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 Von Roll Asia Pte. Ltd.
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 Von Roll Asia Pte. Ltd.
(2011年版) No. 6, Serangoon North Avenue 5
#03-01
Singapore 554910
1. 签订合同的一般规定
1.1 供货方(“供货方”)和Von Roll Asia Pte. Ltd.(“客户”)之间的任何因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将遵循下列一般条款和条件。供货方提出的条件以及修改只有经客户以书面方式认可后方能适用。除非经客户方明确以书面方式接受,供货方提出的任何条件和修改在此已被拒绝。供货方提供货物及/或服务的事实应被解释为供货方已接受了客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包括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排除任何供货方提出的条款和条件。
1.2 如供货方不同意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则客户有权取消订单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3 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所有协议及在法律上有关的声明只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1.4 如供货方未在收到订单后的两(2)周内书面确认接受订单,则客户有权随时取消订单。
2. 供货及服务范围
2.1 由供货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仅限于订单及其附件中列明的各项。
2.2 供货方应确保其已及时获得有关使用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所有相关信息。供货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已包含所有必要的功能,使客户能以正确、安全及经济的方式加以使用。
2.3 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应按行业惯例和适用的法定标准(以较高标准为准)妥善包装。客户有权就包装类型和方式给予供货方指示。如客户预付运费将可再使用的包装材料运还给供货方,则客户将可就包装材料的价值抵扣应付货款。
2.4 供货方应确保其能在与客户的合同关系终止后的十(10)年期限内按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继续向客户提供货物或其零部件。
3. 价格
3.1 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固定价格(以4.1款规定的折扣为前提)。
3.2 除非另行商定, 所有价格应视为DAP即交货至客户指定地点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并应已包括货物包装和存放的费用。
4. 支付条款
4.1 除非另行商定,客户如在十四(14)天内付款可获得百分之三
( 3% ) 的折扣, 如在下月25 号之前付款可获得百分之二
(2%)的折扣,如在九十(9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上述期限的起算日为(i)合同规定的交付日,和 (ii)收到妥善出具并经验证的发票之日。如客户在商定的日期之前接受交货,付款期限应自商定的交货日起算。客户有权自行决定选择在上述任一期间内以何种付款方式。
4.2 如交付的货物有误,客户有权暂扣该部分货物的货款,直至合同得以正确履行。
4.3 如供货方同意提供材料测试证书的,该等证书应作为交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随同货物一并交付给客户。
4.4 除非另行商定,供货方无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一第三方。
5. 配件的提供
客户保留其向供货方提供的所有物品、零部件、容器、工具、测量仪器或物品或类似物件(每一项为一个“配件”)的所有权。由客户提供的(包括由客户出资的)配件应仅用于客户的利益。所有配件及其复制件均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除双方商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即使在该等配件经供货方加工组装后,客户仍保留该等配件的所有权。并且,供货方特此明确放弃以任何理由对配件行使留置权。
6. 交货条款
6.1 双方商定的交货时间具有约束力。证明供货方已按时交付货款及/或服务应以客户在其指定的收货和/或使用地点和时间满意地收到准确无误的货物和/或服务按时为准。
6.2 客户有权就延迟交货获得违约赔偿金,只要能证明延迟交货是因供货方的过错造成。延迟一个整周交货所支付的赔偿金为延迟交付之货物及/或服务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一(1.0%)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赔偿金总计将不超过延迟交付之货物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0%)。
7. 质量控制
7.1 供货方应执行包含最新技术及适当类型和范围的质量控制制度。供货方承诺,如客户认为必要,其将与客户签订一份相关的协议。
7.2 客户将仅就外部明显的瑕疵及产品种类或数量上的明显差异对交付货物进行查验。客户将及时告知供货方该等瑕疵情况,但保留对交付货物作进一步查验的权利。并且,客户一旦发现交付货物存在瑕疵将立即告知供货方。
8. 质量保证责任
8.1 供货方声明并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双方商定的规格要求。
8.2 除非另行商定,产品保证期为客户收到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二十四(24)个月。经更换或维修的部件其保证期自更换或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8.3 如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及/或服务不符合双方商定的规格要求,除了本合同项下的规定的权利或索赔权之外,客户还有权依法提出索赔。
9. 不可抗力
如因一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该方未能履行其义务,不应视为该方违约或使该方承担赔偿责任。
10. 保密
供货方承诺将从客户处收到的所有数据、图纸、数据计算及所有其他文件及信息严格保密。
11. 司法管辖区域和适用法律
11.1 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该争议事项之日起三十
(30)天内未能达成和解,则争议应递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依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并解决。除非仲裁裁决另行裁定,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2 合同受新加坡法律管辖,排除1980年4月11日于维也纳订立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