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附件 08010A-5
南附件 08010A-5
版本:1(95.1)
契 約 主 文
採購案號: 097D13P017
採購名稱: 2 件式透氣雨衣雨褲第 3 次
立契約人:主辦機關: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機關)得標廠商: 優力紡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廠商)
經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簽訂本契約。
第 一 條 採購數量 21 套(以上數量本處有 2 套增減權)。
第 二 條 契約總價 決標總價計新台幣 貳拾壹萬元整,結算時按照實際驗收合格
數量及單價結算。
第 三 條 付款辦法 交貨經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第 四 條 服裝規格 服裝之廠牌、型號..等,以廠商(賣方)企劃書之規範說明為準,廠商需提供 2 件款式透氣防水衣(外套附可拆式內衣)、褲,防水透氣布料 2 層貼合布料,中間層以 GORETEX透氣布料(或同等級),全部表布需抗耐磨材質以穿著舒適,適合攀爬工作者使用者為宜。
第 五 條 量身工作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主動連絡本處總務課,並配合本處員工工作時間、地點安排量身。
第 六 條 交貨期限 決標後簽約之次日起五日曆天內量身,完成量身翌日起(含補量次)50 日曆天內送交至本處總務課(台南市裕農路 991號)。廠商應依企劃書之規範交貨且需提出相關證明,交貨時包裝上須分別註明單位別、員工姓名,並以單位裝箱,以便點交分發,未包裝及未註明者視為不合格。
第 七 條 合身換貨
(一) 換貨期限:自本處通知後,五日曆天(含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內由廠商派員前來收取不合身衣服。
(二) 第一階換貨期間需於七日曆天內完成。
(三) 第一次階段換貨未盡合身,第二階段換貨期間需於三日曆天內完成。
第 八 條 驗收辦法 合身換貨完竣並交貨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驗收。
第 九 條 逾期違約金 廠商交貨,逾第六條交貨期限。每逾一日按總價千分之五
處以罰款,逾期違約金以決標總價之百分之六為上限,機關得自應付廠商之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逾期如超過十二日曆天,當以違約論,本處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換貨不合身衣服,逾第七條合身換貨期限〈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換貨期限併計〉,每逾一日按總價千分之四處以罰
款,逾期違約金以決標總價之百分之二為上限,機關得自應付廠商之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修改逾期如超過五日曆天,當以違約論,本處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 十 條 終止契約 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且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得由機關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機關並得以任何方式,將全部或一部份工程,改招其他廠商承辦,機關因此而受之一切損失,廠商應負賠償之全責:
一、不按規定開工日期開工,或有明顯意圖放棄本契約、拖延開工及不履行契約義務。
二、不按契約規定繳交履約保證金。
三、廠商依本契約所取得之債權成為強制執行標的,或廠商在破產、重整、清算、合併程序中,或廠商破產等,致使工作停頓。
四、違反契約規定將本契約轉包。
五、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必須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情節重大依招標文件之規定認定。
七、不履行契約之義務與責任,經機關督促仍不改善者。八、拒絕移除不合格之材料。
九、拒絕拆除及重新建造不合規定之工程。十、拒絕接受契約變更設計之施工。
廠商倘因上項情形之一終止契約時,應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並將到場材料機具設備等,交由機關使用,無論機關自辦或另行招商承辦,應俟工程完工,再行結算。廠商因履行本契約各項規定既因終止契約,而發生之一切義務,均應負全責。
第十一條 契約暫停執行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
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且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第十二條 履約爭議處理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提起民事訴訟。
三、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四、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廠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廠商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
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十三條 法令依據 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訴訟時廠商應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契約時效及文字 x契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除另有規定者外,指雙
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起生效,並至保固期滿檢驗合格之日止。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
第十五條 契約份數及附件 契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五份,由機關分
別存轉備用,副本如有誤繕缺頁,以正本為準。本契約附件包括下列各項文件,且契約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一、廠商企劃書。
二、公開招標公告(或公開徵求廠商企劃書公告)。三、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四、投標須知。
第十六條 契約文件優先順序 契約文件如有相互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除另有
規定者外,應依照下列順位決定其適用之優先順序:
一、契約主文。
二、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三、補充說明。
四、特訂條款。五、施工說明。六、圖說。
七、投標須知。八、一般規範。九、技術規範。
十、其他契約文件。
立契約人:
主辦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處 長:x x x
地 址:xxxxxxxxxx
電 話:( 00)000000 0
承 包 商: 優力紡企業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x x x
地 址: 108 台北市萬華區民和街 130 號 1 樓
電 話: 02-23046388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