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E3200000051011177)
江苏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2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项目名称)2022ZJ G-GSXX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X0000000000000000)
招 标 人 :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盖章)
2022年 3 月 17 日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
2022ZJG-GSXX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 事件处置项目 已由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以 苏市路计【2022】1号批准建设, 施工图设计已由 /以 /批准, 项目业主 为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 招标内容为:(1)G204、G346、S228、S442、S604、老 S340 张家港段范围内的xx、路面、桥梁与涵洞、沿线设施等的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公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养护总里程为 157.056km。
(2)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程:每天备有 5 人以上 可以随时抽调,备有一台双排汽车、一台装载车可以随时调配,接到电话 1 小时响应到达指定地点。(3)甲供场地、设备、物资等管理。总投资估算约人民币 1100 万元。
本次招标共设一个标段,即 2022ZJG-GSXX 标段。工程内容包括 合同范围内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等以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等的施工和缺陷修复。
计划工期: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签订
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缺陷责任期 6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格:
(1)资质条件:投标人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中显示),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 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 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的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不小于 60 分;
(3)业绩要求: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担过公路小修保 养工程(不含养护大中修及其他养护改善工程)施工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
(4)信誉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最近一次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评价为 B 级或以上级别;且在最近一次苏州市 交通运输局组织的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等级为“暂良”或以上级别;
b、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c、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d、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交通江苏” 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 有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或以上资格,项目总工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其三个月(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2 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
支机构名称一致);
(6)其他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名,且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其三个月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2 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 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 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
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其中 200 元为平台服务费)元,图纸每套售价 0 元,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 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x x:xxxxxxx 0 xxxxxx x:(0000)56901971
联系人:欧洋
招标代理: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 0 x
xxxxxxxxxxxx 00 x 000 x(xxxxx)x x:000000
电 话:(0512)52308890
邮 箱:xxxx_xx@000.xxxxxx:xx、xx
8.其他
8.1 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 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将给予协助。
8.2 申请人如果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 信用档案,则必须在预约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建立信用档案,否则无法进行网上预约。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00-00000000,具体事宜也可咨询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8.3 申请人投标文件中需要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 统中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企业业绩、人员业绩、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信息、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等),申请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投标人需根据评审要求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善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业绩的备案。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 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上述信息或备案信息内容不完善且未提供证明材料导致无法判定(如工程造价、建设里程、技术标准、担任职务等)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的,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8.4 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 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8.5 若本标段预约申请人数少于 3 家,则本标段招标人将重新发布 招标公告。
8.6 本项目开标地点为: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 251 号,具体开标房间详见当天交易中心大屏)。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
收。因疫情防控需要,投标单位可远程解密,确保在投标文件解密截 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22 年 4 月 7 日 9 时 30 分;
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为:2022 年 4 月 7 日 10 时 00 分。
因投标人自身问题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招标人概不 负责。
8.7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核对,详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3.4.1 款。
8.8 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具体事宜请与招标代理联系。
2022 年 3 月 1 7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 址:张家港市华昌路 1 号交通大厦 联系人:欧洋 电 话:(0512)56901971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0 x xxxxxxxxxxxx 00 x 000 x(xxxxx) x x:000000 电 话:(0512)52308890 邮 箱:xxxx_xx@000.xxxxxx:xx、归敏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 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张家港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100%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 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 清)”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 |
他材料 | 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 附件二: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附件三: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 〔2019〕11 号) 附件四:关于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 附件五: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 附件六: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文件 附件七:关于扬尘排污的相关文件 附件八:关于工艺、设备和材料相关文件 附件九:关于工伤保险相关文件附件十: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附件十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苏交传 〔2020〕75 号) 附件十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 知》(苏交建〔2020〕5 号文) 附件十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 |
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通知或文件发布实施,承包人应按新的通知或文件执行。其它未列相关的现行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等均应执行。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 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澄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按补遗书中给定的收件确认单的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将收件确认单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的电 子邮箱。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澄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 出时间为准) |
形式:按补遗书中给定的收件确认单的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将收件确认单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的电 子邮箱。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 金,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 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 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x项目采用单价报价方式。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 同时,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各细目 (不包括指定价项目)单价也设有控 制价上限,各细目单价控制上限值为招标人上传限价清单中该细目单价的 1.2 倍,上限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四舍五入。 开标时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 |
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含总价及单价) 的,招标人不予接受,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在报价时若认为某项细目单价 限价偏低,可将本项超出部分考虑到 其他细目报价中。 |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 (2)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承担和投保,保险费率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本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 承包人必须为其设备投保设备险、雇员(包括临时工和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事故险,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3)承包人应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 〔2020〕1 号)、《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26 号)、关于深入推进苏州市交通建设 |
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工〔2017〕7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保工〔2019〕1 号)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工作保险费率和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作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xx办〔2015〕42 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xx办〔2020〕10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0.9‰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指定价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承包人应按此指定价报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实际发生保费超出发包人在招标时指定的费率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达到招标人给定费率的,按实予以计量、支付。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并按实与发包人结 算。 (4)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报 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 |
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2.0%,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比例进行调整。安全生产费包括为保证交通通行以及施工安全而修筑必要的临时工程(标志、护栏、警告灯、警告装置、其他工程安全设 施)所需的设备以及按照合同条款及技术规范规定针对各类事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治措施等相关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总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保持不变,不随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的变化而调整,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超出了最高投标限价的 2.0%,超出部分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招标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予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费用应由业主根据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名确认进行支付。 (5)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 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 |
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确保本工程无伤亡、无火灾、无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确保施工设备安全,避免破坏生态环境,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施工现场整洁规范。 (6)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投标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 x,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7)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 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8)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9)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公路、市政、航道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进行必要的协助、配合,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
(10)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机械可能对xx的建筑的影响,对xx建筑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11)在工程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废渣或废料,应由承包人集中处理,且应满足环保要求,不得因此给业主带来投诉、争议或索赔。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业主不单独支付。 (12)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2019]122号)及张家港市xx施工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区域内须做好扬尘管控工作,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施工环保费(含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列有一个单独的支付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环保费用应由业主根据监理对工程环保措施情况的签名确认进行支付。 (13)暂列金额是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 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 |
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按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小计金额的 3%计列,计入投标总价。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控制使用,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 (14)承包人须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及必要的维护工具,在接到招标人紧急抢修通知后必须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进行应急处置,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15)养护应急基地(工区、服务 区)房屋及设施维护说明:发包人免费提供房屋、场地及充电桩等相关附属设施供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房屋及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费用包干使用。 (16)养护应急基地(工区、服务 区)物业管理费说明: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项目执行细则》执行,费用包干使用。 (17)应急设备:承包人应对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及保养,确保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的状态,随时能使用应急, 并达到上级部门检查要求),具体工 |
作内容和要求按《项目执行细则》执行,费用包干使用。 (18)应急物资保管并做好物资出入库登记台账,费用包干使用。 (19)服务区绿化维护:包括含场地绿化修剪、清除杂草,费用包干使 用。 (20)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苏交传〔2020〕75 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十一)的要求,日常进出人员登记、物资采购、相关报表上报,按业主要求,按月计量支付。 (21)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六)的要求,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 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形式: |
1、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 证金确认函; 2、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 金。 以上二种保证金形式投标单位只须任 选其中一种递交。 注:(1)若采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确认函的投标人应根据《关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的通知》(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四)要求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凭银行汇款复印件到xxxxxxxxxxx 00 x窗口领取投标保证金确认函。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投标单位可将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原件邮寄至招标代理(常熟分公司),并电话确认),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若采用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应根据《关于调整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19〕154 号)(详见 招标文件附件四)要求至苏州市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并将“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投标单位可将“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并电话确认,原件备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投标保证金减少 50%,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从业单位免缴投标保证金。须提供列入红名单的 投标人的公告截图。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 止当日,终止日期为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 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 除汇款手续费; |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 尾数四舍五入。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 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 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应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 “资格评审”。请投标人做好相关备案及更新手续。 (2)投标人企业业绩、人员业绩、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信息、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等均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投标人需根据评审要求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善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业绩的备案。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 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 |
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上述信息或备案信息内容不完善且未提供证明材料导致无法判定(如工程造价、建设里程、技术标准、担任职务等)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的,均不作为评审依据(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从业企业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3)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报表》表 1~表 13,投标人应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 成;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表 1~表 13”的内容应与招标投标信息系统中提交的本标段投标报表内容、格式完全一致,若擅自修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上述所有表格都必须认真填写,表格中应填写的内容均需填写,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应表格中填写 “无”,不得空白或缺省该表格。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4)根据“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 标》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 25 号)”和“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交建综 【2018】5 号)”的规定,请各投标人尽快进入信息系统自己的帐户查 看,将信息系统中企业财务信息数据库空缺的内容及时填报备案,如果由于投标人的财务数据提供不完整,导致无法计算出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该投标人的财务得分为 0 分。 (5)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证书有效期、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证书有效期等均应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 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1~表 13 相 |
应报表中显示具体日期,以供评标委员会判定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上述证书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有效期过期的或无法显示具体日期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更新完成该信息,否则,不能通过“资格评审”。 (6)投标人拟投入本标段人员的业绩必须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体现,投标人企业业绩必须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体现,表 4 与表 5 内容不可相互印证,如若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在表 4 中未提供符合本标段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的业绩,即使在表 5 中有该项目经理符合要求的业绩亦不予以认可。同理,即使在表 4 中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企业业 绩,但未在表 5 中体现亦不予以认 可。 例:若投标人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填报的某一工程业绩中反映的项目经理为本次拟投项目经理,但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未填报项目经理的该业绩或在该业绩中担任职务为“一般人员”或“一般 人员(项目经理)”、“一般人员(项 |
目副经理)”或“一般人员(项目总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不予采信项目经理的此业绩。 注:①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文的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认定标准:项目经理在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业绩,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应当与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部信用信息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业主同意并出具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 定。 ②投标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视情节确定其失信行为等级,记入其信用档案。(详见 招标文件附件十二、附件十三)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2018 年~2020 年,如已更新请按 2019 年至 2021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 | 2019 年~2022 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0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不要求 其他要求:合同实施期间,中标人须 按招标人要求的数量另行提供投标文件。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不退还。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 文件不再解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为 3 名,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 人的数量。 |
7.1 |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 |
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 式 | 书面形式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 站、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不限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支行或以上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 业银行,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减少 35%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从业单 位可以减免 65%的履约保证金。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地 址:xxxxxxx 000 x电 话:0512-68125717 邮政编码:215007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 检测文件。 | |
10.2 | 开标检查: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 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当场否决其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 证金。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 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当场否决其投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 高投标限价(含总价及单价);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 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 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 |
10.3 | 投标和施工阶段有关主要人员变更的 规定: |
1、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 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 目前若有在建项目,则必须在评标前 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可撤离的备案手续或在 “十二、其他资料”中提供可撤离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否则视为投标人未投入该人员。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 (若有)、项目总工)否则将被视为 承包人违约。因故确需调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且必须保证变更后的资质水平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申报的水平。同时,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并根据情况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 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 承包人立即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工程实施期间,招标人保留要求中标人按工程实 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利。 |
3、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调整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队伍、设备等并导致其水平实质上有所降低,或发现承包人名不符实、资质外借、项目经理非本单位职工,业主有权无条件收回部分或全部工程,并报上级交 通主管部门备案。 | |
10.4 | 补充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说明如下: (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规定,以监理人认可的数量计量,确定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任何错 误、遗漏和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 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 |
材料、机械、质检(自检)、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价。投标 人不得修改招标人的暂列金额及安全生产费费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或单价、总额价中。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 作,其费用应视为分摊在相应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3)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 单,若投标人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或 者投标人的报价发生了算术性修正,属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 |
理。 | |
10.5 | 投标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对投标文件进行核实和要求 澄清的权力,若招标人在投标时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10.6 |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应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施工噪音、震动、光线、污染等因素而导致的xx人群对施工的阻挠。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并承担施工扰民而造成的后果和责任赔偿。承包人应遵循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和它们下面的土壤和空间、它们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实施中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设施和人员 带来损害或伤害的施工方法;承包人 |
应保障业主免于因工程实施对xx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承包人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 (尤其是高层建筑)有保护的责任。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并根据建筑物调查结果,负责建筑物保护的方案指定与实施。施工中若发现建筑物变形或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如果发生建筑物损坏、沉降、开裂,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抢险的同时,并提出具体的防护和加固办法,应报请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因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抢修、维修、补偿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 |
10.7 | 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苏交质 〔2018〕24 号文)、《江苏省公路水 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第一批)》 (苏交建〔2018〕13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关键控制指标》(苏交建〔2018〕14 号)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八)的通知要 求,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落后的工 |
艺、设备和材料。 | |
10.8 |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文的规定,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认定: 1.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 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 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 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 |
目: 1)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 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 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 况。 |
“投标人须知”正文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与前附表不一致的内容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1.1.3
1.1.4
1.1.5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1.3.3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1.9.3
1.9.4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
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
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
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上传。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电子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
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
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
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7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8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
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
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
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 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
x(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
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
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 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
(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
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2.3 逾期上传的或未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系统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
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5)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并按本章第 5.3 款进行补救处理,
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 “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
(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
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
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 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
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
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
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xxx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1、第一个信封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2.1.2、2.1.3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评审,对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根据2.2.1、2.2.2(1)~2.2.2(3)款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选择前3名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若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可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将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若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只有3家,则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所有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注:a.在充分掌握投标人基本情况基础上,由评委对各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保留2位小数),各评分因素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分值的评分项除外)。各评委独立打分后,按分项(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设备配置、业绩、履约信誉)计算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或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分项平均值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保留2位小数)。 b.本章2.2.2项(3)目中C值为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分别对其他部分中设备配置、业绩、履约信誉(江苏省)、履约考核(苏州市)计算出的得分之和。 c.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和技术得分相等时,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推荐顺序如下: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履约考核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4)“施工组织设计”评分项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
(5)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资本高的投标人优先。 2、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履约考核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4)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和技术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5)“施工组织设计”评分项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6)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资本高的投标人优先。 3、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 . 1 . 1 2 . 1 . 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 、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已按规定要 求提交。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 |
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投标人无分包计划 | 投标人无分包计划。 |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方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 |
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
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存在MA C码地址一致的情形,或者IP地址一致但按要求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存在MAC码地址一致的情形,或者IP地址一致但按要求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
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 (但不限于)构成 虚假行为 | a.借用他人资质申报; b.以他人的工程业绩或奖励材料申报; c.隐瞒行政处罚不报; d.隐瞒有关关联企业、隶属企业情况不报。 |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
2 . 1 . 2 | 资格评审 | 资质条件 | 投标人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 (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 |
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xxxx://xxxx.x 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
财务要求 |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的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不小于60分。 |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不含养护大中修及其他养护改善工程)施工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 | ||
信誉要求 |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最近一次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或以上级别;且在最近一次苏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等级为“暂良”或以上级别; b、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c、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d、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 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 |
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 | |||
不得参加投标。 |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 | |||
注册建造师二级或以上资格,项目总工应具有工 | |||
程师或以上职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具有省 | |||
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 | |||
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 |||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 | |||
工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 | |||
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 |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 | 目撤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其三个月(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 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 | ||
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 | |||
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 | |||
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 | |||
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 | |||
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 | |||
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 | |||
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名 | |||
称一致)。 | |||
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 |||
,且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 |||
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 |||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专 | |||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 | |||
其三个月(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的社保缴纳 | |||
其他要求 | 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 | ||
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在投 | |||
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 | |||
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 | |||
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 | |||
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 | |||
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 |
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一致)。 |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 .4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5项规定 |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施工组织设计:35.00分 | |
主要人员:25.00分 |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10.00分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0分 |
其他因素-业绩:15.00分 |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5.00分 | |
评标价计算公式: |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 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 | |
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开启前3家投标人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 |
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各评审因素汇总得分去最高最低值。 |
二次评审 | ||
序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号 | ||
1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 按规定填写。 |
2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含总价及单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含总价及单价)。 |
4 |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5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6 |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 、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 金额报价一致。 |
7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8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设备配置 |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种类是否先进、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是否符合本项目施工现场特点进行评审。 | 10 .0 0 | 0. 00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业绩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业绩 | 满足资格条件基本要求的得1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业绩加1分,最多加3分。 | 15. 00 | 0.0 0 |
【业绩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 |
序评审
号因素
最最
大小值值
0
. 0
0
1
0
. 0
0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 2019】2号)评定的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信用等级及评定分值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
(1)信用等级评为AA级或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企业,信用分为X分;
(2)信用等级评为A级(含暂定A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7X~0
.9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85)/10+0.7X
(3)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5X~0.7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75)/10+0.5X
注:X为信用分满分值(X=10),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
履约信誉
(江苏省
)
1
评审标准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无评定分值的A级企业,Z按85计算;暂定A企业,Z按 85计算。Y得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 | ||||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2019】11号)评 | ||||
定的单位履约考核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履约考核等级及评定分 | ||||
值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苏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最新公布的 | ||||
2 | 履约考核 (苏州市 ) | 为准)。 (1)履约考核等级评为优的企业,履约考核信用分为X分; (2)履约考核等级评为良(含暂定良)的企业,履约考核信用分为0.7X~0.9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 85)/10+0.7X 注:X为履约考核分满分值(X=5),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 | 5 . 0 0 | 0 . 0 0 |
的履约考核信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 | ||||
日)履约考核等级评定后的应用分值;履约考核无评定分值的等 | ||||
级为良的企业,Z按85计算;暂良的企业,Z按85计算。Y得分按 | ||||
照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施工组织设计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①对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 | ||||
性、施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排进行评 | ||||
审; | ||||
②对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 | ||||
施,特别是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进行评审; | ||||
1 | 施工组织 设计 | ③对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④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⑤对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 | 35 .0 0 | 0. 00 |
评审; | ||||
⑥对扬尘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 | ||||
措施等进行评审; | ||||
⑦对xx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 ||||
; |
⑧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 |
主要人员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 15 .0 0 | 0. 00 |
2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 10 .0 0 | 0. 00 |
“评标办法”正文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与前附表不一致的内容以前附表为准。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 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
合同协议书
为实施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接受了 (中标单位)对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 置项目的中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巡查保障制度》的规定,现由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下称“业主”)、与 (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在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会议室就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书如下:
1、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招标内容为:(1)G204、 G346、S228、S442、S604、老 S340 张家港段范围内的xx、路面、桥梁与涵洞、沿线设施等的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公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养护总里程为 157.056km。(2)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程:每天备有 5 人以上可以随时抽调,备有一台双排汽车、一台装载车可以随时调配,接到电话 1 小时响应到达指定地点。(3)甲供场地、设备、物资等管理。
养护时间: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缺陷责任期 6 个月。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a)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及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b)《江苏省干线公路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苏州市干线公路养护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及《张家港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执行细则》;
(c)中标通知书;
(d)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e)合同专用条款;
(f)合同通用条款;
(g)技术规范;
(h)图纸(如果有);
(i)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j)辅助资料表;
(k)资格审查表;
(l)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专职桥梁工程师: 。
5、根据中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单价进行计价。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6、由于业主按本协议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并满足业主行业管理及质量要求:
(1)满足《江苏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州市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实施细则》及《张家港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执行细则》(附后)的管理及质量要求。
(2)满足江苏省公路局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季度检查考核平均扣分标准以内的要求。
(3)满足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每季检查考核要求。
(4)满足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随时检查要求,每月汇总一次,实行月度通报制度。
(5)日常养护报表,计量资料,按《张家港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执行细则》执行。
(6)干线公路“好路率”检查,由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每季度抽查一次,苏州市处每半年抽查考核一次,保证国省道干线公路路况综合指数(MQI)x 95,优良路率达 98%以上。
(7)小修保养工作检查,由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每周进行检查,每月对检查情况汇总并通报;对上级部门考核情况参照《张家港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执行细则》执行。
(8)合同清单第 100 章,采取检查考核的办法予以计量;合同清单第 200 章~第 800 章及计日工表,实行竣工计量验收鉴认单为准。承包人根据监理验收的工程量,根据中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单价进行计价,申报表每月上报监理。对于中标工程量清单里没有的项目,经业主签字同意、监理验收的工程量,参照《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决算。工程竣工后,按审计后经费支付小修计量经费。
7、安全生产方面:承包人应在小修保养作业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设置完整齐全的施工安全标志,满足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交通安全的要求,满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江苏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州市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实施细则》等中的安全要求,对因未按要求修复或设置安全标志而造成任何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8、因养护维修不及时引发的任何事故,由承包单位负责。
9、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必须在该项目所在地区建立项目部和机械材料储放场地,建立 24小时值班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及必要的维护工具,且在接到业主紧急抢修通知后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如无法满足上述要求,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支付维修费用。
10、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的报酬,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业主只对已计量合格工程进行支付。
付款额度:每月支付额度=经业主、监理人审定的工程经费*95%,工程审计结束后 30 天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7%,尾款 3%一年后付清。
11、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等相关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为合同价款的 1%,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苏州市、张家港市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相关要求做好“月结月清”工作,必须按要求及时办理的“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公示贴”。
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业主有权直接使用工程款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业主不接受承包
人单方面决定委托支付的任何款项,具体支付细则按业主规定执行。
12、甲供场地、设备、物资等项目管理,按《张家港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执行细则》和上级规定执行。
13、本合同工程的期限为: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缺陷责任期 6 个月。
14、项目经理的更换
①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每更换一次,承包人需按约定向发包人支付 2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试用期为一个月,期间若发包人认为其无法胜任项目经理职务,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更换其他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人员。
②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7 天内改正,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违约期内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同时暂停支付任何工程款项直至承包人改正上述行为或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不利后果。
15、本合同实施期间需拟派桥梁(涵洞)专职工程师,人数不少于 1 名,资格要求:中级或以上职称,从业不少于 8 年,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至少担任过一个桥梁工程施工项目的桥梁工程师岗位(提供施工合同或业主证明等资料)。该人员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发包 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允许更换,如更换则违约处罚按项目经理更换执行。
1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7、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报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一份。
业 主: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x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 字)
通讯地址:张家港市华昌南路交通大厦 1506
室
电 话:0512-56901971传 真:0512-56901971
联 系 人:xx
日 期: 年 月 日
承 包 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公司开户银行:公司账号:
电 话:传 真: 联 系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张家港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执行细则
执行细则考核说明:
本合同业主考核按照扣绩效分方式进行,每扣 1 分绩效分按扣 100 元人民币执行。
项目编号 107(甲供场地、设备、物资项目使用等)考核扣款从对应项目计量经费里扣除。项目编号 107 外考核扣款从每季优质优价考核经费中扣除,超出部分从计量经费里扣除。一、合同清单第 100 章规定
根据养护工作要求(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日常养护特点,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每月对国省道日常养护情况、养护应急基地(工区、服务区)、应急设备和物资 等,进行综合检查汇总,形成月度考核通报。
项目编号 102-1 养护资料
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养护线路图、桥梁明细图、施工机械图、二图六表等必须上墙,上墙图表清晰齐全,表式统一,并做到及时更新。
根据公路日常养护实际情况,每月 28 号之前,上报本月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含桥梁维修计划),每拖延一天扣 1 分。
养护巡查记录、养护作业记录,小修计量资料,桥梁(涵洞)经常性检查记录、机械设备使用台帐、路况调查记录、桥梁维修记录等施工生产资料,按规范填写,任一项不能做到,一经查实,每次扣 2 分,且应按业主要求整改到位。
项目完工后,台帐资料必须按业主提供的格式和要求装订成册,任一项不能做到,每次扣 3
分,且应按业主要求整改到位。
按档案管理标准保存近 5 年养护资料,任一项做不到,一经查实,扣 5 分,且应按业主要求整改到位;
当年项目交(竣)工后,应及时完成当年度的养护资料整理归档,且应配合业主把前 4 年资料和当年养护资料全部移交给下一个年度承包人,不能做到,业主有权从总计量经费中以不低于 5%的比例扣罚,且应按业主要求整改到位。
过 5 年期限的养护资料应按照要求集中销毁。项目编号 102-2 施工环保
达到当地主管部门环保要求,出现罚款由承包人自己承担。项目编号 102-3 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费
承包人施工作业安全措施应按照相应安全规范落实,明确专人负责,作业人员着统一安全标志服,车辆喷涂橘黄色,未按要求实施存在安全隐患,一经查实,每次扣 10 分。
在业主或承包人认为的重交通路段施工前,承包人应主动联系协调交警部门,征得交警部门同意,承包人应做好作业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项目编号 106-1 日常巡视检查
按合同要求每日对合同范围内管养的路面、桥梁可视范围内桥梁设施与构件、沿线设施全部巡查一遍,有中分带的路需要上下行都覆盖。若发现病害无法立即处理,应立即上报业主并告知维修时间。遗漏未上报的病害,一经查实,每次扣 1 分。因遗漏病害导致通行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xx边坡边沟、涵洞每周巡查覆盖一次,出现缺陷及时上报,任一项不能做到,每次扣 1 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紧急措施,任一项不能做到,每次扣 5 分。
道路巡查须固定专车、专人,巡查车辆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安装 GPS,承包人应配合业主抽看轨迹。业主根据巡查轨迹和现场检查进行考核,当天道路巡查不全,每少巡查 1 公里扣 1 分。
微信工作群内承包人发布的巡查、养护施工信息将作为计量依据之一,承包人应及时将相应信息发送至微信工作群接受业主监督。
项目编号 106-2 优质优价考核经费
在省公路中心每季度考核中,日常养护项目每扣 1 分,一经核实,扣 10 分。
在苏州市公路中心每季度考核中,日常养护项目每扣 1 分,一经核实,扣 5 分。当同一位置病害由于承包单位未及时响应业主要求维修的原因在省、苏州考核扣分中重复出现,一经核实,当季的优质优价考核经费业主有权全部扣除。
项目编号 106-3
养护机械化发展奖励基金,按机械设备购置额 10%奖励,承包人需提供当年设备的购置发票,经业主审核签字后计量。
项目编号 106-4 参与公路处信息平台奖励基金:
承包人规范使用养护联合巡检系统终端,保持 7 部工作电话 24 小时畅通,不按规定操作系统、不接电话,每次扣 2 分;拒不执行该系统,每次扣 10 分。
配合公路中心使用可视化巡检系统等信息化设备,有保管、使用好设备的义务,不正当保管和使用导致丢失与损坏,照价赔偿。
项目编号 107-1 养护应急基地(工区、服务区)房屋及设施维修
业主免费提供房屋、场地及充电桩等相关附属设施供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在该项目施工期间负责管理房屋及设施完好无损,并满足业主相关要求,若房屋及设施出现人为损坏,一经发现,立即按原样修复,并按维修费叁倍处罚。
项目编号 107-2 养护应急基地(工区、服务区)物业管理
根据《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服务设施服务规范》、《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普通公路服务设施服务规范检查方案》相关要求,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特制定检查督查评价方案如下:1、综合服务:①对设立监督公示栏进行日常维护,未及时维护扣 1 分;②免费 24 小时提供开水且开水处干净整洁,无其他杂物,不整洁有杂物扣 1 分;③司乘人员室内外休息区,未提供扣 2 分;④无障碍专用通道未进行日常维护扣 1 分;
⑤服务区保持 24 小时对外开放,未满足扣 5 分。2、公共场区服务:①指挥大型车和小型车分区停放;②保障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功能;③场区道路完好、平整,地面无坑槽等病害;④道路人流、车流线明确、xx、安全;⑤有垃圾分类箱,垃圾分类回收、垃圾箱外表整洁、垃圾箱内套垃圾袋、垃圾不得超出垃圾箱容积的 2/3;⑥建筑外表面应干净整洁。未开展检查或者不达标每处扣 1 分。3、公共卫生间服务:①公共卫生间有专人负责清扫、公共区域悬挂保洁检查记录表、有保洁人员定时巡查签字。②公共厕所通风良好、无明显异味、卫生间通道及盥洗室防滑设施正常;③换气设备等配套设施完好、卫生间便器及触发装置完好;④卫生间照明灯具损坏、丢失、洁具漏水、堵塞应及时修复;⑤便器、洗手盆能正常使用、地面应保持洁净,垃圾、杂物、积水等应及时清 扫;⑥棚面、墙面、柱面、门窗、台面、镜面应保持洁净;⑦水龙头、洗手液、洗手台应保持干净整洁,积水、污渍等应及时清理;⑧便池出现污渍、积便时,应及时清理;⑨垃圾纸篓内纸超过 2/3,应及时清理。①-⑨未达要求到每处项扣 1 分。4、充电服务:①服务区充电桩能正常使用,保障充电车辆停车位使用;②充电桩提供 24 小时服务;③充电区防雨设施维护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方便进站充电的电动汽车驾乘人员。①-③未达到要求每项扣 1 分。5、服务区安保服务:落实服务区 24 小时安保制度,安保人员对重点部位开展夜间定时巡查,并做到有检查有记录,确保服务区安全运行。未开展 1 次扣 5 分。6、消防安全管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保持畅通;门窗设置不能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规范管理用电,不能存在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等违法用电现象;电动自行车不能在室内公共区域(含疏散通道、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充电;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消防器材每月定期检查并填写记录表,对年检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充装加压,对报废的要及时更换;办公区域禁止住人,任一项未达到,每处扣 5 分。
项目编号 107-3 甲供施工设备
按期做好机械设备保养,合同期结束时设备处于完好可使用状态。项目编号 107-4-a 应急设备维护
承包人应对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及保养,确保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的状态,随时能使用应急,并达到上级部门检查要求。
如存在设备外观不整洁;各部位连接、紧固件松动;发动机(电动机)存在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使用的燃、润油料、冷却液、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等不能按制造厂的规定正确及时更换;制动效能不能满足要求;不能及时进行清洁、防腐和喷漆;机械设备检查维修保养没有台账记录时,每次从管理维保费用中扣 3 分。操作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能按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次扣 5 分。该设备仅限应急使用,擅自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扣 20 分,该设备归入甲供设
备,按甲供设备收取费用。
多功能除雪车(苏 EPE641)及时进行年检,如存在违章驾驶等情况,养护公司自行处理。保管内的设备做好登记台账,设备不能缺损,缺损任何一台设备,按价赔偿。
项目编号 107-5 应急物资保管
做好应急物资的保管,做好物资出入库登记台账。未经业主同意,应急物资挪作它用或者缺
失,按原数量补齐,并扣 10 分。
应急管理:1、应急预案: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2、应急培 训: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 3、应急演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计划、有方案、有过程记录、有总结评估。任一项未达到,每处扣 5 分,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项目编号 107-6 服务区绿化维护
服务区内绿化草坪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绿化定期修剪,按时清除杂草、枯植,任一项不满足,扣 1 分,并立即整改到位。
项目编号 107-7 疫情防控
根据上级部门疫情防控要求执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的通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实际疫情防控发生工程量按月进行计量,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每次 10 分。
项目编号 107-8 人员设备值班备勤
每天 24 小时备有 5 人以上、备有一台双排汽车、一台装载车,可以随时抽调。每缺 1 人或 1
设备,一经查实,扣 10 分。单价类项目
1、施工要求规定
安排专人接收业主派发的养护维修任务(包括且不限于 12345 派单、社会联动治理平台派单、电话通知等),按要求完成,若不按要求完成,每次扣 3 分,并发整改通知。承包单位应按整改时限完成,若仍不能完成,每延误一天处罚 20 分,以此类推。施工结束后,清理现场,不污染路
面,不随意倾倒施工废料。任一项不能做到,每次扣 3 分。
因维修不及时导致投诉:xx、路面、桥涵病害每投诉一次,扣 3 分,沿线设施每投诉一次扣 1 分。
因养护维修任务未按时限完成,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同时每损失 1000 元扣 1 分,以此类推。
路面病害(应急抢修工程除外)必须修补方正、碾压处理到位,可采用铣刨或切割修补,否则不予计量。
路面维修质保期为 3 个月(应急抢修工程除外),质保期内再次损坏,承包人应无尝返工。
承包人在进行维修作业时,认为必须要损坏旁边其它设施,必须及时通知监理和业主,且征得同意,否则损坏的设施由承包人负责恢复,且不予计量。
路面切割修补(超过 20 平方)、贴缝、灌缝、下穿边沟清理、路肩边坡塌方维修、桥梁伸缩缝清理、新增路侧石、合同外工程等施工之前,至少提前二天按规定填写养护小修工程承包人计划 单,并上报至监理和业主(可以手工填写拍照上报)。任一项不能做到,不予计量。
承包人养护作业机械化率应达到 100%。
2、计量签认验收规定
养护单位应及时申请工程量验收,提交公路小修养护工程维修计量表。小修工程完工后应当于一星期内报送监理核实的计量资料至业主;一星期内未完工工程以一星期为节点报送资料、应急抢修工程完工后 24 小时内报送资料。逾期上报造成监理或业主无法核实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养护单位应认真编制工程量计量单,维修位置描述清楚,后附每个修补位置照片,并标清位置桩号,桩号精度至 50 米(无桩号情况参照路灯号),工程量将以报送的计量资料为准验收。工程量位置申报不准确造成无法核实的工程量的不予计量。
工程量上报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不予计量,扣 10 分,并且通报评批,业主有权将当季度考核优质优价基金全部扣除。
下发整改通知的维修任务完成后,承包人按规定填写上报养护缺陷修复工程量报表,随计量表一起上报,申请计量。
3、使用材料要求
使用(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沥青贴缝带、沥青灌缝料等)材料,每批次必须保留原材料合格证明备查,无合格证明,该项目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突发事件处置要求(规定)与考核
1、突发事件处置规定
承包人固定值班联系方式,保持通信随时畅通,接到通知 1 小时响应并赶到通知地点;每月底 28 号之前上报下月人员值班计划表;
突发事件处置工程量自完工后 2 天内上报,逾期上报造成无法验收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突发事件处置考核
值班表上报每拖延一天,扣 1 分。
负责人值班电话无人接听,扣 10 分。
突发事件处置时,承包人未按规定的 1 小时响应时间到达;或者出动人员、机械设备不满足要求的主观原因导致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每次扣 100 分,累计出现二次,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发生合同终止的情况,承包人向业主单位作出五年内不参与本项目竞争的书面承诺。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2022ZJG-GSXX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 (项目名称)2022ZJG-GSXX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 (项目名称)2022ZJG-GSXX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报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为在 2022 年张家港市国省干线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及突发事件处置项目 (项目名称) 2022ZJG-GSXX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张家港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
《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 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
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式五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报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一份。
发包人: (xx) 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