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契約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8 條及「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 7條、第 8 條,丙方限設籍於宜蘭縣內年滿 65 歲以上、55-64 歲以上原住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皆照顧能力不足,以及罹患長期慢性病或癱瘓且需專業醫療人員服務者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之低收入戶老人 。二、家庭總收入按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1.5倍,且經甲方評估後之:(一)重度失能老人。(二)中度失能老人,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