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登记编码:Z70069230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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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理财九月鑫最短持有期 2 号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共同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统称“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但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业绩比较基准系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安排,以所投资产正常回收、兑付为假设前提,对本产品资产管理投资收益所设定的目标,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 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 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 将配合销售机构以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投资者承诺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本理财 产品,如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 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或投 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 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 项,或投资者/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销售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 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投资者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 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投资者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销售机构及管理 人可单方予以销户。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因投资者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
浦银理财·最短持有期系列 第 1页,共 55页
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给销售机构及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者、重要被投资者、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规定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或应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基于监管报送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情况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知悉并同意管理人按前述约定提供信息。
★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所有理财产品的标识码,每个登记编码具有唯一性,是投资者判断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如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公示登记编码,或通过其公示的登记编码无法在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到产品相关信息,则该产品非管理人发行产品。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浦银理财:指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浦银理财。
(3)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管理人指定的托管本理财产品的机构。
(4)销售机构:指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本理财产品的机构。
(5)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从事本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本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6)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估后,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含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7)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仅指销售机构认可且符合《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政策要求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8)监管机构:指对产品管理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产品其他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2.法律文件用语
(1)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2)理财产品合同:指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协议书》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3.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产品/本理财产品/本产品:指浦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载明的理财产品。
(2)募集方式:理财产品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其中,公募理财产品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3)运作方式: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通过相应渠道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4)产品类型: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6号)规定,依据投资性质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5)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6)申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7)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卖出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8)巨额赎回: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根据过往投资经验、拟投资资产收益风险情况、产品存续期限内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等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和业绩保证。
(10)理财产品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银行汇划费用,结算费,注册登记费,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产品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11)理财产品税费: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理财产品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产品征收的费用。
(12)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产品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资产风险。
(13)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应付各项费用、应付税费等。
(14)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理财产品募集币种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总份额。
(15)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指某一估值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与产品成立后截至该日理财产品份额历次累计分配收益总和。
(16)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负债等以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份额净值的过程。
(17)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避免疑义,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利益而创设,并非为管理人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8)理财产品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在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全部变现的情况下,包括投资本金及收益(如有)。
(19)理财产品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
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20)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21)收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收益分配。 4.相关账户用语
托管账户:指产品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期间与日期
(1)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2)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3)认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时间。
(4)产品成立日:指达到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5)认购/申购确认日:指管理人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申购成功的日期。
(6)开放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发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时间。
(7)存续期限: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到期日。
(8)产品到期日/终止日:指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
(9)估值日: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负债等以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份额净值的日期。
(10)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到期日至产品利益分配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披露。
(11)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本理财产品原定开放期、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安排为准。
(12)最短持有期:指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被锁定持有的最短期间。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赎回该等份额。
6.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时间:指北京时间。
(3)法律法规:指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
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疫情、流行病;
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电力系统故障、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不利影响。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并非本产品全部信息。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产品名称 | 浦银理财九月鑫最短持有期 2 号理财产品 |
产品简称 | 九月鑫最短持有期 2 号 |
产品代码 | 2301230076 |
产品份额类型 | B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40438):苏州银行个人投资者、宁波银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兴业银行个人投资者、微众银行个人投资者 本产品各类产品份额要素及相关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销售机构披露 为准。 |
产品销售名称 | B 类份额:九月鑫最短持有期 2 号 B |
说明书版本 | 2024 年 8 月第 1 版 |
全国银行业理财 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Z7006923000553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该 编 码 在 “ 中 国 理 财 网 (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产品风险等级 | R2 较低风险 (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浦银理财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如与 销售机构对本产品的销售评级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本产品评级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如发行对象勾选为“个人投资者”,则还需满足如下个人投资者风险等级要求: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产品管理人 | 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托管人 |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
销售机构 | B 类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客户服务热线:96067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384 | |
理财投资合作机 构 | 本理财产品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管理人后续信息披 露为准。 |
是否分级 | 否 |
销售地域 | 全国 |
销售渠道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销售渠道购买本产品(如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网点柜面,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产品规模 | 1.本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不设发行规模下限。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发行规模进行调整,最终发行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2.本产品不设产品规模上限,不设产品规模下限。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 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 |
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 |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B 类份额:2.80%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产品属性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固收类资产仓位中枢≥80%,为债券类资产的组合,在久期控制在 5 年以内的情况下,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可投资债券的静态收益率等因素作为测算依据,同步结合产品历史业绩表现,扣除费率后得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拟投资资产收益风险情况、产品存续期限内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的收益承诺和保障。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 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十一、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上一次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
认购期 | 2024 年 3 月 15 日 9:00 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 17:00,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认购期结束日期。 (关于销售机构实际服务时间的提示:销售机构实际受理认购的时间可能 |
与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
认购确认日 | 2024 年 3 月 20 日,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认购确认日。 |
产品成立日 | 2024年3月20日,如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发行公告 为准。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存续期限,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运作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 |
最短持有期 | 本产品的最短持有期为 270 个自然日,即投资者成功认/申购本产品份额后, 自该份额认购确认日/申购确认日(含)起连续持有超过 270 个自然日,方可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发起相应份额的赎回申请。 |
开放期及申购、赎回安排 | 1.本产品每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但投资者不得赎回持有期低于最短持有期的产品份额。 2.申购、赎回交易时间: B 类份额: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的 00:00-17:00(不含),其余时间段为非交易时间。 3.申购、赎回发起日:投资者于交易时间发起申请的,提交当日为申购/赎回发起日,投资者于非交易时间发起申请的,下一工作日为申购/赎回发起日。 4.申购、赎回价格:每个申购、赎回发起日日终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5.申购、赎回确认日:每个申购、赎回发起日的下 1 个工作日。 6.赎回款支付时间:赎回确认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赎回金额划转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如发生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况,具体支付时间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除非另行说明,上述日期如遇非工作日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形,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增加或调整开放期具体日期、申购与赎回安排。 关于销售机构实际服务时间的提示:销售机构实际受理申购/赎回的时间可 能与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与递增金额 | B 类份额:认购/申购起点金额为 1 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 0.01 元的整数倍递增。 (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单笔认购/申购上 限 | B 类份额:单笔认购上限为 5 亿元,单笔申购上限为 5 亿元。 (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 1.本产品最低赎回份额: B 类份额:0.01 份 2.本产品最低持有份额: |
B 类份额:0.01 份 3.如投资者申请赎回将导致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不足本产品最低持有份额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一次性全额赎回。 |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B 类份额:5 亿元; 且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 (各销售机构的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如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申购的本产品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 50%,管理人可以采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进行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本产品份 额数以认购/申购确认日公布的结果为准。 |
估值日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并至少 每个工作日公布一次。 |
资金分配 | 期间如需进行资金分配,管理人应提前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分配方式等具体分配方案。具体安排详见本《产品说明书》“八、理财产品的资金分配”。 最不利投资情形: 如出现债券发行人不兑付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底层资产融资人违约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无收益,并 将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
费用 | 1.认购费: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2.申购费: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本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4.销售服务费: B 类份额:0.30%/年 5.固定管理费: B 类份额:0.20%/年 6.托管费:0.02%/年 其他产品费用信息详见本《产品说明书》“十、理财产品费用与税收”。费用均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具体以产品管理 人公告为准。 |
税收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详见本《产品说明书》“十、 理财产品费用与税收”。 |
(一)投资目标
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在控制风险和回撤的基础上,力争实现产品中长期的稳健收益回
报。
(二)投资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对于经济、政策、周期等宏观要素的分析,预判后续宏观走势,结合投资风险收益的相对比较,制定具体投资策略和个券配置选择;避免信用下沉,主要依靠杠杆、骑乘以及曲线策略增厚,择机进行利率波段交易。
风险控制策略方面,坚守均衡配置、分散化投资原则,注重资产风险收益比。
(三)投资范围
1.本产品募集的资金可直接或间接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以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款、拆借、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永续债、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借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结构化票据、境外中资美元债等)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上市银行优先股。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利率、信用等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汇率及汇率衍生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在管理人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前,仅通过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间接投资)。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可开展回购业务。投资者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理财产品因开展回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风险。
★2.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产品销售文件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人,同一股东或托管人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上述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类型的列举仅为向投资者进行说明,并非已包括本产品可能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向监管机构报告。
★3.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变化进行调整,或在本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根据本说明书约定提前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可在管理人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四)投资资产种类及投资比例
本产品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 |
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 ≤20% |
1.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公告。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无需投资者书面同意。
2.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以上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管理人应当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 6 个月(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五)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140%。
3.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
4.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5.本理财产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5%。
6.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0%。
7.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
例不得达到本产品净资产的50%以上。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8.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参照最新要求调整。
(一)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88 号 45-46 层 2.权利与义务
浦银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理财产品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
(2)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自行决定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6)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调整本理财产品的单笔认购/申购上限、认购/申购起点金额与递增金额、最低赎回份额、最低持有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发行规模、产品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赎回上限、产品份额类型等要素;
(7)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为理财业务需要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或其他必要主体(如产品托管人、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以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披露;
(8)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9)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该等行为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10)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托管人 1.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权利与义务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申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监管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人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销售机构 1.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本理财产品成立后,销售机构发生调整的,管理人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2.权利与义务
(1)负责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一)认购的操作
1.认购期及认购确认日
认购期具体起止日期以及认购确认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认购期结束日期或调整认购确认日,并将依照约定进行公告。
2.认购的方式
(1)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销售渠道进行认购,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并经销售机构冻结或直接扣划的,认购申请成立。
(3)认购撤单:在认购期内,投资者是否可以撤销其已向销售机构递交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根据销售机构各渠道的规则执行。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机构有权冻结或直接扣划认购款项,认购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3.认购确认
如管理人在认购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认购份额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及确认信息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生效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二)认购的价格
本产品的认购价格为“已知价”,即本产品份额面值为 1.00 元/份。
(三)认购的费用和份额计算
1.认购费的收取方式: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由销售机构收取。
2.认购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概述”。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如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四)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以及递增金额: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产品,但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时,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继续接受认购。
3.单笔认购上限: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
4.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对流动性风险或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管理人可以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管理人有权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具体参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5.对于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如需突破上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笔认购上限的,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
6.★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认购的情
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一)开放期
本产品的开放期,以及申购、赎回确认日具体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增加开放期或调整开放期具体日期、申购与赎回安排,并提前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披露,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未知的。
3.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但投资者不得赎回持有期低于最短持有期的产品份额。
4.投资者是否可以撤销申购、赎回申请,根据销售机构各渠道的规则执行。
5.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对流动性风险或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管理人可以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1)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申购,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2)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6.当本理财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为:
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不利影响。
(1)摆动定价机制的工作原理:
当本产品净申购或净赎回资金超出产品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摆动门槛)时,管理人有权确定按某个数额(摆动因子)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以期通过由本次申购、赎回份额的投资者承担申赎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成本,减少投资者申赎行为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摊薄。
(2)摆动定价机制的操作方法:
如开放日净申购资金超出管理人预设摆动门槛时,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按预设摆动因子向上摆动,则管理人有权调增当日全部申赎交易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如开放日净赎回资金超出预设摆动门槛时,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按预设摆动因子向下摆动,则管理人有权调减当日全部申赎交易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如开放日净申赎资金未超出预设摆动门槛时,则无需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具体摆动定价措施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理财产品的申购 1.申购的方式
(1)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销售渠道进行申购,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经销售机构冻结或直接扣划的,申购申请成立。
(2)投资者在开放期内申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机构有权冻结或直接扣划申购款项,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2.申购的确认
如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生效,申购份额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及确认信息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开放期结束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申购的份额。本产品申购确认日详见《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生效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申购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3.申购的费用和份额计算
(1)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由销售机构收取。
(2)申购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如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价格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4.申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及单笔申购上限:相关规则同本《产品说明书》“五、理财产品的认购”中关于认购的金额限制。
对于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如需突破上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笔申购上限的,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
5.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5)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时。
(6)理财资产规模过大,使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7)接受该笔申购申请会导致超过产品规模上限或投资者购买金额超过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或单笔申购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8)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申请的。
(10)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理财产品的赎回 1.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销售渠道进行赎回,具体根据销售机构各渠道的要求执行。 2.赎回的确认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产品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具体支付时间安排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 品概述”。
销售机构受理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3.赎回的费用和份额计算
(1)赎回费的收取方式: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由销售机构收取。
(2)赎回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如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赎回价格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4)管理人有权向连续持有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4.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产品份额,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不得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否则应一次性赎回全部份额。
(2)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5.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如本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巨额赎回情况下,管理人有权依照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流程办理。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则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总份额的【10%】以上部分的投资者当日赎回指令失效,投资者需在下一赎回开放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或对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管理人有权于开放日按照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
(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对单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以按照其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投资者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3)连续巨额赎回
若理财产品连续 2 个开放日(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4)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示例
如果某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赎回开放日的上一工作日日终的总存续份额为 10 亿份,
在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份额大于 1 亿份,管理人有权选择接受全部赎回申请或在当日
接受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亿份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如次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继续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除上述措施外,管理人还有权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6.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
(5)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6)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
(7)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笔赎回申请可能对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8)发生赎回申请超过赎回上限或产品规模下限的情形。
(9)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0)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二)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四)估值方法
如本产品投资于下述投资标的的,则按照如下约定的方式估值: 1.债券类固定收益证券
(1)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根据业务模式及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判断需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同时在多个不同市场交易的证券,应按照其所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如该资产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资产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2)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投资基金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含ETF联接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或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ETF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3.股票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盘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股票,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且无明确限售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在未上市期间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的,按发行价格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确定公允价值。
4.底层资产为标准化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按照产品管理机构公布的每日或最近一日净值估值。
5.银行存款及证券资金账户存款按照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计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6.债券回购和具有固定回报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交易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有活跃市场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无活跃市场交易,则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按照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其他资产:按照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9.对于其他投资品种及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估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进行估值。
10.管理人需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如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后做出适当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对于以上估值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如有新增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估值,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五)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总份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发生巨额赎回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可提高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的精度。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等资管产品的产品文件/标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产品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产品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在前一估值日内,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6.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7.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估值错误的处理
(1)处理原则
1)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若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存在过错,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从产品中列支。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处理程序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2.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一)期间分配
产品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具体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如下: 1.本产品每一份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分配方式、方案、时间: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主动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方案、时间由产品管理人确定。分配方式、方案、时间确定后,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以及对投资者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期间分配原则和方式。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终止分配
1.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等,如有)后,向投资者
分配,投资者可得理财产品利益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理财产品利益=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终止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应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如有)
2.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等,如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等以及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投资者无权要求终止本理财产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存续;
(2)理财产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或被监管机构要求终止的;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理财产品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产品无法继续正常运作;
(5)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6)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等情况的;
(7)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包括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产品)全部变现或全部提前到期或未形成;
(8)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9)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要求需要终止产品的。如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将提前向投资者披露。
2.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理财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二)理财产品的清算
1.理财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2.本理财产品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因其他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银行汇划费用,结算费,注册登记费,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产生的并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产品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此外,投资者认购/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需按约定支付认购/申购费或赎回费(如有),认购/申购费、赎回费不属于理财产品费用,不由理财产品承担,由投资者承担并于认购/申购或赎回份额时支付。
理财产品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2.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销售服务费:销售机构收取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率÷365。销售服务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率÷ 365。固定管理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收取。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托管费率
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4)其他费用:
因其他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银行汇划费用,结算费,注册登记费,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产生的并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产品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3.费用的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本理财产品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十一、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的税费
1.理财产品税费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2.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产品税费,应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投资者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收取固定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一)信息披露的渠道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管理人将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或其他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限内,产品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
2.★产品管理人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情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4.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取得联系,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账单信息,具体查询方式及账单内容以销售机构规则为准。
6.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若发生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导致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成立或正常运作的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
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告知投资者。
(2)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估值方法、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为准(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投资者不接受变更的,有权按照届时公告约定选择退出;如投资者逾期未赎回的,则视同其认可产品管理人所变更的事项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如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
(4)如管理人决定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摆动定价机制、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将在运用以上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的,管理人还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将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6.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保密
1.产品管理人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但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规定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或应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基于监管报送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情况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2.因理财产品运营管理的需要,产品管理人可视情况租用或购买使用专业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系统(如数据传输系统、客服系统等)。在使用上述系统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及投资者相关信息可能会被暂时采集并存储在供应商的服务器上。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3.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
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二)本理财产品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四)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浦银理财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五)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机构,也可致电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六)特别提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投资须谨慎。
产品登记编码:Z7006923000553
浦银理财九月鑫最短持有期 2 号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投资本理财产品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浦银理财”)郑重提示您: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投资者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三)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本理财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
(五)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 R2,适合购买投资者为■经销售机构评估,评定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产品管理人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如与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评级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本理财产品评级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七)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投资本金及收益。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投资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为 50,000.00 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
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 50,000.00 元投资本金将全部损失。二、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投资本金和收益,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本金及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投资本金且不保证理财产品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分配、出让或其他方式处分及/或持有到
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内的底层债券、债权等资产发生市场风险、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或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由此产生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二)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对应投资组合的运作和回报,因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规定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特点,受其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也会发生变化,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3.利率风险: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6.通货膨胀风险:本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等,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产品收益减少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根据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设计,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另外,管理人因监管政策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对本理财产品相关要素进行调整,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1.本产品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1)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对于流动性较好的标的资产,可能面临因成交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从而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2)在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对于成交少,流动性低的标的资产,可能面
临因流动性较差问题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3)如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低流动性资产,即使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产品投资管理需求对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但仍存在低流动性资产无法变现或处置或以不适当的价格处置的情况;(4)在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支付义务,管理人在现金类资产不足的情况下,面临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的风险。
以上情况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投资者赎回安排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2.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每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但投资者不得赎回持有期低于最短持有期的产品份额。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投资者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此外,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或资产相关债务主体未能在期限届满之时履行还款义务等原因,可能出现理财产品的现金不足或变现能力不足,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上述安排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3.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可以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1)认购/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申购、暂停认购/申购,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2)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具体应对措施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管理人运用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相关风险。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面临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的风险,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2)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若管理人采用理财产品估值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若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则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以期减少对存量投资者利益的不利影响。
(六)管理风险:由于本产品管理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
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七)操作风险:产品运作过程中,因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技术系统故障、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操作、违规操作、错误操作等。
(八)代销风险:如本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而非通过管理人销售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指定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时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如有)由管理人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如因投资者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则投资者面临相应风险。
(九)提前终止风险:管理人有权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则该理财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限可能短于预计存续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到期,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理财产品收益并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
(十)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处的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产品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划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解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可得理财产品利益划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十二)税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十三)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认购期结束后产品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合同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承担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十四)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并且投资标的的估值方法及净值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亦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估值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十五)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投资运作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
《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管理人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十六)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人,同一股东或托管人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上述各方在业务执行及实施上具有隔离机制,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上述各方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定价进行公平交易,但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提请投资者知悉、充分关注,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代表投资者认可同意上述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十七)建仓期的风险:本理财产品设置建仓期。在建仓期内,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可能无法满足本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相应影响。
(十八)★不同类型理财产品份额存在差异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型。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销售名称、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认
购起点金额、产品份额净值等方面存在差异。
(十九)境外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底层投资标的可能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境外市场在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等各个方面都与国内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如所投资标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包括政府更迭、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都可能对所投资市场或标的造成不利影响。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为了控制社会经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任何行政行为(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都可能影响到本产品投资运作、交易结算、资金汇出入等环节,进而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不确定性。此外,本理财产品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需进行换汇,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情况下,与国内市场投资相比,还需面临因本币与外币之间汇率差异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十)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如本产品投资于债券的,则本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4)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5)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6)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7)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如本产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则本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3.投资于债权的特殊风险:
如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的,则本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融资方的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本金或收益的实现有赖于融资方按期足额履行交易文件约定义务。如果届时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致使融资方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将可能会造成本产品的损失。
(2)融资方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产品可能因融资方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融资方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3)如本理财产品管理运用中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4)如本理财产品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或其他比照保证执行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或其他义务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5)如本理财产品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4.投资于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机构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时,可能因相关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产品的损失。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未经本理财产品同意将
本理财产品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5.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特殊风险
如本产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则本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投资的可转换债券收益与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并受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等诸多因素影响,标的债券的收益可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而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等都会使股票价格产生波动。因此,可转换债券交易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面临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若标的股票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会对相应债券的转股或偿付产生一定的风险。
(2)转股风险(如适用)
a.转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低于转股价格,若在对应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时选择转股,将面临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进而承受投资损失。
b.赎回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c.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发行方决策机构不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可能存在向下修正条款,若该条款被触发时,发行方决策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因此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决策机构同意的风险。
d.因政策限制导致投资者无法转股的风险。
若国内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变动或系统性风险,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主管部门可能会临时性地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政策要求,对上市公司债券转股行为作出特定限制,进而影响到债券的转股,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3)标的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上述宏观环境或外部因素产生变化,投资者及公司将面临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股票的价格走势低迷可能导致债券价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及转股情况;如标的债券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从而使公司面临本息集中兑付风险。
(4)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可转换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限内,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6.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1)优先股是独立于普通股的类别股份,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具有特殊性,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此外,优先股在发行、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与普通股的业务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可能给本产品造成投资风险。
(2)优先股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但与债券不同,优先股股东与公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而言,发行人无到期归还本金的义务,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足以足额支付股息的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在优先股发行方经营状况恶化时,本产品预计收取的股息甚至是投资本金都可能无法被足额支付,导致本产品遭受损失。
7.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风险
如本产品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则本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该衍生品资产可能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注: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时,可能发生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生品保证金不足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应结合自身投资目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等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审慎投资,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本理财产品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投资结果。
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及《投资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知悉并理解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风险揭示方: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确认本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本人/本机构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人/本机构将配合销售机构及产品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活动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人/本机构确认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产品说明书》中有关免除、限制管理人责任的条款,和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本机构予以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声明(由个人投资者本人填写,机构投资者请勿填写)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
□ C1 保守型 □ C2 稳健型 □ C3 平衡型 □ C4 成长型 □ C5 进取型
★确认语句栏: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抄 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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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机构投资者声明(由机构投资者授权经办人填写,个人投资者请勿填写)
★确认语句栏:我司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抄 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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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权签字人(签章):
浦银理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投资者(投资者信息详见签署页)乙方: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作为产品管理人发行的本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协议。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尤其是黑体加粗的条款。如有任何问题或异议,请及时提请乙方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予以说明。
一、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与本理财产品对应的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与本协议共同构成理财产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代销风险、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税务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估值风险、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建仓期的风险、特定投资标的风险等风险,具体详见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甲方应仔细阅读相应风险揭示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投资条款
本理财产品的具体认购/申购条件、流程、金额、份额、费用、产品期限、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以及其他投资条款,详见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约定。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甲方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并取得签订和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甲方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如本理财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的,甲方承诺其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甲方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他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二) 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保证投资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及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三)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若甲方通过电子销售渠道投资理财产品的,甲方确认其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电子销售渠道的各项交易规则,由此产生的甲方指定账号、投资产品名称及代码、投资本金金额、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等均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协议项下投资理财产品的凭证,亦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有效证据,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五) 在产品认(申)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约定账户足额划转导致购买理财产品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 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终止本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其账户销户。
(八)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具有开展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二) 乙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和能力订立与履行理财产品合同。
(三) 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甲方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小必要”原则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 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
务。
六、违约责任
双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免责条款
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相关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等客观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合同项下有关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上述情形的,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将该等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协商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附则
(一) 本协议通过纸质形式签署的,自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投资者的,应签字;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加盖机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由乙方确认甲方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成功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通过电子形式签署的, 自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电子销售渠道确认已阅读并同意接受,并由乙方确认甲方认购/申购理 财产品份额成功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协议终止
1. 除按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其交易资金、理财份额、资金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 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避税、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者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甲方继续持有理财产品将违法违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宣布理财产品募集失败、乙方或甲方提前终止(包括甲方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4. 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 本协议条款与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条款不一致的,以《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四)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者内容成为无效或者依法被撤消,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甲方: (签字/线上点击确认) | 乙方: 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协议及本理财产品 | |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并知悉 | |
确认全部条款,签署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 | |
示,并视为对《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 | |
书》的签署与确认,上述文件与本协议共同 | |
构成理财产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 | |
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 | |
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 | |
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 | |
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
理财产品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投资者)自愿购买乙方(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或“本产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如下:
★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相对应的全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签署本协议符合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甲方确认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能力,且已经取得所需的一切有关授权、批准、许可、同意、备案或者登记。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2.甲方保证其交付资金不存在使乙方受损或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争议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导致第三方对乙方产生任何争议或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等。甲方承诺在甲方指定账户中交存足额的投资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产品投资本金。甲方保证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规定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规定要求等违规行为。
★3.若理财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的,甲方承诺其为合格投资者。
★4.若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销售渠道投资理财产品的,甲方确认,其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协议有关的乙方电子销售渠道的各项交易规则,由此产生的甲方指定账号、投资产品名称及代码、投资本金金额、乙方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等均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协议项下投资理财产品的凭证,亦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有效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5.甲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乙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的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乙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
乐等不当利益。
★6.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甲方指定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乙方操作时无须再以电话或其他任何方式与甲方进行确认,如在甲方签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指定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后,乙方即有权从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甲方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
7.甲方承诺所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或隐瞒,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8.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中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在被乙方扣划时,如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措施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该等资金不能足额划转,致使甲方认(申)购、赎回等行为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承诺在该产品到期日前,除非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甲方可以行使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的,否则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还被扣划资金,且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
10.理财产品成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甲方投资本金或甲方账户遭到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甲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12.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甲方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保证其自身或(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有权签字人未被列入中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或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中国承认的制裁名单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13.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甲方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信息,并向产品管理人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14.甲方在购买乙方销售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甲方签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起算。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向乙方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申请,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甲方全部投资款项。
1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应及时将收益分配(如有)等资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因甲方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无法向甲方划付对应资金,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5.乙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但基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产品管理人要求乙方履行相关报送义务、理财产品开展投资、向产品托管人、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以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需要披露的除外。
6.除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乙方或甲方享有提前终止权的情形外,甲方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7.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8.甲方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乙方应当告知投资者相应的后果及责任,并有权拒绝向其提供销售服务。
★9.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乙方销售风险评级为R4较高风险等级以上的理财产品,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10.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免责条款
1.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本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基本信息变更、账户余额不足、遗失本协议、本协议被盗用、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或扣划指定账户等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合理的补救措施,以尽力保护甲方利益,减少甲方损失,但乙方不保证甲方的损失因乙方的补救措施而必然减少,
且乙方无义务必须采取前述补救措施。四、争议处理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将该等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协商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在协商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任一陈述与保证、承诺等,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协议的生效
甲方通过营业网点购买理财产品,本协议自个人投资者签字/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盖章后生效;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电子销售渠道确认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时生效。
2.甲方通过营业网点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一式【贰】份,销售机构、投资者各执
【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2.在理财产品募集不成功的情况下,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通过其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其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公布的,自乙方公布之日即视为乙方已通知甲方,除非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无需就此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如甲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以下为客户投诉受理联系方式,乙方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一)【销售机构】理财经理或各营业网点
(二)【销售机构】客户投诉电话:95574
(三)【销售机构其他投诉受理途径】。
签署栏 | ||
★签署声明 | 1. 乙方已提醒甲方注意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甲方认同并接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甲方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 甲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甲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 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 |
甲方签署栏 | 个人投资者适用 | 甲方(签字):日期: |
机构投资者适用 |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 |
乙方(盖章): | ||
乙方签署栏 | 理财销售人员(私章): 理财销售人员工号: | |
日期: |
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尊敬的机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感谢您购买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浦银理财”或“管理人”)发行的本理财产品,本产品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银行”或“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资前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购买流程等有疑问的,请及时与销售机构相关人员咨询。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将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一、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1.指定购买本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2.请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任何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3.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销售渠道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等自行决定发售渠道,请投资者密切关注,选择合适的渠道办理相关手续。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为五级,从低到高分别为 R1 低风险、R2 较低风险、R3 中等风险、R4 较高风险和 R5 高风险:
(一)R1低风险,指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极低,收益波动极小,对本金的正常兑付和业绩比较基准(若有)的实现有充分的把握。
(二)R2较低风险,指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很低,收益波动很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和业绩比较基准(若有)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三)R3中等风险,指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随投资品种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四)R4较高风险,指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随投资品种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高。
(五)R5高风险,指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随投资品种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
根据监管规定要求,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机构将对本产品进行
风险评级,若销售机构对本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浦银理财不一致时,销售机构应当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具体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产品信息披露将通过宁波银行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宁波银行的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以《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如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宁波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74以及官网www.nbcb.com.cn进行反映,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一)销售机构的联络方式
1.宁波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4】 2.宁波银行门户网站:【www.nbcb.com.cn】
(二)浦银理财的联络方式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88 号 45-46 层
宁波银行对公代销理财产品协议
(2021001 版/电子渠道版)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与代销理财产品的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指宁波银行代理销售的由宁波银行理财子公司或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发行(以下统称“发行管理机构”)的理财计划。理财产品是指发行管理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条 乙方开展代销理财业务,将按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进行。乙方有权根据代销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照宁波银行产品风险评级的规则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发行管理机构评级不一致的,将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同时,乙方将按照宁波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规则对甲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定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向甲方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
第三条 甲方承诺自愿认购/申购乙方代销理财产品,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认购/申购乙方代销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四条 甲方认购/申购乙方代销理财产品的,需在乙方以甲方为户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扣划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资金及支付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
(如有)。为确保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按时到账,甲方不得将结算账户销户。若因甲方擅自办理结算账户销户或因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无法按时到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乙方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受限于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提供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服务的业务受理时间,可能出现甲方无法在发行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所载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受理时间内在乙方办理该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情况,甲方在购买该理财产品前应当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
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会受限于发行管理机构的销售额度分配情况,甲方通过乙方认购/申购该理财产品可能会发生认购/申购未获受理或者获得受
理但最终未被确认成功的情况,甲方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
第六条 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术语及业务要素等以甲方提交或与发行管理机构签署的各类书面或电子销售文件约定为准。
第七条 理财产品到期,发行管理机构将按照约定条件计算、公布并结清甲方最终实际获得的理财收益(如有)和理财本金(如有),乙方将代为划转至甲方理财资金账户。
第八条 理财产品协议或销售文件约定甲方可以赎回时,甲方可至乙方营业网点或在乙方电子渠道发起产品赎回。乙方将按照约定条件代产品发行管理机构向甲方收取赎回费(如有)并结清其余款项。
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成立以来年化或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不代表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不构成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也不构成理财产品发行管理机构向甲方支付理财收益的承诺。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收益率可能变动而使甲方丧失更加有利的投资机会,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宏观政策、国内外各项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影响,在产品存续期内,市场利率等发生波动,可能使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或投资本金发生损失,甲方应充分认识并自愿承担该等投资风险。
第十条 乙方及发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及发行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可以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产品要素进行调整,但应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披露。上述情况下本产品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提前赎回本产品。若甲方在公告约定期间未赎回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如认购/申购、撤单、信息变更等流程与理财产品说明书表述存在差异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是明确理财产品
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属性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合同文件,甲方投资收益的取得和分配以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均以前述合同文件的约定为准。甲方在签署前述合同文件前,应确保已知悉合同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