不合要求的話,管理人保留不批准該座位示意圖的權利。
(c) 除非取得管理人預先的書面許可,否則任何人士不得改變已獲准的入場券價目表和座位示意圖。
(d) 任何人士必須嚴格地遵從大學間或以及在任何時候都可規定的所有條款與條 件,售賣或發出(按情況而定)所有入場券(包括但不限於贈券、優惠票、廂座票和學生優惠票)。
(e) 不過,租用者本人也應遵照娛樂稅條例及娛樂稅規例(第 110 章)的規定,採取所有必要的步驟,並作出所有必要的安排。
(f)(1) 除非取得管理人的書面許可,否則任何一個活動項目所發出的贈券總數,不得
超過 100 張,或不得超過已獲准的座位示意圖上所顯示的座位總數的百分之十
(兩者以較少者為準)。
(2) 為免生疑問,大學在此明示同意並聲明,若管理人酌情認為適合的話,他應有自由授予或拒絕上面(1)分段所特指的任何許可。任何就這個方面授予的許可,應受制於管理人酌情認為可能適合施加的繳費及其他條件的規定。
(g) 在每張入場券上應說明:
(1) 租用者的姓名和舉行這項節目的組織名稱;
(2) 節目舉行的地點,為求清楚,須以強調的效果印出文字;
(3) 活動項目的名稱、日期和時間;
(4) 入場券只限一人入場;以及
(5) 入場券的編號。
(h) 除非取得管理人的書面授權,否則每張入場券上亦應印出下列規例:
(1) 遲到者須在活動項目合適的中場休息時方可入場;
(2) 在綜藝館內禁止錄音與錄影;
(3) 在綜藝館內禁止飲食與吸煙;以及
(4) 即日有效的入場券的持票人,可在平日 1800 時至 0100 時,以及在星期六、日和公眾假期 0800 時至 0100 時,以每小時 15 元的價格享有大學的泊車優惠,他們只須向收銀處出示此入場券便可享有優惠。若超過上面指明的時間,大學便按照一般的泊車價格每小時收取 40 元。
(i) 除非取得管理人的書面授權,否則每張入場券上應包含一個 30 毫米 x 15 毫米的空格,以加入行數及座位編號。
(j) 若大學要求的話,租用者應在大學可能訂定的時間內,向大學提交一份由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擬備的經證明的報表。該執業會計師事務所須名列在當時通用 的,依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第 32 條(1)(b)而發表的名單上。經證明的報表應顯示入場券總收益、按每個票價類別所發售的入場券的詳細資料,以及每個活動項目所發出的贈券。
43. 關閉綜藝館
(a) 管理人在任何時候都有絕對酌情權去決定關閉綜藝館,並在通知租用者後,取消已核准的申請及已核准的附加申請(如有的話)。這時,租用者以租用費的方式繳交的任何金額將獲得退還。
(b) 在這條條文(a)段所說明的情況下,若租用者因綜藝館被關閉及/或申請被取消而要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等等(包括但不限於因第三方向租用者索償而導致租用者蒙受任何利潤或收入上的損失及/或損害),再加下列任何條件亦符合的話,管理人便不須對這些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1) 若管理人關閉綜藝館或取消申請是因為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在管理人控制範圍內的情況,這些事故或情況應包括但不限於:
(i) 綜藝館或其任何部份受到損壞或毀壞,而管理人獨自認為這會對任何進入及留在綜藝館內的人士構成危險;
(ii) 在綜藝館或其任何部份內,或在綜藝館附近或鄰近出現水浸;以及
(iii) 綜藝館停電,或
(2) 若管理人取消申請是因為有人利用綜藝館的任何牆壁或外牆,作展示任何宣傳橫額、海報、廣告或木板的用途。這樣的話,租用者應在收到取消通知當日,或在該通知指明的時間內,立即自費移走這些宣傳橫額、海報、廣告或木板,並把曾作展示用途的牆壁及/或外牆,修理至原來的狀態。假若租用者沒有這樣做的話,管理人應有全權執行這些移走及修理工作,但他對這些宣傳橫額、海報、廣告或木板的任何損失及/或損壞並不負責,而租用者亦應向管理人支付其執行這些移走及修理工作所引致的費用。
44. 應付颱風的程序
(a) 為了職員及大樓的安全,當懸掛 8 號颱風訊號時,綜藝館會立即關閉。在 8 號颱風訊號除下後 6 小時,若管理人仍須如常辦公的話,綜藝館便會重開。
(b) 若租用者在 8 號颱風訊號懸掛前決定取消已核准的申請,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給管理人的場地租用費將不獲得退還。
(c) x 8 號颱風訊號在節目或活動項目開始前懸掛,並令到這些預定在受租用場地演出或舉行的節目或活動項目因而取消的話,租用者便可為活動項目選擇另一個日期(但要視乎在 30 日內管理人有多少預訂,又有否可供預訂的日期),或獲得退還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給管理人的場地租用費的百分之五十。
(d) x 8 號颱風訊號在節目或活動項目進行期間懸掛,並令到當日的節目或活動項目因而停止或取消的話,租用者便有權取消他在當日的租用,或再預訂另一個日期(但要視乎在 30 日內管理人有多少預訂,又有否可供預訂的日期)。在這兩種情況下,租用者已支付或應支付給管理人的任何租用費將不獲得退還。
45. 應付黑色暴雨的程序
(a) 若黑色暴雨訊號在綜藝館開館前懸掛,為了職員的安全,綜藝館會保持關閉。在黑色暴雨訊號除下後 6 小時,若管理人仍須如常辦公的話,綜藝館便會重開。
(b) 若黑色暴雨訊號在節目或活動項目開始前懸掛,並令到這些預定在受租用場地演出或舉行的節目或活動項目因而取消的話,租用者便可為活動項目選擇另一個日期(但要視乎在 30 日內管理人有多少預訂,又有否可供預訂的日期),或獲得退還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給管理人的租用費的百分之五十。
(c) 若黑色暴雨訊號在綜藝館開放時間內懸掛,綜藝館會保持正常運作,租用者應有權繼續或取消他在黑色暴雨訊號懸掛期間預定的節目或活動項目。租用者不可再預訂另一個日期,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給管理人的任何租用費亦不獲得退還。
46. 騰空場地
租用者、他的僱員及代理人以及他批准入場的所有其他人士,應在租用期屆滿或結束
時(或在此之前)騰空綜藝館。若租用者沒有依照這裡的規定騰空綜藝館的話,他便應按要求向大學支付這段時期(即由租用期屆滿或結束時開始,直至租用者、他的僱員及代理人以及他批准入場的其他人士真正騰空綜藝館為止的時期)的租用費。若大學因租用者沒有騰空綜藝館而要xx任何收入上的損失或要為任何損害負上法律責任的
話,租用者便應向大學作出補償。
47. 移走物品
(a) 除非獲得管理人許可,否則租用者或其僱員或代理人必須在租用期屆滿或結束時(或在此之前),把他們帶入綜藝館的所有物品移走。
(b) 若在任何租用期屆滿或結束過後,管理人發現在綜藝館內有租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物品,管理人可能會把它們移走及以他認為必要的方式儲存。租用者應按要求向大學償還移走及儲存這些物品的費用,這是對這些物品的首次收費。
(c) 若沒有人認領任何這些物品,或若租用者沒有在它們被首次發現那日起計三個
月內,支付移走及儲存它們的任何收費,管理人有絕對酌情權去決定把這些物品售賣。在這種情況下,若移走及儲存上述物品的任何收費以及把它們售賣的任何費用還未討回的話,管理人應把售賣物品所得的收益,用作支付該等費用,並把餘額撥入大學的收入賬內。
(d) 若管理人認為租用者、其僱員或代理人帶入綜藝館內的任何東西是危險、容易導致滋擾或阻塞的,管理人便可命令租用者把這些東西移走,而租用者亦應立即把它們或命人把它們移走。
(e) 大學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在行使這條條文下的任何權利時,不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租用者應保障大學及其僱員及代理人,免受在這方面不管怎樣引起的,或與這方面不管怎樣有關的所有索償、要求、法律行動、訴訟、法律責任以及費用和支出等等。
48. 違反租用條款與條件
x租用者沒有在核准申請書上列出的任何日期支付場地租用費,或沒有遵守或履行這套條款與條件的任何規定,管理人可取消已核准的申請並停止場地的租用,租用者將不獲通知。在不損害管理人可能據此得到的其他補償的原則下,租用者已支付的任何場地租用費將被沒收。若租用者因申請被取消而有任何損失或損害等等(包括但不限於因第三方向租用者索償而導致租用者蒙受任何利潤或收入上的損失或損害),管理人不須向租用者負上任何法律責任。除前述條文外,但又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原則下,管理人應有權在(1)以任何目的向租用者收取的任何保證金當中,及/或(2)管理人根據這套條款與條件,代表租用者向被任命的入場券銷售代理收集的入場券銷售收益當中,扣除租用者在這裡拖欠管理人的任何款項,租用者將不另獲通知。
49. 對損失與賠償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a) 若租用者、其僱員、代理人、賓客、觀眾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物品,在租用期間因任何原因有任何損壞或遺失,大學及其僱員及代理人不須對此負上法律責任。租用者應(根據完全彌償基準)保障並繼續保障大學及其僱員及代理人,免受在這些損壞或遺失方面的所有索償、損失、損害、要求、法律行動、訴訟及費用。
(b) 若因任何機器故障、停電、漏水、火警、颱風、暴雨、政府的限制或天災而導致綜藝館暫時關閉或租用被中斷或取消的話,大學、其僱員及代理人對此引起的任何損失不須負上法律責任。
(c) 若因租用者使用受租用場地或在租用期間發生事故而引致任何物品被損壞、遺失、盜竊或有意外的情形,而大學亦因此或在與此有關的情況下,要面對或蒙受任何索償、損失、損害、法律行動、訴訟及費用的話,租用者便應根據完全彌償基準保障大學免受所有這些索償、損失、損害、法律行動、訴訟及費用。
(d) 若(1)在租用者租用的綜藝館發生了任何意外或事故,引致租用者、其僱員、代
理人、賓客、觀眾或任何其他人士死亡或受傷;或若(2)這些人士的死亡或受傷令到任何人士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的話,租用者便應(根據完全彌償基準)保障並繼續保障大學及其僱員及代理人,免受在(1)或(2)方面的所有索償、損失、損害、要求、法律行動、訴訟及費用。
(e) 在任何情況下,若因為租用者使用他自己或第三方管理的任何票房系統,或若這票房系統出現技術故障的話,管理人對租用者因此蒙受或指稱蒙受的任何利潤或收入上的損失不須負上法律責任。除非這些損失是因為管理人或其職員在管理該節目的票房系統時有所疏忽而直接導致的,否則前文便得成立。
(f) 為免生疑問,大學在此明示同意並聲明這條條文的規定應在任何時候也完全有
效,並且不能作任何修改,尤其是這裡載有的任何規定,不得受到這套條款與條件的任何其他規定所影響,亦不得受到按照這套條款與條件作出的任何行為或給予的任何許可或批准所影響。
50. 保險
租用者應自費購得並保存一份或以上保險單,保障自己免受因他使用綜藝館而引起的任何事故所導致的死亡、損傷、損失或損壞方面的法律責任。
51. 租用條款與條件的可分割性
即使這套租用條款與條件的任何部份無效或不合法,也不會影響這套條款與條件的任何其他部份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52. 大學可透過授權人行動
大學受這套條款與條件規定或賦權而給予或作出的任何指示、要求、通知、行為或事情,可由大學據此正式授權的任何人員代為給予或作出。
53. 給予租用者的通知
大學給予租用者的任何書面通知、要求或請求,會按照租用者在申請表格上填寫的地址,或租用者可能後來書面通知大學的其他地址發給租用者。若這些書面通知、要求或請求是在正常辦公時間內用人手送交的話,那麼當它們被留在上述地址時,租用者便被視作已經收到這些書面通知、要求或請求;若這些書面通知、要求或請求是以郵遞方式寄出的話,那麼在寄出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租用者便被視作已經收到這些書面通知、要求或請求。
54. 更改及改變租用條款與條件
大學在此明示同意並聲明,在管理人已核准任何申請或附加申請的所有情況下,這套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這裡的任何附件)可由大學在任何時候酌情決定改變或更 改。任何這些改變或更改應照樣生效,情況如同它們是在租用申請被遞交前作出一樣。不過,當作出任何這些改變或更改時,管理人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通知租用者。
附件一
租務守則及訂租安排
1. 前言
a) 校外租用者舉行的活動,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本校始考慮其申請:
1) 租用者的活動不影響本校的正常活動;
2) 租用者的活動對本校有所裨益;
3) 租用者的活動屬於學術/文化/教育/娛樂的範圍,或能為社羣提供社會服務。
b) 具有政治性質的活動,本校在正常情況將不會批准其租用申請。
2. 屬於香港理工大學學生組織或部門的租用者會被歸類為校內租用者。所有校內租用者預訂綜藝館時會獲得優先權(優先預訂),並有權在大學配對基金中申請場地津貼。
3. 管理人會在租用月份前不少於 2 個月但不多於 12 個月(優先預訂期)接受優先預訂的申請,並把這些申請整批處理。(例如,申請在 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5 月期間使用綜藝館的人士,可在 1999 年 5 月遞交申請。)
4. 不屬於大學任何學生組織或部門的租用者會被歸類為校外租用者。所有校外租用者的預訂會被視為一般預訂,大學會按照標準場地租用費收費。
5. 若管理人把一般預訂的申請當作娛樂節目的話,他會在租用月份前不少於 3 個月但不多於 9 個月(一般預訂期)接受這些一般預訂的申請,並把這些申請整批處理。(例如,申請在 1999 年 8 月至 2000 年 1 月期間使用綜藝館的人士,可在 1999 年 5 月遞交申請。)
6. 若管理人把一般預訂的申請當作非娛樂節目的話,他會在租用日期前不少於 1 個月但不多於 4 個月接受這些一般預訂的申請。
7. 為了讓管理人可以把申請整批處理,填妥的申請表格應在每個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或在此之前的正常辦公時間內送抵管理人。管理人通常會在下一個月的第 15 日正式回覆租用者。
8. 當有多於一個申請人預訂相同的時段,管理人會根據申請人所建議的活動項目的性質及持續時間,以及他們舉辦活動項目的能力去考慮他們的申請。
9. 在一般預訂期過後收到的申請會被當作遲來的申請,管理人只會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才考慮這些申請。
10. 所有預訂應透過遞交申請表格予管理人的方式作出。租用者的申請會成為向管理人租用場地的要約。當管理人書面核准預訂後,預訂才開始生效。
11. 預訂獲核准與否由管理人全權酌情決定。
A. 基本場租
附件二基本場租
場地 | 用途 | 場地租用費 | 設施 | |
標準(HK$) | ||||
觀眾席 | 1. | 話劇、舞蹈、音樂會、綜合 | ||
1025 個固定座 | 表演等等 | |||
位(可擴充至 | 租用時段: | |||
1084 個,包括 6 | 0900-1300/1400-1800/ | |||
個輪椅專用空 | 1900-2300 | |||
位) | ||||
a. | 表演 | 12,000# | -觀眾席及大堂的空調 | |
每 4 小時的時段(或部份時段) | 3,600 | -現有器材及裝置的電力供應 | ||
每附加小時 | -自來水 | |||
-已安裝的電氣設備及音響系統 | ||||
-燈光技術員 | ||||
-舞台技術員 | ||||
-音響控制員 | ||||
-放映員(如要求) | ||||
-化妝室 | ||||
-基本帶位服務 | ||||
b. | 排演/佈置/離場 | 7,200 | 同 1a.,除帶位服務及觀眾席和 | |
每 4 小時的時段(或部份時段) | 2,400 | 大堂空調。 | ||
每附加小時 | ||||
c. | 佔用 | 1,500 | 這個時段不包括任何服務。租 | |
每 4 小時的時段(或部份時段) | 4,800 | 用者不准使用場地。 | ||
每日(包括 3 個時段) | ||||
2. | 會議、研討會、典禮、集會等 | |||
等 | ||||
a. | 日間(0900-1800) | 9,600# | 同 1a. | |
每 3 小時的時段(或部份時段) | 3,600 | |||
每附加小時 | ||||
b. | 晚間(1900-2300) | 12,000# | ||
每 4 小時的時段(或部份時段) | 3,600 | |||
每附加小時 |
3. | 電影欣賞、獨奏會 | |||
a. | 日間(0900-1800) | |||
每 2 小時的放映(或其部份) | 9,600# | |||
每半個附加小時 | 2,400 | |||
同 1a. | ||||
b. | 晚間(1900-2300) | |||
每 2.5 小時的放映(或其部份) | 12,000# | |||
每半個附加小時 | 2,400 | |||
大堂 | 4. | 展覽 | ||
(總面積約為 | ||||
520 平方米) | a. | 不包括售賣展品或任何種類 | ||
的相關產品 | ||||
每星期 | 36,000 | -基本電力和空調 | ||
每日(0900-1900) | 7,200 | |||
b. | 包括售賣展品或任何種類的 | |||
相關產品 | ||||
每星期 | 54,000 | |||
每日(0900-1900) | 10,800 | |||
5. | 接待、其他活動項目 | |||
每小時 | 4,200 | -基本電力和空調 | ||
林大輝廣場 (總面積約為 1,100 平方米) | 6. a. | 展覽 非商業用途 每日(0900-1900) | 12,000 | -基本電力供應 |
b. | 商業用途 每日(0900-1900) | 36,000 | ||
7. | 接待、其他活動項目 | |||
a. | 非商業用途 每日(0900-1900) | 12,000 | -基本電力供應 | |
b. | 商業用途 每日(0900-1900) | 36,000 | ||
備註: #或入場券總收益的百分之十至十五(以較大者為準) 租用者只准在租用時段內進入場地 |
B. 其他收費
服務 | 收費(HK$) |
1. 全高清放映機 備註:只適用於表演類的租用 | 500/4 小時的時段 200/附加小時 |
2. 為每個活動項目錄音作存檔用途 | 500/4 小時的時段/活動項目/複製本 200/附加小時/活動項目/複製本 |
3. 提供音響信號 | 500/4 小時的時段 100/附加小時 |
4. 利用租用者的器材及技術員拍攝影片/錄音/錄影,並非作存檔用途 i) 拍攝影片 ii) 錄音 iii) 電台廣播/錄音 iv) 電視廣播/錄影 | 1,500/小時 500/小時 2,000/頻道/4 小時的時段 500/附加小時 4,000/頻道/4 小時的時段 1,000/附加小時 |
5. 無線咪 | |
首三套免費 | |
i) 附加的第一套無線咪 | 550/套/4 小時的時段 |
150/附加小時 | |
ii) 附加的第二套無線咪或以上 | 120/套/4 小時的時段 |
40/附加小時 | |
6. 含有 1 公升煙油的製煙機 | 450/機/日(0900-2300) 200/附加的 1 公升煙油 |
7. 額外的技術員 | 670/技術員/4 小時的時段 200/附加小時 |
8. 電腦燈 i) Vari Lite VL3000 (最多 2 支) ii) Xxxxxx XXX Xxxxx Profile (最多 8 支) iii) “MA” Lighting Grand MA2 燈光控制台連操作員 備註:校內租用者請向場地職員查詢有關詳情 | 500/支/日 500/支/日 700/日 |
9. 全套電腦燈連控制台及操作員 備註:校內租用者請向場地職員查詢有關詳情 | 5,700/日 |
10. 使用追射燈(每時段計) |
i) 有操作員 ii) *沒有操作員 * 備註:只適用於校內租用者 | 670/追射燈/4 小時的時段 200/附加小時 150/追射燈/4 小時的時段 50/附加小時 |
11. 指定的銷售地點 | 100/銷售地點/4 小時的時段(屬表演的租 用) |
12. 貴賓房 | 350/3 小時 150/附加小時 |
13. 觀眾席附加的空調(0900-2400) | 800/小時 |
14. 移走及佈置樂隊席或前台 0800-2400 備註:須視乎場地是否可供使用 | 7,200 |
15. 拆除及裝配臨時座位 0800-2400 備註:須視乎場地是否可供使用 | 9,600 |
16. 租用大鋼琴 | 1,200/日 |
17. 為大鋼琴調音 星期一至六 0900-1700 星期一至六 0700-0859 或 1701-2100/星期日或公眾假期 0900-1700 備註:須視乎場地是否可供使用 | 650 1,200 |
18. 為直立式鋼琴調音 星期一至六 0900-1700 星期一至六 0700-0859 或 1701-2100/星期日或公眾假期 0900-1700 備註:須視乎場地是否可供使用 | 450 800 |
19. 無線監聽系統 (最多 2 套) | 700/套/日 |
20. 個人混音系統 (最多 8 套) | 400/套/日 |
21. 電子字幕顯示系統 (不包括控制員) | 800/4 小時 250/附加小時 |
22. 3D 立體眼鏡一般眼鏡 夾戴式眼鏡 備註:須視乎場地是否可供使用 | 300/30 套 500/20 套 |
註釋:
2. 此附件詳列的收費可能會在不作出通知的情況下被修改。
3. 在租用期前 6 個月以上作出的申請,可能會受到場地租用費及雜費的修訂所影響,管理人會在正式的租用日期前不少於 3 個月確定該等收費。
4. 租用者繳交的雜費可能會因應他使用該等服務那日的通行價格水平而有所更改。
附件三
付款守則
1. 租用者應在申請獲核准後繳交他應支付的總場地租用費的百分之五十作為保證金。若申請的節目屬娛樂性質,租用者應在租用月份前 3 個月付清餘額;若節目屬非娛樂性質,他應在租用月份前 2 個月付清餘額。
2. 若申請被當作遲來的租用申請,租用者應在申請獲核准後繳交總場地租用費的全數。
3. 已獲核准租用綜藝館的租用者,可再次申請在已核准的租用期間,或緊接在此之前或之後租用綜藝館(但要視乎場地是否可供使用)。租用者應繳交適當的附加場地租用費,而此收費是在遞交申請時,按照這套條款與條件的附件二計算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