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2023 年 10 月 16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141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03 月 0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并以此计算投资人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本基金仅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美元等外币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指定办理认购、申购及赎回的此类销售机构或有不同。投资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目录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60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82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97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199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200
§26 备查文件 201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4、基金合同:指《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特有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国家风险及亚洲国家或地区风险
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 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 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能对亚洲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比例相对较高,系统性投资风险相应较大。
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特别是亚洲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变化。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升跌。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由于市场暂时 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动,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融品 种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交易
时,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在不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与固定收益、信用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6、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由于本基金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净值波动的幅度。
7、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6、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7、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8、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 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
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境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境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四、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亚洲区域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寻找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在谨慎前提下力争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4.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与固定收益、信用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不投资普通股票和权证等。
“亚洲市场美元债券”包括亚洲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发行的的美元计价债券,登记注册在亚洲国家或地区或主要业务收入/资产在亚洲国家或地区的机构、企业等发行的美元计价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4.3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趋势,分析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分析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信用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分散化的投资组合。
1、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
以宏观经济走势与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评估未来宏观基本面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经济整体运行的质量与效率,通过经济增长指标和流动性指标判断未来经济走势;各国家和地区推行的财政、货币政策以及政策风险,深入分析其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在行业方面,重点考察各行业周期特点及竞争情况,判断不同行业在不同国家中的景气度和投资前景,选择发行主体具有明显行业优势的债券进行投资。
2、自下而上的信用分析
对于有标普、穆迪或惠誉评级的债券,基金管理人将主要参考外部评级。对于没有标普和穆迪评级的债券,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内部评级系统对拟投资的标的进行内部评级,以衡量投资标的的信用风险。针对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的主要参数包括:
(1)运营风险:包括行业风险、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增长潜力、盈利能力、股东结构等。
(2)财务风险:包括杠杆水平、资本结构、融资能力、融资成本等。
(3)流动性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流动性状况等。
(4)其他风险:包括财务报表质量等。
(5)保护条款和债券结构:包括利息保障倍数、杠杆率测试、抵押品、债券优先级等。本基金投资没有标普或穆迪评级的债券的合计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相对价值分析
在宏观分析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从四个层面分析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1)类似信用质量的公司比较;
(2)同一公司自身不同期限债券的比较;
(3)同一债券历史价格的比较;
(4)不同信用质量公司的价格差别及与市场平均水平的对比。
基金管理人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判断该债券是否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如果该债券显示出较好的风险回报比,基金管理人会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如果其定价偏高导致风险回报比不佳,则会纳入观察名单待价格改善时再考虑加入投资组合。
4.4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4.5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4)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6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4.6.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普通股 | - | - | |
存托凭证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825,017,450.60 | 90.94 |
其中:债券 | 1,825,017,450.60 | 90.94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70,209.34 | 0.03 |
其中:远期 | 670,209.34 | 0.03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 78,836,233.18 | 3.93 |
8 | 其他资产 | 102,213,362.87 | 5.09 |
9 | 合计 | 2,006,737,255.99 | 100.00 |
无。
4.6.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或存托凭证。
4.6.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或存托凭证。
4.6.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6.4.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或存托凭证。
4.6.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AA 至 AA- | 511,397,151.01 | 25.82 |
A+ 至 A- | 1,080,004,046.80 | 54.53 |
BBB+ 至 BBB- | 224,842,824.38 | 11.35 |
其他 | 8,773,428.41 | 0.44 |
合计 | 1,825,017,450.60 | 92.15 |
注:本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采用标准普尔、穆迪等机构提供的债券信用评级信息,未提供评级信息的可适用内部评级。
4.6.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US91282CAW1 0 | T 0 1/4 11/15/23 | 100,000 | 71,436,693.22 | 3.61 |
2 | USQ25738AA54 | CNOOC CURTIS FUNDING NO1 | 79,310 | 58,204,850.54 | 2.94 |
3 | USG8200QAB2 6 | SINOPEC GRP OVERSEA 2013 | 70,000 | 51,225,603.40 | 2.59 |
4 | US91282CGN56 | T 4 5/8/02/28/25 | 70,000 | 50,009,928.28 | 2.53 |
5 | XS2613748545 | EXIMCH 3 7/8 05/16/26 | 70,000 | 49,535,944.15 | 2.50 |
4.6.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4.6.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 | 衍生品类别 | 衍生品名称 | 公允价值(人 | 占基金资产净 |
民币元) | 值比例(%) | |||
1 | 远期 | ICBC230230830 00001 | 2,776,509.34 | 0.14 |
2 | 远期 | ICBC230230928 00001 | 757,200.00 | 0.04 |
3 | 远期 | ICBC230230829 00001 | 711,000.00 | 0.04 |
4 | 远期 | ICBC230230911 00001 | 438,500.00 | 0.02 |
5 | 期货 | CUS2312 | -19,460.00 | 0.00 |
4.6.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4.6.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4.6.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6.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4.6.10.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64,051,293.29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7,908,805.52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253,264.06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02,213,362.87 |
4.6.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XS2307183694 | HOPEDU 0 03/02/26 | 8,773,428.41 | 0.44 |
2 | XS2269112863 | XIAOMI BEST TIME INTL | 6,143,754.86 | 0.31 |
4.6.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7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美元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美元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采用 4 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美元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4 大国有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前款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本基金的风险等级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销售机构的评级结果为准。
4.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所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10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4.11 基金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 是一套确保公司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 GIPS 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QDII)A(人民币)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3.3- 2016.12.31 | 10.25% | 0.21% | 1.54% | 0.00% | 8.71% | 0.21% |
2017.1.1- 2017.12.31 | -0.94% | 0.20% | 1.85% | 0.00% | -2.79% | 0.20% |
2018.1.1- 2018.12.31 | 1.13% | 0.27% | 1.84% | 0.00% | -0.71% | 0.27% |
2019.1.1- 2019.12.31 | 10.30% | 0.18% | 1.79% | 0.00% | 8.51% | 0.18% |
2020.1.1- 2020.12.31 | -6.87% | 0.43% | 1.74% | 0.00% | -8.61% | 0.43% |
2021.1.1- 2021.12.31 | -5.31% | 0.50% | 1.71% | 0.00% | -7.02% | 0.50% |
2022.1.1- 2022.12.31 | -10.22% | 0.53% | 1.68% | 0.00% | -11.90% | 0.53% |
2023.1.1- 2023.9.30 | 1.05% | 0.22% | 1.24% | 0.00% | -0.19% | 0.22% |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 -2.54% | 0.35% | 14.21% | 0.00% | -16.75% | 0.35% |
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QDII)C(人民币)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3.3- 2016.12.31 | 9.82% | 0.21% | 1.54% | 0.00% | 8.28% | 0.21% |
2017.1.1- 2017.12.31 | -1.45% | 0.20% | 1.85% | 0.00% | -3.30% | 0.20% |
2018.1.1- 2018.12.31 | 0.63% | 0.27% | 1.84% | 0.00% | -1.21% | 0.27% |
2019.1.1- 2019.12.31 | 9.74% | 0.18% | 1.79% | 0.00% | 7.95% | 0.18% |
2020.1.1- 2020.12.31 | -7.34% | 0.43% | 1.74% | 0.00% | -9.08% | 0.43% |
2021.1.1- 2021.12.31 | -5.80% | 0.50% | 1.71% | 0.00% | -7.51% | 0.50% |
2022.1.1- 2022.12.31 | -10.70% | 0.52% | 1.68% | 0.00% | -12.38% | 0.52% |
2023.1.1- 2023.9.30 | 0.68% | 0.22% | 1.24% | 0.00% | -0.56% | 0.22% |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 -6.20% | 0.35% | 14.21% | 0.00% | -20.41% | 0.35% |
§5 基金管理人
5.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5.2 主要人员情况
5.2.1 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甘卫斌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部长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二部高级主管、副部长、战略研究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深圳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挂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常务副会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5.2.2 监事会成员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5.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苏炫纲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王子赟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今。
王子赟先生,香港科技大学通信专业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 Wavecom 无线(后被 Sierra Wireless 收购)、交银国际、复星集团、深蓝国
际投资(香港)、华夏基金(香港),历任软件工程师、金融工程师、投资组合经理、投资部董事。2022 年 8 月加入南方基金,2022 年 9 月 30 日至今,任南方亚洲美元债基金经理。
5.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首席产品官吴增涛先生,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黄亮先生,国际业务部高级副总裁张越女士,国际业务部董事王士聪先生。
5.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6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141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 止,共募集 1,057,533,533.19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5830 户。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03 月 0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销售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办理美元等外币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减少此类指定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9.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香港证 券市场。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 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 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或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各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分别设置代码和简称。美元销售可以使用现钞账户或现汇账户进行,为了以示区别将采用不同的代码和简称。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美元现钞的销售,将来若开通美元现钞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及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
1、本基金 A 类份额各币种申购费率如下:
(1)美元申购费率
美元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美元) | 申购费率 |
M<10 万 | 0.8% |
10 万≤M<50 万 | 0.5% |
50 万≤M<100 万 | 0.3% |
M≥100 万 | 每笔 100 美元 |
(2)人民币申购费率
人民币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人民币元) | 申购费率 |
M<100 万 | 0.8% |
100 万≤M<500 万 | 0.5% |
500 万≤M<1000 万 | 0.3% |
M≥1000 万 |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A 及 C 类份额的赎回费
申请赎回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 |
7 日≤N<1 年 | 0.1% |
1 年≤N<2 年 | 0.05% |
N≥2 年 | 0 |
4、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础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计算方法/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9.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申购费率)
人民币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人民币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人民币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②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申购费率)
美元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美元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美元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T 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T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 T 日基金的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人民币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人 T 日以 1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得到 83,333.33 份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六:假定 T 日基金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人民币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100,000/(1+0.8%)
人民币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申购份额=99206.35/1.2100= 81988.72 份
即投资人 T 日以 1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得到 81988.72 份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七:假定 T 日 A 类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671 美元,投资人以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5000 美元,则申购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美元美元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美元
申购份额=4960.32/0.1671=29684.74 份
即投资人 T 日以 50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得到 29684.74 份 A 类美元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七: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人民币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该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人 T 日赎回以人民币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投资人取得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例八: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5,000 份美元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该日 A 类美元折算净值为 0.1971 美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0×0.1971=985.50 美元
赎回费用=985.50×0.1%=0.99 美元 净赎回金额=985.50-0.99=984.51 美元
即投资人 T 日赎回以美元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投资人取得的赎回金额为 984.51 美元。
例九: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人民币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该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人 T 日赎回以人民币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投资人取得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例十: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5,000 份美元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该日 C 类美元折算净值为 0.1971 美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0×0.1971=985.50 美元
赎回费用=985.50×0.1%=0.99 美元 净赎回金额=985.50-0.99=984.51 美元
即投资人 T 日赎回以美元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投资人取得的赎回金额为 984.51 美元。
(3)T 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估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3、T 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T+2 日内公告。T 日各类别的美元折算净值为 T 日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来,若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美元折算汇率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9.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9.14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9.15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06 月 01 日起开通定投业务。
9.16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9.17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9.18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9.19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0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基金份额类别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以外,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资产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有价证券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6、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别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美元认购/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但对于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5、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之后的 2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境外托管人,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币种的设置;
23、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16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8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53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9 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北美信托集团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北美信托银行是北美信托集团的主要子公司。北美信托在全球范围为公司、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和资产管理服务,北美信托的主要业务均通过北美信托银行开展。
北美信托由拜伦史密斯先生于 1889 年创立,自创立起就开始提供信托和托管服务。当
美国职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在 1974 年推出后,北美信托将托管业务确立为主营业务。从 1981
年开始,北美信托开始提供全球托管业务,并于 1985 年在伦敦建立了全球托管运营中心以支持全球业务的发展。
北美信托是全球具有领先地位的,为企业、机构和富有个人提供投资服务、资产和基金管理,以及信托和银行服务方案的金融机构。随着不断增长,北美信托已在全球 21 国家和地区拥有服务机构。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北美信托托管资产达到 16.25 万亿美元(含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产达到 1.61 万亿美元。托管资产和管理资产水平逐年提高,标普长期信用评级为 AA
-。北美信托具有雄厚的财务实力,资本充足率达 14.1%, 核心资本充足率达 11.9%。
(二)托管业务介绍
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部和财富管理部,北美信托重点服务两类客户:公司与机构服务部 负责为公司和机构客户提供全球托管和资产管理服务;财富管理部负责为个人客户提供个人 信托、托管和理财服务。这些业务均由运营与信息技术部和北美信托环球投资管理部提供支 持。运营与信息技术部提供让北美信托保持全球领先地位所必备的持续可靠的全球基础设施。北美信托环球投资管理部提供各种资产类型的投资管理。
北美信托在美国 21 个州建有办公室,在加拿大、欧洲、中东以及亚太地区等 26 个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全球全职员工达到约 21565 名,客户遍及全球 53 个国家和地区。并在全球 101个市场拥有一个完整的托管网络。北美信托在阿布扎比、阿姆斯特丹、班加罗尔、北京、芝加哥、都柏林、格恩西岛、香港、泽西岛、利默里克、伦敦、卢森堡、纽约、墨尔本、新加坡、东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斯德哥尔摩和多伦多等地都设有服务和产品中心,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资产服务和资产管理。
北美信托于 2005 年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并于 2010 年将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北京分行目前主要为境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提供全球托管客户服务,包括涉及会计核算、绩效评估、投资指引合规监察和证券借贷等有关问询。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 资产保管
· 账户开立和证券登记
· 清算和估值
· 收入托收
· 收入税预扣及退税
· 公司行动
· 现金管理
· 货币兑换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质条件说明
北美信托拥有本土化的客户服务团队,除了在托管运营上依托我行全球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外,我行北京客服团队直接向北京分行行长汇报,不再设有区域客服管理团队,真正意义上做到了中国客户由本地客服团队来服务,在华业务由本地管理团队来管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服务。
北美信托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部和运营与信息技术部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公司与机构服务部负责客户服务和客户关系管理。运营与信息技术部负责每日运营处理以及系统技术创新。该部门分两条线管理,分别是地域线和功能线。我们通过这种管理方法确保全球交易处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更好地来了解客户投资的市场以满足客户特别的要求。地区线管理主要按照北美、欧洲中东非洲、亚太地区进行区分。我行在芝加哥、伦敦、新加坡和印度的班加罗尔均设有全球托管运营中心。北美信托伦敦分行负责所有全球托管及相关活动; 新加坡分行负责处理亚太地区投资管理人的交易;芝加哥分行负责所有北美地区的交易及相关活动。 班加罗尔分行通过为各地区处理中心提供备份来加强我们的全球业务连续性。功能性管理主要是从资产服务、每日估值和客户报告、数据管理、资本市场运营、技术应用和客户解决方案、技术构建和运营这几方面来管理。
北美信托银行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资质要求。
北美信托建立了一个经过良好规划的合规监控、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贯穿从董事会到各业务部门的每个层面。在董事会层面,业务风险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对风险管理和合规监控活动提供董事会层面上的政策与督导。 在执行层面,企业风险委员会对风险管理活动提供方向和管理。该委员会由资产/负债委员会、信贷政策委员会、操作风险委员会、信托风险委员会、合规监控委员会组成。此外,由风险管理专家及业务经理组成的工作组,也将风险管理政策纳入到日常业务操作中。
我行采用许多企业层面指标来评估操作风险。例如: 员工流失率、关键风险岗位数量、所确定的重要审计点数量、合规问题、风险与控制状况、损失事件历史、关键风险问题的评估等。这些指标连同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官员的意见,均包含在“业务部门风险概况”报告中。
为了控制和防范包括操作风险在内的其它风险点,公司为每一参与层开发了最佳流程模式。主要模式之一是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这一模式包括七步流程,以保证风险被正确地辨别和管理,并不与控制措施脱节。
(五)托管业务主要制度管理
北美信托银行依照美国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具有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北美信托设有专门的内部审计部,负责检查监控内部操作程序和工作指引。此外,我们还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我们进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操作运营部门进行不定期审查。北美信托拥有一个由财务、运营、信息技术等专家组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并在芝加哥、都柏林、伦敦、洛杉矶、迈阿密、新加坡和班加罗尔都有人员设置。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主要的操作流程和风险进行独立和客观的评估,分析控制环节的充足性和有效性,并将审计结果通报给管理层和专门的审计和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遵循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准则和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内部审计。
§20 相关服务机构
20.1 销售机构
20.1.1 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0.1.2 代销机构
亚洲美元债 A(人民币)代销银行:
序号 | 代销机构名称 | 代销机构信息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客服电话:95588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电话:010-66275654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客服电话:95533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
客服电话:95566 |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员:李雪萍客服电话:95580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
1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
客服电话:400-830-8003 | ||
1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寇静怡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
1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联系人:闵爱勤 电话:010-63637199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
1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9 层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
1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网址:bank.pingan.com |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
16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95541 | ||
17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
18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
19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
20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法定代表人:曾勇 联系人:张卓智 电话:0535-6699671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
21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110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
22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 ||
23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
24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832-68629956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 96588 |
2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
26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徐冬琴 联系电话:025-86776744 客服电话:95302 |
27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联系人:沈思敏 联系电话:0755-25188098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
28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
司 |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 |
29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丘斌联系人:蒋伟 电话:020-22386433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
30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李博 电话:0311-88627587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
31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
32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联系人:陈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777 |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 ||
33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刘凤伟 电话:022-28405728传真:022-28405728 客服电话:4006-956056 |
34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2389067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
35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宗少俊联系人:李阳 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传真:0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
36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任宇翔电话:0519-80585939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
37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联系人:卢菁菁 电话:028-67678865 |
客服电话:400-16-96869 | ||
38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91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912 号 法定代表人:代军联系人:戴秋娟 电话:0871-63111959传真:0871-63122311 客服电话:4008896533 |
39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 8 号汉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联系人: 沈斯诺 电话:0571-81915575传真:0571-81915577 客服电话:95343 |
40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光联系人: 郭顺子 电话:0757-86266566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960123 |
41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电话:020-38173552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话:95091 |
42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 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 ||
43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
44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联系人:闾娇蓉 电话:0731-89828182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
45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号商铺、3 层 01 号商铺、39-45 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号商铺、3 层 01 号商铺、39-45 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骆传朋联系人:邝晓瑜 电话:020-28308753 客服电话:4000961818 |
46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李雨珊 电话:0773-3876895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
47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
司 |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 |
48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联系人:吴舒钰 电话:0416-4516095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
49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联系人:刘苗 电话:18701965080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400-88-96575 |
50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龙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175625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
51 |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 ||
52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
53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
54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法定代表人:林时益 联系人:朱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96596 |
55 |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法定代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樊林 电话:025-88866344传真:025-88866502 客服电话:025-96855 |
56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联系人: 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传真:027-87139230 客服电话:(湖北)96599 (全国)400-85- 96599 | ||
57 |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联系电话:0633-8081590 客服电话:4006896588 |
58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电话:0592-2078888 联系人:郭景波 客服电话:956085 |
59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法定代表人: 赵飞 联系人: 陈威任 电话:0371-67009917传真:0371-67009097 客服电话:95097 |
亚洲美元债 A(人民币)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 代销机构名称 | 代销机构信息 |
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
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 ||
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
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 |
6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
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
客服电话:95553 | ||
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 |
9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
10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
11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
1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
1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
1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
15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
16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
1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 ||
18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
1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联系人:苏文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61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
20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联系人:曹宇鑫 联系电话:021-80508504 客服电话:95376 |
21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
22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联系电话:010-85556048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 ||
23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
24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
25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网址:www.csco.com.cn |
26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
27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18845074611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 ||
28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联系人:郭逸斐 联系电话:0510-82832051 客服电话:95570 |
29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彭淑娴 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
3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956066 |
31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
32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客服电话:400-818-8118 | ||
33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
34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
35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
36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
37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582843 客服电话:956060 | ||
38 |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
3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
40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
41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
42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 证券总部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