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持有安全生产任职资格 B 证;(施工负责人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单位)
国资信华大楼维修改造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人: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代理机构: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投标监管: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日期:2022 年 7 月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及建安工程费投标总价 9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4
三、授权委托书 105
四、联合体协议书 106
五、资格审查资料 10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国资信华大楼维修改造项目已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 局以备案号 2207-330791-04-01-378078 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委托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设计及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1 项目总投资:约 1468 万元,招标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1282 万元;
2.2 建设规模:本项目维修改造建筑面积约 2790 ㎡,维修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 资信华大楼部分办公室装修、产权交易所办公场所装修、3-17 层大楼玻璃幕墙清洗打胶、室外屋面平台防水、一楼厨房餐厅结构加固、外立面改造及室内装修、大楼二次供水改造、大楼排水铸铁立管改造、大院绿化提升等。
2.3 招标范围:本次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承包,从施工图设计 开始的全过程设计、工程建材采购、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存档备案、质量保修、配合结算审计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
(1)设计:包括项目方案优化、施工图设计(含深化设计、竣工图)、施工过程中的变 更设计、施工现场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图(含室内二次精装修)设计,以及相关智能化、幕墙、附属等各专项设计内容以及完成本项目所有的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
注:勘察、概念方案、初步设计招标人已完成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采购及施工: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3)总承包管理服务:包括项目各类图纸及专项审查及施工许可证的代办等工作,设备招标采购、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移交、竣工备案(包括质监、消防、人防、规划、环卫、环保、市政等各个专项验收)等,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结算编制并配合完成结算审核工作等。
2.4 工程建设地点:八一南街 387 号国资信华大楼。
2.5 计划工期:总工期 120 日历天,其中施工图设计工期 20 日历天,施工工期 100 日 历天。施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设计开始时间以发包人下发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2.6 质量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3、投标人及拟派相关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联合体。并在人员、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的能力。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上要求及以下要求:
①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为联合体牵头单位;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的投标;③联合体组成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变更。
3.2 投标人拟派相关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单位)
2)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持有安全生产任职资格 B 证;(施工负责人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单位)
3)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
注: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②上述人员须出具在本单位 3 个月(2022 年 4 月-2022 年 6 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社保机构(盖章)出具养老保险凭证为准,缴费单位(或代缴单位的委托单位)和投标人名称(或投标人分公司名称)须一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为同一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为同一人。
3.3 开标当日,投标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不在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内;
3.4 开标当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无涉嫌犯罪在羁押或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期内(包括缓刑及监外执行);
3.5 以施工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从“金华
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本工程招标要求;以工程设计资质投标的投标人若为浙江省外设计企业须提供进浙江省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备案登记的截图。
3.6 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符合上述 3.3、3.4 这二条要求的承诺书。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 月 日 17 时 00分前登录开发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参与本工程、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1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投标文件部分仅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流程系统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5.2 开标时间及地址:2022 年 月 日 15 时 00 分在开发区四联路 398 号网络经济中心一楼开标室。
5.3 开标时间前 30 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开标直播群,开标全过程将在钉钉群中进行直播。
6.1 本次招标公告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kfq.jinhua.gov.cn/col/col1229457035/index.html )上发布。
6.2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 电话:0579-89155052
6.3 本项目招、投标工具使用 V1.2.6 版本,请各投标人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http://kfq.jinhua.gov.cn/art/2022/5/18/art_1229457099_58927771.html)下载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9- 82376493
招 标 人: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八一南街 387 号国资信华大楼 办公地址:金华市环城东路 1777 号宁远大厦联 系 人:倪先生 联 系 人:吴继豪
联系电话:0579-83189297 联系电话:0579-82410965
电子招标注意事项:
1、在使用招投标工具及上传招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服务电话:
0579-83180571、13357120097(周工)、18957900927(王工)、4000166166 转 4 转擎洲计价
热线(24 小时客服),QQ 请咨询:800181896 选择金华地区(正常工作 时间在线8:30-17:00)。 2、潜在投标人可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kfq.jinhua.gov.cn/col/col1229457035/index.html)中浏览招标文件。如已注册账号且办理过浙江 CA 证书和电子签章,在市本级交易平台均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另行付费(咨询电话:0579-83180571), 可通过账号登录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招标补充文件等有关招标信息刊登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kfq.jinhua.gov.cn/col/col1229457035/index.html)的公告内,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站公告下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并下载。因未及时知悉补遗文件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4、 缴纳投标保证金需从 CA 锁办理,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后进入 CA 锁复核是
否缴纳成功,若未缴纳成功请及时与 0579-83180571 联系。
注:若对招标文件由异议的,请于 2022 年 8 月 1 日 16:00 前,按《反馈表》格式填写意见,并发送至邮箱:804936914@qq.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地址:八一南街 387 号国资信华大楼联系人:倪先生 电话:0579-83189297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环城东路 1777 号宁远大厦 11 楼联系人:吴继豪 电话:0579-82410965 15105798554 |
1.1.4 | 项目名称 | 国资信华大楼维修改造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八一南街 387 号国资信华大楼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100%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标准 |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
1.3.4 |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 中标人必须按国家及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安 全文明施工。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及拟派相关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 接受 |
1.5 | 费用承担和 | 不补偿 |
设计成果补偿 | ||
1.9.1 | 踏勘 | ☑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疑的截止 时间 | 2022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在金华市开发区公共 资源交易网上提疑 |
1.10.3 | 招标人答疑(澄清) 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 人承担的工作 | / |
1.11.2 | 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及关键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和施工业务。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须经发包人同意。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偏离。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补充。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月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 1282 万元;(最终按审定概算中属于 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 |
3.2.4 | 投标报价的要求 | ①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报价范围:总造价让利范围 6.00% (含)- 9.00%(含),不在此报价区间的按废标处理; ②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专业调整系数按 1.0、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 1.0、附加调整系数按 1.5 计取)(计价格【2002】10 号)的 70%(含)-80%(含)报价,超过报价区间的按废标处理。 注:1)本项目设计费按设计工作量比例计取(施工图设计工作量比 |
例为 50%),需综合考虑在内。 ③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不予计取,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在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报价中。 ④本项目地处闹市,周边为居民区和办公区域,需严格控制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彩图、施工图蓝图、概、预算书文本及所有文本、蓝图的电子文档等提供的费用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及施工配合的费用、后续服务中所产生的制作文本、制作多媒体演示文件、根据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方案进行修改、深化及组织调研、搜集资料的费用、深化设计、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设计变更增加费、专家费、评审费、图纸资料费及现场技术服务费、利润、税金、招投标阶段的公证费、 交易服务费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上述限价范围内。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如以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递交保证金 1、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帐户汇出(按项目交纳)。按项目交纳的:国资信华大楼维修改造项目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200000 元。 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以到账时间为准) 账户全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通过 CA 登录“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点击“缴纳保证金”,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并点击“获取账号”,选择银行确认后系统生成“缴纳订单”;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注:①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②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帐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
咨询电话:0579-89155052 /jhkfztb/gcjytzgg/24691.htm 注:①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电子保单;②电子保单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逾期视作无效;③投标人不按照操作手册载明的步骤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录保单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因交易系统、投保平台发生故障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投保的,投标人可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到柜台以购买纸质保单方式投保,并在开标当天携带纸质保单至开标现场备查。经查确认纸质保单属实的,仍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投保专员联系电话:15958995824。地址:金华市中山路 293 号(非工作日正常营业)” 3、工程保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上须明确注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额度须满足投标保证金额度要求。出具保函和保单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②保单和保函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按上述方式缴纳的,投标人将缴纳凭证原件随同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公证处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提供的拒收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的作废标处理。 注:由公证处核对《招投标网上交易系统投标保证金缴纳汇总表》,发现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报评标委员会确 认后,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 |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 讼及仲裁情况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3.7.1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招标文件中“签字”是指要求本人亲手书写的姓名;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盖章”是指盖个人印章; 招标文件中“单位公章”是指盖投标人单位法人印章(法定名称),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非法人印章代替。 注: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投标,投标人电子公章与电子法定代表人印章与鲜章具有同等效力。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的,相关页面打印成纸质文件,由相应人员亲手书写签字后扫描并制作进电子投标书中。投标文件中需要加盖其他印章(电子印章中不包括的印章)的,相关页面打印成纸质文件,加盖相应印章后扫描并制作进电子 投标书中。 |
3.7.2 | 投标文件份数 | 电子投标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中标人在公示结束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正本一份,副本叁份纸质投标文件 (中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须从投标工具打开最后一次提交的投标文件打印,水印码必须一致,如与电子版有不一致之处以电子 版为准)。 |
3.7.3 | 装订要求 | / |
4.1.4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 | / |
4.2.2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开标服务器。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 否 □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开发区四联路 398 号网络经济中心一楼开标室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按本章第 4.1 项检查。 开标顺序: |
(适用于明标)先开技术信用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再开商务标。 ☑(适用于暗标)先开技术标(由公证机构在封面上编号),再开信用标,然后开商务标,最后开启资格审查资料。 一、开标程序(适用于不见面开标) 1、由招标代理建立钉钉群并开启群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扫描招标公告中的二维码进入直播群。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2、由招标代理机构核查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公证机构将现场宣布该项核查结果并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3、由代理公司(或公证处)根据上述开标顺序,依次启封各部分投标文件,并送交评委评审。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代理在钉钉群直播中对每个评审环节结果进行现场宣布。 5、宣布开标结束。 以上环节均由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公 证处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共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从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5 人。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组长 1 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主持评标工作。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当投标人数少于 3 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投标人;当投标人 数 3 家及以上,但有效投标人数少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先判定 “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再确定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否决所有投标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 招标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金华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至少三日。 |
7.3 | 是否对中标候选人 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 | □需要 ☑ 不需要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否,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 不补偿 |
7.7.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工程保函或现金转账,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 2%(四舍五入到万元),若采用现金转账,中标公示结束后 5 日历天内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若采用 工程保函,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算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保函,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各项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工程保函形式: 工程保函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期间工程保函失效,由中标单位在工程保函失效前重新办理,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 若联合体中标的,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双方结合中标价分别缴纳。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本招标文件的 解释权归属 | 本项目招标人 |
9.2 | 本招标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 | 1、本招标文件的知识产权归本项目招标人所有; 2、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3、若投标人的设计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4、中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将中标方案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该方案成果。 |
9.3 | 公证机构 | 金华市正信公证处 |
9.4 | 人员配置及到位要 求 | 须符合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人员配置及到位要求表中的要求 |
9.5 | 其他 | 1、本工程严格执行金市建综[2012]231 号文件规定,建筑垃圾、土方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改装,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该项因素。 2、本工程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格按照《金市建建[2014]115 号文件》 |
执行。 3、本项目工程款实行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具体按《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金市建建〔2017〕124 号文件执行, 民工工资管理按(金市建建[2018]89 号)文件规定执行。 4、本工程如遇特殊情况导致部分工程量增减或调整的,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本合同约定口径按实结算,承包人不得诉求其他费 用。 | ||
9.6 | 监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9.7 | 重新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使本项目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9.8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 进行招标。 |
9.9 | 关于联合体相关说明 | 1.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账形式从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基本账号汇出。 2.联合体在投标文件资料中,联合体协议书及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须为联合体双方成员签字、盖章,其余相关内容仅联合体牵头单位签 字、盖章即可。 |
9.10 | 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1、其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日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 |
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2、以下情形均被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中附有规定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①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②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印件。 注: ①上述“项目负责人”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②上述“合同工程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为:有效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竣工验收证明。 | ||
9.11 | 补充内容 | ①本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应在投标人提疑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反映。 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④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根 据评审细则对评审的内容复印完整、清晰可辨,否则在评审时以最不利于投标人原则评审。 |
⑤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⑥施工时间的特殊约定:中午休息及重大会议期间不得有噪音施工, 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 ||
特别提醒 | 商务标部分使用投标工具生成加密标书后,投标人可将上传的标书用投标工具再次打开,点击报表,查看上传的内容是否已完成 签章和正确显示。如制作标书有问题可以联系 0579-83180571。 | |
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开标前必须上传完毕,系统提示的开始开标解密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开始解密。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未上传完毕或仍未上传的,视作 放弃投标。 |
注:关于投标工具及电子流程的说明:1. 因投标工具 V1.2.6 版本投标费率只能填写一个费率,统一按建安工程费下浮费率填写,投标函中的建安工程费报价及设计费报价按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工具与投标函报价不一致的,以电子签章上传的商务标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为准。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单位;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人的投标书一律不退还,请各投标单位自留备考。
1.5.2 本工程的公证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1.5.3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各承担 50%。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所作出的推断,招标人概不负责。
1.9.5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概不负责。
本工程不召开招标预备会。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金华经济 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通过“金 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该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上发出的澄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全流 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中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该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上发出的补充文件。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信用标、商务标、资格审查资料四部分组成。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1.1 技术标部分
由投标人根据技术标评审内容自行编制。注:技术标建议按以下要求编制:
①封面(空白封面)及正文使用 A4 规格纸张,涉及表格或图纸的可使用 A3 幅面;
②文本形式使用 word 文件格式,标题三号字体,其他文字采用四号字体,不出现页眉, 页脚只出现页码,页码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宋体小五号字),设在页脚对中位置,不得再添加短线、括号等任何标识,页码应当连续,不分章或节单独编码 , 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不受字体、字号、行间距、文件格式等的限制。
③技术标页码控制在 200 页以内,双面打印,封面不计算在 200 页内,封面不建议编制页码。
3.1.2 信用标部分
1、信用标自评得分表;(按格式提供)
2、投标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施工负责人注册证书、设计负责人注册证书;
3、根据投标人信用标得分内容自行编制;
4、投标人认为需附的其他材料。
3.1.3 商务标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品牌推荐表;
3、投标人认为需附的其他材料。
3.1.4 资格审查部分 具体详见下文 3.5 条。
3.2.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的,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报价区间范围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报价区间范围,否则做 无效标处理。报价区间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4.3 招标项目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有异议或投诉,但处理所需时间较长的,招标人将酌情退回与异议或投诉无关的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拒绝配合招标人办理中标通知书事宜或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标、围标、虚假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成员双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均须提供)。
3.5.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册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证明;
3.5.3 施工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B 类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证明;
3.5.4 设计负责人建筑师注册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证明;
3.5.5 投标承诺书;(按格式提供)
3.5.6 符合招标公告 3.6 条要求的承诺书;(按格式提供)
3.5.7 以施工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从“金
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本工程招标要求且注明可用于招投标;以工程设计资质投标的投标人若为浙江省外设计企业须提供进浙江省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备案登记的截图。
3.5.8 人员配置及到位要求表;(按附件格式提供)
3.5.9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3.5.10 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3.5.11 投标人认为需附的其他材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
3.7.4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将全程在“开发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中进行,投标人请根据《投标工具使用说明》编制投标文件。
3.7.5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标书无法录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无法对电子标书进行评审的,作无效标处理,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如果经查实属故意废标情形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3.7.6 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3.7.6.1 投标人应按电子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如有)内容,通过 “投标工具”并生成电子标书。编制完成后通过“投标工具”合成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 CA 锁(含企业 CA 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介质)进行签章和加密(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为“.加密标书”),完成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开标服务器。无法解密而进入评标环节的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如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公司。不按本项规定制作的,按废标处理。
3.7.6.2 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标书时,应分别将电子标书包括的各部分内容(含与投标相关的证件、文件等材料的扫描件)导入到“投标工具”指定位置。由于导入位置不正确,造成评审内容与投标人导入的标书内容不对应,评标专家无法进行评审的,按废标处理。
3.7.6.3 投标人应将最后一次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开标服务器,如果要重新编制电子标书,无论是否修改了电子标书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上传,新上传的文件会覆盖之前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3.7.6.4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电子标书无法录入“开发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电子评标系统”或“远程评标系统”,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按废标处理。如经查实属故意情形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1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钉钉群直播参与开标。
5.1.2 投标人无需派代表前往开标现场,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必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招标代理人员将在开标时间之后建立钉钉群。视频发起人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吴继豪,钉钉号 15105798554(请各投标单位在开标前一个小时添加好友加入钉钉直播群),在线公布开标录像、各投标人各标书评审得分及询标,投标人也可在群中提出质疑,但质疑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传。
5.1.3、投标人可全程观看开标过程,不再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开标。
5.1.4、投标人授权委托人保持手机畅通, 及时关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询问信息,并在系统提示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5)招标人(招标代理)解密;
(6)唱标: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先进行技术标评标,再进行资信标评标,接着进行商务标评审,最后资格审查;
(8)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评标;
(10)评标结果的公布;
(11)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至少三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满意的,可在招标人异议回复或明确拒绝异议受理后十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书。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评标结果未被质疑、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其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评标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使本项目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中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答复未解决异议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为非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的;
(3)逾期提出投诉的;
(4)非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的;
(5)投诉时未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建设的位于 (地点)的 ,建筑面积: ㎡,招标内容及范围为 。于 年 月 日公开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工作,并经过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 ,施工负责人为 ,设计负责人为 ,建安工程费为 元,设计费 ,中标工期为 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 设计质量要求符合 。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须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到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交易见证单位: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监管单位: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_日
确认通知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
年 月 日
异议提出人 | 名称 |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 |||
异议受理人 (招标人)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异议的基本实事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 ||||
备注 |
注:1、异议提出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13 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规定提出异议。2、异议提出人为联合体的,相关签字盖章处应由联合体成员各方分别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
受理单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
投诉人 | 名称 |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 |||
被投诉人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诉的基本实事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 ||||
备注 |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13 号令)、《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规定提起投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7、投诉人为联合体的,相关签字盖章处应由联合体成员各方分别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入围方式 | 所有签收的投标文件均进入评审程序 | |||
2.1 | 由 公证处 核对《招投标网上交易系统投标保证金缴纳汇总表》,发现投标人未按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报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2.2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5 分) | 技术标部分: 30 分 信用标部分: 10.5 分商务标报价: 60 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1 技术标部分评分标准 (30 分)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5 分) | 关键技术管理组织方案;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环境管理要点是否明确;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 3.5-5.0 | 3.4-1.9 | 0.3-1.8 | |
施工图设计(5 分) | 施工图设计的整体计划以及设计服务的 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措施。专业设计人员配置齐全、合理。 | 3.5-5.0 | 3.4-1.9 | 0.3-1.8 | |
设备采购方案(5 分) | 物资(建材)采购、分包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资源配置;物资(建材)采购进度、质量控制措施;分包商进度、质量和安 全文明的管理措施及违约处理。 | 3.5-5.0 | 3.4-1.9 | 0.3-1.8 | |
施工组织设计(5 分) | 质量目标、造价控制目标,设计工期保证、施工工期计划安排等明确可行;项目组织形式是否合理;工作分解结构是 否明确。 | 3.5-5.0 | 3.4-1.9 | 0.3-1.8 | |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5 分) | 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合理。 | 3.5-5.0 | 3.4-1.9 | 0.3-1.8 | |
项目实施保障(5 分) | 针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如因政策原因、资金支付滞后、劳务用工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等因 素),提供合理化、可行性的建议及有效 | 3.5-5.0 | 3.4-1.9 | 0.3-1.8 |
的控制措施,并确保项目不延期、不停 工,同时提供相应的承诺,并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横向比较,综合考虑打分。 | |||||
注:1.确认为一类、三类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2.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人技术文件内容进行评审。视其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完善程度等,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按评审项目分别进行讨论后确定类别,然后在该类别的分值范围内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打分(小数点后保留 1 位),再取平均分作为投 标人该评审项目的得分(小数点后保留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各评审项目的得分之和作为投标人技术标部分得分。评标委员会如对类别有划档分歧的,可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类别。 3. 专业设计人员配置情况可体现、人员专业、人员数量、证书等级、职称、业绩(工作年限、完成过 XX 金额、XX 面积以上项目)等内容),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公章或印章、人员姓名、企业名称、 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2 信用标部分评 分 标 准 (10.5 分) | 业绩(0-8分) |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负责施工的单位)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 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及以 上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得 2 分。本项最多计取一个业绩,本项最高 得 2 分。 2)拟派施工负责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施工 负责人身份承接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及以上装修 装饰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得 2 分。本项最多计取一个业绩。本项最高得 2 分。注:1.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单独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或同 时提供单独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及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否则不得分。 2.以上总建筑面积以单独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上载明的总建筑面积为准。若单独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上未载明总建筑面积的,须增加提供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面积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上的单独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3. 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指:有效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 4. 以上施工负责人以单独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上载明的负责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为准。 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负责设计的单位)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 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及以上 装修装饰工程项目设计业务的得 2 分。本项最多计取一个业绩,本项最高得 2 分。(证明材料需提供设计合同,设计范围须包含装修装饰工程,否则不得分。总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上载明的总建筑面积为准。若设计合同上未载明总建筑面积的,须增加提供格式四中的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4)拟派设计负责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设计 负责人身份承接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及以上装修 装饰工程项目设计业务的得 2 分。本项最多计取一个业绩。本项最高得 2 分。 (证明材料需提供设计合同,设计范围须包含装修装饰工程,否则不得分。总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上载明的总建筑面积为准。若设计合同上未载明总建筑面积的,须增加提供格式四中的项目业绩证明材料。设计负责人以设计合同上载明的负责设计的项目负责人为准,若设计合同上未载明负责设计的项 目负责人的须增加提供格式四中的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
资历及荣 |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任意一方)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 |
誉 (0-2.5 分) | 以获奖文件上的时间为准)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颁发的建筑业(或建筑业中介服务)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得 0.5 分; 投标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获奖文件上的时间为准)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颁发的建筑业(或建筑业中介服务)骨干企业荣誉称号的得 0.4 分; 投标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获奖文件上的时间为准)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颁发的建筑业(或建筑业中介服务)培育企业荣誉称号的得 0.3 分。 说明:荣誉不累计得分,最高得 0.5 分。时间以获奖发文日期为准,按最高荣誉(或奖项)得分计取,单项所列各同类荣誉(或奖项)得分不累加。 【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负责设计的单位)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获设区市级勘察设计行业优秀设计奖 (等同于设计双龙杯) 的得 1 分;获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行业设计奖(等同于原设计钱江杯奖和国家设计金奖)的得 2 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分,最高分 2 分;多个项目不累计。 【以上证明材料提供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 获奖项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转发或设区市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协会(如金华市勘察设计咨询协 会、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颁发的获奖文件为准,相关协会须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s://datasearch.chinanpo.gov.cn/gsxt/newList)中可查询到相关信息,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查询结果基础信息页面, 查询结果中登记管理机 关须为设区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信用标评分内容自行编制信用标目录,提供信用标得分的相应证明材料,并在信用标部分投标文件中编制信用标得分自评汇总表,若不提供,则信用标 按 0 分计取。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3 商务标报价评分标准 | 工程总承包报价(60分) | 建安工程费报价分 (55 分) | 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评标基准下浮费率的确定: 1)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所有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有效投标下浮费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下浮费率, 计算结果以%为单位,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偏差率为零的有效报价下浮费率得 55 分;偏差率为正值的有效报价下浮费率,每偏差 1%扣 1 分,投标人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报价得分=55-(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投标下浮费率-基准下浮费率)/1%*1,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偏差率为负值的有效报价下浮费率,每偏差 1%扣 2 分,投标人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报价得分=55+(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投标下浮费率-基准下浮费率)/1%*2,以此类推,扣完为止;不足 1%部分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
设计费报价分及评标基准费率(5 分) | 设计费评标基准费率的确定: 1)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所有设计费有效报价费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费率,计算结果以%为单位,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 偏差率=投标人设计费有效报价费率-评标基准费率 2)偏差率为零的设计费有效报价费率得 5 分;偏差率为正值的设计费有效报价费率,每偏差 1%扣 0.1 分,投标人设计费报价得分 =5-(设计费有效报价费率-评标基准费率)/1%*0.1 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偏差率为负值的设计费有效报价费率,每偏差 1%扣 0.05 分,投标人设计费报价得分=5+(设计费有效报价费率-评标基准费率) /1%*0.05,以此类推,扣完为止;不足 1%部分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 ||
2.3 | 投标人总得分的确定: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信用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 ||
2.4 |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 候选人入围 |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入围。如出现总得分相同的,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候选人入围次序:1.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低者 (总造价下浮费率高);2.若总得分、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总造价下浮费率) 均相同,由招标人代表采用现场随机抽取顺序号的先后确定排名的先后。 |
候选人 数量确定 | 当投标人数少于 3 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投标人;当投标人数 3 家 及以上,但有效投标人数少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先判定“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再确定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否决所有投标 |
人。 | ||||
①通过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 ②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或投诉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入围数量不再替补。 | ||||
2.4.1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2 项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4.2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资格评审标准 | 人员配置及到位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4 项规定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设计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施工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4.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3、3.2.4 项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投标人排名并编号,若有两名及以上投标人总得分相同的,则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低者(总造价下浮费率高)排前;若有两名及以上投标人总得分、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总造价下浮费率)均相同的,则按招标人在现场随机抽取顺序号的先后确定排名的先后。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排名先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单位报价为项目中标价。 2.评审标准
2.1 评审入围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总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技术标详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信用标详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商务标详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投标人总得分计算: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信用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2.4 入围资格符合性评审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5 资格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资格预审的)。
3.1 评审入围
3.1.1 招标人根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确定入围评审的投标文件。
3.2 技术标、信用标、商务标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先确认入围的技术标是否存在废标情况,在根据本章第 2.2.1 款进行详细评审并计算出得分,计算时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下同)。
3.2.2 评标委员会先确认评审的信用标是否存在废标情况,在根据本章第 2.2.2 款进行详细评审并计算出得分。
3.2.3 评标委员会先确认评审的商务标是否存在废标情况,在根据本章第 2.2.3 款进行详细评审并计算出得分。
3.2.4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的。 (2)投标工期、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中权利义务约定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的。
(5)有效报价非唯一或超过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6)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按规定计取的。 (7)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8)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9)技术标暗标编制不符合以下要求的(适用于暗标评审):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技术标标书名称、标书的封面、封底及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公章或印章、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项目资料、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
(10)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采用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或是同一台电脑
(指硬盘号或 MAC 地址相同)编制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13)各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各部分内容请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目录编制,若未提供格式的,格式自拟。
3.2.5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4.1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或投诉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入围数量不再替补。
4.2 完成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投标人的优劣对比分析、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基本结论、存在的问题和评标专家的不同意见。评标报告应经评标委员会所有专家签字,在评标结束时当场提交给招标人。
4.3 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至少三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的,中标候选人即确定为中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满意的,可在招标人异议回复或明确拒绝异
议受理后十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书。
评标结果未被质疑、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其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评标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使本项目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总投资约 万元。
4、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
5、工程承包范围:本次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承包,从施工图 设计开始的全过程设计、工程建材采购、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存档备案、质量保修、配合结算审计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
(1)设计:包括项目方案优化、施工图设计(含深化设计、竣工图)、施工过程中的变 更设计、施工现场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图(含室内二次精装修)设计,以及相关智能化、幕墙、附属等各专项设计内容以及完成本项目所有的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 。
注:勘察、概念方案、初步设计招标人已完成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采购及施工: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3)总承包管理服务:包括项目各类图纸及专项审查及施工许可证的代办等工作,设备招标采购、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移交、竣工备案(包括质监、消防、人防、规划、环卫、环保、市政等各个专项验收)等,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结算编制并配合完成结算审核工作等。
上述承包范围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完整无缺,承包人有责任到现场踏勘,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务必使合同有关工作切实完整地执行,务求对所有施工工程在所有内容做到完全及满意,无论这些措施是否出现过或在合同中描述过,任何能从招标文件中合理地推断的工程,承包人皆须执行。此外承包人还须负责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噪音、民扰调停及垃圾清理外运等工作;根据本项目实施范围及建安工程造价,发包人有权增减部分施工范围及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二、工期要求:总工期120日历天,其中施工图设计工期20日历天,施工工期100日历天。施
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设计开始时间以发包人下发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
准。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合格标准;工程质量要求: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当初验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
不到合格验收标准,承包人将按全额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
格,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四、合同价格
1、本项目暂定签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元)。其中设计费 万元。
(1)设计费:暂按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最高限价为计费基数,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的费用(专业调整系数按 1.0、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 1.0、附加调整系数按 1.5 计取)*(1-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中标下浮率);
注:本项目设计费按设计工作量比例计取(施工图设计工作量比例为 50%)。
(2)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暂定签约合同价暂按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最高限价*(1-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中标下浮率)计取;
2、本项目不计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中标后,由发包人根据审核通过的完整施工图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由发包人委托预算审核,然后与承包人进行核对。具体预算编制口径详见专用合同条件。
3、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用:已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另行支付。
4、最终结算价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计取。
五、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半。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执行。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项目现场管理用房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 工规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合同条件及专用条件注明的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询标纪要
(6)投标函及其附录
(7)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项目建设需求(发包人要求);
(2)项目现有设计文件及概算;
(3)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资料。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合同签订后 14 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开工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2)每季度头一个月的 5 日承包人应提供上季度的计划完成情况、下季度工作计划安排;
(3)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连续两个月工期拖延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4)设备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5)项目设计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全部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附属及综合管线、景观小品等。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的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的项目部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发包人所有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承包人享有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按合同 通用条件执行 。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3、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监督承包人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5、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6、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7、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
8、作为发包人,参与所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活动,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及监督项目建设。
9.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1)跟踪审计单位:
跟踪审计单位: 跟踪审计负责人表的姓名: 跟踪审计的联系方式: 跟踪审计的职责: 详见跟踪审计合同。
(2) 监理人(如有)
名称:
联系地址: 项目总监姓名: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项目总监的职责: 详见监理委托合同。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安 全等实施监督控制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放线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4.1.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14 天提供(一式八份)总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外加工计划)。逾期不提交,并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相应工程开工前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八份。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 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4.1.3 临时用水、用电等如在签订合同后,发包人仍未办理完成临时用水、用电,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水、用电问题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且不得以此影响进场准备工作。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4.1.4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自行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4.1.5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如有)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根据资料内容承包人须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地下管网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不全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资料中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否则,因施工损坏地下管网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地下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损坏。一旦公用管线发生损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并上报发包人,同时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管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作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没有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及工程师的签证,承包人不能临时或永久性地封断管线。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因要永久性地封断,承包人的竣工图上需明确表明。由于承包人操作不当而导致公用管线损坏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修复),由承包人自己负担。若承包人对在施工中损坏的公用管线,不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或修复工作不能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则发包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应了解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承包人应把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方法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在构筑物四周设置检测点,严密注视邻近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邻近构筑物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修复被损坏的邻近构筑物。若承包人对在施工损坏的邻近构筑物不加以修复赔偿,则工程师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不得随便砍伐,搬迁和破坏树木。
4.1.6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 。
4.1.7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工临时居住证手续, 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和围护,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若违规,承包人应按 10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他方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出入口、占道、排污、环卫、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 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 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要求执行,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 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完成后,10 天内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化,修复完毕应得到绿化部门认可。如承包人交工 3 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他损 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承包人应协助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 办公活动。
(9)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发包 人工作。
(10)关于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办公家具、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满足
监理人、招标人、跟审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办公家具、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不少于 2 间,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1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 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协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2)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 种设施的方便。
(13)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 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影像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纸质竣工资料 4 份(电子版 1 份),若房建项目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 2 张。
(14)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 制、五通一平场地现状、周边环境等。设置临时施工通道,按照当地公安、市政、交通、治安、城管、环保、排污、环卫、绿化、卫生等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解决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施工的问题,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5)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 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 1 个月内需完成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浙江省、金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临时围墙的形象设计需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6)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和停水 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特别是基坑施工期间必须配置发电机,费用自理。
(17)承包人应做好包括开槽、补槽、补洞,门窗安装后边缝的修补,修补质量需经发 包人书面确认。
(18)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及相关配合服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缴纳 。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工程保函或现金转账,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 金支付。
中标价 2%(四舍五入到万元),若采用现金转账,中标公示结束后 5 日历天内缴纳至 招标人指定账户;若采用工程保函,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算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保函,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扣除各项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工程保函形式:工程保函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期间工程保函失效,由中标单位在工程保函失效前重新办理,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工期履
约保证金占 30%,质量履约保证金占 30%,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占 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 20%。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4.3.1 施工项目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4.3.1.2 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姓名: 设计负责人职务: 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
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设计负责人职责:①主持项目方案优化、施工图设计以及各类专项设计,本项目 须进行限额设计,要考虑总的建设费用不超合同总价的情况下进行优化设计,设计负责人要对各专业进行协调沟通及造价把关,确保建设费用不超总价,要及时解决工程设计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对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把关。②代表公司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指令,参与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③主持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设计工作、确保出图时间、出图深度符合项目需求。④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保证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规范要求。⑤派出专职设计人员长期驻场服务。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前须提供施工、设计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否则须支付违约金壹拾 万元,且最迟须在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提交相关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得少于 22 天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开一天应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如在工程总工期中累计出勤率低于 50%的,则全额扣除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 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 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 换施工、设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兼职其他工程项目任项目负责人的处签约合同价的 1%的罚款;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更换施工、设计负责人,但更换仅限壹次,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业绩、信用、资质、奖项、职称等)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收到发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要求后 10 天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须支付违约金拾万元,并仍应 继续进行更换,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开工报告办理完成后 一周内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开工报告办理完成后一周内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更换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须经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安排人员的资质,擅自更 换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收到发包人更换关键人员的书面要求后 10 天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须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每人次,并仍应继续进行更换, 更换后的关键人员不得低于原关键人员同等条件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须经发包人同意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按 发包人相关要求考勤,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 22 天的,设计代表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 12 天的;若缺勤或擅自离岗,则项目负责人按 5000 元/天、设计代表按 1000 元/天、五大员按 1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且经发包人认可依法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 施工业务肢解后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不得再分包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本项目不得 转包与违法分包(对施工中的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包的,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一经发现转包与违法分包,发包人可立即终止合同,可以做出不利于承包人的结果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本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 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 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4)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进场和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 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件;
(5)传染病爆发、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果;
(6)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行为。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 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审
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承包人应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设计审查深度的设计文件(设计方案等)供发包人预审,对发包人提出的任何预审建议要积极响应,并按发包人的建议进行设计修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5.2.4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符合相关规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纸质竣工资料 4 份(电子版 1 份)、资料质量符合相关归档要求,提供工程施工全过程照片(重要工程节点 施工过程、涉及工程变更取证、各级领导现场视察、相关部门各种类专项检查过程的记录等),做好影像资料台账并保证其完备性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 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苗木和工程设备负责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主要建筑、安 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设计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合格标准;工程质量要求:
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当初验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
不到合格验收标准,承包人将按全额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
格,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 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国家规范要求。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 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工程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
6.5.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 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文件。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文件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由发包人现场指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 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
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 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协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文件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 测量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开工令发出后 7 天内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本工程必须按金市建建[2018] 76 号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示范手册》的通知要求执行。
2、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3、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施工场地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②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①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涉水施工必须穿戴救生衣。②必须在开工前配置不少于 6 人的文明施工班组 24 小时常态响应,该班组今后由进行考核及统一调度。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配套单位的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在项目管理团队中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过合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7.6.4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7.8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 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 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①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 卫工作。②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⑤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⑥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⑦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1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以竣工报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 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 行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承包人提供采购详细计划,实施采购 20 天前,向发包人、代建 单位、跟踪审计单位递交采购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具体品牌型号等。承包人严格按发包人审查明确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前 20 天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和样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代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书面签证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凡因材料不合格而影响施工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则承包人应负全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提供两份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月 25 日前提供(一式八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 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式八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竣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代建单位审核,发包人审定 为准,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 14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四 份项目总进度计划,每月 25 日提供四份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a)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 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b)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c)承包人在现场人员,施工班组及民工清单、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加盖承包人财 务章)、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清单;
(c)施工机械的记录;
(d)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和活动的详细情况;
(e)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 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设计工期赔偿:
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成设计,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设计工期的要求,延误 5 天(含)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仟元的违约金;延误 6-15 天(含)每天
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柒仟元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5 天);延误 15 天以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
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15 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施工工期赔偿:
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竣工,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施工工期的要求,延误 10 天(含)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贰万元的违约金;延误 11-30 天(含)每天向
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叁万元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10 天);延误 30 天以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
民币肆万元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30 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中工期履约保证金金额。若中途实际工程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 2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告为准。
(1)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10 级以上, 或者阵风 12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6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15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5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
(4)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0 级以上,或者阵风 11 级以上;或 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10~11 级,或者阵风 11~12 级并可能持续;
(5)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40℃以上;
(6)2 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 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7)日气温低于-5℃ 的严寒大于 3 天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予奖励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 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工程一次性移交,发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竣 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供,纸质竣工资料 4 份(电子版 1 份)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除自行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另行向发包人支付每天 1 万元的违约金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 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 小时内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 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接收证书写明的接收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缺陷责任期两年,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 。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第 13.3.3 项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本工程为设计及施工一体化项目。已完成的设计施工图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作为正式施工图使用。自审核完成的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力,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2)变更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由发包人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 令,所有书面变更指令需通过监理人下达承包人;永久工程的规模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变更属于变更;承包人对自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3)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约定方法:工程变更发生的内容,按照预算编制口径结合投标下浮率进行计算,具体如下:
(1) 经发包人确定的预算价中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采用该项目单价,并结合中标让利率进行让利。
(2) 经发包人确定的预算价有类似单价的新增工程项目,参照合同中类似单价计算,并
结合中标让利率进行让利。
(3) 经发包人确定的预算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本合同约定的预算编制口径和中标让利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确认后调整。
(4) 经发包人确定的预算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本合同约定的预算编制口径和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签证确认后调整。
关于变更的补充约定:
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4)变更价款组价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浙江省建
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等。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 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
允许调整内容包括:原则上按金政发【2012】122 号文件、金政办发〔2019〕27 号文 件执行。
1、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土建工程的钢筋、钢型材、钢管、钢 网架, 含安装用钢材)、铝型材、玻璃、预制 PC 构件、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砌块)、瓦、水泥、砂、碎石、模板、柴油、汽油、电线、电缆、安装管材(仅包含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75mm 的管材)、纸面石膏板及人工市场单价。
2、室外道路及附属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室外道路工程的钢筋、钢型材、
钢管、钢网架)、水泥、碎石、砂、宕渣或塘渣回填料、模板、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 混凝土管道、柴油、汽油、电线、电缆、铺装饰面材料(包含平、侧石)及人工市场单价
除以上列举材料外,若单种规格材料(同种材料不同规格型号视同为单种规格材料) 的合价(审定预算中的造价)占工程合同造价(审定的预算价并下浮后扣除含税暂列金额)的比例在 1%及以上的,应列入允许调整内容。
以上所有允许调整价格的材料,只限预算编制时套用的基期《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的材料,且有效施工期内《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仍有价格的材料,若《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无相关价格的材料,不予调整。
钢材类材料:本项目如遇所用的规格、型号在《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无相应价格材料,调差时参照《金华市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规格、型号最接近的材料单价。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上述允许调整的材料及人工市场单价若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造价信息》及《浙江 造价信息》计算的平均价与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基期信息价涨跌幅度在±5%以上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当涨幅超过 5%时,按 A-B*(1+5%)调差;当跌幅超过 5%时,按A-B*(1-5%)调差;其中 A 为有效施工期平均价,B 为《金华造价信息》及《浙江造价信息》 基期材料基准价。以上人工及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费不让利。
2、有效施工期约定:按合同约定的工期为有效施工期。
上述有效施工期内,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材料上涨的应扣除工期 延误时间(如遇材料下跌不扣除延误时间)。
3、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 误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
4、代建单位签发的开工令前一个月所对应的《金华造价信息》及《浙江造价信息》 确 定为预算编制基期价格。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在施工图纸审核合格后由发包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口径按以下 约定。
建安工程预算价的确定:各专业施工图纸完成之后,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作为正式 施工图,预算审核由发包人委托的审核单位根据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纸等资料按以下口径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初稿,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核初稿后 20 天内完成核对工作(承包人不配合则按发包人委托单位的审核金额为准)。
预算编制与审核口径如下:
(1)工程量的确定:
根据施工图纸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浙江省补充 规定的规则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
(2)单价的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0-2013 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房屋建 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等。规定的指导性工料机消耗量及相关文件规定编制。
①管理费及利润:按相应专业工程的费率中值按相关规定计取。
②施工组织措施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浙江省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的费率乘以 1.15 系数)按中值计取。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均不予计取。
③规费:规费按 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规定的各对应专业标准费率的 50%计取。
④税金:税金按 9.00%计取(需提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专票)。如遇政策调整, 按相关规定调整。
⑤风险费用不计取。
⑥标化工地增加费:不计取。
⑦所有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的是指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⑧本项目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创杯奖励按如下约定计取: / 。
(4)材料价格的确定
① 《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价格按预算审核编制基期价格计取。 预算审核编制基期按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前一个月《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考虑;
②无信息价材料价格:在《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均没有的材料,且属于定 额子目中的辅助材料原则上按 2018 定额的材料预算价格不作调整,属于定额子目中的主要材料按照工程变更发生的内容,按照预算编制口径结合投标下浮率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代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由发包人签证确定并作为结算价。原则上在材料使用或项目实施前不少于三十天提出无价材料及项目定价申请。
③材料价格套用顺序:先《金华造价信息》后《浙江造价信息》。
(5)人工单价的确定
①预算编制采用的人工单价基期的确定:预算编制基期按代建单位发出的开工令前一个 月《金华造价信息》考虑。
②零星点工的人工单价按有效施工期内的《金华造价信息》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工
资信息汇总表中的对应工种价格平均后计入。(不计费不下浮)。
(6)暂列金额在预算编制时按税前造价的 5%计入。
(7)关于计价的特殊约定(如有):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服务有建筑节能检测、综合布线 检测、消防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项目;除上述外其余各项工程检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在预算中不单列费用。
(8)按以上口径计算的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预算造价(不含含税暂列金额)×(1-建安
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中标下浮率),并作为计算进度款的依据。审定的预算单价作为结算 单价(允许调整的材料价差及暂定价除外)。
14.2 预付款(扣除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 5%的含税暂列金额后)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1)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施工机械及人员到位后, 发包人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的 1%】,由发包人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其他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 10%
(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内的其他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进度款支付按以下方式结算:
1、工程设计费支付:
1.1 承包人提交工程全部施工图后(发包人审核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以建安
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暂定签约合同价为基数计算(设计费按设计工作量比例 50%计取))
的 80%;
1.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设计费(以预算审定价为基数计算(设计费按设计工作
量比例 50%计取))的 95%;
1.3 余下设计费待工程竣工审计后(如需要档案管备案,等备案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以建安工程费的结算审定价为基数计算(设计费按设计工作量比例 50%计取))。
2、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支付:
2.1 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在每月 20 号前提供已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报表给发
包人、代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经发包人、代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核实和发包人认可后
据此支付预算审定清单完成实物量工程造价的 70%(含预算审定清单完成实物量工程造价的
20%工资性工程款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2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预算审定清单完成实物量工程造价的 85%((含全额预付
款及进度款))。
2.3 其余工程款待竣工结算按规定审价后,按金市财建[2016]183 号文件规定,竣工结
算审核检查结果出具后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 98.5%,扣留 1.5%作为质量保证金。
2.4 余款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扣除各项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结清。
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需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如在本合同
履约期间内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项目工程款实行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具体按《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金市建建〔2017〕 124 号文件执行,民工工资管理按(金市建建【2018】89 号)文件规定执行。
预算审定完成前,按发包人、代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的已完成工程量先行支 付工程款。
14.3.3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向工 程师提交一式陆份的申请付款单,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结算周期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月度报告在内的任何必要的计算书、其他证明文件。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增值税发票(在支付至结算款 98.5%时需同时提供至 100%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通过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以支票支付时,承包人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承包人如某一节点未按时完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与监理人的要求为准。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根据发包人与监理人的要求为准 。 14.3.4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详见 14.3 条 。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5 竣工结算
结算价=最终工程设计费结算价+ 最终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结算价。【结算
审定价中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经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咨询单 位审核确认的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对应的概算中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超出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除外),限价以内按实结算。
14.5.1 竣工结算:
一、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结算:
(1)工程量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变更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及浙江省补充规定的规则按实计算工程量。
(2)结算综合单价确定:
按审定预算中的单价结算,新增单价按以下口径确定:
a、如审定预算清单项目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 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审定预算价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2) 审定预算价中已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 价款;
3)审定预算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预算审核口径作为合同 价款调整依据。并下浮后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
B、预算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一般不允许施工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 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新增加材料设备有信息价的,按除税信息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没有信息价的,该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代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五方询价或招标后签证确定,签证价不下浮。
C、暂定综合单价按预算价审核口径进行组价的价格乘以(1—投标下浮率)。
D、签证价按以下原则确认:浙江省、金华市有关文件及省造价管理总站的有关定额解 释及浙江省、金华造价信息期刊(具体以编制基期的《金华造价信息》为准,若《金华造价信息》中不具有的信息价则以《浙江造价信息》为准);若均没有相关材料的价格时,该材料价格根据开发区相关规定进行询价或招标确定。
E、价差调整时人、材、机含量均按现行浙江省定额消耗量。
(3)人工、材料结算价格的调整:原则上执行金政发〔2012〕122 号及金政办发〔2019〕 27 号文件,具体按条款 13.8.3 约定执行 。
二、设计费的结算:设计费以设计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费结算审定价为计价基数,按国家 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文件)的 %计取,施工图设计的比例为 50%,(本招标项目专业调整系数取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1. 0,附加调整系数取 1.5)。竣工图编制费,不另行计取。
14.5.3 竣工结算在以下情况下不能调整:
(1)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而增加的费用。
14.5.4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追加费用:以超过 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为基数分别按 5%计取 核减额追加费和核增额追加费,该两笔审核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代扣代缴。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 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并在 120 天内完成审核,并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1.5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 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A、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 22 天; B、安全、文明施工未 达到金华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 C、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A、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金华市有关规定要 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5000 至 10000 元,直至付至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20%。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30%;发生较大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50%;发生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发包人扣除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B、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没收履
约保证金。C、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 人,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没收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50000 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1)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 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 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 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六级以上地 震、山洪暴发、十级以上台风及其他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 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 程建设需要投保。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 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 21 条 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未能完全履行总承包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 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21.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 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1.3 在项目管理团队中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过合同管理,督促施 工单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附:①工程质量保修书、②廉政责任书、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书、④施工图预算审核书 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被处以罚款的,以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最近一次工 程款支付前缴纳。缴纳方式由承包人以现金形式上缴。
21.5 施工时间的特殊约定:本项目地处闹市,周边为居民区和办公区域,需严格控制施工 噪音对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序 号 | 材料、设 备品种 | 规格型 号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 级 | 供应时 间 | 送达地 点 | 备注 |
发包人(全称): 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国资信华大楼维修改造项目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8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廉
政
合
同
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甲方的责任
(一)明确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 为本项目廉政工程建设的甲方第一负责人。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参加由可能影响工程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三、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设计、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明确乙方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为本项目廉政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七、本责任书一式 份,建设单位执 份、工程总承包单位执 份,执 份。
发包人单位:(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甲方(全称):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乙方(或联合体各成员):
项目名称:国资信华大楼维修改造项目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141 号)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
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 一 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
求施工。
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
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 ,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罚,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后生
效,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设计范围与工作内容
本次设计范围包括本项目全专业(室外供水、燃气、通信、送变电、三网合一等特殊权属单位的项目设计除外)施工图设计(含深化设计、竣工图)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现场设计服务。
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人已完成,不含在本次招标设计范围内。
(二)工程设计要求及编制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2018
2.《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金政发〔2015〕97 号)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98-2009 |
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 GB50352-2019 |
7.《住宅建筑规范》 | GB50368-2005 |
8.《住宅设计规范》 | GB50096-2011 |
9.《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 JGJ100-2015 |
10.《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 GB50038-2005 |
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GB50189-2015 |
12.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DB33/1015-2015 |
13.《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 DB33/1092-2019 |
14.《无障碍设计规范》 | GB50763-2012 |
1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 JGJ113-2015 |
16.《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
17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 编号: DB33/T1152-2018)
18.《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条件说明》
19.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2009 年)
20.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1.《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18)
2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2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2015 修订版)
2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 修订版)
25.《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26.《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2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
2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29.《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3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14)
31.《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2011)
32.《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2021
3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2014
3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
35.《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7-2021
3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38、《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39、《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40、《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41、《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4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4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44、《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
4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4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4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4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4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5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5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5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5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
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
5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57、《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
58、《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50065-2011
5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6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
6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
6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
6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20]166 号
64、《环境照明工程技术规范》DB33 /1055-2008
65、《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2017
6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67、《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68、《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69、《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 33/1105-2014
7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
7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16
72、《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73、《金华市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试行)
7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14—2015)
75、《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2016)
7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18)
7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7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 (GB50174-2008)
7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
80、《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6-2010
8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T50200-2018
8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8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
8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2009 版)
8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8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89、《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9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9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9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三)编制原则及深度要求
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地方标准及规定要求。设计深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中相应深度要求。
正本/副本
国资信华大楼维修改造项目
信用标/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标部分目录由投标人根据技术标评审内容自行编制目录
信用标目录
信用标部分(有关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否则可能会被按无效材料处理)
1.信用标自评得分表;(按格式提供)
2.投标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施工负责人注册证书、设计负责人注册证书;
3.根据投标人信用标得分内容自行编制;
4.投标人认为需附的其他材料。
资格审查资料目录
资格审查资料部分(除资质证书等可以扫二维码查验的证书外,其他有关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否则可能会被按无效材料处理)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成员双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均须提供)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册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证明;
3.施工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B 类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证明;
(若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同一个则无需重复提供)
4.设计负责人建筑师注册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证明;
5.投标承诺书;(按格式提供)
6.符合招标公告 3.6 条要求的承诺书;(按格式提供)
7.以施工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从“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本工程招标要求且注明可用于招投标;以工程设计资质投标的投标人若为浙江省外设计企业须提供进浙江省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备案登记的截图。
8.人员配置及到位要求表;(按附件格式提供)
9.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0.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1.投标人认为需附的其他材料。