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總 價:新台幣(NTD, 以下同) 元整,另捐贈或折讓 元整,本價款包含一切稅金及加值稅、運費、機器安裝、試車及與本件儀器設備有關之一切費用。本合 約訂立、簽署生效後,如因稅法變更而增加稅捐或匯率變動及其他費用之增加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不得據此請求變更原訂之總價額。
2023 年 02 月版 資訊設備採購暨保養合約書
採購編號:
合約編號:
立合約書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乙方)
今甲方向乙方訂購資訊設備乙批,業經雙方協商後同意簽訂本合約,並議定執行條款如下以為合約遵循之依據:
第 一 條、品名規格:第 二 條、數 量:
第 三 條、廠牌年份: 年
第 四 條、總 價:新台幣(NTD, 以下同) 元整,另捐贈或折讓 元整,本價款包含一切稅金及加值稅、運費、機器安裝、試車及與本件儀器設備有關之一切費用。本合約訂立、簽署生效後,如因稅法變更而增加稅捐或匯率變動及其他費用之增加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不得據此請求變更原訂之總價額。
第 五 條、訂約日期: 年 月 日
第 六 條、交貨日期: 年 月 日前,交貨時乙方需以中文或英文說明文件檢附型錄、操作說明手冊等技術文件各貳份交付甲方收執無誤。
交貨地點: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之交貨日期內,依甲方指定之時間如期將貨品送達至甲方指定之地點,並完成安裝。
第 七 條、安裝期限:到貨後 天以內完成。
第 八 條、試機期限:安裝後 天內完成。
第 九 條、驗收日期:試機完成後 天內完成。
第 十 條、驗收地點:
第十一條、保固期限:自啟用日期起算 年 月,前開啟用日期以驗收完成時使用單位簽收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付款辦法:
一、乙方按下列每期實際發生款項開立二聯式發票交付甲方,並依甲方之會計作帳方式處理付款。
二、總價未達一百萬元(NTD.$1,000,000)者,甲方應於驗收程序完成且合格後一次付清。 (月結兩個月,以電匯方式付款)
三、總價高於一百萬元以上者,甲方應按下列方式付款:
1. 第一期款:合約成立且簽約手續完成生效時,甲方應給付乙方總價款百分之十 (10%)為訂金,計 元整;乙方如不先收取訂金,則甲方應於貨品送達、驗收程序完成且合格後一併付款。
2. 第二期款:訂購之貨品送達甲方簽收無誤後,甲方應給付乙方總價款百分之六十
(60%),合計為 元整。
3. 尾 款:訂購之貨品經安裝、驗收程序完成合格後,甲方給付總價款百分之三十(30%),計 元整。(尾款於入庫完成後,月結兩個月,以電匯方式付款)
第十三條、測試驗收:
一、乙方送貨至甲方時需持甲方「儀器設備驗收單」經由甲方保管課點清數量並經使用單位會同資訊室,測試合格後始認可簽收,如儀器需要安裝,廠商應事前會資訊室處理。驗收日期以使用單位與資訊室均簽章完成之日期為準。
二、乙方所售設備必須依期限交貨,並經甲方監督、檢查後安裝,並進行測試;驗收過程應以採購規格書(附件一),及測試驗收單(附件二)為驗收準據。若於履約過程中發現所交付之訂購標的屬非全新品者,乙方應免費更換此項設備且以本合約總價金之 5 倍計算為懲罰性違約金;於測試設備期間內,如有發現該訂購標的不合格或損壞部份功能者,乙方應無條件調換新品,其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自理,與甲方無涉。
三、前述驗收期限屆滿後仍未通過測試者,甲方得解除本合約,乙方不得異議;惟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儀器設備無法如期通過測試,乙方應提出書面說明,經甲方同意得以延長驗收期限。
四、另測試驗收結果有與「採購規格書」內容不符之處者,甲方應於測試期間內彙整所有問題,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後,依據採購規格書盡速修正該不符之處,且提供甲方重新進行測試。
五、乙方於交貨日之同時應檢附下列有關手冊資料給資訊室(所有資料手冊以中文或英文為限):
1. 型錄乙份
2. 原版之操作說明手冊、中文操作手冊、中文維護保養規範各貳份原版之維護說明手冊貳份,本手冊內容應包括:
➀機體組合圖 ➁電機配線圖 ➂電子線路圖 ➃零件位置圖 ➄零件規格圖
3. 設備該年份之修護材料及零件價格表。
六、乙方於驗收前應辦理使用人員及資訊人員之訓練,以熟悉該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其訓練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不再另為計價給付。
第十四條、逾期罰款:
一、乙方如未能依照本合約規定之期限內交貨驗收者,甲方得向乙方要求違約金之給付,違約金則按乙方逾期之日數加以計算,逾期日期以保管課(如使用單位驗收無誤)或使用單位驗收日(交貨有瑕疵時)之簽章為準,每逾一天按照總金額千分之一(0.1%)為懲罰性違約金,超過 日仍未交清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不另通知。
二、前項解除權/終止權之行使,不妨礙甲方向乙方就其所受損失、所失利益為懲罰性違約金部份之請求;但如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之事故致使乙方遲延交貨驗收者,經乙方持相關證明會同甲方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除逾期及懲罰性違約金外,本合約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前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若於法令另有規定、乙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該損害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第十五條、履約保證
一、若本合約總價一百萬元(NTD.$1,000,000)以上者,乙方應於簽定本合約時,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
二、金額:本合約付款總額之 10%。
三、方式:履約保證金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為之。
四、執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若仍有不足者,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五、期間:履約保證金於驗收入庫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退還。
第十六條、保固保證
一、保固責任:詳如本合約第二十一條內文所載。
二、乙方應檢附保固期限之定期保養內容表,並保證供應所需維護設備材料或零件耗材八年以上,若原廠在八年內停止供應零件者,供應商應予無條件依折舊後價格回收。
二、保固保證金:取回履約保證金時,應同時繳交保固保證金。
(一)金額:付款總額之 5%。
(二)期間:驗收入庫完成日起至保固期間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
第十七條、保密責任
x合約當事人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約義務而接觸或得知對方之業務上或組織上之資料、情報、商業機密等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於本合約範圍由任一方所提供之軟
體、雙方討論之合約內容、合約條件以及所取得或持有參與成員要求保密之所有資料與資訊),雙方均互相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者知曉及使用。
前項資料之任一部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收受方得不負保密責任:
一、該資料為收受方於揭露方揭露前已知之文件或資料,但以收受方收受時立即以書面告知揭露方者為限;
二、該資料因不可歸責於收受方之事由已為公開資訊;
三、收受方自未違反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處合法取得該資料者;四、因法院之裁判或行政機關之命令而必須揭露者;
五、收受方未使用且未參考及接觸該資料而獨力完成之開發,且能提出相關之證明者。
第十八條、資通安全管理義務
一、定義:
1. 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2. 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3. 資通安全:指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4. 資通安全事件:指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而顯示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政策或保護措施失效之狀態發生,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政策之威脅。
5.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6. 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7. 蒐集個人資料: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8. 處理個人資料: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9. 利用個人資料: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10.安全維護事項: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必要措施,並符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之安全控制。
二、資通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保證:
xxx向甲方聲明、保證並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1. 乙方需遵循本合約、甲方資通安全管理系統及個人資料保護安全維護事項相關文件之規定。
2. 乙方更換專案人員應提供資歷供甲方審查,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更換。
3. 乙方執行本合約內容期間,違反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相 關法令,應於知悉
4 小時內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之要求採行補救措施。
4. 如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應於知悉 1 小時內,將事件發生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通報甲方,並於 15 日曆天內依甲方指定之方式,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5. 因乙方執行合約內容期間造成甲方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乙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6. 乙方交付之資通系統、資通服務, 應於合約期間配合原廠、 CVE 網站
(xxxxx://xxx.xxxxx.xxx/)漏洞公告,提供修補或防止該漏洞造成甲方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之建議,並配合甲方之要求,由乙方安排專人進行更新,並確保資通系統、資通服務正常運作。
7. 乙方自甲方取得之個人資料,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法令及甲方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建立適當安全維護事項,防止資通安全事件發生,限於本合約目的範圍內,於甲方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乙方同意取得或知悉甲方之資料,應僅提供、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團隊成員,並應要求該等人員簽署與本條款內容相同之保密同意書。本條款所指安全維護事項包含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必要措施,並符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
8. 乙方承攬本合約,若有合作夥伴與分包廠商,應事先提交名單經甲方同意,並依其對甲方資料之存取程度,由乙方要求建立相對應之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9. 乙方提供服務所使用之資通訊軟硬體設備,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廠牌之產品;亦不得使用行政院依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公布之廠商清單所提供之產品,或甲方主管機關公告之禁用廠商名單,如產品係由上述廠商進行設計(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 ODM)或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OEM)者,同屬限制範圍。
10.乙方提供之服務,或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如經甲方主管機關以正式函文、新聞稿或類此方式公告有xxxxx,xxxxx方提出說明並綜合一切情事決定是否暫停乙方服務被訂購、或採取暫停履約等措施。
11.乙方保證承攬本合約所涉及之人員未具有陸籍身分。
12.本合約若包括客製化資通系統開發者,乙方應提供該資通系統之安全性檢測證明;涉及利用非乙方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者,乙方應標示非自行開發之內容與其來源及提供授權證明,例如:jQuery、NativeBase 等第三方元件。
13.乙方承攬本合約期間,在經甲方同意下開放資通系統遠端連線,乙方應建立以下安全維護事項:
A. 應監控資通系統遠端連線。
B. 資通系統應採用加密機制。
C. 資通系統遠端存取之來源應為乙方已預先定義及管理之存取控制點。
D. 依維運需求,授權透過遠端執行特定之功能及存取相關資訊。
E. 乙方執行資通系統遠端連線之資訊設備,每次連線甲方網路前,必須先以商業版合法防毒軟體最新病毒碼進行全系統掃描,確認沒有病毒,且作業系統之漏洞修補程式已更新至最新狀態,方可存取甲方網路。
F. 對於每一種允許之遠端存取類型,均應先取得甲方授權,建立使用限制,並留有使用紀錄。
14.甲方得不定期派員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合約之規定,乙方應以合作之態度在 15 日曆天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約談相關當事人。若配合主管機關、司法單位執行上述稽核,甲方得以不預告之方式進行之,乙方不得拒絕或規避。稽核應符合乙方合理的保密、安全及業務要求。稽核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15.乙方應配合甲方所辦理之稽核工作,針對缺失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日起限期改善,如乙方未依期限完成,依本合約相關規定辦理。
16.乙方僅得於甲方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乙方如認為甲方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或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所發布之命令規定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
17.本合約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配合甲方之要求,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合約而持有之資料。
三、違反資安罰則
乙方若違反以上資安政策造成甲方財務損失,損害賠償金額為契約總價的百分之十 (10%)
第十九條、權利瑕疵擔保
一、乙方應保證本案交付甲方之產品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及其他權利,如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乙方所提供之產品如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應按下列方式擇一解決,並且負責賠償甲方因侵權引起之相關費用:
1. 修改侵權部份,使該產品無觸犯他人權利之處。
2. 徵得權利人授權,使甲方能繼續使用該產品。
三、xxx因本條款之執行致對甲方負有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責任者,其賠償金額以未逾甲方已給付或將來應為給付之合約價款為限。
第 廿 條、所有醫療器材均應依主管機關醫療器材之管理公告規定,於期限內依其等級辦理查驗登記許可,並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等相關規定;所交醫療器材如經有關政府機關明令註銷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禁止使用等情形時,乙方應即原價收回甲方未用存貨或調換等值其他合格品項。另衛福部如有新(修)頒法令者,應按其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設備類保固保養條款
乙方應保證上列設備均保持良好之操作情況,且同意自驗收後提供免費保固保養服務 年,其服務內容及保固保養責任如下:
一、保固保養期間內每 個月固定保養乙次,保養內容以說明手冊之記載為準則,每次作保養後,保養記錄應存留甲方查核,如遇臨時發生故障,接到通知應隨時到達修理。
二、乙方應於保養前彙整出下次保養時間表乙式參份給甲方收執認可,若有異動,雙方須在 天前通知對方同意後,以便配合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週一至週五 9:00 至 17:00
三、保固期間內倘遇情況不良或故障時,乙方應免費修護或調換零件,但如因水災、風災、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之事故而故障或損壞需修配零件時,一律按成本計算之。
四、保固保養期限後,如有需修換零件時,一律按成本計算之,免收工資;雙方另得就未來保養維護方式另訂新約。
1.如不需換零件之例行保養每年之維護費用 元整(包含維護儀器之工時費)。
2.如包含更換零件之保固保養維護費用每年為 元整。五、違約罰則:
1.保固期間內,乙方未按日期固定保養,每逾壹天,依該儀器購價總金額之千分之一(0.1%)為懲罰性違約金。
2.臨時故障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半個工作日內派遣技術人員前往搶修,每逾半個工作天,甲方得予罰乙方被保養儀器設備合約價之千分之五為懲罰性違約金。
六、保養當日乙方應先至甲方資訊室辦理換証領取廠商名牌,保養完成後乙方須提出保養記錄表(內容須與所提保固期限內定期保養內容相符)乙式參份,由甲方核對工作內容後簽章認可存查,並換回廠商證件。
七、乙方於保養時有義務提供甲方技術知識,甲方可要求乙方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八、乙方違反本合約之規定除罰款外,如因此致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廿二條、解約條款
交貨、安裝及驗收等各個階段逾期時限合計超過 個日曆天,且經甲方催告二次後仍未完成者,甲方得逕為本合約之解除,乙方不得異議。合約經解除後,乙方除返還甲方已領之款項外,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所施之利益及逾期違約金等,仍應由乙方負責為損害賠償。
任一方有他遷、破產、重整、解散、清算或暫停營業之情事發生者,他方得不經催告立即中止本合約。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如違反本合約,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
正者,他方得終止本合約。
第廿三條、所有權及教育訓練
雙方於履行本合約前既有之技術、權利及智慧財產權,仍各歸其原所有者。本合約標的物中含有乙方智慧財產權者,乙方同意授予甲方一無償、非獨家且永久之權利,以使用該包含於標的物中乙方智慧財產權,甲方不得轉讓此項權益。
甲方依付款辦法付清本合約標的物之價款時,即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及軟體永久使用授權。乙方同意提供甲方國內 次,每次 小時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所有訓練課程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乙方應隨本設備之交貨同時附上相關訓練之免費上課證明予甲方;甲方視需要得免除本教育訓練。
第廿四條、因本合約所生之法律關係具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及適用之,且不適用法律衝突原則;如因執行本合約相關事項發生爭議者,雙方應先行協商調處,協商不成獲因而致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廿五條、採購品若有侵權或來路不明涉及法律及賠償問題應由廠商(乙方)全權負責,概與甲方無涉;合約若有誤繕,應以正本為主,合約條文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並以本院網站公告為主。
第廿六條、附件效力
一、本合約主文與附件,構成本合約當事人間有關本合約所定交易事項之完整合約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相牴觸時,則以契約本文為準。
二、任何於本契約簽訂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者,對本契約當事人雙方均無拘束力。
三、本合約附件如下:
1.附件一:議價表。
2.附件二:採購規格書。
3.附件三:廠商報價單。
第廿七條、一般條款及合約正副本
一、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或本合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轉移予第三人。違反者,其讓與或轉移不生效力。本合約僅適用簽約雙方及其被認可之繼受人或受讓人,其他人不得就本合約主張任何權利。
二、本合約之增刪修改需以正式書面為之並由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合約後方生效力。三、倘任一方對本合約條款之違約拋棄請求,該拋棄行為不應被視為已拋棄嗣後對同一
或其他條款之違約請求。
四、本合約書成立生效後,任一方未得他方同意前,不得擅自使用他方之名稱、他方人員之肖像及他方所屬之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徽章、商標及其他標章(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像及他方提供之一切資訊,皆屬原提供方所有)為任何宣傳行為,一方如欲對外宣稱、揭示雙方之合作關係,該方應載具明確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其
所宣稱之內容,並於事先取得他方同意後方得為之。
五、任何與本合約書有關之重大消息或新聞、廣告、文宣資料等,任一方承諾應嚴格遵守他方所提供之對外消息披露制度,非經他方事前同意,不得擅自向三人以有形或無形之方式告知、傳播或提供;雙方應使其負責人、董監事、受僱人、受託人、關係機構等相關執行本合約書之人遵守本條規定內容,並負擔與雙方同等之本條義務。
六、本合約當事人之任一方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視為重大違約,每次違反即應給付他方違約金 50 萬元以為懲罰性之賠償責任,如因而致受有損害者亦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且須於收到他方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取消或撤回所有相關文宣、廣告、重大消息及新聞並將違約產品下架。
七、前三項義務,不因本合約所訂之期間屆至、終止、解除、無效或得撤銷而失其效力。八、本合約書設正本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合約經甲乙雙方及保證人等簽章後生效至保固期滿為止。乙方應依照甲方所定格式製訂合約書,所有印刷、裝
訂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印花稅正本兩份皆由乙方負責貼足。除立約人用印及日期外以下空白
立合約人
甲 方: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負責人: x x x
地 址: 104217 xxxxxxxxxxxx 00 x
x x:xxx:x x:
xxx: (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馬偕紀念醫院合約相關保證金明細
合約名稱 | |||||
申購案號 | |||||
簽約廠商 | |||||
簽約單位 | 採購課 | ||||
承辦人員 | 電話 | 00-00000000 分機 2015 | |||
保證金名稱 (敬請鉤選) | □履約保證金 | □保固保證金 | |||
保證金金額 (計算至百位) | (大寫)新台幣 (小寫)NT$ | ||||
□現金 | |||||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抬頭:馬偕紀念醫院) | |||||
保證金形式 ( 敬請依本次提具之形式,自行鉤選) | □郵政匯票 應繳保證金金額高於 NT$1,000,000 元時,可選擇下列三種形式 | ||||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 |||||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 |||||
□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 |||||
保證金 收受單位 | 出納課 | ||||
出納課章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